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一大妈捡到一部手机,因拒绝归还被民警双手扭至其背后铐上手铐带上警车。事发10个小时后,大妈声称受伤住院,要求派出所赔偿,在医院待了1年半,期间多次与派出所协商赔偿未果,将派出所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多前,党大妈和丈夫遛弯时,捡到了一部手机。随后不久,失主与党大妈夫妻取得联系。
党大妈夫妻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酬金,失主表示可以,等见面后详谈。
党大妈夫妻也没有多想,便前往双方约定好的地点。结果,等见到失主后,却因酬谢费难以达成一致与失主发生争执。
争执中,党大妈的丈夫报了警。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在了解情况后,便劝党大妈先把手机归还给失主。多次劝党大妈后,见党大妈仍不愿意归还手机且“情绪激动”,便让党大妈前往派出所处理,遭拒后,将大妈双手扭至其背后铐上手铐带上警车,带离现场后解除控制。
事发后大概10余小时,党大妈声称被民警弄伤,住院。而这一住就是1年半,直至去年3月份才出院。
期间,当地派出所数次去探望党大妈,与党大妈进行协商,但是因党大妈索要赔偿过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于是,党大妈在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为违法。
面对党大妈的控诉,派出所觉得很冤,认为:
第一、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党大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第二、之所以对党大妈使用手铐是因为党大妈拒不归还手机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且对民警多次进行语言及肢体的挑衅,经劝告拒不纠正。
认为在对党大妈口头传唤遭拒后,采用手铐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处警民警使用手铐的时间与党大妈就医的时间中间相隔11个小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党大妈受伤与执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
1、党大妈捡到别人手机该不该归还?归还时能不能索要报酬?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党大妈捡到他人手机,依法应当返还义务,但是如果在归还手机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比如保管费、交通费等,依法可以要求失主支付。
2、党大妈因酬谢费与失主难以达成一致,拒不归还手机,民警可以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党大妈夫妻二人因手机归还酬谢费事宜与失主发生争吵,仅属于民事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以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派出所提交了执法视频,证明党大妈当时比较激动且不愿意返还手机的事实。但是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情绪激动状态下可能发生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法院还发现,派出所也没有按照上诉规定在事后及时补办了审批手续,因而认定派出所对党大妈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3、党大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派出所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查明直至去年3月份党大妈才出院,起诉是在其出院后两个月,法院认为,党大妈在住院期间,曾与派出所多次协商未果,基于自身可期待的信赖利益,诉讼时效应从出院之日起计算,并未超期。
而至于赔偿问题,党大妈只是要求确认派出所的强制行为违法,并未主张赔偿,故此法院认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故此,基于以上种种支持了党大妈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派出所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
据悉,2年多前,党大妈和丈夫遛弯时,捡到了一部手机。随后不久,失主与党大妈夫妻取得联系。
党大妈夫妻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酬金,失主表示可以,等见面后详谈。
党大妈夫妻也没有多想,便前往双方约定好的地点。结果,等见到失主后,却因酬谢费难以达成一致与失主发生争执。
争执中,党大妈的丈夫报了警。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在了解情况后,便劝党大妈先把手机归还给失主。多次劝党大妈后,见党大妈仍不愿意归还手机且“情绪激动”,便让党大妈前往派出所处理,遭拒后,将大妈双手扭至其背后铐上手铐带上警车,带离现场后解除控制。
事发后大概10余小时,党大妈声称被民警弄伤,住院。而这一住就是1年半,直至去年3月份才出院。
期间,当地派出所数次去探望党大妈,与党大妈进行协商,但是因党大妈索要赔偿过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于是,党大妈在出院后便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为违法。
面对党大妈的控诉,派出所觉得很冤,认为:
第一、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党大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第二、之所以对党大妈使用手铐是因为党大妈拒不归还手机且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且对民警多次进行语言及肢体的挑衅,经劝告拒不纠正。
认为在对党大妈口头传唤遭拒后,采用手铐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处警民警使用手铐的时间与党大妈就医的时间中间相隔11个小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党大妈受伤与执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怎么判?
