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一男子跟8名同事,约定包车外出旅游,被交警查超载,发现没超载后,又以乘客未系安全带为由,对9人处以行政警告处罚。虽仅为警告性处罚,但男子认为车辆座位根本没安装安全带,车能出厂却不能开没道理,决定较真,要的就是一个理,两次将交警队送上法庭,法院怎么判?
50岁的郑建森(化名)步入人生下半场,儿女陆续长大,压力渐小的他,开始享受生活。
(信息来源:北京第二中院)
第二天就是假期,难得清闲时刻,郑建森临时起意,挨个打电话给同事,约他们一起,到近郊散散心,露露营,钓钓鱼。
这个建议得到同事认可,8个同事欣然应允,为解决出行问题,郑建森租了一辆小客车。
这辆车还没开出多远,在上午8点47分的时候,就被交警拦停,看到车上人员众多,交警以为车辆超载。
司机出示行驶证后,最终确认,在荷载人员范围内。
没想到,交警查超载未果后,检查半天,又以乘客未系安全带为由,除司机外,对包括郑建森在内的9名乘客做出行政警告处罚决定,并当场出具决定书。
虽然被处罚,但因为政警告处罚,属于提醒性质,郑建森和同事对此并没有在意,而是继续他们的行程。
郑建森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首先是认为,当初以为超载,没找到问题,又以在安全带上做文章,就是不罚自己不罢休。
而且,在被处罚后,他自己检查过这辆车,车上根本就没有安装安全带,既然没安装,自己怎么系?
车辆能出厂,行驶证也是合法合规的,为什么上路就违法,这明显不合理。
而且还原当时处罚情形,郑建森还发现了另外问题,那就是交警既未对乘客座位是否装有安全带、有几个有安全进行查验。
也没有对司机进行任何问询,就以未系安全带为由,对所有乘客下达处罚通知书,程序不合法、不合理。
于是,郑建森决定较真,要的就是一个理,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有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当其违反法定义务时乘坐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而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认定郑建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其诉求。
较真的郑建森,一审判决后不服,提交二审。
二审中,郑建森认为,系安全带的前提是车有安全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和交管部门均执行不到位,从而直接导致乘客没有安全带可以使用,故不能据此怪罪乘客未系安全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郑建森承认未系安全带,未履行乘坐机动车系安全带的法定义务,交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选择警告处罚,实质属于酌定不罚,符合行政处罚谦抑原则。
违法行为的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郑建森违反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而免除,亦不能由他人承担。
如果郑建森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50岁的郑建森(化名)步入人生下半场,儿女陆续长大,压力渐小的他,开始享受生活。
(信息来源:北京第二中院)
第二天就是假期,难得清闲时刻,郑建森临时起意,挨个打电话给同事,约他们一起,到近郊散散心,露露营,钓钓鱼。
这个建议得到同事认可,8个同事欣然应允,为解决出行问题,郑建森租了一辆小客车。
这辆车还没开出多远,在上午8点47分的时候,就被交警拦停,看到车上人员众多,交警以为车辆超载。
司机出示行驶证后,最终确认,在荷载人员范围内。
没想到,交警查超载未果后,检查半天,又以乘客未系安全带为由,除司机外,对包括郑建森在内的9名乘客做出行政警告处罚决定,并当场出具决定书。
虽然被处罚,但因为政警告处罚,属于提醒性质,郑建森和同事对此并没有在意,而是继续他们的行程。
郑建森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首先是认为,当初以为超载,没找到问题,又以在安全带上做文章,就是不罚自己不罢休。
而且,在被处罚后,他自己检查过这辆车,车上根本就没有安装安全带,既然没安装,自己怎么系?
