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律用语为“终结本次执行”,俗称“终本”,不代表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消灭。
可以确定的是:郑爽作为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俗称“老赖”,国内的飞机、高铁(大部分)、高级酒店是难以乘坐或入住了,出入境也会受限。在此期间,如果有高消费或规避冻结账户的大额支付、转账行为,可能涉及拒执犯罪,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判罪”。依《刑法》第31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
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破船烂了还有三千钉。
一代名伶,沦落至斯。窃以为,依然情绪使然。
放几张网图,祭奠很多人的青春。
#律师说法# #郑爽与电视剧出品方案件终结执行#
法律用语为“终结本次执行”,俗称“终本”,不代表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消灭。
可以确定的是:郑爽作为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俗称“老赖”,国内的飞机、高铁(大部分)、高级酒店是难以乘坐或入住了,出入境也会受限。在此期间,如果有高消费或规避冻结账户的大额支付、转账行为,可能涉及拒执犯罪,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判罪”。依《刑法》第313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3-7年。
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破船烂了还有三千钉。
一代名伶,沦落至斯。窃以为,依然情绪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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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重点掌握4、5、6、8、11项 [热卖]
1.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2.第139条之一:不报安全事故罪
3.第161条: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第201条:逃税罪
5.第261 条:遗弃罪
6.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7.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8.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0.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1.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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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2.第139条之一:不报安全事故罪
3.第161条: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第201条:逃税罪
5.第261 条:遗弃罪
6.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7.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8.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0.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1.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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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究
1、 “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诉讼案件中有关财产的裁判无法执行,将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直接落空,诉讼进程中付出的律师费、时间和精力等沉没成本巨大,进而导致法律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更是蒙上一层“小人得志”的阴影。
举个例子,张三欠钱不还,李四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可到了执行阶段,张三却早早将财产转移至别处。即使个人名义上破产,被法院限制消费,张三依然可以开着他人名下的豪车,住着他人名下的房产,生活依旧“美滋滋”。这个简单模型中的张三就是俗称的“老赖”!挣钱攒钱对于广大劳动群众何其辛苦,老赖就是社会的吸血虫,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犯罪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和单位(不包括自然人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
2. 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注: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3.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3、 要点解析
1.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既包括刑事方面,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
2.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共犯的执行案件案外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均可能触犯该罪。
3. 常见“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1)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时间点: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在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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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诉讼案件中有关财产的裁判无法执行,将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直接落空,诉讼进程中付出的律师费、时间和精力等沉没成本巨大,进而导致法律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社会更是蒙上一层“小人得志”的阴影。
举个例子,张三欠钱不还,李四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可到了执行阶段,张三却早早将财产转移至别处。即使个人名义上破产,被法院限制消费,张三依然可以开着他人名下的豪车,住着他人名下的房产,生活依旧“美滋滋”。这个简单模型中的张三就是俗称的“老赖”!挣钱攒钱对于广大劳动群众何其辛苦,老赖就是社会的吸血虫,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犯罪主体: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和单位(不包括自然人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
2. 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注: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3. 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3、 要点解析
1.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既包括刑事方面,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
2.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共犯的执行案件案外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均可能触犯该罪。
3. 常见“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1)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时间点: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在立案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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