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判赔43万余元#【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吗?】据人民法院报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女子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主观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男子陷入女网友虚构并一人饰演多角的“苦情戏”而不知,自感愧疚服毒殉情身亡。其父母在了解真相后将女网友告上法院诉求赔偿。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2022年2月,20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女子陈某相识,二人通过频繁网聊互生好感,逐步发展成网络恋人关系。
陈某昵称为“乖乖女”,现实中实为离异再婚妇女,其在网络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家境富有、事业有成的“白富美”人设,自称系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家里很有钱等。双方保持密切网聊至同年9月。当王某提出线下见面要求后,双方遂约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见面。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眼看见面的时间临近,10月10日下午,“乖乖女”陈某不再回复王某信息。因害怕真相被戳穿,陈某便编造“乖乖女”在给王某购买见面礼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谎言,让网友熊某告知王某“出车祸”一事。熊某害怕出事,拒绝为其圆谎并退出聊天。
陈某便又先后以“路人甲”“路人乙”等虚假身份,编造证实“陈某遭遇车祸”谎言,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编造阴魂不散等迷信谎言,渲染“乖乖女”对王某如何情真意切,又通过密集的微信聊天测试王某是否真爱“乖乖女”等,致使王某轻信而深感愧疚。
王某自感对不起突然“去世”的陈某,向“路人乙”(实为陈某所扮)发送购买农药意欲殉情的照片。“路人乙”因害怕,多次劝慰王某“不要做傻事”,但王某还是于10月中旬的一天服下农药殉情自杀,虽被家人发现后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的父母了解到系陈某虚构编演的“苦情戏”致儿子服毒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服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故王某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与王某“网恋”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可理解的包容范畴,且违反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之规定,在王某已表现出自杀心理预期的危险情况下,陈某对自己先前虚构编演的不当行为,应当负有劝解、如实告知真相等救助义务。陈某虽也多次实施劝慰,但终究未如实向王某表明真相。
因而,陈某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陈某主观上亦存有过错,表现在陈某编造“乖乖女”死亡谎言后,原本可就此结束与王某的恋情,但其为了满足畸形情感私欲,以多个化名从他人角度继续对王某进行考验,显属过错。
其多次虚构“死亡”原因及死后仍关爱王某的幻境引发王某深陷自责愧疚而付诸殉情后,系属故意。
而在已知王某意欲殉情,陈某仍不表明真相,更是存在过错。陈某的不当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从对一个正常成年人能够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陈某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次要的,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此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男子陷入女网友虚构并一人饰演多角的“苦情戏”而不知,自感愧疚服毒殉情身亡。其父母在了解真相后将女网友告上法院诉求赔偿。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2022年2月,20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女子陈某相识,二人通过频繁网聊互生好感,逐步发展成网络恋人关系。
陈某昵称为“乖乖女”,现实中实为离异再婚妇女,其在网络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家境富有、事业有成的“白富美”人设,自称系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家里很有钱等。双方保持密切网聊至同年9月。当王某提出线下见面要求后,双方遂约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见面。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眼看见面的时间临近,10月10日下午,“乖乖女”陈某不再回复王某信息。因害怕真相被戳穿,陈某便编造“乖乖女”在给王某购买见面礼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谎言,让网友熊某告知王某“出车祸”一事。熊某害怕出事,拒绝为其圆谎并退出聊天。
陈某便又先后以“路人甲”“路人乙”等虚假身份,编造证实“陈某遭遇车祸”谎言,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编造阴魂不散等迷信谎言,渲染“乖乖女”对王某如何情真意切,又通过密集的微信聊天测试王某是否真爱“乖乖女”等,致使王某轻信而深感愧疚。
王某自感对不起突然“去世”的陈某,向“路人乙”(实为陈某所扮)发送购买农药意欲殉情的照片。“路人乙”因害怕,多次劝慰王某“不要做傻事”,但王某还是于10月中旬的一天服下农药殉情自杀,虽被家人发现后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的父母了解到系陈某虚构编演的“苦情戏”致儿子服毒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服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故王某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与王某“网恋”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可理解的包容范畴,且违反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之规定,在王某已表现出自杀心理预期的危险情况下,陈某对自己先前虚构编演的不当行为,应当负有劝解、如实告知真相等救助义务。陈某虽也多次实施劝慰,但终究未如实向王某表明真相。
因而,陈某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陈某主观上亦存有过错,表现在陈某编造“乖乖女”死亡谎言后,原本可就此结束与王某的恋情,但其为了满足畸形情感私欲,以多个化名从他人角度继续对王某进行考验,显属过错。
其多次虚构“死亡”原因及死后仍关爱王某的幻境引发王某深陷自责愧疚而付诸殉情后,系属故意。
而在已知王某意欲殉情,陈某仍不表明真相,更是存在过错。陈某的不当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从对一个正常成年人能够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陈某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次要的,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此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评论|#河南一县城多家商铺招牌被砸# 拒绝统一招牌的下场?】据新京报报道,近日,网友爆料称河南焦作博爱县鸿昌街道团结路数十家商铺招牌遭人破坏。对此,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政府部门已介入调查。好好的招牌遭此横祸,店主怀疑跟社区要求统一商铺招牌脱不了干系。据店主回忆,半个月前,鸿昌街道九街社区的工作人员,曾过来协商统一商铺招牌的事,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5月10日,一位商铺老板到店发现自己店铺招牌被砸,旁边的店铺招牌也都遭殃。有人目睹被砸一幕,“两三个男的过来砸的,不知道他们身份”。还有些店铺招牌上的字都被拆了。店主的怀疑是否成立,有待官方调查。
为平息疑虑,官方有必要回答:这些打砸招牌的男子是谁,背后有没有其他人授意?统一招牌,是社区还是街道要求的?如果换招牌跟街道有关,安排街道办事处的人处理打砸一事是否合适?
