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书共读】——《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
舍勒论害羞——害羞是自身保护、是敬畏、是人格救赎与生成的契机
一、羞感的发生是人们“回返自身”
在舍勒看来,“羞感是对我们自身的感受的一种形式,因此属于自身感受的范围”,在任何一个羞感行为的发生中都存在着引发羞感的“原动力”——“回返自身”。当人们所体验到的他人注视的目光或者精神意向与自己所预期的意向发生冲突时,羞感的原动力——“回返自身”便会被引发,进而才会有羞感行为发生。
二、羞感是一种自身价值保护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羞感就不仅仅是一种自身感受,而且是一种个体的自身—保护感受。羞感恰恰是针对普遍化领域的对个体及个体价值的一种自身—保护感受,是注视之目光从“普遍化”向“个体化”的转移,“回返自身”以及其后的羞感将阻止这种与自己预期意向相冲突的注视目光的继续,以保护个体自身以及个体的价值。但尽管如此,这却绝不意味着,羞感始终只与害羞者的个体的自身相关。所以,“羞感是对个体自身一般——它并不必然是对我的个体自身,而是对一种总已被给予的自身,无论在我之中或是在他人之中——的欠罪感”。
三、两种羞感
舍勒区分两种根本不同的形式或类型的羞感:
1、身体之羞或生命羞感;2、灵魂之羞或精神羞感。在灵魂之羞或精神羞感中,构成对立的则是指向精神价值的精神或灵魂之爱(或精神感受)与指向生命价值的生命本能冲动这两种意识等级,以及精神价值与生命价值这两类价值。
四、精神羞感是敬畏
舍勒曾多次将“敬畏”视为精神羞感的基本种类或形式。我们既可有对神和世界的敬畏,也可有对本己自我与他人自我的敬畏,因此,相对于后者属于纯粹心灵感受的层级而言,前者则属于人格的精神感受的层级,它在根本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和宗教的自身感受”。在此感受中,那无敬畏感者所未见到的、视而未见的东西——即事物之奥秘、事物存在之价值深度——才被给予我们。恰恰是敬畏才使我们摆脱生命本身的现存状态或现存价值而朝向更高的神圣价值。我们在这种作为人格的精神感受的敬畏中“内觉察”到,“我们自己也立即直接地知道,我们在经历这种对神性-精神性的存在和生活的参与,这种神性—精神性的存在和生活正顺着那些可见的精丝细线匆匆进入事物的不可见深处,为我们揭开一切至今还对我们隐藏着的宝藏,并指引我们前去”。
舍勒也将敬畏视为一种“德性”,而所谓“德性”就是直接被体验到的力量意识:去做一件所应之事。也就是说,德性意识产生的前提是:“一个作为(观念)所应的被给予之物也直接作为一个‘所能之物’而被给予”,即“观念的应然”与“能然”的一致。 “一切应然都必须奠基在价值之中,即:惟有价值才应当存在和不应当存在”。在此意义上,敬畏就获得了实践的“规范性”的意义,尽管是一种“观念的应然”,而且最根本的还是观念的价值本质或观念的爱的秩序之应然。在这种人格的精神羞感或敬畏中,人格自身救赎的可能性得以彰显,或者也可以说,这种人格的精神羞感构成了本己人格自身救赎或人格生成的可能的时机。
【以上节选自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23年,第376-379页)
舍勒论害羞——害羞是自身保护、是敬畏、是人格救赎与生成的契机
一、羞感的发生是人们“回返自身”
在舍勒看来,“羞感是对我们自身的感受的一种形式,因此属于自身感受的范围”,在任何一个羞感行为的发生中都存在着引发羞感的“原动力”——“回返自身”。当人们所体验到的他人注视的目光或者精神意向与自己所预期的意向发生冲突时,羞感的原动力——“回返自身”便会被引发,进而才会有羞感行为发生。
二、羞感是一种自身价值保护
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羞感就不仅仅是一种自身感受,而且是一种个体的自身—保护感受。羞感恰恰是针对普遍化领域的对个体及个体价值的一种自身—保护感受,是注视之目光从“普遍化”向“个体化”的转移,“回返自身”以及其后的羞感将阻止这种与自己预期意向相冲突的注视目光的继续,以保护个体自身以及个体的价值。但尽管如此,这却绝不意味着,羞感始终只与害羞者的个体的自身相关。所以,“羞感是对个体自身一般——它并不必然是对我的个体自身,而是对一种总已被给予的自身,无论在我之中或是在他人之中——的欠罪感”。
三、两种羞感
舍勒区分两种根本不同的形式或类型的羞感:
1、身体之羞或生命羞感;2、灵魂之羞或精神羞感。在灵魂之羞或精神羞感中,构成对立的则是指向精神价值的精神或灵魂之爱(或精神感受)与指向生命价值的生命本能冲动这两种意识等级,以及精神价值与生命价值这两类价值。
四、精神羞感是敬畏
舍勒曾多次将“敬畏”视为精神羞感的基本种类或形式。我们既可有对神和世界的敬畏,也可有对本己自我与他人自我的敬畏,因此,相对于后者属于纯粹心灵感受的层级而言,前者则属于人格的精神感受的层级,它在根本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和宗教的自身感受”。在此感受中,那无敬畏感者所未见到的、视而未见的东西——即事物之奥秘、事物存在之价值深度——才被给予我们。恰恰是敬畏才使我们摆脱生命本身的现存状态或现存价值而朝向更高的神圣价值。我们在这种作为人格的精神感受的敬畏中“内觉察”到,“我们自己也立即直接地知道,我们在经历这种对神性-精神性的存在和生活的参与,这种神性—精神性的存在和生活正顺着那些可见的精丝细线匆匆进入事物的不可见深处,为我们揭开一切至今还对我们隐藏着的宝藏,并指引我们前去”。
舍勒也将敬畏视为一种“德性”,而所谓“德性”就是直接被体验到的力量意识:去做一件所应之事。也就是说,德性意识产生的前提是:“一个作为(观念)所应的被给予之物也直接作为一个‘所能之物’而被给予”,即“观念的应然”与“能然”的一致。 “一切应然都必须奠基在价值之中,即:惟有价值才应当存在和不应当存在”。在此意义上,敬畏就获得了实践的“规范性”的意义,尽管是一种“观念的应然”,而且最根本的还是观念的价值本质或观念的爱的秩序之应然。在这种人格的精神羞感或敬畏中,人格自身救赎的可能性得以彰显,或者也可以说,这种人格的精神羞感构成了本己人格自身救赎或人格生成的可能的时机。
【以上节选自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生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23年,第376-379页)
#商务印书馆月度新书发布会# 【商务印书馆5月十大好书】 《理想国(政制)》(上下册)
西方思想的源泉,青年人必读的西方哲学著作。
[古希腊]柏拉图 著;溥林 译
