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券商大打佣金战,各大券商不断的降低自己的费率水平,这也导致很多股友朋友们不断的新开新的证券账户,导致个人名下已经开满3个账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再次开户,就会出现开不出沪市股东账号的情况。
1.为何每个人有3个沪的限制
其实这个限制主要是来自于上海交易所的限制,上交所规定单个人名下只能开立3个沪市股东账号,且每个沪市股东账号只能指定在一家券商使用,不能同时指定在多家券商使用。而深交所是没有类似规定的,也就是说,深市股东账号,朋友们只需要有一个,就可以同时在多家券商共同使用,且使用时候持仓各家是独立的。
如果朋友们开过3家券商,那么大概率就是满了3个沪股东账号,这种情况下,想要再开新的账户,就需要申请注销一个证券账户了。
2.什么是中登股东账号
朋友们在走销户流程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很多券商销户流程中会问“是否需要同步注销中登股东账号”,或者是问“是否需要保留中登股东账号”,这是什么意思呢?要明白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中登股东账号,其实朋友们开立证券账户时候开出的沪深股东账号,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券商给我们开立的,而是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给朋友们开立的,在中登公司开立的股东账号,就是中登股东账号。一般而言,通过哪家券商开户,开出来的股东账号默认就是指定加挂在哪家券商使用,这个时候就产生了一个指定加挂关系,股东账号和对应券商产生的一个指定代理关系。
3.销户时需要连同销掉中登股东账号吗
那么在开满3户的情况下,朋友们在走销户流程时候,如果选择保留中登股东账号,那么走完销户流程意味着这个股东账号仅仅是取消了和这家券商的指定关系,朋友们还可以把它加挂到其他家券商继续使用。所以朋友们在开满3户情况下销户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把中登股东账号也注销掉,其实只需要解除股东账号和原券商的指定关系,就可以把这个股东账号挂到其他家使用了。相应的,如果朋友们想彻底注销掉股东账号,就需要选择同步注销中登账户,这样注销完了以后,这个股东账号在任何一家券商就都无法使用了,就只能再开一个全新的股东账号才可以用了。
4.销户时如何选择才是正确且最保险呢
在开满3户后,如果有朋友需要销户的,在实际在销户过程中,笔者不建议朋友们把中登股东账号注销,因为很多朋友不太懂这里面的关系,注销时候会把深股东账号在中登层面也注销掉,这有两个弊端,第一个,如果这个深股东号是多家券商共用的,彻底注销后,将影响其他家券商的使用。第二个,如果深股东号开通过创业板权限,注销了会影响后续新开账号创业板权限的转签。
开满3户需要销1户时候,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销户时候深市直接不用管,因为深市没有只能指定一家券商使用的说法,注不注销都一样,沪市只撤销和原券商指定关系,选择保留中登账号即可,这样会大大减少出问题的概率。
销中登和不销中登的区别如下:1
如果选择销中登,那么该账户连同沪A和深A的股东卡将全部被注销,不再使用。也就是说,销中登意味着彻底放弃在该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股票交易、资金管理等,且不可恢复。
如果选择不销中登,那么只是注销了该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而其名下的股东卡仍然可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以后想重新开设证券账户,可以继续使用这个股东卡,无需重新申请。此外,不销中登也可以保留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记录、资金余额等信息,便于以后查询和管理。
一个人可以在三家不同的券商开三个账户,三个账户都可以独立交易。
另外,每家账户都必须独立开通创业板和科创板,但是投资资格是共用的。
就是说你在一家券商开通了创业板和科创板后,其他券商也会认定你具备开通资格。
证券账户里的资金需要从绑定银行卡打入,一个账户只能交易该账号内的资金和股票。
就是说你在abc券商分别开户,a券商中只能交易a券商账户里的资金和股票。
中登只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户头,对证券开户和证券交易没有什么影响,不用担心。
证券一人多户会不能用一个中金账户。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个人最多申请3个同类型的账户但是同一个证券公司只能拥有一个账户。
证券一人三户是共用一个中登帐号(股东卡)吗
1.为何每个人有3个沪的限制
其实这个限制主要是来自于上海交易所的限制,上交所规定单个人名下只能开立3个沪市股东账号,且每个沪市股东账号只能指定在一家券商使用,不能同时指定在多家券商使用。而深交所是没有类似规定的,也就是说,深市股东账号,朋友们只需要有一个,就可以同时在多家券商共同使用,且使用时候持仓各家是独立的。
如果朋友们开过3家券商,那么大概率就是满了3个沪股东账号,这种情况下,想要再开新的账户,就需要申请注销一个证券账户了。
2.什么是中登股东账号
