今天是被友情感动的一天
在高铁上就哭了一回了 一边听三哥新歌一边看小作文 眼泪哗哗的 我把口罩都摘了擤鼻涕了

到家想看看二哥会怎样转发 结果又哭一次
大家都说二哥是爱神 他在不停散发爱 可是终于有天二哥也被爱意包裹了 爱人者爱返 就是这个意思吧 李耕耘打开了自己的心和路卓豪先生脱不了干系

其实我不太会表达爱 我对“我爱你 我喜欢你”这种词汇很模糊 我不记得上一次说是什么时候 即使我很喜欢这个男生 或者很喜欢这个朋友 我都不太会用言语表达出来

但是我写过小作文 上大学还给李莹发过 李莹也给我发过 写那些文字的瞬间 就是我在真诚诉说爱意的过程 写小作文这件事对我来说 比起给对方买礼物每天发消息来说更珍贵 我很难对一个人 有这种自然而然想写点什么给他的感觉

我现在也不爱分享 因为有分享欲是一个很幸福的事情 在我的世界里 我总觉得 这世界上没那么多观众 没那么多人在乎你写的长篇大论 没人在乎你是不是真的开心幸福 我觉得是对分享欲的亵渎

一定有个someone 珍惜你的分享欲 为你开心而开心 那我肯定愿意给他看我的日常的
#李耕耘新歌无奈#

转发券商中国

IPO上市条件有哪些调整,近期备受市场关注。根据4月30日深沪交易所出台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此次修订主要对主板、创业板的财务指标进一步提高要求。

具体来看,深沪主板三套上市标准提高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和市值等指标均有调整:

一、第一套上市标准的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由6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由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由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第二套上市标准的现金流指标由1.5亿元提高至2.5亿元,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提升上市公司稳定回报投资者的能力。

三、适度提高主板第三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第三套指标的预计市值由80亿元提高至10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8亿元提高至10亿元,强化行业代表性,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据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调整可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的业绩规模上的稳定性,进一步而言也是在提升企业上市后通过现金分红等方式稳定回报投资者的现实能力。

在创业板方面,深交所主要对2套上市标准进行修订:

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适度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有学者分析,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财务标准有助于缓解上市排队现象,畅通企业融资通道。“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第一套标准更适合多数具备稳定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第二套标准更适合少数盈利规模相对较小,但质地非常好的企业;而第三套标准更适合极具发展潜力和战略价值的企业。”

根据交易所提出的新老划断安排,上述上市门槛修订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已经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老规则。

科创板和北交所企业方面,IPO财务条件维持不变。不过,为了更好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强化科创属性要求,进一步凸显科创板“硬科技”特色,中国证监会在4月30日发布《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看,将“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由“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调整为“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调整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将“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由“达到20%”调整为“达到25%”。例外条款中“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同步增加发明专利“能够产业化”的要求。

精准出清“空壳僵尸”“害群之马”

本次退市规则修订也是市场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今年4月12日新“国九条”就提出,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根据4月30日深沪交易所出台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退市修订主要有三大看点:

一是扩大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适用范围。调低财务造假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增加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对现行“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合计金额的50%”的造假退市指标进行修改,区分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三个层次:一年为虚假记载金额“2亿元且占比30%”;连续两年为“合计3亿元且占比20%”;连续三年及以上被认定虚假记载即退市,坚决打击恶性和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一年、连续两年标准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连续三年及以上标准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此外,为加大对财务造假公司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加强财务造假公司风险揭示,督促其积极整改,新增一项ST情形,对于未触及退市标准的造假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实施ST。公司完成处罚事项的追溯调整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摘帽。

二是新增三项规范类退市情形:

第一,新增控股股东大额资金占用且不整改退市,即“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切实增强对大股东侵占监管震慑,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资产财务独立性。

第二,新增多年内控非标意见退市,连续两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实施*ST,第三年内控非标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即退市,压实审计机构责任,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第三,新增控制权无序争夺退市,增加一类“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情形,即“公司出现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公司有效信息”,督促股东在制度框架内解决控制权争议,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三是收紧财务类退市指标。提高亏损公司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将其“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中的营业收入从现行“1亿元”提高至“3亿元”,加大力度淘汰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此外,对财务类*ST公司引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退市情形,提高摘星规范性要求。

