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上市公司宣布减持#】A股好起来之后,突然出现了减持潮!据不完全统计,5月6日晚有近2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宣布将进行股份减持,较之前有所增多。
其中,金徽酒、丰元股份、爱婴室、联合水务、贵州燃气、卓锦股份、中曼石油等7家公司的股东拟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3%,斯达半导股东及董监高拟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
具体如下:
爱柯迪公告,股东XUD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拟减持不超过1%公司股份。
奥浦迈公告,股东华杰投资拟减持不超过1.9%公司股份。
卓锦股份公告,股东天津中安拟减持不超过402.8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贵州燃气公告,股东北京东嘉拟减持不超过3450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联合水务公告,股东UW Holdings Limited拟减持不超过1269.66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爱婴室公告,股东合众投资拟减持不超过415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丰元股份公告,公司持股5.43%的股东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安徽金通”)计划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40.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
嘉和美康公告,股东赛富璞鑫拟减持不超过277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菜百股份公告,3名股东拟减持不超90万股。其中,谢华萍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宁才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时磊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上述减持主体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均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得减持)。
宏柏新材公告,和光电子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3,710,000股(即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1%)。
金徽酒公告,股东铁晟叁号拟减持不超过1521.78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斯达半导公告,公司持股13.01%的股东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拟减持不超过3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公司副总经理戴志展拟减持不超过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公司副总经理TANG YI(汤艺)拟减持不超过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琏升科技公告,股东财达证券拟减持不超过2.5%公司股份。
昂立教育公告,股东交大产业集团、交大企管中心拟减持不超过1%公司股份。
凤形股份公告,股东陈晓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中曼石油公告,股东中曼控股、朱逢学、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拟合计减持不超过3%公司股份。
*ST和科公告,公司持股3.45%的股东浙江亿诚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5%)。
光韵达公告,高管张洪宇、王军拟减持合计不超2.88万股。其中,持有公司股份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64%)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洪宇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40%)。持有公司股份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71%)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8%)。
商络电子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沙宏志拟减持不超过500万股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73%)。(中国基金报)
其中,金徽酒、丰元股份、爱婴室、联合水务、贵州燃气、卓锦股份、中曼石油等7家公司的股东拟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3%,斯达半导股东及董监高拟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2%。
具体如下:
爱柯迪公告,股东XUD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拟减持不超过1%公司股份。
奥浦迈公告,股东华杰投资拟减持不超过1.9%公司股份。
卓锦股份公告,股东天津中安拟减持不超过402.8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贵州燃气公告,股东北京东嘉拟减持不超过3450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联合水务公告,股东UW Holdings Limited拟减持不超过1269.66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爱婴室公告,股东合众投资拟减持不超过415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丰元股份公告,公司持股5.43%的股东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安徽金通”)计划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40.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
嘉和美康公告,股东赛富璞鑫拟减持不超过277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菜百股份公告,3名股东拟减持不超90万股。其中,谢华萍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宁才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时磊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386%。上述减持主体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期间均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得减持)。
宏柏新材公告,和光电子拟在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3,710,000股(即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61%)。
金徽酒公告,股东铁晟叁号拟减持不超过1521.78万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斯达半导公告,公司持股13.01%的股东浙江兴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拟减持不超过3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公司副总经理戴志展拟减持不超过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公司副总经理TANG YI(汤艺)拟减持不超过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琏升科技公告,股东财达证券拟减持不超过2.5%公司股份。
昂立教育公告,股东交大产业集团、交大企管中心拟减持不超过1%公司股份。
凤形股份公告,股东陈晓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合计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中曼石油公告,股东中曼控股、朱逢学、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拟合计减持不超过3%公司股份。
*ST和科公告,公司持股3.45%的股东浙江亿诚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5%)。
光韵达公告,高管张洪宇、王军拟减持合计不超2.88万股。其中,持有公司股份8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64%)的高级管理人员张洪宇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40%)。持有公司股份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71%)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先生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8%)。
商络电子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沙宏志拟减持不超过500万股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73%)。(中国基金报)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未结虚开增值税专票罪案,可能减档处罚或脱罪
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庭审结束,但未判决。而恰逢新司法解释出台,我们的案件将迎来更好的机会。
我们的企业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从在案证据看,只因存在交易不规范的行为,为此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公诉机关并未就造成税款损失举证。辩护时,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必须审查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但在案证据并未就税款损失进行审定核实。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也终将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进行重新审查。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特别务实用心谨慎,在庭审过程中,对构罪要件以及数额、交易细节等进行了详实和充分的调查。并对我们提交的关于造成税款损失这一意见十分重视。从庭审至今,尤其在新解释出台后,就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反复多次沟通。
司法实践中,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就是否将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构罪要件的问题,分歧很大。虽然辩护律师一直在坚持,但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各地司法机关的认识并不统一。
新司法解释使该罪的构罪要件标准统一。对于部分未审结案件,可能会收获减档处罚,甚至脱罪的结果。#刑事辩护[超话]##普法课堂[超话]#
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庭审结束,但未判决。而恰逢新司法解释出台,我们的案件将迎来更好的机会。
我们的企业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从在案证据看,只因存在交易不规范的行为,为此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公诉机关并未就造成税款损失举证。辩护时,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必须审查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但在案证据并未就税款损失进行审定核实。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也终将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进行重新审查。
在本案中,承办法官特别务实用心谨慎,在庭审过程中,对构罪要件以及数额、交易细节等进行了详实和充分的调查。并对我们提交的关于造成税款损失这一意见十分重视。从庭审至今,尤其在新解释出台后,就造成税款损失这一要件反复多次沟通。
司法实践中,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就是否将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构罪要件的问题,分歧很大。虽然辩护律师一直在坚持,但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各地司法机关的认识并不统一。
新司法解释使该罪的构罪要件标准统一。对于部分未审结案件,可能会收获减档处罚,甚至脱罪的结果。#刑事辩护[超话]##普法课堂[超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80多万元,通过企业合规考察后,不起诉
#东莞#
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3〕66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3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埔**号**栋**楼**区经营,主要从事化妆品外包装瓶罐的加工与生产。
周某乙(另作处理)系A公司的监事及股东,在公司实际占股30%,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5年至2017年,经周某乙决策,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茂名市电白县B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共计842981.65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2021年10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到A公司进行调查,周某乙接电话通知后返回公司配合调查。
案发后,A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税款842981.65元及滞纳金。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且已通过企业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东莞#
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3〕66号)
1.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3年**月**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埔**号**栋**楼**区经营,主要从事化妆品外包装瓶罐的加工与生产。
周某乙(另作处理)系A公司的监事及股东,在公司实际占股30%,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5年至2017年,经周某乙决策,A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茂名市电白县B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3份,税额共计842981.65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抵扣税款。2021年10月15日17时许,公安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到A公司进行调查,周某乙接电话通知后返回公司配合调查。
案发后,A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税款842981.65元及滞纳金。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节,且已通过企业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东莞市A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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