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子张某趁妻子回娘家时,通过交友平台中“附近的人”,添加了保洁员阿姨史某为好友。两人聊天后不久,张某便提出荒唐要求,表示愿意支付600元,让史某来家中打扫卫生并与其发生关系。不料,对于张某的随口一问,史某竟答应下来。
第二天,史某如约而至,三下五除二打扫完卫生后,张某转账支付600元。为了助兴,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小酌几杯,没想到均不胜酒力,昏睡了过去。
从醉酒中醒来后的张某发现,史某竟一丝不挂醉躺在客厅的地板上,而自己因醉酒昏睡,未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已被拉黑。
由于担心自己的丑事被妻子发现,心急慌忙的张某直接把没穿衣服的史某拖至屋外楼道内,并把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其身边,骑着电动车便去了丈母娘家。
第二天早上,史某被邻居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行政违法角度来说,根据鉴定结果表明,被害人施某的身体擦伤及头部伤口是碰撞台阶导致,均非致命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史某曾经发生过关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但在主观上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包括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给付费用,但已经交易完成的,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张某与史某在聊天中,已就打扫费用和嫖资谈拢价格,并在史某来到张某住处打扫房间之后支付费用600元,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较轻,比如初次违法,根据行为人的态度,也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角度来说,被害人史某的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理由在于事发当晚气温为零下1.4度左右,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死亡的原因是低温冻死,因出血和醉酒现象,加速了死亡进程。
而本案被告张某本身专业为临床医学,将未穿衣服且昏睡不醒的被害人拖至门外的走道,应当预料到史某会因低温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那么最后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其理由在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结果上看,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在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两点。
1、从主观认识来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但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明知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希望且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
2、从主观意志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排斥的心态,主观希望与客观结果并不一致。
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地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主客观结果一致,这也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本案的张某虽然将史某拖至室外楼道,且史某未穿衣服,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但张某与史某初次见面,之前并无矛盾过节,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剥夺施某生命的动机。
同时,张某将衣物、手机等私人物品放置于史某身边,主观上认为史某在居民楼的楼道内,不至于出现死亡后果。
由于张某实施行为时,轻信史某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施某死亡,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也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故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毕竟没有上升到犯罪层面。因此,原本张某招嫖事件败露,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但却因其奇葩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不免令人瞠目。
第二天,史某如约而至,三下五除二打扫完卫生后,张某转账支付600元。为了助兴,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小酌几杯,没想到均不胜酒力,昏睡了过去。
从醉酒中醒来后的张某发现,史某竟一丝不挂醉躺在客厅的地板上,而自己因醉酒昏睡,未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已被拉黑。
由于担心自己的丑事被妻子发现,心急慌忙的张某直接把没穿衣服的史某拖至屋外楼道内,并把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其身边,骑着电动车便去了丈母娘家。
第二天早上,史某被邻居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行政违法角度来说,根据鉴定结果表明,被害人施某的身体擦伤及头部伤口是碰撞台阶导致,均非致命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史某曾经发生过关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但在主观上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包括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给付费用,但已经交易完成的,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张某与史某在聊天中,已就打扫费用和嫖资谈拢价格,并在史某来到张某住处打扫房间之后支付费用600元,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较轻,比如初次违法,根据行为人的态度,也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角度来说,被害人史某的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理由在于事发当晚气温为零下1.4度左右,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死亡的原因是低温冻死,因出血和醉酒现象,加速了死亡进程。
而本案被告张某本身专业为临床医学,将未穿衣服且昏睡不醒的被害人拖至门外的走道,应当预料到史某会因低温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那么最后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其理由在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结果上看,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在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两点。
