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物有话说#|独具特色的工农监察委员会】在中央苏区,1931年11月至1934年2月期间,工农检察机关在中央一级称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省、县、区称为“工农检察部”,在城市苏维埃称为“工农检察科”,1934年2月,统一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而在鄂豫皖苏区,与工农检察部职能基本一致的机关称为“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新集(今河南省新县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条例》规定了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为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https://t.cn/A6HLpc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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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物有话说#|独具特色的工农监察委员会】在中央苏区,1931年11月至1934年2月期间,工农检察机关在中央一级称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省、县、区称为“工农检察部”,在城市苏维埃称为“工农检察科”,1934年2月,统一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而在鄂豫皖苏区,与工农检察部职能基本一致的机关称为“工农监察委员会”。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新集(今河南省新县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条例》规定了工农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为鄂豫皖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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