创业板的退市规则基本与上述相同,财务类退市指标有稍微不同,具体为:将“利润总额”纳入“亏损”考量,修改后的组合指标为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交易所表示,从总体影响评估来看,本次退市规则靶向精准,瞄准“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从严打击连续多年造假和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不予整改的公司,突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不针对“小盘股”公司。同时,规则实施设置了划断安排,确保新旧规标准平稳过渡,明确投资者预期,强化风险揭示。

交易所还提到,上述修订将持续推动强化责任追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一方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公司,坚决予以纪律处分,用好用足“公开认定”措施严惩责任人,将会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继续强化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切实加大对相关主体的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的风险揭示力度,明确投资者预期。存在虚假记载等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推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仅因分红不达标而被ST,不会导致退市

为了增强投资者获得感,交易所多举措加强现金分红监管。根据4月30日深沪交易所出台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分红监管修订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新增现金分红ST情形。新增“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ST情形,督促有分红能力公司提高分红水平。

创业板的财务指标有所不同,具体为:新增“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3000万元,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15%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3亿元的除外”ST情形。

交易所表示,上述修订重点针对盈利且有盈余但长期不分红或者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适用前提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主要目的是以更强的约束督促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

交易所特别强调,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不是“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仅因分红不达标而被ST并不会导致退市。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中期分红并明确利润分配基准。明确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要求公司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现金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据了解,相关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2022年度至2024年度,受规则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或者回购股份并注销,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

将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精细化监管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有力工具。新“国九条”强调,要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交易所表示,为避免本应出清的“空壳僵尸”“害群之马”借“忽悠式”重组、“三高”并购、盲目跨界收购等配合大股东套现离场、规避退市、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新“国九条”明确要求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进一步削减“壳”资源价值,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4月30日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条件的修订,提高重组上市条件,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据悉,重组上市门槛将对齐IPO上市财务指标要求。

下一步,交易所将对“壳”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精细化监管,从严监管因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进而触及收入利润指标被“退市风险警示”(*ST)的公司、濒临交易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严防违规“保壳”“炒壳”;对其他*ST、ST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高现场检查覆盖面,切实把好标的资产质量关。

此外,交易所还完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具体而言,深沪交易所分别对创业板和科创板进行调整,即扩大创业板/科创板小额快速适用范围,取消创业板/科创板配套融资“不得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限制;按照融资需求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思路,将创业板/科创板配套融资由“不超过5,000万元”改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明确“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此外,小额快速交易所审核时限缩减至20个工作日,明确市场预期。

同时,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明确重组交易中获得股份相关主体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即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不符合吸收合并公司所在板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持有或者依规卖出所获得的吸收合并公司的股份。

职业放贷人#普法为民以案释法#

对“职业放贷人”审查认定的三个关键点——以19件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为例
时间:2023-08-30  作者:王玄玮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实务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对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的监督,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一个重点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认定经常会发生争议和分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包括:2019年以前的放贷行为人能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具有特定关系的关联关系人分别放贷,能否被认定为同一主体?等等。2022年9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检察院对杨某、甘某19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提出抗诉,其中就涉及了上述争议问题。在该批抗诉案件开庭时,笔者组织三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与法院开展了业务磋商,对上述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逐步统一了认识。

第一个关键点:“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行为的起始时间

2022年,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杨某、甘某在辖区内存在大量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可能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进一步审查发现,杨某、甘某原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于2009年至2018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大额借款,普遍约定月利率从2%至6%不等。2010年至2022年,杨某、甘某分别作为原告或共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数十件,涉诉借款总金额达6990余万元。2022年9月,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对其中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19件民间借贷案件向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由于该批案件系当地乃至全省首批涉“职业放贷人”系列抗诉案件,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决定提审该系列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19件生效裁判,法院原裁判时间主要集中在2017年和2018年,这两年杨某、甘某一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15件,此外2015、2018、2019、2020等年份还各有1件。从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看,主要发生于2012年至2015年之间,所有借贷行为均发生于2019年之前。庭审时,杨某、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直至2019年11月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中才明确提出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并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在此之前法律未作相关规定,2019年之前的放贷行为人不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针对这一争议,我们提出,“职业放贷人”只是一个术语,其违法性不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九民纪要》,而是因为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法于2004年起实施,此后的职业放贷行为均应接受法律规制。《九民纪要》规定了“职业放贷人”,是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审判工作经验,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指引,不能理解为2019年之后才有“职业放贷人”及2019年之前的职业放贷行为就视为合法。2019年7月,“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职业放贷人”纳入刑事规制,符合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职业放贷人”入刑时间早于《九民纪要》。这就说明,《九民纪要》的颁布不是判定“职业放贷人”非法放贷行为的起始时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列举了2016年至2017年间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二人的多次反复出借行为从起始时间上符合认定标准。经过沟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主张。