其实人们最不理解的,商家生意做得好好的,有何统一招牌的必要?过去,统一招牌政策的初衷,被解释为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商业环境,然而在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上,深受大家厌恶。“复制粘贴”的招牌样式不仅没有提升城市形象,毫无美感的设计还使街道失去了原有的活力和特色。在统一制作招牌过程中,商家的自由选择权被剥夺,还要额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因为被诟病无数,有城市悬崖勒马,不再将统一招牌作为城市管理的规定动作。2022年上海明确规定,“在确保店招设置符合规范的情况下,赋予空间让设置者展示个性、追求创意。同时还明确了要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如果此次商铺招牌被砸事件,证实与社区或其他单位有关,那更是将统一招牌的粗暴治理推向了极端。
这种打砸行为不仅严重违法,也给当地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砸人招牌等同于砸人饭碗,如果商户不换招牌就直接来硬的,逼人就范,谁还敢在这里投资开店?城市之美,在于其文化的多样性与商业的活力。规范管理并不等于要统一样式,风格迥异的招牌,并没有影响市容市貌,反而展现城市的亮点和特色,商业经济蓬勃发展。明明有这么多正面和反面的例子,有的城市仍执意在招牌上做文章,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背后的动机,是不是有人借城市管理之名,想从商家身上薅羊毛。
政府部门应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转变,尊重市场规律与个体权益,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此次焦作商铺招牌被暴力破坏事件,不仅需要彻底查清,更应成为推动城市治理理念与实践变革的契机。#洞见计划#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https://t.cn/A6HbzEZY
为平息疑虑,官方有必要回答:这些打砸招牌的男子是谁,背后有没有其他人授意?统一招牌,是社区还是街道要求的?如果换招牌跟街道有关,安排街道办事处的人处理打砸一事是否合适?
其实人们最不理解的,商家生意做得好好的,有何统一招牌的必要?过去,统一招牌政策的初衷,被解释为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商业环境,然而在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上,深受大家厌恶。“复制粘贴”的招牌样式不仅没有提升城市形象,毫无美感的设计还使街道失去了原有的活力和特色。在统一制作招牌过程中,商家的自由选择权被剥夺,还要额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因为被诟病无数,有城市悬崖勒马,不再将统一招牌作为城市管理的规定动作。2022年上海明确规定,“在确保店招设置符合规范的情况下,赋予空间让设置者展示个性、追求创意。同时还明确了要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如果此次商铺招牌被砸事件,证实与社区或其他单位有关,那更是将统一招牌的粗暴治理推向了极端。
这种打砸行为不仅严重违法,也给当地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砸人招牌等同于砸人饭碗,如果商户不换招牌就直接来硬的,逼人就范,谁还敢在这里投资开店?城市之美,在于其文化的多样性与商业的活力。规范管理并不等于要统一样式,风格迥异的招牌,并没有影响市容市貌,反而展现城市的亮点和特色,商业经济蓬勃发展。明明有这么多正面和反面的例子,有的城市仍执意在招牌上做文章,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背后的动机,是不是有人借城市管理之名,想从商家身上薅羊毛。
政府部门应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转变,尊重市场规律与个体权益,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此次焦作商铺招牌被暴力破坏事件,不仅需要彻底查清,更应成为推动城市治理理念与实践变革的契机。#洞见计划#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https://t.cn/A6HbzEZY
#案件播报#【男网友殉情身亡,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吗?】男子陷入女网友虚构并一人饰演多角的“苦情戏”而不知,自感愧疚服毒殉情身亡。其父母在了解真相后将女网友告上法院诉求赔偿。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2022年2月,20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女子陈某相识,二人通过频繁网聊互生好感,逐步发展成网络恋人关系。
陈某昵称为“乖乖女”,现实中实为离异再婚妇女,其在网络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家境富有、事业有成的“白富美”人设,自称系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家里很有钱等。双方保持密切网聊至同年9月。当王某提出线下见面要求后,双方遂约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见面。
眼看见面的时间临近,10月10日下午,“乖乖女”陈某不再回复王某信息。因害怕真相被戳穿,陈某便编造“乖乖女”在给王某购买见面礼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谎言,让网友熊某告知王某“出车祸”一事。熊某害怕出事,拒绝为其圆谎并退出聊天。
陈某便又先后以“路人甲”“路人乙”等虚假身份,编造证实“陈某遭遇车祸”谎言,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编造阴魂不散等迷信谎言,渲染“乖乖女”对王某如何情真意切,又通过密集的微信聊天测试王某是否真爱“乖乖女”等,致使王某轻信而深感愧疚。
