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死的也要让人赔,还讲不讲道理?”云南楚雄,61岁的唐女士到某酒店泡温泉,并在池子旁的管子处热舞摆拍,不慎滑入池中摔死。家属起诉酒店,索赔898750.14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1岁的唐女士退休后比较热爱生活,平常还喜欢拍拍生活照,然后发到网上。
2021年2月春节期间,其邀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到云南楚雄的某酒店内泡温泉。
事发当日,唐女士泡好澡后,又想着晒晒退休后的幸福生活,就让一起来玩耍的朋友帮忙拍照,自己走到了泡池外面支撑顶棚用的钢管处。
之后,唐女士摆起了各种姿势拍照,拍着拍着兴趣高涨,还围绕着管子,双手或单手扶管跳起了热舞。
突然,意外发生了,因为地面湿滑,唐女士一个没站稳,不慎滑倒在旁边未注水的泡池里,当场昏迷。
后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不过没来得及,因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唐女士其家属认为其死亡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把酒店给告到了法院,索赔898750.14元。
唐某家属的索赔理由是,酒店明知泡池旁边地面湿滑,存在着摔倒的安全隐患,但是却只在几个不显眼的地方贴了几个很小的“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
且未采取铺设防滑地垫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排除危险,安全保障不到位。
酒店感到很无语,驳斥称,首先,唐女士已经60多岁了,生活经验丰富,足以认识到在地面湿滑的地方跳舞存在着风险,就这样还要跳,这次事故完全是自己作出来的,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负责任。
其次,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大家觉得酒店应当对唐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唐女士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方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唐女士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安全必保义务,这个义务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只要酒店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要对场所内的风险首先承担一个排除义务,不能排除的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酒店经营的是温泉洗浴,在泡池旁边必然会出现一个地面比较湿滑的危险区域,这是行业服务的本身特征,任何地方的温泉都会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区域,显然,让酒店方排除风险、保持泡池周边干燥是不可能的。
所以,既然风险由于其特性无法彻底排除,酒店方只要尽到一个提醒的义务,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应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唐女士已61岁,生活经验丰富,对一些基本的风险应有所认知,但她未注意安全,未考虑自身身体、年龄状况,未观察周围情况,实施个人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是成年人,对规避己身风险要承担主要义务,其跳舞拍照均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其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一审法院又指出,酒店明知泡池边沿过道相对容易形成湿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防止入住人员滑倒。
且唐女士拍照过程中,陷入风险时,酒店未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唐女士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称,酒店对唐女士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主动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做出安全提示,且唐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酒店在提供温泉洗浴的过程中,尽到了同行业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酒店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家属经济损失148284元,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酒店无责,判决酒店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对于此案,唐女士家属的思维模式是以“结果推到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我家有人死了、受伤了,对方就肯定存在过错,就需要赔钱。
这种思维模式正是导致很多无理索赔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非常要不得,二审的判决让事情回到了“有错赔偿、无错不赔”的正确轨道上,个人比较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
对此,您怎么看?(网友分享)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61岁的唐女士退休后比较热爱生活,平常还喜欢拍拍生活照,然后发到网上。
2021年2月春节期间,其邀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到云南楚雄的某酒店内泡温泉。
事发当日,唐女士泡好澡后,又想着晒晒退休后的幸福生活,就让一起来玩耍的朋友帮忙拍照,自己走到了泡池外面支撑顶棚用的钢管处。
之后,唐女士摆起了各种姿势拍照,拍着拍着兴趣高涨,还围绕着管子,双手或单手扶管跳起了热舞。
突然,意外发生了,因为地面湿滑,唐女士一个没站稳,不慎滑倒在旁边未注水的泡池里,当场昏迷。
后唐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不过没来得及,因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唐女士其家属认为其死亡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便把酒店给告到了法院,索赔898750.14元。
唐某家属的索赔理由是,酒店明知泡池旁边地面湿滑,存在着摔倒的安全隐患,但是却只在几个不显眼的地方贴了几个很小的“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语。
且未采取铺设防滑地垫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排除危险,安全保障不到位。
酒店感到很无语,驳斥称,首先,唐女士已经60多岁了,生活经验丰富,足以认识到在地面湿滑的地方跳舞存在着风险,就这样还要跳,这次事故完全是自己作出来的,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负责任。
其次,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大家觉得酒店应当对唐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唐女士家属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酒店方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确实对唐女士负有一个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安全必保义务,这个义务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只要酒店方尽到了合理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酒店要对场所内的风险首先承担一个排除义务,不能排除的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酒店经营的是温泉洗浴,在泡池旁边必然会出现一个地面比较湿滑的危险区域,这是行业服务的本身特征,任何地方的温泉都会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区域,显然,让酒店方排除风险、保持泡池周边干燥是不可能的。
所以,既然风险由于其特性无法彻底排除,酒店方只要尽到一个提醒的义务,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酒店已经在泡池周边的过道地面上镶嵌有彩色脚印图案及“小心地滑”字样的瓷砖,应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而唐女士已61岁,生活经验丰富,对一些基本的风险应有所认知,但她未注意安全,未考虑自身身体、年龄状况,未观察周围情况,实施个人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是成年人,对规避己身风险要承担主要义务,其跳舞拍照均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其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但一审法院又指出,酒店明知泡池边沿过道相对容易形成湿滑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防止入住人员滑倒。
且唐女士拍照过程中,陷入风险时,酒店未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承担30%的责任,赔偿唐女士家属30万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称,酒店对唐女士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主动补偿唐女士家属148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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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调动孩子感官,促进触觉发育;可以培养孩子的好奇心,专注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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