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精英#人保寿险辽宁省分公司销售精英--唐丽君
乘风破浪 专业致胜[中国赞]
人生、无处不选择;人生是一条蜿蜒曲折的路,在这条路上、我们因选择了理想与目标而毅然前行,实现理想有不计其数的岔路,只有对的选择才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风景,遇见更好的自己。
唐丽君,人保寿险沈阳中心支公司和平机构部经理。2017年11月加盟人保寿险,专注公司品牌形象,深耕专业致胜,在前行的道路上收获颇丰,取得了傲人的成绩。2018年任精英俱乐部副主席,RFC国际认证财富规划师;2019年荣获CMF荣誉行星奖;2020年获得世界华人保险大会千万圆桌奖,2020年国际龙奖IDA杰出业务铜龙奖,2020年珠海高峰会;2021年获得国际龙奖IDA杰出业务铜龙奖,CMF国际荣誉星奖,总公司人保企业家论坛,辽宁保险精英圆桌会议-辽宁十大保险明星销售冠军;2021年9月销售温暖产品保费200万,现已经达成2022年MDRT申请标准,还曾多次受到省、市公司多项奖项及表彰。在人保寿险的4年以来,她对每一位客户的服务都做到暖心服务,对客户理赔都做到温暖同行,对每一单业绩都做到专业致胜。一路以来她用心感谢每一位支持她的客户,坚信唯有专业,才能让保险之路越走越远。
唐丽君的寿险路还很长,她将继续用心服务客户,用心经营事业,成为真正的人保企业家,一如既往专注人保公司品牌,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乘风破浪,砥砺前行!
乘风破浪 专业致胜[中国赞]
人生、无处不选择;人生是一条蜿蜒曲折的路,在这条路上、我们因选择了理想与目标而毅然前行,实现理想有不计其数的岔路,只有对的选择才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风景,遇见更好的自己。
唐丽君,人保寿险沈阳中心支公司和平机构部经理。2017年11月加盟人保寿险,专注公司品牌形象,深耕专业致胜,在前行的道路上收获颇丰,取得了傲人的成绩。2018年任精英俱乐部副主席,RFC国际认证财富规划师;2019年荣获CMF荣誉行星奖;2020年获得世界华人保险大会千万圆桌奖,2020年国际龙奖IDA杰出业务铜龙奖,2020年珠海高峰会;2021年获得国际龙奖IDA杰出业务铜龙奖,CMF国际荣誉星奖,总公司人保企业家论坛,辽宁保险精英圆桌会议-辽宁十大保险明星销售冠军;2021年9月销售温暖产品保费200万,现已经达成2022年MDRT申请标准,还曾多次受到省、市公司多项奖项及表彰。在人保寿险的4年以来,她对每一位客户的服务都做到暖心服务,对客户理赔都做到温暖同行,对每一单业绩都做到专业致胜。一路以来她用心感谢每一位支持她的客户,坚信唯有专业,才能让保险之路越走越远。
唐丽君的寿险路还很长,她将继续用心服务客户,用心经营事业,成为真正的人保企业家,一如既往专注人保公司品牌,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乘风破浪,砥砺前行!
