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拌豆腐什锦
[插图]
原料:豆腐、绿豆芽、猪瘦肉、青椒各100克,西红柿150克,鸡蛋1个,蒜末、葱花各10克,姜丝5克
调料:盐3克,花椒5克,白糖、香油、油各10克,湿粉适量
做法:1.豆腐放入开水锅中,加盐煮2分钟,捞出后切成1厘米厚的片,排在盘中。鸡蛋打散,加点盐下锅摊成蛋皮后切丝。
2.西红柿用热水烫熟后去皮,切成片,用白糖渍匀。青椒切成丝,在开水中稍烫后,捞出加少许盐拌匀。
3.绿豆芽在开水锅中氽1分钟捞出,加少许香油和盐拌匀。猪瘦肉煮熟后切成丝,加香油、盐拌匀。
4.将鸡蛋丝、西红柿片、青椒丝、绿豆芽、瘦肉丝分别摆于盘子的周围。
5.将锅烧热,下油烧到六成热,下花椒炸煳后捞出,再下葱花、姜丝、蒜末、适量水,用少许湿粉勾芡后,淋在豆腐上即成。
养生心得:这道菜能生津止渴、健脾清暑、解毒化湿。
[插图]
原料:豆腐、绿豆芽、猪瘦肉、青椒各100克,西红柿150克,鸡蛋1个,蒜末、葱花各10克,姜丝5克
调料:盐3克,花椒5克,白糖、香油、油各10克,湿粉适量
做法:1.豆腐放入开水锅中,加盐煮2分钟,捞出后切成1厘米厚的片,排在盘中。鸡蛋打散,加点盐下锅摊成蛋皮后切丝。
2.西红柿用热水烫熟后去皮,切成片,用白糖渍匀。青椒切成丝,在开水中稍烫后,捞出加少许盐拌匀。
3.绿豆芽在开水锅中氽1分钟捞出,加少许香油和盐拌匀。猪瘦肉煮熟后切成丝,加香油、盐拌匀。
4.将鸡蛋丝、西红柿片、青椒丝、绿豆芽、瘦肉丝分别摆于盘子的周围。
5.将锅烧热,下油烧到六成热,下花椒炸煳后捞出,再下葱花、姜丝、蒜末、适量水,用少许湿粉勾芡后,淋在豆腐上即成。
养生心得:这道菜能生津止渴、健脾清暑、解毒化湿。
第二章 增值税业务的财务解析
第一节 增值税业务性态分析
第二节 税负的财务逻辑分解
一、税负分解的理论基础
二、主体税负各要素的实际确定及试算
(一)、进项税额的划分及配比
(二)、按税负计算口径对进项税额的归类
(三)、备存类材料进项税的再划分
(四)、进项税分类可明确的内容
(五)、普通销售成本计税额的确定
(六)、存量抵扣项目成本进项税的确定
(七)、毛利计税额的确定
(八)、主体税负的实际确定
(九)、税负各要素指标的试算平衡
(十)、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在上[例2-1]中存货的耗用是以未超过当期存货的购进为前提,即该例中期内备存类材料采购总成本(H)6,000,000万元;期内备存类材料领用成本(zH)5,500,000万元,在无前期存货或后进先出的假设前提下,本期消耗均为本期购进未动用前期存货。下面以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为例,分析其税负分解各要素的变化情况。
1、全部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例2-2] 依前[例2-1]假设该例中当期未进行任何备存类材料采购,期内备存类材料领用成本(zH)5,500,000万元均为前期存货,该增值税财务管理期无前期留抵税额。因此该例中的常规进项税额仅为期间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和制造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其它内容不变。依该例相关要素作如下计算:
(1)期内应交税金及主体税负:
期内销售税额(X)=7,000,000.00×17%=1,190,000.00
期内进项税额(Y)=50,000.00+50,000.00=100,000.00
期内应交税金CR=1,190,000.00-100,000.00=1,090,000.00
主体税负CR/S=1,090,000.00/7,000,000.00=15.571429%
(2)相关内容的计算:
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cr)=50,000/6,500,000×100%=0.7692%
产品存量进项税额(b)=(V-T)×cr=(6,500,000-6,000,000)×0.7692%=3,846
已销成本计税(c)=T(1-cr/q)q=6,000,000(1-0.7692%/17%)17%=973,847.96
(3)期内税负各要素计算: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a/S=50,000/7,000,000×100%=0.7143%
存量抵扣销售比=b/S=3,846/7,000,000=0.05494%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c/S=973,846.15/7,000,000=13.9121%
毛利计算销售比d/S =(S-T)q/S=(7,000,000-6,000,000)×17%/7,000,000=2.4286%
(4)主体税负负平衡的试算
CR/S=d/S+c/S-b/S-a/S
15.571429%=2.4286%+13.9121%-0.05494%-0.7143%
现将[例2-2]的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与前[例2-1]对比进行说明,该两例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对比如下表2-5“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对比表”。
表2-5(见图片)
两例中的毛利计算税销售比和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因销售收入、销售毛利、期间费用抵扣税额未变,因此该两指标未变。
[例2-2]中因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额仅为制造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与制造总成本6,500,000万元,形成较低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0.7692%,按该抵扣含量标记计算了存余的制造成本(产成品或在产品)(6,500,000-6,000,000)500,000万元的存量进项税及其存量抵扣销售比,远低于[例2-1]该要素水平。
[例2-2]因动用前期存货投入制造,除制造即耗进项税抵扣外存货的投入均为无抵扣消耗,进而使收入去掉毛利的已销成本,变成了除制造即耗进项税抵扣外的无抵扣销售成本,促成较高税负。
2、部分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例2-3] 依前[例2-1]假设该例中外购业务6,000,000万元不变,生产领用了备存类制造材料7,500,000万元,即超过期内采购动用前期存货1,500,000万元。假设期内制造总成本8,500,000万元全部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形成销售额10,000,000万元。依该例相关要素作如下计算:
