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值机起冲突被航司永久拒载#,诉至法院被驳回】上海一中院介绍,2022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带着女儿赶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考试。可是在柜台办理值机手续时,夏女士因未找到入境签证,导致无法办理值机。于是夏女士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建议,夏女士通过网络成功下载了本人的入境签证,可是其女儿的签证未能顺利下载。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签证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这时工作人员帮助夏女士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签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签证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至现场进行处理,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与《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的约定相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签证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
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给予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签证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纠纷,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签证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这时工作人员帮助夏女士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签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签证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至现场进行处理,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与《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的约定相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签证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
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给予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签证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纠纷,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诚服务,北京国际车展背后的暖心事儿
2024年4月25日至5月4日,
第十八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
在顺义新国展举行。
顺义警方不仅为参展商、
观展群众提供了便捷周到的服务,
也通过热心细致的便民警务服务,
积极为大家解决了“后顾之忧”。
4月26日14时,天北路国际展览馆附近,交通支队李桥中队执勤民警、辅警在执勤过程中遇国外友人求助,他们表示自己乘坐出租车来时,行李遗忘在车上,寻求民警帮助。执勤民警立即与指挥中心进行联系报备,同时积极找寻该出租车行驶轨迹及联系方式,后等待过程中翻译与派出所民警赶到,李桥中队民警对实际情况进行交接,最终合力帮助国际友人寻回行李,国际友人对顺义公安民警表示由衷感谢。
4月27日16时,交通支队国展中队执勤人员在天北路与马连店路口附近维持车展道路秩序时,遇上前来求助的老人。得知老人手机没电与家人失联后,执勤人员用自己的手机帮老人与家人取得联系并一直安抚老人情绪。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到指定地点与老人成功汇合,并对帮助老人的执勤人员表示再三感谢。
4月27日17时30分,在国展6号门执行车展勤务保障工作的交通支队城区中队民警捡到一块手表。当时已是展馆刚刚闭馆后的返程高峰,为减少群众损失,保障群众利益,民警经多方查询,第一时间联系上失主,待失主返回确认无误后将手表完好归还。失主对民警认真负责,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赞扬。
4月27日闭展之后,一名参展的观众发现自己的耳机遗失,于是拨打电话向民警求助。通过民警与事主沟通,了解到耳机带有定位功能,随即民警按照定位进行查找,由于时间较晚,民警先行让失主回家等待结果。通过民警多方沟通、细致查找,最终帮失主找回了遗失的耳机,并于第二天下午将耳机归还,失主向民警表示由衷的感谢。
顺义警方温馨提示:大型展会人流密集,参展商、观展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财物,切莫将手机、提包等物品随意放置在展柜上或展台边,以免遗失。带着小孩观展的群众,请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以免走失,如遇紧急情况可向展馆内的民警寻求帮助。
2024年4月25日至5月4日,
第十八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
在顺义新国展举行。
顺义警方不仅为参展商、
观展群众提供了便捷周到的服务,
也通过热心细致的便民警务服务,
积极为大家解决了“后顾之忧”。
4月26日14时,天北路国际展览馆附近,交通支队李桥中队执勤民警、辅警在执勤过程中遇国外友人求助,他们表示自己乘坐出租车来时,行李遗忘在车上,寻求民警帮助。执勤民警立即与指挥中心进行联系报备,同时积极找寻该出租车行驶轨迹及联系方式,后等待过程中翻译与派出所民警赶到,李桥中队民警对实际情况进行交接,最终合力帮助国际友人寻回行李,国际友人对顺义公安民警表示由衷感谢。
4月27日16时,交通支队国展中队执勤人员在天北路与马连店路口附近维持车展道路秩序时,遇上前来求助的老人。得知老人手机没电与家人失联后,执勤人员用自己的手机帮老人与家人取得联系并一直安抚老人情绪。家人得知消息后赶到指定地点与老人成功汇合,并对帮助老人的执勤人员表示再三感谢。
4月27日17时30分,在国展6号门执行车展勤务保障工作的交通支队城区中队民警捡到一块手表。当时已是展馆刚刚闭馆后的返程高峰,为减少群众损失,保障群众利益,民警经多方查询,第一时间联系上失主,待失主返回确认无误后将手表完好归还。失主对民警认真负责,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赞扬。
4月27日闭展之后,一名参展的观众发现自己的耳机遗失,于是拨打电话向民警求助。通过民警与事主沟通,了解到耳机带有定位功能,随即民警按照定位进行查找,由于时间较晚,民警先行让失主回家等待结果。通过民警多方沟通、细致查找,最终帮失主找回了遗失的耳机,并于第二天下午将耳机归还,失主向民警表示由衷的感谢。
顺义警方温馨提示:大型展会人流密集,参展商、观展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财物,切莫将手机、提包等物品随意放置在展柜上或展台边,以免遗失。带着小孩观展的群众,请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以免走失,如遇紧急情况可向展馆内的民警寻求帮助。
#武检说法# 【女子因值机起冲突被航空公司永久拒载,诉至法院被驳回】上海一中院介绍,2022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带着女儿赶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考试。可是在柜台办理值机手续时,夏女士因未找到入境签证,导致无法办理值机。于是夏女士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建议,夏女士通过网络成功下载了本人的入境签证,可是其女儿的签证未能顺利下载。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签证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这时工作人员帮助夏女士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签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签证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至现场进行处理,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与《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的约定相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签证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
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给予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签证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纠纷,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球时报)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签证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这时工作人员帮助夏女士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签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签证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至现场进行处理,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与《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的约定相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签证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
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给予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签证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纠纷,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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