朋友们在走销户流程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很多券商销户流程中会问“是否需要同步注销中登股东账号”,或者是问“是否需要保留中登股东账号”,这是什么意思呢?要明白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知道什么是中登股东账号,其实朋友们开立证券账户时候开出的沪深股东账号,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券商给我们开立的,而是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给朋友们开立的,在中登公司开立的股东账号,就是中登股东账号。一般而言,通过哪家券商开户,开出来的股东账号默认就是指定加挂在哪家券商使用,这个时候就产生了一个指定加挂关系,股东账号和对应券商产生的一个指定代理关系。
3.销户时需要连同销掉中登股东账号吗
那么在开满3户的情况下,朋友们在走销户流程时候,如果选择保留中登股东账号,那么走完销户流程意味着这个股东账号仅仅是取消了和这家券商的指定关系,朋友们还可以把它加挂到其他家券商继续使用。所以朋友们在开满3户情况下销户的时候,并不是一定要把中登股东账号也注销掉,其实只需要解除股东账号和原券商的指定关系,就可以把这个股东账号挂到其他家使用了。相应的,如果朋友们想彻底注销掉股东账号,就需要选择同步注销中登账户,这样注销完了以后,这个股东账号在任何一家券商就都无法使用了,就只能再开一个全新的股东账号才可以用了。
4.销户时如何选择才是正确且最保险呢
在开满3户后,如果有朋友需要销户的,在实际在销户过程中,笔者不建议朋友们把中登股东账号注销,因为很多朋友不太懂这里面的关系,注销时候会把深股东账号在中登层面也注销掉,这有两个弊端,第一个,如果这个深股东号是多家券商共用的,彻底注销后,将影响其他家券商的使用。第二个,如果深股东号开通过创业板权限,注销了会影响后续新开账号创业板权限的转签。
开满3户需要销1户时候,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就是销户时候深市直接不用管,因为深市没有只能指定一家券商使用的说法,注不注销都一样,沪市只撤销和原券商指定关系,选择保留中登账号即可,这样会大大减少出问题的概率。
销中登和不销中登的区别如下:1
如果选择销中登,那么该账户连同沪A和深A的股东卡将全部被注销,不再使用。也就是说,销中登意味着彻底放弃在该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包括股票交易、资金管理等,且不可恢复。
如果选择不销中登,那么只是注销了该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而其名下的股东卡仍然可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以后想重新开设证券账户,可以继续使用这个股东卡,无需重新申请。此外,不销中登也可以保留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记录、资金余额等信息,便于以后查询和管理。
一个人可以在三家不同的券商开三个账户,三个账户都可以独立交易。
另外,每家账户都必须独立开通创业板和科创板,但是投资资格是共用的。
就是说你在一家券商开通了创业板和科创板后,其他券商也会认定你具备开通资格。
证券账户里的资金需要从绑定银行卡打入,一个账户只能交易该账号内的资金和股票。
就是说你在abc券商分别开户,a券商中只能交易a券商账户里的资金和股票。
中登只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户头,对证券开户和证券交易没有什么影响,不用担心。
证券一人多户会不能用一个中金账户。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个人最多申请3个同类型的账户但是同一个证券公司只能拥有一个账户。
证券一人三户是共用一个中登帐号(股东卡)吗
好你个恋爱脑
所以他俩最近应该5周年了吧
确实不爱发动态,因为我没翻到他俩什么时候官宣的,可能就没发而且经常说自己账号要长草了,不发动态要被经纪人打屁股巴拉巴拉
六千的时尚和商务资源是从开始拍剧好起来的,幻爱之后起飞,但其实也不算资源咖,我就说我的眼光一向很准,从来相不中资源咖[比耶]
所以他俩最近应该5周年了吧
确实不爱发动态,因为我没翻到他俩什么时候官宣的,可能就没发而且经常说自己账号要长草了,不发动态要被经纪人打屁股巴拉巴拉
六千的时尚和商务资源是从开始拍剧好起来的,幻爱之后起飞,但其实也不算资源咖,我就说我的眼光一向很准,从来相不中资源咖[比耶]
【#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 法院:不属于共同财产,不予支持】#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父母所赠房产被驳回#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离婚案,原告男方在起诉离婚中,要求分割被告女方父母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承办法官张华明向记者表示,该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张华明说。
最终,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案涉房屋归属问题,承办法官张华明向记者表示,该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张华明说。
最终,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离婚,两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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