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又发现一个在我这里我自认为很感激的地方就是:学生和小家长身份的无缝衔接。 一般人不都是十几年的过渡吗,这个时候从孩子变身成为家长,我不一样,我几乎是在毕业之后就开始慢慢过渡,我现在还没大学毕业但我最近的任务就是接送小孩,有的时候辅导一下作业,陪陪小孩,这个任务的难易度刚刚好所以我乐在其中,另外我想去参加一次家长会,不为别的,就是体验,纯纯享受人生的各种角色,但是有孩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家里看见我爸喷的药上有麝香字样我都得猛吸两口(不是)[老师爱你],到不是因为这个,我不想要有这种生物,人类幼崽我可以帮你带,但这是你的娃,我喜欢和我拥有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此时感谢我的妈咪给我提供了一个体验人间的小小玩具,二宝弟弟,姐姐爱你呦[爱慕][老师爱你]给我提供了与众不同的人生体验,有机会去参加你的家长会,让他们看看!什么是最年轻的小!家!长!我人又美又酷!炸翻全场(不是 又幽默了…)
图为二宝送我的小小花朵幸福人生 尽兴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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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文跟画画一样,就以我的脑袋瓜子很难找到角色最开始的行为动机,现在只能依附于找画画找模板素材,文字找梗图,需要先拥有一个环境与动机,再脑补会发生什么事情()
找模板不是为了抄动作,,而是需要得到它的互动关系(两人之间的,或者是单人与观看者的互动)跟画面里的性格身份故事动机,,
找模板不是为了抄动作,,而是需要得到它的互动关系(两人之间的,或者是单人与观看者的互动)跟画面里的性格身份故事动机,,
一切法律都是为了定分止争。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私有财产权三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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