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检察# 全市首例,我院依法起诉一起涉集资诈骗犯罪的洗钱案
近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全市首例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成功追回赃款121万余元。经查,公安机关在立案查处扶某乙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过程中,被告人扶某甲受扶某乙指使,在明知扶某乙所涉款项为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将集资诈骗款从银行取现并进行藏匿,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扶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扶某甲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https://t.cn/A6jBJLcb
近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了全市首例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罪的洗钱犯罪案件,成功追回赃款121万余元。经查,公安机关在立案查处扶某乙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案过程中,被告人扶某甲受扶某乙指使,在明知扶某乙所涉款项为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将集资诈骗款从银行取现并进行藏匿,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扶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扶某甲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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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老人为免费旅游出售银行卡获刑#】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0月下旬,65岁的宣某某应好友邀约一同到北京“免费游玩”。宣某某到达北京后得知,只要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便可以在游玩期间免费吃住、报销往返的路费,还可以获得好处费200元。宣某某表示同意,于是按照“卡头”指定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交易密码,个人实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好后连同U盾一并交给了“卡头”。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宣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 刘懿 乔宇飞)
2020年10月下旬,65岁的宣某某应好友邀约一同到北京“免费游玩”。宣某某到达北京后得知,只要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便可以在游玩期间免费吃住、报销往返的路费,还可以获得好处费200元。宣某某表示同意,于是按照“卡头”指定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交易密码,个人实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好后连同U盾一并交给了“卡头”。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宣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 刘懿 乔宇飞)
【#65岁老人为免费旅游出售银行卡获刑#】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10月下旬,65岁的宣某某应好友邀约一同到北京“免费游玩”。宣某某到达北京后得知,只要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便可以在游玩期间免费吃住、报销往返的路费,还可以获得好处费200元。宣某某表示同意,于是按照“卡头”指定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交易密码,个人实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好后连同U盾一并交给了“卡头”。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宣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法治日报)
2020年10月下旬,65岁的宣某某应好友邀约一同到北京“免费游玩”。宣某某到达北京后得知,只要办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便可以在游玩期间免费吃住、报销往返的路费,还可以获得好处费200元。宣某某表示同意,于是按照“卡头”指定的地址信息、电话号码、交易密码,个人实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好后连同U盾一并交给了“卡头”。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宣某某的银行账户被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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