第二个关键点:“职业放贷人”中关联关系人的认定标准

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19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为三种情况:9件为杨某作为原告单独出借并起诉,5件为甘某作为原告单独出借并起诉;5件为杨某、甘某共同出借并共同起诉。庭审时,杨某、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杨某、甘某已经离婚,二人不是同一民事主体,其分别出借款项不能合并计算,而单独看杨某、甘某任何一方的出借次数都不足“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两年10次的次数标准,故不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杨某、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3日离婚,2014年7月14日复婚,同年9月17日再次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分别或共同出借款项数十次。检察机关对该批案件提出抗诉时,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出借款项时双方利益攸关,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及利息收取具有共同利益,属于关联关系人,应当作为同一主体合并认定。针对杨某、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抗辩主张,我们认为,虽然《九民纪要》中使用的是“同一出借人”概念,但实践中也可能存在“规避识别”现象,不能机械地理解“同一出借人”必须是同一公司或同一自然人。对虽非同一出借人起诉的案件,如果该出借人与其他出借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符合“职业放贷人”行为特征,也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常见的关联关系包括:出借人是同一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具有亲属、朋友或其他密切关系;出借资金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单位等。本案中,杨某、甘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放贷,即便在离婚期间还共同出借款项,具有密切关系和紧密利益关系,符合关联关系人特征,应当作为“同一出借人”予以认定。经过沟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主张。

第三个关键点:“职业放贷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认定标准

再审审理过程中,杨某、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还提出一项抗辩:他们出借款项的借款人均为当地某省商会成员,借款均发生于商会内部成员之间,其二人并未向社会的其他人出借款项,故而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为证明其主张,二人还提供了商会通讯录、州商会秘书处证明等材料。

对于该项抗辩,检察机关认为,商会成员之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发生民间借贷本来属于正常范畴,如果只是偶尔发生借贷关系,次数较少,自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借贷次数较多甚至频繁出借,就要进一步分析。借贷对象较多时如何识别“职业放贷人”,不能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认识为单一标准。从民间借贷的实践情况看,借贷双方之间在多数情况下都相互认识,借贷还常发生于熟人朋友、商业伙伴之间,少数情况下双方之间原本不认识,但也会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或提供担保。根据我们研究,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一种是出借行为主要发生于亲属之间,例如出借人生活富裕,经常出借资金帮助亲友,借贷双方之间不光认识,还存在超出一般民事交往关系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出借款项的主要目的是扶亲济困、人情往来,不是牟取利益,更不是以借贷为非法营业手段,因此不属于“职业放贷人”;另一种是出借行为发生于公司、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如某公司向员工普遍性提供贷款,帮助员工购房购车或正常购买公司产品,这种情况下出借款项的主要目的是密切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强化单位与员工之间相互依存,本质上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也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不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而本案中,借贷双方虽同属同一个商会组织成员,但不是上述两种关系其中之一。出借人出借款项,既不是为了扶亲济困,也不是单位内部管理。出借人进行大额借款,普遍约定月利率从2%至6%不等,意图显然是牟取高额利息,因此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其行为具有营业性、营利性和非法性,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经合议庭研究,未采纳杨某、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抗辩主张。

今年3月,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对该批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书指出,杨某、甘某的出借行为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特征,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涉借款合同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判决支持利息,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对19件民间借贷案件均予以改判。

(作者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朱广旭抄摘转发[作揖][作揖][作揖]
#以案释法普法为民#
[拳头]
#保家卫国人人有责#
[拳头]
#执法人员书写历史文脉,掌控下一代的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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