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黄雀在后!》里,妈妈为包庇儿子鲨人。
母爱让这个悬而又悬的案件徒增了些许悲凉。
作为底层家长,肖亚珍将全身心都投入到对孩子的培养上,儿子郑晓童在钢琴比赛中摘得桂冠,获得出国留学的机会,一切看似都朝着更加美好的未来发展,可生日夜那场黑恶势力对全家的欺辱却拉开了悲剧的序幕,看到父母被按在地上受辱,孩子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于是再遇追债者,他誓要给对方教训,却无意间直接致人死亡。
母亲得知儿子肇事鲨人的全过程被人拍下,第一反应不是引导孩子明辨是非、承担责任,而是要包庇到底、极力隐瞒。她本以为将肇事车辆推入海中已是万全之举,却没想到还是让人抓住了把柄,孩子即将奔赴光明前程,肖亚珍不能也不允许在此刻出现任何差池,于是与丈夫共同决定鲨人灭口。先是一手策划丈夫的出轨,让周围人误以为他们因此产生嫌隙,再以签订离婚协议作幌,实则暗中约见目击者,将她鲨死现场。在得知重要证物手机已被徐刚偷走后,又拜托丈夫雨夜上门抢夺,并试图将其推下天台,伪装坠楼身亡。
但是,再精密的计划也会有蛛丝马迹的差池,极端举措非但没能带离儿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甚至家破人亡,阴阳两隔。影片结尾,在警局的走廊上母子两人紧紧拥抱、崩溃大哭的画面令人唏嘘,相似的画面,同样的悲伤,好像看见了许多未成年犯罪的影子。误入歧途、懵懂无措的孩子,一味隐瞒、不辨是非的父母,试图举家越过法理的底线换取所谓的未来,但是偷来的幸福根本没有享受的资格,最终只会酿成更大的恶果。
原本这场为爱犯法的包庇本就不该开始,原本在发现儿子过失鲨人的伊始就应该让他独自承担责任,还有,肖亚珍起初就不该将自己的人生全盘押注于孩子的未来,在成为母亲这个角色之前,首先应该成为的,是自己。
母爱让这个悬而又悬的案件徒增了些许悲凉。
作为底层家长,肖亚珍将全身心都投入到对孩子的培养上,儿子郑晓童在钢琴比赛中摘得桂冠,获得出国留学的机会,一切看似都朝着更加美好的未来发展,可生日夜那场黑恶势力对全家的欺辱却拉开了悲剧的序幕,看到父母被按在地上受辱,孩子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于是再遇追债者,他誓要给对方教训,却无意间直接致人死亡。
母亲得知儿子肇事鲨人的全过程被人拍下,第一反应不是引导孩子明辨是非、承担责任,而是要包庇到底、极力隐瞒。她本以为将肇事车辆推入海中已是万全之举,却没想到还是让人抓住了把柄,孩子即将奔赴光明前程,肖亚珍不能也不允许在此刻出现任何差池,于是与丈夫共同决定鲨人灭口。先是一手策划丈夫的出轨,让周围人误以为他们因此产生嫌隙,再以签订离婚协议作幌,实则暗中约见目击者,将她鲨死现场。在得知重要证物手机已被徐刚偷走后,又拜托丈夫雨夜上门抢夺,并试图将其推下天台,伪装坠楼身亡。
但是,再精密的计划也会有蛛丝马迹的差池,极端举措非但没能带离儿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甚至家破人亡,阴阳两隔。影片结尾,在警局的走廊上母子两人紧紧拥抱、崩溃大哭的画面令人唏嘘,相似的画面,同样的悲伤,好像看见了许多未成年犯罪的影子。误入歧途、懵懂无措的孩子,一味隐瞒、不辨是非的父母,试图举家越过法理的底线换取所谓的未来,但是偷来的幸福根本没有享受的资格,最终只会酿成更大的恶果。
原本这场为爱犯法的包庇本就不该开始,原本在发现儿子过失鲨人的伊始就应该让他独自承担责任,还有,肖亚珍起初就不该将自己的人生全盘押注于孩子的未来,在成为母亲这个角色之前,首先应该成为的,是自己。
刑事司法中的“天理、国法、人情”
河南内乡古县衙是目前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它的二堂屏门上的横匾就是“天理、国法、人情”。
山西临汾霍州古衙署有一副对联:“法合理与情,倘能三字兼收,庶无冤狱;清须勤且慎,莫谓一钱不要,便是好官”,更是道尽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作用与功效。
天理是刑事司法的精神
刑事司法应当践行的天理是指刑事审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作为理解立法精神的参照指引,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对照标尺,作为做好裁判说理的检验标准,做到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基本伦理道德,牵动公众神经、戳中社会痛点的案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鲜明立场,不能“和稀泥”,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国法是刑事司法的底线
司法机关要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要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框架、超越法律底线空谈法理情,更不能被“舆论绑架”、搞“道德审判”。对于法律判断和公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上众说纷纭的案件,有定案证据但存在重大疑点瑕疵的案件,必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守法律原则,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情是刑事司法的温度
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与认知。刑事司法要尊重民意、顺乎民情,关注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确保裁判结果合乎民意顺乎民情,有力度更有温度。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在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要严格依法、慎重对待,对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尽量体现政策,让其有机会悔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对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审判中要通盘考量,依法适当倾斜保护、纾困解难,这也是刑事司法讲人情的重要方面。
河南内乡古县衙是目前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它的二堂屏门上的横匾就是“天理、国法、人情”。
山西临汾霍州古衙署有一副对联:“法合理与情,倘能三字兼收,庶无冤狱;清须勤且慎,莫谓一钱不要,便是好官”,更是道尽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作用与功效。
天理是刑事司法的精神
刑事司法应当践行的天理是指刑事审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作为理解立法精神的参照指引,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对照标尺,作为做好裁判说理的检验标准,做到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对于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基本伦理道德,牵动公众神经、戳中社会痛点的案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坚定鲜明立场,不能“和稀泥”,坚决捍卫公平正义。