上海港海运拼箱到南美部分国家港口
上海港海运拼箱到南美国家港口:
阿根廷海运拼箱港口:BUENOS AIRES
巴西海运拼箱港口:SANTOS ITAJAI ITAPOA RIO GRANDE PARANAGUA CURITIBA CANOAS RIO DE JANEIRO
乌拉圭海运拼箱港口:MONTEVIDEO
巴拉圭海运拼箱港口:ASUNCION
墨西哥海运拼箱港口:MANZANILLO MEXICO CITY MONTERREY GUADALAJARA VERA CRUZ ENSENADA
MAZATLAN MERIDA PUEBLA TOLUCA
秘鲁海运拼箱港口:CALLAO LIMA
智利海运拼箱港口:VALPARAISO SAN ANTONIO SANTIAGO ARICA IQUIQUE ANTOFAGASTA TALCAHUANO
玻利维亚海运拼箱港口:SANTA CRUZ LA PAZ COCHABAMBA
哥伦比亚海运拼箱港口:BUENAVENTURA
厄瓜多尔海运拼箱港口:GUAYAQUIL
海运要求:
1.VALPARAISO 以及中转点/BUENAVENTURA /GUAYAQUIL 实际货物和提单必须显示唛头,否则目的港会产生罚金
2.凡出口到秘鲁的货物,如遇化工品,订舱时需要提供正本运输条件鉴定书、MSDS及非危保函(抬头需与鉴定书一致)供船公司审批。
3.巴西需显示CMPJ NO/NCM NO./清关海运费/箱封号
4.阿根廷需显示CUIT NO./NCM NO./箱封号
5.乌拉圭需显示RUT NO./NCM NO./箱封号
6.墨西哥显示RFC NO./箱封号
7.秘鲁需显示RUT NO.不接受TO ORDER 提单
8.智利需显示唛头/收货人完整信息
上海力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博原创,禁止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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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海运拼箱港口:BUENOS A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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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海运拼箱港口:ASUN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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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海运拼箱港口:CALLAO L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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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海运拼箱港口:BUENAVENT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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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出口到秘鲁的货物,如遇化工品,订舱时需要提供正本运输条件鉴定书、MSDS及非危保函(抬头需与鉴定书一致)供船公司审批。
3.巴西需显示CMPJ NO/NCM NO./清关海运费/箱封号
4.阿根廷需显示CUIT NO./NCM NO./箱封号
5.乌拉圭需显示RUT NO./NCM NO./箱封号
6.墨西哥显示RFC NO./箱封号
7.秘鲁需显示RUT NO.不接受TO ORDER 提单
8.智利需显示唛头/收货人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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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检查日报:区块链取证与可信时间戳技术梳理适用
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其作用在于为用户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用户的某些数据的产生时间)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传统证明思路)与“存续证明”(数字空间逻辑)的证明理论。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内容来源:检察日报;扫码查阅更多~~·
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其作用在于为用户提供一份电子证据,以证明用户的某些数据的产生时间)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及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对“区块链技术”予以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围绕与区块链息息相关的电子数据、异步审理等规则作出规定。但从技术基础看,其并非一种真正意义的“区块链证据”,而是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在数字时代的法定化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中。笔者认为,通过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时间戳技术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的认真梳理,可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适用。
时间戳技术构筑了区块链证据“不可篡改”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各种电子文件和电子数据)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核心服务技术是通过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待证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可信时间戳技术早在2008年深圳的“利龙湖”案就被法院以“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加以采信,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则需要从案件事实形成阶段入手贯穿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一并研究,才能更好发挥司法区块链多方节点交互验证所形成的强大的技术证明功能。
目前关于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功能只发挥了时间戳的功能,仅仅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单地固定,并未完整建立起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提出了证据要求——“上链前真实”。实际上,“上链前真实”这一概念涉及区块链证据是否为独立的证据门类问题。若承认区块链为电子数据的一类,则“上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一类的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分,无需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分,进而形成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理念。具体而言,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型电子数据与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型电子数据,并建构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传统证明思路)与“存续证明”(数字空间逻辑)的证明理论。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要真正实现分布式结构下的“复式记账”。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不同,“复式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个案审结”到“集束追踪”的跨越,建立起同类案件乃至更具外延的案件整体信息的关联与共享。
区块链的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两大领域,从智能合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证的信任机制,离不开一个动态化、体系化、整体化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进行司法区块链研究如同管中窥豹,研究结论定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差异在于“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中心化的司法机构”之间的异同,本质上是“去中心化下技术算法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证明互动失衡”与“中心化下司法权控制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规定的“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等内容,对以往就电子证据大量实行“转化式适用”的证明思路予以了一定程度的矫正。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换至“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定的合规性入手,审查区块链是否秉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从而避免区块链证据“公权力信用背书的缺失”在去中心化结构中对去中心化功能的破坏。实现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架构下的数字取证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与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迈向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律理论的变动是必然而又势不可挡的。面对当今社会生活出现的“传统证据电子化”与司法实践出现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技的态度应当实现由“防御者”到“引导者”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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