(1)期内应交税金及主体税负:
期内销售税额(X)=10,000,000×17%=1,700,000
期内进项税额(Y):900,000.00
期内应交税金CR=1,700,000-900,000=800,000
主体税负CR/S=800,000/10,000,000=8%
(2)相关内容的计算:
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cr)
=(800,000/6,000,000×7,500,000+50,000)/8,500,000
=12.3529%
材料存量进项税额(bc)= (6,000,000-7,500,000)×13.33%=-200,000
因产成品无库存,则该材料存量进项税额即为全部存量进项税额b=-200,000。
已销成本计税(d)=T(1-cr/q)q=8,500,000(1-12.3529%/17%)17%=395,000
(3)期内税负各要素计算: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a/S=50,000/10,000,000×100%=0.5%
存量抵扣销售比=b/S=-200,000/10,000,000=-2%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c/S=395,000/10,000,000=3.95%
毛利计算销售比d/S =(S-T)q/S=(10,000,000-8,500,000)(17%/10,000,000=2.55%
(4)主体税负负平衡的试算
CR/S=d/S+c/S-b/S-a/S
主体税负8%=2.55%+3.95%-(-2%)-0.5%
本例中领用材料7,500,000万元, 超过采购成本1,500,000万元(7,500,000-6,000,000)。在上述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的计算中,仍将该超过的部分按实际采购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计算应配比的进项税额,即:
800,000/6,000,000×1,500,000=200,000万元
以该多计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在接下来已销成本计税的计算中将形成少计税额200,000万元。
本例中存量抵扣项目税额为-200,000万元,在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以期内购进为标准的无抵扣销售的计税金额,成为销售成本计税中少计税额的补充。
三、税负各要素指标的基本评价
在增值税业务的财务控制中,应建立本企业基期或前期指标的信息系统,以此形成税负及其各分解指标可比较的基准值,将企业财务审查期各指标的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企业增值税业务本期产生的变化,初步判断可能存在问题的基本业务范围以及大致的增值税金额,进而为增值税业务的财务控制确定基本方向。
(一)、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的评价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可正比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期间费用中抵扣项目的消耗程度。将企业该一指标实际值(以#a/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a/S表示)进行对比如果明显偏低,则可以怀疑在耗用于期间费用的外购业务中,存在税款债权转为成本造成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a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实际值#a/S)/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aS=销售收入S×(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实际值#a/S)
(二)、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的评价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可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已销产品成本中非抵扣项目消耗的程度。将该指标实际值(以#c/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c/S表示)进行比较如为明显偏高,则怀疑已销产品制造的已耗制造材料外购业务中,存在税款债权转为成本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因此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c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实际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偏差税额cS=销售收入S×(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实际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
(三)、存量抵扣销售比的评价
在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情况下,不论是已销售或已耗用抵扣项目部分,还是期末库存余额的抵扣项目部分,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存量抵扣项目成本及其进项税额,可以反映未实现销售的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提前扣除的水平。“存量税额销售比”则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存量抵扣项目,对已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抵减水平。
将该指标实际值(以#b/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b/S表示)进行对比如为明显偏低,应与已销成本计算销售比偏高具有相同性质,即可能是存量存货外购业务中,存在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因此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b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程度=(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存量抵扣销售比实际值#b/S)/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bS=销售收入S×(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实际存量抵扣销售比#b/S)