国法是刑事司法的底线
司法机关要通过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要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框架、超越法律底线空谈法理情,更不能被“舆论绑架”、搞“道德审判”。对于法律判断和公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上众说纷纭的案件,有定案证据但存在重大疑点瑕疵的案件,必须在众声喧哗中保持法治定力,坚守法律原则,守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人情是刑事司法的温度
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与认知。刑事司法要尊重民意、顺乎民情,关注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确保裁判结果合乎民意顺乎民情,有力度更有温度。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在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要严格依法、慎重对待,对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尽量体现政策,让其有机会悔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对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审判中要通盘考量,依法适当倾斜保护、纾困解难,这也是刑事司法讲人情的重要方面。
#商务印书馆新书早知道# 《人权研究(第27卷)》
《人权研究》第27卷包括五部分,分别是“人权基本理论”“数据权利专栏”“权利发展研究”“司法人权研究”“人权实证研究”。这些文章不仅怀有钻研学问的执着热情,还秉持着慎思明辨的冷静见解。其中,既包括对域外人权发展的细致分析,也包括对国内人权发展的持续推进;既有全国各地青年教师对传统人权理论和新兴技术对人权理论挑战等问题的回应,也有来自各大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对部门法中相关人权理论的探讨。
作者简介: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人权研究》执行主编,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司法学、人权法学、网络法学。代表性成果包括《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适当生活水准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
目录:
人权基本理论
人性尊严的价值构造与规范功能 /陈科先
作为基本权利内容的实质合同自由之私法保护——以《民法典》第497条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为例 /黄帅
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市场公权力介入研究 /李雨佳
数据权利专栏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否议——基于主体资格变迁的视角 /瞿灵敏
中国个人数据规制的理念变迁与路径演进 /马康凤
权利发展研究
文本与实践——近代中国的破产人权利保护 /张广芳
构建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于国际人权法与WTO法的双重视角 /安婧婧 张琳
单边人权制裁的合法性审视——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为视角 /姜晨曦
“家”视野下隔代探望权的证立 /闫惠
家庭暴力干预中的特殊群体权利保护 /魏溪泽
司法人权研究
还原主义立场下法官权益保障能力的损耗与提升 /张洪亮
人权实证研究
平等原则与平等权的功能分化——以“同命不同价”文件为例 /邓翔宇
新时代普通高中语文教科书融入人权观念的实证研究 /邱安邦
公私法区分视角下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昝强龙
Abstracts
稿约
《人权研究》第27卷包括五部分,分别是“人权基本理论”“数据权利专栏”“权利发展研究”“司法人权研究”“人权实证研究”。这些文章不仅怀有钻研学问的执着热情,还秉持着慎思明辨的冷静见解。其中,既包括对域外人权发展的细致分析,也包括对国内人权发展的持续推进;既有全国各地青年教师对传统人权理论和新兴技术对人权理论挑战等问题的回应,也有来自各大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对部门法中相关人权理论的探讨。
作者简介: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人权研究》执行主编,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司法学、人权法学、网络法学。代表性成果包括《法律内在逻辑的基调演变》(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适当生活水准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
目录:
人权基本理论
人性尊严的价值构造与规范功能 /陈科先
作为基本权利内容的实质合同自由之私法保护——以《民法典》第497条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为例 /黄帅
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市场公权力介入研究 /李雨佳
数据权利专栏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否议——基于主体资格变迁的视角 /瞿灵敏
中国个人数据规制的理念变迁与路径演进 /马康凤
权利发展研究
文本与实践——近代中国的破产人权利保护 /张广芳
构建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基于国际人权法与WTO法的双重视角 /安婧婧 张琳
单边人权制裁的合法性审视——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为视角 /姜晨曦
“家”视野下隔代探望权的证立 /闫惠
家庭暴力干预中的特殊群体权利保护 /魏溪泽
司法人权研究
还原主义立场下法官权益保障能力的损耗与提升 /张洪亮
人权实证研究
平等原则与平等权的功能分化——以“同命不同价”文件为例 /邓翔宇
新时代普通高中语文教科书融入人权观念的实证研究 /邱安邦
公私法区分视角下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昝强龙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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