车辆能出厂,行驶证也是合法合规的,为什么上路就违法,这明显不合理。
而且还原当时处罚情形,郑建森还发现了另外问题,那就是交警既未对乘客座位是否装有安全带、有几个有安全进行查验。
也没有对司机进行任何问询,就以未系安全带为由,对所有乘客下达处罚通知书,程序不合法、不合理。
于是,郑建森决定较真,要的就是一个理,在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乘坐人员有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当其违反法定义务时乘坐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而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认定郑建森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其诉求。
较真的郑建森,一审判决后不服,提交二审。
二审中,郑建森认为,系安全带的前提是车有安全带,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和交管部门均执行不到位,从而直接导致乘客没有安全带可以使用,故不能据此怪罪乘客未系安全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郑建森承认未系安全带,未履行乘坐机动车系安全带的法定义务,交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选择警告处罚,实质属于酌定不罚,符合行政处罚谦抑原则。
违法行为的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郑建森违反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带的法定义务,该责任不因所乘坐车辆未配备安全带或安全带损坏而免除,亦不能由他人承担。
如果郑建森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北京有了国内第一条数据街#!北京西城率先发布“数据产业十条”】与33家央企、金融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组建成立“马连道•数据街”合作发展联盟;在全市率先发布《北京市西城区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数据产业十条”),最高提供5000万元资金奖励;重量级行业领军央企落户西城……12月22日,西城区人民政府主办的“马连道•数据街”合作发展联盟成立大会成功举办,超过200位政产学研各界代表围绕“数据驱动 共创未来”这一主题,聚焦数据领域热点话题、重点方向探讨交流、凝聚共识,着力推动数据在不同场景中发挥千姿百态的乘数效应,积极探索以数据驱动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会上,西城区还重磅发布了“数据产业十条”。作为在全市率先发布的区级层面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政策,“数据产业十条”给予了全方位、全流程、高额度、长周期的补贴奖励支持,在推动数据要素标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价值释放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及数据人才发展和数据生态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多项最多占比50%、最高5000万元的现金奖励,且政策有效期长达3年。(北京新闻广播记者/张煜)
会上,西城区还重磅发布了“数据产业十条”。作为在全市率先发布的区级层面支持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政策,“数据产业十条”给予了全方位、全流程、高额度、长周期的补贴奖励支持,在推动数据要素标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价值释放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及数据人才发展和数据生态体系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多项最多占比50%、最高5000万元的现金奖励,且政策有效期长达3年。(北京新闻广播记者/张煜)
北京西城,一男子因车辆限号将车子停放在路边,并给车子套上车罩后,坐地铁换乘公交车去上班。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交警发现后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为由,对男子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作出处罚。事后男子不服气,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袁先生是上班族,因居住地与公司的距离有点远,袁先生购买了一辆机动车,但北京实施限号,因此其只能开车上班一天、坐地铁换乘公交车上班一天。
事发当天,袁先生的机动车被限号,其只能将车子停好并套上车罩后,再坐地铁换乘公交车去上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到了公司后却收到交警队发来的短信说,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依法应当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袁先生看到处罚决定都懵圈了,自己都没开车,何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这个说法呢?更重要的是,一次性被扣了12分,那就意味着交警是要暂扣袁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后其就暂时不能开车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事后袁先生立即到交警队讨要说法,并希望交警队撤销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哪怕少扣一分,他都还能保住自己的驾驶证,可交警队却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袁先生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袁先生在法庭上,气愤的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只适用对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处罚,自己当时只是因害怕天气下雨,导致路边的树叶掉到车上,所以才不得已套上车罩的,根本没有违法的故意。
袁先生同时还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自己的车子就停在路边,交警部要查处的话,并不难,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故交警队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icon。
本案是袁先生一方发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只管提出质疑即可,举证责任icon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icon,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icon,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交警队拿不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对袁先生作出扣12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就会判定其败诉。
随后交警队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当时袁先生的机动车是处于违停状态的,且其本人也不在现场,其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交警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袁先生违章停车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如果车子是停放在有划线的停车位、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可以合法停车的路段,并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逃避查处的目的,一般不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也就是说,无论车辆是否上路行驶,对于车主来说,都应该保持车牌的清晰和完整,不得故意遮挡,否则,当车主的行为违法了,其遮挡了机动车车牌号码,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指出,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将被一次记12分。
综上,交警认为,袁先生存在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号码两个违法行为,因此,其对袁先生合并处罚记12分、罚款4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机动车在道路上是停止还是行驶状态,都应当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的位置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故应当认定为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情形。
最终,法院支持交警队的观点,故驳回袁先生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大家怎么看?文:娟姐看法
(注: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袁先生是上班族,因居住地与公司的距离有点远,袁先生购买了一辆机动车,但北京实施限号,因此其只能开车上班一天、坐地铁换乘公交车上班一天。
事发当天,袁先生的机动车被限号,其只能将车子停好并套上车罩后,再坐地铁换乘公交车去上班。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到了公司后却收到交警队发来的短信说,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依法应当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袁先生看到处罚决定都懵圈了,自己都没开车,何来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这个说法呢?更重要的是,一次性被扣了12分,那就意味着交警是要暂扣袁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后其就暂时不能开车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事后袁先生立即到交警队讨要说法,并希望交警队撤销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哪怕少扣一分,他都还能保住自己的驾驶证,可交警队却认为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没有问题。袁先生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袁先生在法庭上,气愤的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只适用对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处罚,自己当时只是因害怕天气下雨,导致路边的树叶掉到车上,所以才不得已套上车罩的,根本没有违法的故意。
袁先生同时还表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自己的车子就停在路边,交警部要查处的话,并不难,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故交警队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icon。
本案是袁先生一方发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只管提出质疑即可,举证责任icon在于被告一方。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icon,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icon,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交警队拿不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对袁先生作出扣12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就会判定其败诉。
随后交警队在法庭上,举证称:
首先,当时袁先生的机动车是处于违停状态的,且其本人也不在现场,其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应当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交警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袁先生违章停车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如果车子是停放在有划线的停车位、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可以合法停车的路段,并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没有逃避查处的目的,一般不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也就是说,无论车辆是否上路行驶,对于车主来说,都应该保持车牌的清晰和完整,不得故意遮挡,否则,当车主的行为违法了,其遮挡了机动车车牌号码,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就是故意的。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指出,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人的驾驶证将被一次记12分。
综上,交警认为,袁先生存在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机动车车牌号码两个违法行为,因此,其对袁先生合并处罚记12分、罚款4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机动车在道路上是停止还是行驶状态,都应当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的位置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故应当认定为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情形。
最终,法院支持交警队的观点,故驳回袁先生的所有诉求,并判定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大家怎么看?文:娟姐看法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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