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福宝[超话]# 今天去了淮海百盛拍到了我们福猪猪的应援屏哦!而且现场也是有不少喜欢福宝的姨姨专门来拍福宝的,有的还带着工牌福宝一起来打卡留念[老师爱你] 聊天期间我才知道宋宝今天又出了本福宝的新书(还可以选择福宝的大头赠品)、胜熙姨母也出了自己的熊猫节目,感觉自己是个假粉丝(不是)[融化]。
拍完这个后还去了人民广场7号出口拍摄另外一个福宝的应援屏,那里也有专门来拍福宝的姨姨,有的还带着自己的小孩一起来。很多姨姨都说了7月份会去四川和福宝一起过生日。有被姨姨们的喜欢感动到。
我们福猪猪真是一只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可爱聪明小熊!!!
#大熊猫福宝##福宝#
拍完这个后还去了人民广场7号出口拍摄另外一个福宝的应援屏,那里也有专门来拍福宝的姨姨,有的还带着自己的小孩一起来。很多姨姨都说了7月份会去四川和福宝一起过生日。有被姨姨们的喜欢感动到。
我们福猪猪真是一只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可爱聪明小熊!!!
#大熊猫福宝##福宝#
周洛去找南雅,看到猥琐医生在就很不高兴,之后情难自已,抬手要碰南雅,被南雅言辞命令:出去。
周洛恼羞成怒口不择言,又本性聪明,一串串话全往南雅心上扎。说南雅放荡,说南雅自己不检点才招猥琐男,还说人家看黄诗,青春期就不是好东西。
南雅好修养,只说了一句“我不会再跟你说一个字”
这段戏太重要了,可以说是周洛迈向南雅,理解南雅的第一步。原本周洛在感情上,在对人生对人性的理解上是远远滞后于南雅的,这次对南雅的冒犯成了他纠正自己鞭策自己的契机。
僵局反倒变成了破局的最佳时机。
当然,前提是,周洛是官配男主,本性机敏聪慧,本命是爱南雅。#微暗之火#
周洛恼羞成怒口不择言,又本性聪明,一串串话全往南雅心上扎。说南雅放荡,说南雅自己不检点才招猥琐男,还说人家看黄诗,青春期就不是好东西。
南雅好修养,只说了一句“我不会再跟你说一个字”
这段戏太重要了,可以说是周洛迈向南雅,理解南雅的第一步。原本周洛在感情上,在对人生对人性的理解上是远远滞后于南雅的,这次对南雅的冒犯成了他纠正自己鞭策自己的契机。
僵局反倒变成了破局的最佳时机。
当然,前提是,周洛是官配男主,本性机敏聪慧,本命是爱南雅。#微暗之火#
#律师说法#
下午看到一个很无聊的话题#为什么男朋友会介意我婚前买房#,关于女方婚前买房的:
从这个话题信息看,男方有房,但收入仅仅够还房贷;女方目前没房,但女方有实力买房。简单梳理,这两个男女若组合成家庭,经济条件还是不错的。
现在的问题来了,该话题信息没有透露女方买房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按通常来说,应该是贷款买房。如果小夫妻俩各有一套房,还都要供房贷的话,显然还是有一定压力的,此时对男方来说,不愿意让女方买房在情理之中。
但现实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通俗,大多数的问题在于财产归属的纠结,这是一个绕不过的坎。
很多女人认为,婚前买的房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是自己生活和婚姻的底气;在男人看来,老婆婚前买的房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和自己没关系,对其拥有一套房没啥兴趣,相反如果有房贷,还怕连累自己一起还房贷。
所以在买房问题上如今是各打各的算盘,反正我是见过有N个女性为了婚前买成个人的房,宁愿拖延好几年结婚的。
从法律层面上说,现实生活里对婚姻和买房的系列问题的理解往往都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笔者今天要唠叨唠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该规定,婚前买房,通常情况是谁买的房归谁所有,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还得亲夫妻明算账,买房人得补偿给另外一方。所以即使女方婚前买房了,在离婚时女方也得就共同还贷部分补偿给男方。
或许有大聪明说了:我买的房子,没有要男方还贷款,我以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款,那房子就和他无关了。笔者必须说,这想法算是彻头彻尾算盘打错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婚后你的工资奖金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收入,或双方收入有多大悬殊,不影响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关系不是股东关系,股东的话语权以股权大小说话,夫妻财产话语权和夫妻各自收入大小没关系。——我说的是法律问题。至于实际生活上可能存在另回事,比如自愿上交工资卡放弃“法律权利”的,此不在本文述及范围。
小结,婚前买房,买房人以自己婚后的工资还房贷的,此房仍然和另一方息息相关。
当然了,如果你不用婚后的收入来还房贷,而是以婚前的存款、股票等还房贷的,此可以做到房和另一方无关,但问题是你真的具备那么大资产吗?因为不具备,所以生活中确实有女性因此推迟婚期,只为一个全款买房……问题是这样做累不累?等啊等,等出变故也未可知,最怕是“白睡”了,呵呵。婚前同居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必须万般思量。
说到婚前财产,那就再敞亮说一下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如存款、股票、房产都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既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乎婚前买房已无意义。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买房,房产仅登记在存款者的名下,那么房产仍被视为该个人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购买的。这叫财产婚前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其作为财产的性质。简单说,财产的形态变化影响不了财产的性质。财产婚前是存款形态,婚后是房产形态,但其性质仍然是个人财产。
