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涡阳高公镇:谋划“金点子” 奔向好日子】
“鸡鸣听四县,这样偏僻的地方通常都不会富裕。”近日,涡阳县高公镇慕营村第一书记鲁淼说,让贫困地区的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基层干部除了扎实能干,还要能谋划“金点子”。
鲁淼所说的“鸡鸣听四县”,指高公镇处于涡阳、利辛、太和县与亳州市谯城区的交界处,其中慕营村更是深度贫困村,共有农户1439户5626人,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232户共510人。
鲁淼告诉记者,2018年全村整体退出贫困序列后,全村干部群众受到极大鼓舞,继续奋斗,到2019年时,只剩下4户14人未脱贫。
“要政策”打通断头路、“出谋划策”为贫困户增收致富、盖校舍让学生从“有学上”到“上好学”、“抢争省级中心村”改善人居环境……这几年,慕营村扶贫工作队与村“两委”一起寻找脱贫增收“金点子”。
“我们村原来都是土路,天一黑路上都没有人了。如今,水泥路修到家门口,还装上了路灯。”在慕营村文化广场,该村脱贫户慕朝荣向记者介绍,原来每遇庄稼收割的时候,大型机械进不了农田,每次都费尽周折,如今各个农田旁的道路都修成了水泥路。
“根据上级统一规划,我们村最初有10公里的计划新建道路。”鲁淼告诉记者,考虑到村内有许多“断头路”,扶贫工作队积极与涡阳县交通局多次沟通协调,从计划外又争取到12.6公里的新修田间道路。目前,新修村内、田间硬化道路已于今年4月全部完工。
涡阳县城西外环道路升级,原路灯将更换。扶贫工作队积极争取,将被更换的118盏路灯装在慕营村。“再加上‘一事一议’项目,共安装了620盏路灯,落实了村内的亮化工程。”扶贫工作队副队长贾飞说。
“村南有几处废弃的河道,我们向水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进行河道清淤。”贾飞说,2017年河道清淤后,分别承包给3户贫困户养鱼,张芳就是其中一员。扶贫工作队又联系农业畜牧部门,教授贫困户养鱼技巧。
“去年第一年养殖,收入了7万多元。”张芳告诉记者,她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从村里承包了15亩鱼塘。去年底,扶贫工作队主动帮忙联系批发市场,协助将成品鱼销售出去,预计今年有十几万元收入。
通过前期规划,村里帮助有技术、有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目前,已形成了“一村一品”养殖产业、中草药种植产业、养殖鱼类等三大片区,有了致富门路,贫困户自主发展的热情高涨。
“争取到300万元国家教育专项投资,将彻底改变村小学的落后面貌。”贾飞告诉记者,村小学有近300名学生和14位教师,原来的校舍破旧不堪,新的教学楼项目已立项,将是一座4层高、48间教室的新楼,操场、体育设施也将焕然一新,让脱贫后的村庄更有基础教育保证。
慕营村被列入2019年度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单位,正在进行道路、绿化、文化广场等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已竣工,正待验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帮扶责任人和农户对接制定的‘一户一策’帮扶计划,使脱贫人口收入不断巩固提升,做到有产业扶持、有技能保障,真正脱了贫、不返贫,一年更比一年强。”鲁淼信心满满地说。(武长鹏 “鸡鸣听四县,这样偏僻的地方通常都不会富裕。”近日,涡阳县高公镇慕营村第一书记鲁淼说,让贫困地区的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基层干部除了扎实能干,还要能谋划“金点子”。
鲁淼所说的“鸡鸣听四县”,指高公镇处于涡阳、利辛、太和县与亳州市谯城区的交界处,其中慕营村更是深度贫困村,共有农户1439户5626人,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232户共510人。
鲁淼告诉记者,2018年全村整体退出贫困序列后,全村干部群众受到极大鼓舞,继续奋斗,到2019年时,只剩下4户14人未脱贫。
“要政策”打通断头路、“出谋划策”为贫困户增收致富、盖校舍让学生从“有学上”到“上好学”、“抢争省级中心村”改善人居环境……这几年,慕营村扶贫工作队与村“两委”一起寻找脱贫增收“金点子”。