1、党大妈捡到别人手机该不该归还?归还时能不能索要报酬?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到本案,党大妈捡到他人手机,依法应当返还义务,但是如果在归还手机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比如保管费、交通费等,依法可以要求失主支付。
2、党大妈因酬谢费与失主难以达成一致,拒不归还手机,民警可以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党大妈夫妻二人因手机归还酬谢费事宜与失主发生争吵,仅属于民事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以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为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派出所提交了执法视频,证明党大妈当时比较激动且不愿意返还手机的事实。但是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情绪激动状态下可能发生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法院还发现,派出所也没有按照上诉规定在事后及时补办了审批手续,因而认定派出所对党大妈使用手铐进行约束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3、党大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派出所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查明直至去年3月份党大妈才出院,起诉是在其出院后两个月,法院认为,党大妈在住院期间,曾与派出所多次协商未果,基于自身可期待的信赖利益,诉讼时效应从出院之日起计算,并未超期。
而至于赔偿问题,党大妈只是要求确认派出所的强制行为违法,并未主张赔偿,故此法院认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故此,基于以上种种支持了党大妈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派出所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
【青海首家警企服务站启用】日前,青海省公安厅制定《警企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以“1(经侦)+1(属地派出所)+X(其他警种部门)”的工作模式,在企业密集的开发园区、工业区、商贸区、大型重点企业等部位建设并实体化运行警企服务站。4月15日,青海省首家警企服务站——西宁市城西区警企服务站正式启用。
西宁市城西区警企服务站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经侦大队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律所、税务为成员单位,通过搭建“经侦+市场监管+税务+银行+律所”运行模式,秉持服务企业、护航发展的宗旨,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防范经济犯罪预警、法律咨询、政策宣讲等服务。
据介绍,青海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将持续推动建设警企服务站,完善常态化涉企违法犯罪风险发现和协同响应机制,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违法犯罪风险会商监测,及时预警响应,对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件做到重拳出击,快立、快侦、快破,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到一站式、零距离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涉企违法犯罪治理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警、事中监管转变。同时,进一步完善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研判打击等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更好地了解企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经济犯罪防范培训和教育宣传,及时向企业发布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循序渐进推动警企合作取得实效。
西宁市城西区警企服务站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经侦大队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律所、税务为成员单位,通过搭建“经侦+市场监管+税务+银行+律所”运行模式,秉持服务企业、护航发展的宗旨,全方位、多角度为企业提供防范经济犯罪预警、法律咨询、政策宣讲等服务。
据介绍,青海省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将持续推动建设警企服务站,完善常态化涉企违法犯罪风险发现和协同响应机制,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定期对企业违法犯罪风险会商监测,及时预警响应,对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件做到重拳出击,快立、快侦、快破,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到一站式、零距离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涉企违法犯罪治理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警、事中监管转变。同时,进一步完善情况互通、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研判打击等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更好地了解企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提供经济犯罪防范培训和教育宣传,及时向企业发布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循序渐进推动警企合作取得实效。
《诉源治理新路径 化解纠纷见实效》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发频发、事故处理周期较长等问题,城西法院积极探索道交纠纷诉源治理的新举措,3月20日与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共同成立“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成立以来,双方深化在矛盾源头预防、诉调对接、法治宣传方面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过滤器”作用,累计诉前成功调解道交纠纷47件,所有案件当场履行完毕,道交纠纷实质性化解效果显著,新收道交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4%。
“交警+调解员” 筑牢诉源治理第一道防线图片
一起聋哑大学生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让五大队的交警们犯了难。2024年3月,在城西区某路段,聋哑大学生驾驶电动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经认定学生与行人负同等责任,但是事故造成聋哑学生伤势较重、行人伤势较轻,双方对事故责任大小以及赔偿事宜均有较大争议。为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五大队的交警与城西法院的特邀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的理由进行详细解答,调解员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最终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认可事故责任的认定并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19岁的高三学生白某驾驶父亲车辆违规行驶与一辆载有四名乘客的出租车相撞,导致一名乘客轻微受伤,但是白某无收入来源,其父母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一时让纠纷处理陷入僵局。考虑到白某即将高考,如果让当事人诉诸法院,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可能会影响学生的高考。调解员和五大队的交警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白某的父母赔偿各项损失4200元,钱款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交警+法官”开启道交纠纷审理“快速通道”
自“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成立以来,城西法院与交警五大队进一步深化在信息互通共享、道交纠纷诉前调解一体化平台的协作。为解决部分当事人在诉后失联,缩短道交案件的审理周期,对诉前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的道交纠纷,交警五大队前置完成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法院查询涉案当事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助力提升审判效率,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对于因人身、财产损失无法确定,需要评估鉴定的道交纠纷,共同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以“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努力实现道交纠纷及时化解。对于出租车、网络预约车停运损失赔偿等高发案件,城西法院建立示范审理机制,统一类案赔付标准,帮助当事人对索赔建立合理预期,促成和解,努力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片”的效果,有效减少因该类案件对道交纠纷成讼率的影响。
工作站“变身”巡回法庭 助力道交纠纷诉源治理
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成立以来,城西法院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思路,以“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与“巡回法庭”相结合的模式,将司法审判与普法宣传集于一体,统筹汇聚解纷资源,推进矛盾纠纷就地调处、就地化解。4月19日上午,立案庭速裁审判团队在“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巡回审理了一起道交纠纷案件,交警和调解员参与了庭审旁听。巡回法庭移动的是国徽,不变的是“如我在诉”的司法情怀。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争议焦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一改往日针锋相对的态度,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庭支付了赔偿款,案结事了,达到了就地解决纠纷和现场释法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城西区人民法院将紧扣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联动各方深化矛盾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方面的协作,以建立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诉源治理工作站”为抓手,充分发挥工作站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前沿阵地作用,以更高站位深化对诉源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更新的理念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以更实举措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平安西区、平安西宁建设添砖加瓦。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发频发、事故处理周期较长等问题,城西法院积极探索道交纠纷诉源治理的新举措,3月20日与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共同成立“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工作站成立以来,双方深化在矛盾源头预防、诉调对接、法治宣传方面的联动协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过滤器”作用,累计诉前成功调解道交纠纷47件,所有案件当场履行完毕,道交纠纷实质性化解效果显著,新收道交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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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变身”巡回法庭 助力道交纠纷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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