(四)、毛利计税销售比的评价
以各产品毛利额之和剩以适用税率与销售收入比,则为毛利税额销售比。该指标直接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销项税额的实现能力。
较高毛利水平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低投入高产出的技术密集水平的提高,或其产品市场价格能力的提升;另一种可能是存在用于计税的价格不实的现象。如果将这一指标实际值(以#d/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 d/S表示)进行比较明显偏高,应进行相应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dS表示)的推算。即:
毛利计税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毛利计税销售比实际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 d/S
毛利计税销售比偏差税额dS=销售收入S×(毛利计税销售比实际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d/S)
(五)、税负各基本要素评价的量化
如上所述主体税负各明细指标的基本评价中,如果存在各指标实际值、基准值偏差较大现象,应将指标的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比较,计算其实际值与基准值之间偏差的具体偏差程度及相应的偏差税额。该部分内容的计算过程中涉及的指标计算关系,以及形成的相关计算数据应建立量化内容,如表2-6“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计算量化表”。
表2-6 (见图片)
税负各基本要素指标评价完成后,应依评价结果对各指标及其偏差税额进行再分解,以实现对财务控制具体内容的确定(详见以后章节内容)。
在表2-2“当期进项税的划分及配比情况计算表”和表2-4“各要素指标形成及试算量化表”基础上,可将其财务逻辑关系延伸、衔接到表2-6“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量化表”的内容。
依上[例2-1]假如各要素基准值分别为:税负2%;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为-1%;存量抵扣销售比为-2%;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为3%;毛利税额销售比为2%。
各指标具体偏差程度的计算为:
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0.7143%-(-1%)=0.2857%
存量抵扣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 -1.8132%-(-2%)=0.1868%
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4.2418%-3%=1.2418%
毛利税额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2.4268%-2%=0.4286%
各指标偏差税额的计算为:
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偏差税额=0.2857%×7,000,000=19,999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0.1868%×7,000,000=13,076
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偏差税额=1.2418%×7,000,000=86,926
毛利税额销售比偏差税额=0.4286%×7,000,000=30,002
偏差税额合计=(4.2429%-2%)×7,000,000=150,003
在[电子计算表2-1]的基础上,衔接“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量化表”的财务逻辑内容,将上述四个基准值变量输入后, 其它各项的生成内容,如下[电子计算表2-3]“税负分解评价过程计算表”。
[电子计算表2-3](见图片)
注:表中黑色背景内容为自动生成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业务性态分析
第二节 税负的财务逻辑分解
一、税负分解的理论基础
二、主体税负各要素的实际确定及试算
(一)、进项税额的划分及配比
(二)、按税负计算口径对进项税额的归类
(三)、备存类材料进项税的再划分
(四)、进项税分类可明确的内容
(五)、普通销售成本计税额的确定
(六)、存量抵扣项目成本进项税的确定
(七)、毛利计税额的确定
(八)、主体税负的实际确定
(九)、税负各要素指标的试算平衡
(十)、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在上[例2-1]中存货的耗用是以未超过当期存货的购进为前提,即该例中期内备存类材料采购总成本(H)6,000,000万元;期内备存类材料领用成本(zH)5,500,000万元,在无前期存货或后进先出的假设前提下,本期消耗均为本期购进未动用前期存货。下面以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为例,分析其税负分解各要素的变化情况。
1、全部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例2-2] 依前[例2-1]假设该例中当期未进行任何备存类材料采购,期内备存类材料领用成本(zH)5,500,000万元均为前期存货,该增值税财务管理期无前期留抵税额。因此该例中的常规进项税额仅为期间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和制造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其它内容不变。依该例相关要素作如下计算:
(1)期内应交税金及主体税负:
期内销售税额(X)=7,000,000.00×17%=1,190,000.00
期内进项税额(Y)=50,000.00+50,000.00=100,000.00
期内应交税金CR=1,190,000.00-100,000.00=1,090,000.00
主体税负CR/S=1,090,000.00/7,000,000.00=15.571429%