“我们村原来都是土路,天一黑路上都没有人了。如今,水泥路修到家门口,还装上了路灯。”在慕营村文化广场,该村脱贫户慕朝荣向记者介绍,原来每遇庄稼收割的时候,大型机械进不了农田,每次都费尽周折,如今各个农田旁的道路都修成了水泥路。
“根据上级统一规划,我们村最初有10公里的计划新建道路。”鲁淼告诉记者,考虑到村内有许多“断头路”,扶贫工作队积极与涡阳县交通局多次沟通协调,从计划外又争取到12.6公里的新修田间道路。目前,新修村内、田间硬化道路已于今年4月全部完工。
涡阳县城西外环道路升级,原路灯将更换。扶贫工作队积极争取,将被更换的118盏路灯装在慕营村。“再加上‘一事一议’项目,共安装了620盏路灯,落实了村内的亮化工程。”扶贫工作队副队长贾飞说。
“村南有几处废弃的河道,我们向水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进行河道清淤。”贾飞说,2017年河道清淤后,分别承包给3户贫困户养鱼,张芳就是其中一员。扶贫工作队又联系农业畜牧部门,教授贫困户养鱼技巧。
“去年第一年养殖,收入了7万多元。”张芳告诉记者,她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从村里承包了15亩鱼塘。去年底,扶贫工作队主动帮忙联系批发市场,协助将成品鱼销售出去,预计今年有十几万元收入。
通过前期规划,村里帮助有技术、有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目前,已形成了“一村一品”养殖产业、中草药种植产业、养殖鱼类等三大片区,有了致富门路,贫困户自主发展的热情高涨。
“争取到300万元国家教育专项投资,将彻底改变村小学的落后面貌。”贾飞告诉记者,村小学有近300名学生和14位教师,原来的校舍破旧不堪,新的教学楼项目已立项,将是一座4层高、48间教室的新楼,操场、体育设施也将焕然一新,让脱贫后的村庄更有基础教育保证。
慕营村被列入2019年度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单位,正在进行道路、绿化、文化广场等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已竣工,正待验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帮扶责任人和农户对接制定的‘一户一策’帮扶计划,使脱贫人口收入不断巩固提升,做到有产业扶持、有技能保障,真正脱了贫、不返贫,一年更比一年强。”鲁淼信心满满地说。(武长鹏来源:安徽日报 )
“鸡鸣听四县,这样偏僻的地方通常都不会富裕。”近日,涡阳县高公镇慕营村第一书记鲁淼说,让贫困地区的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基层干部除了扎实能干,还要能谋划“金点子”。
鲁淼所说的“鸡鸣听四县”,指高公镇处于涡阳、利辛、太和县与亳州市谯城区的交界处,其中慕营村更是深度贫困村,共有农户1439户5626人,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232户共510人。
鲁淼告诉记者,2018年全村整体退出贫困序列后,全村干部群众受到极大鼓舞,继续奋斗,到2019年时,只剩下4户14人未脱贫。
“要政策”打通断头路、“出谋划策”为贫困户增收致富、盖校舍让学生从“有学上”到“上好学”、“抢争省级中心村”改善人居环境……这几年,慕营村扶贫工作队与村“两委”一起寻找脱贫增收“金点子”。
“我们村原来都是土路,天一黑路上都没有人了。如今,水泥路修到家门口,还装上了路灯。”在慕营村文化广场,该村脱贫户慕朝荣向记者介绍,原来每遇庄稼收割的时候,大型机械进不了农田,每次都费尽周折,如今各个农田旁的道路都修成了水泥路。
“根据上级统一规划,我们村最初有10公里的计划新建道路。”鲁淼告诉记者,考虑到村内有许多“断头路”,扶贫工作队积极与涡阳县交通局多次沟通协调,从计划外又争取到12.6公里的新修田间道路。目前,新修村内、田间硬化道路已于今年4月全部完工。
涡阳县城西外环道路升级,原路灯将更换。扶贫工作队积极争取,将被更换的118盏路灯装在慕营村。“再加上‘一事一议’项目,共安装了620盏路灯,落实了村内的亮化工程。”扶贫工作队副队长贾飞说。
“村南有几处废弃的河道,我们向水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进行河道清淤。”贾飞说,2017年河道清淤后,分别承包给3户贫困户养鱼,张芳就是其中一员。扶贫工作队又联系农业畜牧部门,教授贫困户养鱼技巧。
