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收藏!全媒体运营师报考避坑指南
✅1.一定要在国家广电人才网查询是否为授权机构
2.一定要签署正规培训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3.考试前一定要刷满1200分钟课时,不然不能参加考试
4.正规授权培训机构价經签钉负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
❌
1.没查询资质,考的证书很有可能没用白花钱
2.报名前不签署正规合同的,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一定要保证开通官方网课,因为这是参加考试拿到证书的根本
4.贪小便宜吃大亏,前期以低价招生的,后期可能会有更高的费用
✅
5.问清楚通过率多少有没有题库,并查看机构自己做的账号
6.报名时一定要问清楚,是否只有一次费用,有无二次收费
7.证书作为敲门砖后期可以拿到上方但不可能直接月入过万
8.官方设置的都是线上录播课形式
❌
5.如果没有题库,通过率不高,还要找题库,很麻烦
6.如果有二次收费的,那一定要警惕了
7.月入过万不可能仅靠一个证书就月入过万的
8.如果有机构说他们是线下课程,您就需要注意了
⚠️ tips
考全媒体运营师证书其实不难,只要找对机构用对方法,你也可以轻松拿证!切记不能贪小便宜,也不要相信包过,免考,挂靠,返现等骗局#全媒体运营师[超话]##全媒体运营师证书有含金量吗##广电全媒体运营师##全媒体运营师证书##全媒体运营师就业前景##全媒体运营师避坑#
✅1.一定要在国家广电人才网查询是否为授权机构
2.一定要签署正规培训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3.考试前一定要刷满1200分钟课时,不然不能参加考试
4.正规授权培训机构价經签钉负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
❌
1.没查询资质,考的证书很有可能没用白花钱
2.报名前不签署正规合同的,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一定要保证开通官方网课,因为这是参加考试拿到证书的根本
4.贪小便宜吃大亏,前期以低价招生的,后期可能会有更高的费用
✅
5.问清楚通过率多少有没有题库,并查看机构自己做的账号
6.报名时一定要问清楚,是否只有一次费用,有无二次收费
7.证书作为敲门砖后期可以拿到上方但不可能直接月入过万
8.官方设置的都是线上录播课形式
❌
5.如果没有题库,通过率不高,还要找题库,很麻烦
6.如果有二次收费的,那一定要警惕了
7.月入过万不可能仅靠一个证书就月入过万的
8.如果有机构说他们是线下课程,您就需要注意了
⚠️ tips
考全媒体运营师证书其实不难,只要找对机构用对方法,你也可以轻松拿证!切记不能贪小便宜,也不要相信包过,免考,挂靠,返现等骗局#全媒体运营师[超话]##全媒体运营师证书有含金量吗##广电全媒体运营师##全媒体运营师证书##全媒体运营师就业前景##全媒体运营师避坑#
【黄浦融媒参与制作的《“人民之城”融媒联播》获中国广播电视大奖(2021-2022)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现场直播】12月25日21点,两年一度的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颁奖晚会正式举行。中国广播电视大奖是2020年7月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国家级政府奖,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其中,“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由中广联合会承办,该奖项一年一评,两年一颁。黄浦融媒参与制作的《“人民之城”融媒联播》获中国广播电视大奖(2021-2022)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现场直播,《“人民之城”融媒联播》以市区两级融媒联动的鲜活形式,全景式展现上海人民城市建设的生动实践。(记者 / 高磊 编辑 / 张紫怡 资料 / 黄浦区融媒体中心资料库)#中国广播电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
#法律实务#【以委托制作的网络电影质量不达标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如何判决?】近年来,影视剧创作产业日趋繁荣,但随之而来的创作纠纷也不容忽视,这其中不乏因作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引发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创作成果的审美体验和作品质量的理解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那么,当合同对作品质量约定不明时,法院应否支持委托人以作品质量不达标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委托创作合同应如何约定作品质量标准,才能尽量减少此类纠纷?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牟阳法官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2月,甲方江城公司与乙方森创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拍摄网络电影《江城烟火》,用于宣传江城公司艺术项目。乙方负责办理网络电影的拍摄许可等相关许可手续,确保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影的高标准拍摄及发行,确保该网络电影正常播放。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人民币200万元整,分别于合同签署生效之日支付预付款60 万元;拍摄开机之日支付60万元;拍摄工作过半之日支付50万元;乙方交成片之日支付剩余30万元。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拍摄并交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已付款项,乙方按照总制作费用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2年9月25日,森创公司向江城公司交付了成片,但江城公司认为交付影片未达标准,一方面未取得“龙标”(公映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影片剧情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高标准”,故将森创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制作费17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
森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涉案电影是网络电影,其发行不需要办理公映许可证。且评价电影质量如何的标准较为主观,原告提出的涉案电影存在的剧情质量问题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电影是否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二是涉案影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影须经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公映许可证方可公映。但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法所称电影,是指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森创公司接受江城公司委托拍摄制作的影片系网络电影,目的在于宣传江城公司的艺术项目,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通过网络平台播出,不通过院线渠道公开放映。由此可见,涉案影片在性质上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电影,属于网络电影。