(2)相关内容的计算:
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cr)=50,000/6,500,000×100%=0.7692%
产品存量进项税额(b)=(V-T)×cr=(6,500,000-6,000,000)×0.7692%=3,846
已销成本计税(c)=T(1-cr/q)q=6,000,000(1-0.7692%/17%)17%=973,847.96
(3)期内税负各要素计算: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a/S=50,000/7,000,000×100%=0.7143%
存量抵扣销售比=b/S=3,846/7,000,000=0.05494%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c/S=973,846.15/7,000,000=13.9121%
毛利计算销售比d/S =(S-T)q/S=(7,000,000-6,000,000)×17%/7,000,000=2.4286%
(4)主体税负负平衡的试算
CR/S=d/S+c/S-b/S-a/S
15.571429%=2.4286%+13.9121%-0.05494%-0.7143%
现将[例2-2]的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与前[例2-1]对比进行说明,该两例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对比如下表2-5“税负及其要素计算结果对比表”。
表2-5(见图片)
两例中的毛利计算税销售比和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因销售收入、销售毛利、期间费用抵扣税额未变,因此该两指标未变。
[例2-2]中因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额仅为制造即耗进项税额50,000万元,与制造总成本6,500,000万元,形成较低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0.7692%,按该抵扣含量标记计算了存余的制造成本(产成品或在产品)(6,500,000-6,000,000)500,000万元的存量进项税及其存量抵扣销售比,远低于[例2-1]该要素水平。
[例2-2]因动用前期存货投入制造,除制造即耗进项税抵扣外存货的投入均为无抵扣消耗,进而使收入去掉毛利的已销成本,变成了除制造即耗进项税抵扣外的无抵扣销售成本,促成较高税负。
2、部分动用前期存货的产销业务税负分解的举例
[例2-3] 依前[例2-1]假设该例中外购业务6,000,000万元不变,生产领用了备存类制造材料7,500,000万元,即超过期内采购动用前期存货1,500,000万元。假设期内制造总成本8,500,000万元全部完工,并全部对外销售形成销售额10,000,000万元。依该例相关要素作如下计算:
(1)期内应交税金及主体税负:
期内销售税额(X)=10,000,000×17%=1,700,000
期内进项税额(Y):900,000.00
期内应交税金CR=1,700,000-900,000=800,000
主体税负CR/S=800,000/10,000,000=8%
(2)相关内容的计算:
期内制造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cr)
=(800,000/6,000,000×7,500,000+50,000)/8,500,000
=12.3529%
材料存量进项税额(bc)= (6,000,000-7,500,000)×13.33%=-200,000
因产成品无库存,则该材料存量进项税额即为全部存量进项税额b=-200,000。
已销成本计税(d)=T(1-cr/q)q=8,500,000(1-12.3529%/17%)17%=395,000
(3)期内税负各要素计算: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a/S=50,000/10,000,000×100%=0.5%
存量抵扣销售比=b/S=-200,000/10,000,000=-2%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c/S=395,000/10,000,000=3.95%
毛利计算销售比d/S =(S-T)q/S=(10,000,000-8,500,000)(17%/10,000,000=2.55%
(4)主体税负负平衡的试算
CR/S=d/S+c/S-b/S-a/S
主体税负8%=2.55%+3.95%-(-2%)-0.5%
本例中领用材料7,500,000万元, 超过采购成本1,500,000万元(7,500,000-6,000,000)。在上述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的计算中,仍将该超过的部分按实际采购成本的进项税配比率,计算应配比的进项税额,即:
800,000/6,000,000×1,500,000=200,000万元
以该多计的进项税额形成的制造成本进项税配比率,在接下来已销成本计税的计算中将形成少计税额200,000万元。
本例中存量抵扣项目税额为-200,000万元,在此可以将其理解为以期内购进为标准的无抵扣销售的计税金额,成为销售成本计税中少计税额的补充。
三、税负各要素指标的基本评价
在增值税业务的财务控制中,应建立本企业基期或前期指标的信息系统,以此形成税负及其各分解指标可比较的基准值,将企业财务审查期各指标的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企业增值税业务本期产生的变化,初步判断可能存在问题的基本业务范围以及大致的增值税金额,进而为增值税业务的财务控制确定基本方向。
(一)、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的评价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可正比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期间费用中抵扣项目的消耗程度。将企业该一指标实际值(以#a/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a/S表示)进行对比如果明显偏低,则可以怀疑在耗用于期间费用的外购业务中,存在税款债权转为成本造成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a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实际值#a/S)/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aS=销售收入S×(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基准值*a/S -期间费用抵扣销售比实际值#a/S)