《理想国》希腊文书名“πολιτεία”的本义是“政制”“城邦体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在他的理想国里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人类的真正出路在于哲学家掌握政权,也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这种信念构成了柏拉图成熟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核心。在他的眼里“哲学家”有着特殊的内涵。他认为哲学家是最高尚、最有学识的人,而这种贤人统治下的贤人政体就是最好是政体。所以,只有建立以哲学家为国王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
本书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录,涉及柏拉图思想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哲学、伦理、教育、文艺、政治等内容,最主要的是探讨理想国家的问题。对话录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公正的理想国。
西方思想的源泉,青年人必读的西方哲学著作。
[古希腊]柏拉图 著;溥林 译
《理想国》希腊文书名“πολιτεία”的本义是“政制”“城邦体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在他的理想国里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人类的真正出路在于哲学家掌握政权,也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这种信念构成了柏拉图成熟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核心。在他的眼里“哲学家”有着特殊的内涵。他认为哲学家是最高尚、最有学识的人,而这种贤人统治下的贤人政体就是最好是政体。所以,只有建立以哲学家为国王的国家才是最理想的国家。
本书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录,涉及柏拉图思想体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哲学、伦理、教育、文艺、政治等内容,最主要的是探讨理想国家的问题。对话录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公正的理想国。
#商务印书馆月度新书发布会# 【2024年5月“十大好书”】《印度法原论》
以比较法作为方法,对我南域邻国的一次再访问。
高鸿钧 鲁楠 主编;赵彩凤 陈王龙诗 副主编
印度文明是公认的最重要的古代文明之一,其传统法律被穗积陈重列为世界“五大法族”之一。然而,我国对这个重要邻邦(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法律文明却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还陷在“东方主义”的窠臼之中。
翻看近代以来论及此主题的出版物,不光数量极少,且偏重实用技术,不少作品又颇有年月,在内容更新上远远落后于对印度其他领域的研究。本书选取“古、今、中”三个视角,读后可令人对整个印度法律文明的过去、现在及其与我们中华的联系有高屋建瓴的认识,可谓是一次填补本领域空白的可贵尝试。
本书正文分为三编28章。第一编和第二编分别论述传统和现代印度法的理念和制度,第三编论述来自印度的佛教对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
第一编的内容涉及《摩奴法论》的主要内容和影响、传统印度法的多元特征和独特路径、阿育王时期达摩治国的法文化、《薄伽梵歌》的平等观、传统印度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传统印度的村社司法组织及其现代影响。
第二编内容包括印度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变革、印度立宪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变迁等内容。
第三编内容涉及中国古代“讼师恶报”的话语模式、东晋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的佛教正法观与中国礼法观的冲突、武周皇权合法化的佛教理由,以及佛教与儒家孝亲观念的冲突。
以比较法作为方法,对我南域邻国的一次再访问。
高鸿钧 鲁楠 主编;赵彩凤 陈王龙诗 副主编
印度文明是公认的最重要的古代文明之一,其传统法律被穗积陈重列为世界“五大法族”之一。然而,我国对这个重要邻邦(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法律文明却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还陷在“东方主义”的窠臼之中。
翻看近代以来论及此主题的出版物,不光数量极少,且偏重实用技术,不少作品又颇有年月,在内容更新上远远落后于对印度其他领域的研究。本书选取“古、今、中”三个视角,读后可令人对整个印度法律文明的过去、现在及其与我们中华的联系有高屋建瓴的认识,可谓是一次填补本领域空白的可贵尝试。
本书正文分为三编28章。第一编和第二编分别论述传统和现代印度法的理念和制度,第三编论述来自印度的佛教对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
第一编的内容涉及《摩奴法论》的主要内容和影响、传统印度法的多元特征和独特路径、阿育王时期达摩治国的法文化、《薄伽梵歌》的平等观、传统印度刑法和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以及传统印度的村社司法组织及其现代影响。
第二编内容包括印度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变革、印度立宪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变迁等内容。
第三编内容涉及中国古代“讼师恶报”的话语模式、东晋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的佛教正法观与中国礼法观的冲突、武周皇权合法化的佛教理由,以及佛教与儒家孝亲观念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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