“去年第一年养殖,收入了7万多元。”张芳告诉记者,她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从村里承包了15亩鱼塘。去年底,扶贫工作队主动帮忙联系批发市场,协助将成品鱼销售出去,预计今年有十几万元收入。
通过前期规划,村里帮助有技术、有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目前,已形成了“一村一品”养殖产业、中草药种植产业、养殖鱼类等三大片区,有了致富门路,贫困户自主发展的热情高涨。
“争取到300万元国家教育专项投资,将彻底改变村小学的落后面貌。”贾飞告诉记者,村小学有近300名学生和14位教师,原来的校舍破旧不堪,新的教学楼项目已立项,将是一座4层高、48间教室的新楼,操场、体育设施也将焕然一新,让脱贫后的村庄更有基础教育保证。
慕营村被列入2019年度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单位,正在进行道路、绿化、文化广场等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已竣工,正待验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帮扶责任人和农户对接制定的‘一户一策’帮扶计划,使脱贫人口收入不断巩固提升,做到有产业扶持、有技能保障,真正脱了贫、不返贫,一年更比一年强。”鲁淼信心满满地说。(武长鹏 “鸡鸣听四县,这样偏僻的地方通常都不会富裕。”近日,涡阳县高公镇慕营村第一书记鲁淼说,让贫困地区的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基层干部除了扎实能干,还要能谋划“金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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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淼告诉记者,2018年全村整体退出贫困序列后,全村干部群众受到极大鼓舞,继续奋斗,到2019年时,只剩下4户14人未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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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统一规划,我们村最初有10公里的计划新建道路。”鲁淼告诉记者,考虑到村内有许多“断头路”,扶贫工作队积极与涡阳县交通局多次沟通协调,从计划外又争取到12.6公里的新修田间道路。目前,新修村内、田间硬化道路已于今年4月全部完工。
涡阳县城西外环道路升级,原路灯将更换。扶贫工作队积极争取,将被更换的118盏路灯装在慕营村。“再加上‘一事一议’项目,共安装了620盏路灯,落实了村内的亮化工程。”扶贫工作队副队长贾飞说。
“村南有几处废弃的河道,我们向水利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进行河道清淤。”贾飞说,2017年河道清淤后,分别承包给3户贫困户养鱼,张芳就是其中一员。扶贫工作队又联系农业畜牧部门,教授贫困户养鱼技巧。
“去年第一年养殖,收入了7万多元。”张芳告诉记者,她以每年2000元的租金从村里承包了15亩鱼塘。去年底,扶贫工作队主动帮忙联系批发市场,协助将成品鱼销售出去,预计今年有十几万元收入。
通过前期规划,村里帮助有技术、有能力的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目前,已形成了“一村一品”养殖产业、中草药种植产业、养殖鱼类等三大片区,有了致富门路,贫困户自主发展的热情高涨。
“争取到300万元国家教育专项投资,将彻底改变村小学的落后面貌。”贾飞告诉记者,村小学有近300名学生和14位教师,原来的校舍破旧不堪,新的教学楼项目已立项,将是一座4层高、48间教室的新楼,操场、体育设施也将焕然一新,让脱贫后的村庄更有基础教育保证。
慕营村被列入2019年度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建设单位,正在进行道路、绿化、文化广场等人居环境的全面提升,目前美丽乡村建设已竣工,正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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