(二)、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的评价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可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已销产品成本中非抵扣项目消耗的程度。将该指标实际值(以#c/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c/S表示)进行比较如为明显偏高,则怀疑已销产品制造的已耗制造材料外购业务中,存在税款债权转为成本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因此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c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实际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偏差税额cS=销售收入S×(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实际值#c/S -已销成本计税销售比基准值*c/S)
(三)、存量抵扣销售比的评价
在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情况下,不论是已销售或已耗用抵扣项目部分,还是期末库存余额的抵扣项目部分,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存量抵扣项目成本及其进项税额,可以反映未实现销售的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提前扣除的水平。“存量税额销售比”则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存量抵扣项目,对已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抵减水平。
将该指标实际值(以#b/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b/S表示)进行对比如为明显偏低,应与已销成本计算销售比偏高具有相同性质,即可能是存量存货外购业务中,存在应抵扣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该情况下需要进行非抵扣外购业务的财务控制,因此首先应计算受非抵扣外购业务偏多影响的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bS表示),以此大致确定财务控制的可作为空间。即: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程度=(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存量抵扣销售比实际值#b/S)/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bS=销售收入S×(存量抵扣销售比基准值*b/S -实际存量抵扣销售比#b/S)
(四)、毛利计税销售比的评价
以各产品毛利额之和剩以适用税率与销售收入比,则为毛利税额销售比。该指标直接反映单位销售规模下销项税额的实现能力。
较高毛利水平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低投入高产出的技术密集水平的提高,或其产品市场价格能力的提升;另一种可能是存在用于计税的价格不实的现象。如果将这一指标实际值(以#d/S表示)与其基准值(以* d/S表示)进行比较明显偏高,应进行相应具体偏差程度及偏差税额(以dS表示)的推算。即:
毛利计税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毛利计税销售比实际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 d/S
毛利计税销售比偏差税额dS=销售收入S×(毛利计税销售比实际值#d/S-毛利计税销售比基准值*d/S)
(五)、税负各基本要素评价的量化
如上所述主体税负各明细指标的基本评价中,如果存在各指标实际值、基准值偏差较大现象,应将指标的实际值与基准值进行比较,计算其实际值与基准值之间偏差的具体偏差程度及相应的偏差税额。该部分内容的计算过程中涉及的指标计算关系,以及形成的相关计算数据应建立量化内容,如表2-6“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计算量化表”。
表2-6 (见图片)
税负各基本要素指标评价完成后,应依评价结果对各指标及其偏差税额进行再分解,以实现对财务控制具体内容的确定(详见以后章节内容)。
在表2-2“当期进项税的划分及配比情况计算表”和表2-4“各要素指标形成及试算量化表”基础上,可将其财务逻辑关系延伸、衔接到表2-6“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量化表”的内容。
依上[例2-1]假如各要素基准值分别为:税负2%;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为-1%;存量抵扣销售比为-2%;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为3%;毛利税额销售比为2%。
各指标具体偏差程度的计算为:
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0.7143%-(-1%)=0.2857%
存量抵扣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 -1.8132%-(-2%)=0.1868%
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4.2418%-3%=1.2418%
毛利税额销售比具体偏差程度=2.4268%-2%=0.4286%
各指标偏差税额的计算为:
期间费用税额销售比偏差税额=0.2857%×7,000,000=19,999
存量抵扣销售比偏差税额=0.1868%×7,000,000=13,076
已销成本计算含量销售比偏差税额=1.2418%×7,000,000=86,926
毛利税额销售比偏差税额=0.4286%×7,000,000=30,002
偏差税额合计=(4.2429%-2%)×7,000,000=150,003
在[电子计算表2-1]的基础上,衔接“税负要素指标基本评价量化表”的财务逻辑内容,将上述四个基准值变量输入后, 其它各项的生成内容,如下[电子计算表2-3]“税负分解评价过程计算表”。
[电子计算表2-3](见图片)
注:表中黑色背景内容为自动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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