所以我认为女方如果仅仅纠结于维护婚前买房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这个方面,那么大可不必急吼吼。只要能证明买房款出自婚前的存款、股票等即可做到财产的固化,而这个在如今已很容易做到的,如果你完全没做到,只能说明你从来没把法律放眼里,更没和律师交朋友。
法律不是生活的全部,除了法律还有其他,比如投资价值。为此看两张图:
一个是房价梦回2016,一个是房价梦回2015。这是活生生的例子。从投资层面上,买房投资如今仅仅是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意义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炒的,对国来说,这是理念,对家来说,同样也是理念,除非你不在乎钱。话说,不在乎钱,你又何必急吼吼婚前买房。
综上我认为该话题很无聊,没有价值,如果说有价值,那就是流量的价值,各路拳师打一套拳,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拉了一波大流量出来,不得不说——话题设立人真她娘的是个人才啊。#庄律说法#
下午看到一个很无聊的话题#为什么男朋友会介意我婚前买房#,关于女方婚前买房的:
从这个话题信息看,男方有房,但收入仅仅够还房贷;女方目前没房,但女方有实力买房。简单梳理,这两个男女若组合成家庭,经济条件还是不错的。
现在的问题来了,该话题信息没有透露女方买房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按通常来说,应该是贷款买房。如果小夫妻俩各有一套房,还都要供房贷的话,显然还是有一定压力的,此时对男方来说,不愿意让女方买房在情理之中。
但现实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通俗,大多数的问题在于财产归属的纠结,这是一个绕不过的坎。
很多女人认为,婚前买的房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这是自己生活和婚姻的底气;在男人看来,老婆婚前买的房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和自己没关系,对其拥有一套房没啥兴趣,相反如果有房贷,还怕连累自己一起还房贷。
所以在买房问题上如今是各打各的算盘,反正我是见过有N个女性为了婚前买成个人的房,宁愿拖延好几年结婚的。
从法律层面上说,现实生活里对婚姻和买房的系列问题的理解往往都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笔者今天要唠叨唠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该规定,婚前买房,通常情况是谁买的房归谁所有,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还得亲夫妻明算账,买房人得补偿给另外一方。所以即使女方婚前买房了,在离婚时女方也得就共同还贷部分补偿给男方。
或许有大聪明说了:我买的房子,没有要男方还贷款,我以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款,那房子就和他无关了。笔者必须说,这想法算是彻头彻尾算盘打错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婚后你的工资奖金不是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收入,或双方收入有多大悬殊,不影响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关系不是股东关系,股东的话语权以股权大小说话,夫妻财产话语权和夫妻各自收入大小没关系。——我说的是法律问题。至于实际生活上可能存在另回事,比如自愿上交工资卡放弃“法律权利”的,此不在本文述及范围。
小结,婚前买房,买房人以自己婚后的工资还房贷的,此房仍然和另一方息息相关。
当然了,如果你不用婚后的收入来还房贷,而是以婚前的存款、股票等还房贷的,此可以做到房和另一方无关,但问题是你真的具备那么大资产吗?因为不具备,所以生活中确实有女性因此推迟婚期,只为一个全款买房……问题是这样做累不累?等啊等,等出变故也未可知,最怕是“白睡”了,呵呵。婚前同居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必须万般思量。
说到婚前财产,那就再敞亮说一下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的财产如存款、股票、房产都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既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乎婚前买房已无意义。以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买房,房产仅登记在存款者的名下,那么房产仍被视为该个人的财产,即使是在婚后购买的。这叫财产婚前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其作为财产的性质。简单说,财产的形态变化影响不了财产的性质。财产婚前是存款形态,婚后是房产形态,但其性质仍然是个人财产。
所以我认为女方如果仅仅纠结于维护婚前买房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这个方面,那么大可不必急吼吼。只要能证明买房款出自婚前的存款、股票等即可做到财产的固化,而这个在如今已很容易做到的,如果你完全没做到,只能说明你从来没把法律放眼里,更没和律师交朋友。
法律不是生活的全部,除了法律还有其他,比如投资价值。为此看两张图:
一个是房价梦回2016,一个是房价梦回2015。这是活生生的例子。从投资层面上,买房投资如今仅仅是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意义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炒的,对国来说,这是理念,对家来说,同样也是理念,除非你不在乎钱。话说,不在乎钱,你又何必急吼吼婚前买房。
综上我认为该话题很无聊,没有价值,如果说有价值,那就是流量的价值,各路拳师打一套拳,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拉了一波大流量出来,不得不说——话题设立人真她娘的是个人才啊。#庄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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