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专家谈劳动法# :#工作致死困局亟待劳动法律破解#】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守住劳动基准的底线。从“996”工作制到近期曝光的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
王天玉谈到: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到了必须规范的时候。在互联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上,要完善劳动法,把资本关进“劳动法律的笼子”,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长出“牙齿”。(法治日报)
王天玉谈到: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到了必须规范的时候。在互联网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上,要完善劳动法,把资本关进“劳动法律的笼子”,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长出“牙齿”。(法治日报)
【中国社科院专家: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福报论奋斗论是美化劳动违法行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守住劳动基准的底线。就平台企业的员工而言,从“996”工作制到近期曝光的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而任何一个企业这样做都会形成对同行其他企业的成本优势,其他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跟进,由此导致行业性的加班泛滥,劳动基准全线溃败。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https://t.cn/A657CHhg
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而任何一个企业这样做都会形成对同行其他企业的成本优势,其他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跟进,由此导致行业性的加班泛滥,劳动基准全线溃败。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https://t.cn/A657CHhg
【中国社科院专家: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中国社科院专家谈劳动法#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守住劳动基准的底线。就平台企业的员工而言,从“996”工作制到近期曝光的无节制加班,是公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而任何一个企业这样做都会形成对同行其他企业的成本优势,其他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跟进,由此导致行业性的加班泛滥,劳动基准全线溃败。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
但是,劳动法是“没牙的老虎”,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诸如平台企业无节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我们需要注意到,此处的罚款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属于可选择的执法措施。
在此背景下,一个企业可以以很低的违法成本突破法定加班限制,而任何一个企业这样做都会形成对同行其他企业的成本优势,其他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跟进,由此导致行业性的加班泛滥,劳动基准全线溃败。当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基准的“保护伞”,加班常态化或者说被视为理所应当时,美化甚至是鼓吹劳动违法行为的“福报论”“奋斗论”才会粉墨登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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