1、从主观认识来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但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明知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希望且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
2、从主观意志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排斥的心态,主观希望与客观结果并不一致。
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地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主客观结果一致,这也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本案的张某虽然将史某拖至室外楼道,且史某未穿衣服,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但张某与史某初次见面,之前并无矛盾过节,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剥夺施某生命的动机。
同时,张某将衣物、手机等私人物品放置于史某身边,主观上认为史某在居民楼的楼道内,不至于出现死亡后果。
由于张某实施行为时,轻信史某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施某死亡,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也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故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毕竟没有上升到犯罪层面。因此,原本张某招嫖事件败露,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但却因其奇葩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不免令人瞠目。
25岁男子张某趁妻子回娘家时,通过交友平台中“附近的人”,添加了保洁员阿姨史某为好友。两人聊天后不久,张某便提出荒唐要求,表示愿意支付600元,让史某来家中打扫卫生并与其发生关系。不料,对于张某的随口一问,史某竟答应下来。
第二天,史某如约而至,三下五除二打扫完卫生后,张某转账支付600元。为了助兴,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小酌几杯,没想到均不胜酒力,昏睡了过去。
从醉酒中醒来后的张某发现,史某竟一丝不挂醉躺在客厅的地板上,而自己因醉酒昏睡,未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已被拉黑。
由于担心自己的丑事被妻子发现,心急慌忙的张某直接把没穿衣服的史某拖至屋外楼道内,并把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其身边,骑着电动车便去了丈母娘家。
第二天早上,史某被邻居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行政违法角度来说,根据鉴定结果表明,被害人施某的身体擦伤及头部伤口是碰撞台阶导致,均非致命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史某曾经发生过关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但在主观上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包括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给付费用,但已经交易完成的,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张某与史某在聊天中,已就打扫费用和嫖资谈拢价格,并在史某来到张某住处打扫房间之后支付费用600元,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较轻,比如初次违法,根据行为人的态度,也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角度来说,被害人史某的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理由在于事发当晚气温为零下1.4度左右,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死亡的原因是低温冻死,因出血和醉酒现象,加速了死亡进程。
而本案被告张某本身专业为临床医学,将未穿衣服且昏睡不醒的被害人拖至门外的走道,应当预料到史某会因低温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那么最后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其理由在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结果上看,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在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两点。
1、从主观认识来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但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明知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希望且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
2、从主观意志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排斥的心态,主观希望与客观结果并不一致。
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地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主客观结果一致,这也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本案的张某虽然将史某拖至室外楼道,且史某未穿衣服,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但张某与史某初次见面,之前并无矛盾过节,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剥夺施某生命的动机。
同时,张某将衣物、手机等私人物品放置于史某身边,主观上认为史某在居民楼的楼道内,不至于出现死亡后果。
由于张某实施行为时,轻信史某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施某死亡,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也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故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毕竟没有上升到犯罪层面。因此,原本张某招嫖事件败露,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但却因其奇葩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不免令人瞠目。#定格#
第二天,史某如约而至,三下五除二打扫完卫生后,张某转账支付600元。为了助兴,两人在发生关系前小酌几杯,没想到均不胜酒力,昏睡了过去。