王某自感对不起突然“去世”的陈某,向“路人乙”(实为陈某所扮)发送购买农药意欲殉情的照片。“路人乙”因害怕,多次劝慰王某“不要做傻事”,但王某还是于10月中旬的一天服下农药殉情自杀,虽被家人发现后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的父母了解到系陈某虚构编演的“苦情戏”致儿子服毒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服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故王某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与王某“网恋”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可理解的包容范畴,且违反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之规定,在王某已表现出自杀心理预期的危险情况下,陈某对自己先前虚构编演的不当行为,应当负有劝解、如实告知真相等救助义务。陈某虽也多次实施劝慰,但终究未如实向王某表明真相。
因而,陈某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陈某主观上亦存有过错,表现在陈某编造“乖乖女”死亡谎言后,原本可就此结束与王某的恋情,但其为了满足畸形情感私欲,以多个化名从他人角度继续对王某进行考验,显属过错。
其多次虚构“死亡”原因及死后仍关爱王某的幻境引发王某深陷自责愧疚而付诸殉情后,系属故意。
而在已知王某意欲殉情,陈某仍不表明真相,更是存在过错。陈某的不当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从对一个正常成年人能够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陈某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次要的,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此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 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张俊杰)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2022年2月,20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女子陈某相识,二人通过频繁网聊互生好感,逐步发展成网络恋人关系。
陈某昵称为“乖乖女”,现实中实为离异再婚妇女,其在网络中将自己包装成年轻貌美、家境富有、事业有成的“白富美”人设,自称系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家里很有钱等。双方保持密切网聊至同年9月。当王某提出线下见面要求后,双方遂约定于2022年10月11日在合肥市见面。
眼看见面的时间临近,10月10日下午,“乖乖女”陈某不再回复王某信息。因害怕真相被戳穿,陈某便编造“乖乖女”在给王某购买见面礼物的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的谎言,让网友熊某告知王某“出车祸”一事。熊某害怕出事,拒绝为其圆谎并退出聊天。
陈某便又先后以“路人甲”“路人乙”等虚假身份,编造证实“陈某遭遇车祸”谎言,同时还通过微信聊天编造阴魂不散等迷信谎言,渲染“乖乖女”对王某如何情真意切,又通过密集的微信聊天测试王某是否真爱“乖乖女”等,致使王某轻信而深感愧疚。
王某自感对不起突然“去世”的陈某,向“路人乙”(实为陈某所扮)发送购买农药意欲殉情的照片。“路人乙”因害怕,多次劝慰王某“不要做傻事”,但王某还是于10月中旬的一天服下农药殉情自杀,虽被家人发现后送医,但经抢救无效身亡。
王某的父母了解到系陈某虚构编演的“苦情戏”致儿子服毒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对服毒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着充分的认识,故王某本人应当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陈某在与王某“网恋”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了社会公众可理解的包容范畴,且违反了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之规定,在王某已表现出自杀心理预期的危险情况下,陈某对自己先前虚构编演的不当行为,应当负有劝解、如实告知真相等救助义务。陈某虽也多次实施劝慰,但终究未如实向王某表明真相。
因而,陈某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陈某主观上亦存有过错,表现在陈某编造“乖乖女”死亡谎言后,原本可就此结束与王某的恋情,但其为了满足畸形情感私欲,以多个化名从他人角度继续对王某进行考验,显属过错。
其多次虚构“死亡”原因及死后仍关爱王某的幻境引发王某深陷自责愧疚而付诸殉情后,系属故意。
而在已知王某意欲殉情,陈某仍不表明真相,更是存在过错。陈某的不当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从对一个正常成年人能够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来看,陈某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次要的,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定此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被告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的父母各项损失43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 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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