法院查明,涉案影片在合同约定的最晚发行时间2022年9月30日前已经过播出平台审核并完成备案手续,根据国家广电部门就网络电影的播出管理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网络电影无需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即可上网播出。故江城公司以涉案影片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为由主张森创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涉案合同仅约定森创公司应“高标准完成电影制作”,何为“高标准”过于抽象,江城公司主张的影片质量问题集中体现在剧情内容方面,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影片中不能出现江城公司列举的故事情节,亦未约定影片须经江城公司验收合格方能作为成片交付。故江城公司主张影片质量不符合约定,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由于委托创作合同对作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委托创作的标的多为剧本、影片等作品,其特殊性在于不同的人对于同样的作品具有不同的心理标准和理解程度。因此,多数合同中采用的“经委托人认可”、“作品须满足高质量要求”等类似主观、抽象标准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合同相对方任意解释的风险。
此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作品是否符合标准时,有的会进行限缩解释,将主观标准转换为客观标准,按照作品是否满足合同目的来判断;有的通过对委托方履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义务情况,来判断作品是否达到委托方认可程度,如委托方不能证明其收到作品后,提出过修改意见等,可以据此认定涉案作品得到了委托方的“认可”。
为规避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晰合同相关条款: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标准。一方面要明确客观标准,如受托人提交作品的形式、时长、清晰度、审核要求等;另一方面要明确作品质量的判断方式,对作品风格、彰显气质等主观性较强的因素,可通过提供样片或详细描述等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对于无法明确约定作品标准的,明确约定验收方法、程序,如约定验收时间、提出修改意见的范围、修改是否另行付费、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
2021年2月,甲方江城公司与乙方森创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拍摄网络电影《江城烟火》,用于宣传江城公司艺术项目。乙方负责办理网络电影的拍摄许可等相关许可手续,确保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影的高标准拍摄及发行,确保该网络电影正常播放。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人民币200万元整,分别于合同签署生效之日支付预付款60 万元;拍摄开机之日支付60万元;拍摄工作过半之日支付50万元;乙方交成片之日支付剩余30万元。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拍摄并交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已付款项,乙方按照总制作费用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2年9月25日,森创公司向江城公司交付了成片,但江城公司认为交付影片未达标准,一方面未取得“龙标”(公映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影片剧情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高标准”,故将森创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制作费17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
森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涉案电影是网络电影,其发行不需要办理公映许可证。且评价电影质量如何的标准较为主观,原告提出的涉案电影存在的剧情质量问题没有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电影是否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二是涉案影片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影须经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公映许可证方可公映。但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法所称电影,是指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森创公司接受江城公司委托拍摄制作的影片系网络电影,目的在于宣传江城公司的艺术项目,影片拍摄制作完成后通过网络平台播出,不通过院线渠道公开放映。由此可见,涉案影片在性质上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电影,属于网络电影。法院查明,涉案影片在合同约定的最晚发行时间2022年9月30日前已经过播出平台审核并完成备案手续,根据国家广电部门就网络电影的播出管理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网络电影无需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即可上网播出。故江城公司以涉案影片未取得公映许可证为由主张森创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涉案合同仅约定森创公司应“高标准完成电影制作”,何为“高标准”过于抽象,江城公司主张的影片质量问题集中体现在剧情内容方面,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影片中不能出现江城公司列举的故事情节,亦未约定影片须经江城公司验收合格方能作为成片交付。故江城公司主张影片质量不符合约定,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江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由于委托创作合同对作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中,委托创作的标的多为剧本、影片等作品,其特殊性在于不同的人对于同样的作品具有不同的心理标准和理解程度。因此,多数合同中采用的“经委托人认可”、“作品须满足高质量要求”等类似主观、抽象标准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合同相对方任意解释的风险。
此种情况下,法院在认定作品是否符合标准时,有的会进行限缩解释,将主观标准转换为客观标准,按照作品是否满足合同目的来判断;有的通过对委托方履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义务情况,来判断作品是否达到委托方认可程度,如委托方不能证明其收到作品后,提出过修改意见等,可以据此认定涉案作品得到了委托方的“认可”。
为规避风险、防止纠纷发生,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明晰合同相关条款: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作品标准。一方面要明确客观标准,如受托人提交作品的形式、时长、清晰度、审核要求等;另一方面要明确作品质量的判断方式,对作品风格、彰显气质等主观性较强的因素,可通过提供样片或详细描述等方式进行约定。二是对于无法明确约定作品标准的,明确约定验收方法、程序,如约定验收时间、提出修改意见的范围、修改是否另行付费、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