从醉酒中醒来后的张某发现,史某竟一丝不挂醉躺在客厅的地板上,而自己因醉酒昏睡,未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已被拉黑。
由于担心自己的丑事被妻子发现,心急慌忙的张某直接把没穿衣服的史某拖至屋外楼道内,并把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其身边,骑着电动车便去了丈母娘家。
第二天早上,史某被邻居发现,已无生命体征。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从行政违法角度来说,根据鉴定结果表明,被害人施某的身体擦伤及头部伤口是碰撞台阶导致,均非致命伤,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史某曾经发生过关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但在主观上行为主体之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包括已经着手实施,尚未给付费用,但已经交易完成的,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张某与史某在聊天中,已就打扫费用和嫖资谈拢价格,并在史某来到张某住处打扫房间之后支付费用600元,行为显然已经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较轻,比如初次违法,根据行为人的态度,也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法角度来说,被害人史某的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理由在于事发当晚气温为零下1.4度左右,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死亡的原因是低温冻死,因出血和醉酒现象,加速了死亡进程。
而本案被告张某本身专业为临床医学,将未穿衣服且昏睡不醒的被害人拖至门外的走道,应当预料到史某会因低温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那么最后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其理由在于,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结果上看,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在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存在显著区别,主要包括两点。
1、从主观认识来讲,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但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明知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希望且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
2、从主观意志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排斥的心态,主观希望与客观结果并不一致。
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积极地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主客观结果一致,这也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本案的张某虽然将史某拖至室外楼道,且史某未穿衣服,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但张某与史某初次见面,之前并无矛盾过节,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剥夺施某生命的动机。
同时,张某将衣物、手机等私人物品放置于史某身边,主观上认为史某在居民楼的楼道内,不至于出现死亡后果。
由于张某实施行为时,轻信史某的死亡结果可以避免,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导致施某死亡,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也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故此,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国嫖娼属于违法行为,毕竟没有上升到犯罪层面。因此,原本张某招嫖事件败露,最多只是治安处罚,但却因其奇葩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如此严重后果,不免令人瞠目。#定格#
韩国浦项制铁前会长崔正友、卸任后2年年薪10亿韩元
韩媒报道,上月卸任的前浦项制铁集团总裁崔正友(67岁)在韩国国内顶级休闲公寓(提供酒店水平服务的综合设施)设置了个人办公室,押金至少为3亿-5亿韩元(人民币约158.1万-263.5万元),月租为2000万韩元(人民币约10.54万元)左右。
除了该办公室外,包括车辆、司机在内,崔正友还领取了至少2年的原本在会长时期领取的10亿韩元以上的年薪。有人指出,崔正友在现任时也许“自行决定”了卸任后会享受的各种特惠待遇。还有人批评“没有主人的国民企业”——浦项制铁给了前任会长过分的礼遇。
2018年7月就任浦项制铁集团总裁的崔正友担任了近6年的职务,4月17日辞职。浦项制铁集团让崔正友担任常任顾问,还提供车辆、司机、办公室等。此前卸任的POSCO会长主要在首尔江南区三成洞的贸易中心设立办公室,距离首尔浦项制铁中心1公里左右。
浦项制铁集团表示:“在常任顾问崔正友卸任当时,他的办公室因为贸易中心里的租赁空间不足,所以一直在寻找可以长期签约的办公室”。
卸任后至少领取了2年的会长时期的年薪,崔正友可能至少领取了2年的会长时期的年薪,还使用法人卡。除去年的奖金外,崔正友的薪资为10.37亿韩元(人民币约546.5万元)。浦项制铁前任会长通常在担任2年的常任顾问后,再担任1年的非常任顾问。
浦项制铁集团解释称:“综合考虑现任时的责任和作用、经营条件等,每年都会制定顾问任期。我们按照与前任常任顾问相同的标准支付了报酬。”
财界相关人士表示:“浦项制铁创业初期,首席执行官们从无到有,把浦项制铁培养成了国民企业。没有多少国民会接受专业经理人卸任后取得过多的优惠。”POSCO创始人、已故朴泰俊会长生前没有持有任何POSCO的股份。
韩媒报道,上月卸任的前浦项制铁集团总裁崔正友(67岁)在韩国国内顶级休闲公寓(提供酒店水平服务的综合设施)设置了个人办公室,押金至少为3亿-5亿韩元(人民币约158.1万-263.5万元),月租为2000万韩元(人民币约10.54万元)左右。
除了该办公室外,包括车辆、司机在内,崔正友还领取了至少2年的原本在会长时期领取的10亿韩元以上的年薪。有人指出,崔正友在现任时也许“自行决定”了卸任后会享受的各种特惠待遇。还有人批评“没有主人的国民企业”——浦项制铁给了前任会长过分的礼遇。
2018年7月就任浦项制铁集团总裁的崔正友担任了近6年的职务,4月17日辞职。浦项制铁集团让崔正友担任常任顾问,还提供车辆、司机、办公室等。此前卸任的POSCO会长主要在首尔江南区三成洞的贸易中心设立办公室,距离首尔浦项制铁中心1公里左右。
浦项制铁集团表示:“在常任顾问崔正友卸任当时,他的办公室因为贸易中心里的租赁空间不足,所以一直在寻找可以长期签约的办公室”。
卸任后至少领取了2年的会长时期的年薪,崔正友可能至少领取了2年的会长时期的年薪,还使用法人卡。除去年的奖金外,崔正友的薪资为10.37亿韩元(人民币约546.5万元)。浦项制铁前任会长通常在担任2年的常任顾问后,再担任1年的非常任顾问。
浦项制铁集团解释称:“综合考虑现任时的责任和作用、经营条件等,每年都会制定顾问任期。我们按照与前任常任顾问相同的标准支付了报酬。”
财界相关人士表示:“浦项制铁创业初期,首席执行官们从无到有,把浦项制铁培养成了国民企业。没有多少国民会接受专业经理人卸任后取得过多的优惠。”POSCO创始人、已故朴泰俊会长生前没有持有任何POSCO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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