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虐猫处罚需设定处理机制#【虐猫者再次被刷,惩罚能否有边界?】4月8日,兰州大学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在官网公布202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拟录取名单。网传“虐猫考生”徐某某不在拟录取名单中,公示信息显示,徐某某复试笔试成绩为75分,复试面试成绩为56.17分。思政考核一栏显示,徐某某复试面试不合格。此前徐某某同样在复试阶段被南京大学刷掉,前后两次被刷,原因似乎并无差别,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类似的结果,舆论在此期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徐某某南京大学复试被刷,此阶段其刚出现在民众视野,可谓正是舆情激愤之时。徐某某进入兰州大学的调剂拟录取名单,不少网友涌进该校官方微博施压,希望学校慎重考虑,“不能录用品行恶劣学生”。这个阶段舆论对徐某某的压力稍微有所缓解,但仍有不少网友继续施压,以实际行动穷追到底。考虑到近来针对徐某某的批评异常汹涌,高校显然受到不小的压力,选择放弃录取徐某某,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这个时候的舆论其实悄然发生了变化,起码不再像此前那样一边倒。
再次被刷呈现出“不给人活路”的观感,难免让人产生一种同情心理。而抛开情绪面,理性地说很多人也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尽管徐某某的行为让人愤怒,但在求学路上一再因此受挫,似乎也“罪不至此”——在一个文明社会,针对一个错误的行为,惩罚的力度应该有多大?持续的时间应该是多久?终点在哪里?犯罪的人在接受惩罚后,社会尚且会鼓励其“浪子回头,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一个有过虐猫前科的人,难道就要一直承受“社会性死亡”?
针对虐猫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很多个案的处理也不尽相同。那些对徐某某不依不饶的人,他们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于,徐某某的行为被曝光时,他已经从东南大学本科毕业,当时主要的惩罚来自警方,具体来说就是批评教育,让家长加强管教。这样的惩罚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显得有些轻飘,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不相称。所以,在他们看来,现在他在考研路上反复被刷,也算是迟来的惩罚,理所当然。
无论对于公安机关还是高校,面对“虐猫”这样的行为,处理的时候可能会很棘手。尤其是高校,处理可能主要取决于舆情态势。近年发生的“虐猫”行为,不少个案处理越来越严厉,主要也是基于舆论的反馈。而徐某某这个案例有些特殊,如果他当时没有毕业,而且东南大学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理,相信今天就不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风波。
徐某某面临麻烦,接下来只要在求学、就业过程中出现公示信息,可能都会有网友前来施压。尽管声浪不会一直那么大,但站在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角度,有了这两所高校带头,录用他的时候恐怕都会很谨慎。没有处罚不合适,而如今靠舆论施压带来的处罚却显得过重而且持续时间可能会很长。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舆论又容易情绪化,只有等待时间的洗礼,外界逐渐转移注意力,影响才可能慢慢消退。但对于徐某某来说,代价完全是不可预测的。
这样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对于类似“虐猫”这样有违社会文明的行为,需要一套相应的处理机制,而且要强调某种刚性。否则,单靠公共舆论“替天行道”,难免陷入某种混乱,既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对于肇事者也不尽公平。(南方都市报)
徐某某南京大学复试被刷,此阶段其刚出现在民众视野,可谓正是舆情激愤之时。徐某某进入兰州大学的调剂拟录取名单,不少网友涌进该校官方微博施压,希望学校慎重考虑,“不能录用品行恶劣学生”。这个阶段舆论对徐某某的压力稍微有所缓解,但仍有不少网友继续施压,以实际行动穷追到底。考虑到近来针对徐某某的批评异常汹涌,高校显然受到不小的压力,选择放弃录取徐某某,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这个时候的舆论其实悄然发生了变化,起码不再像此前那样一边倒。
再次被刷呈现出“不给人活路”的观感,难免让人产生一种同情心理。而抛开情绪面,理性地说很多人也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尽管徐某某的行为让人愤怒,但在求学路上一再因此受挫,似乎也“罪不至此”——在一个文明社会,针对一个错误的行为,惩罚的力度应该有多大?持续的时间应该是多久?终点在哪里?犯罪的人在接受惩罚后,社会尚且会鼓励其“浪子回头,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一个有过虐猫前科的人,难道就要一直承受“社会性死亡”?
针对虐猫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很多个案的处理也不尽相同。那些对徐某某不依不饶的人,他们的一个重要依据在于,徐某某的行为被曝光时,他已经从东南大学本科毕业,当时主要的惩罚来自警方,具体来说就是批评教育,让家长加强管教。这样的惩罚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显得有些轻飘,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不相称。所以,在他们看来,现在他在考研路上反复被刷,也算是迟来的惩罚,理所当然。
无论对于公安机关还是高校,面对“虐猫”这样的行为,处理的时候可能会很棘手。尤其是高校,处理可能主要取决于舆情态势。近年发生的“虐猫”行为,不少个案处理越来越严厉,主要也是基于舆论的反馈。而徐某某这个案例有些特殊,如果他当时没有毕业,而且东南大学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理,相信今天就不会引发如此大的舆论风波。
徐某某面临麻烦,接下来只要在求学、就业过程中出现公示信息,可能都会有网友前来施压。尽管声浪不会一直那么大,但站在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角度,有了这两所高校带头,录用他的时候恐怕都会很谨慎。没有处罚不合适,而如今靠舆论施压带来的处罚却显得过重而且持续时间可能会很长。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舆论又容易情绪化,只有等待时间的洗礼,外界逐渐转移注意力,影响才可能慢慢消退。但对于徐某某来说,代价完全是不可预测的。
这样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对于类似“虐猫”这样有违社会文明的行为,需要一套相应的处理机制,而且要强调某种刚性。否则,单靠公共舆论“替天行道”,难免陷入某种混乱,既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对于肇事者也不尽公平。(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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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的常识》一书实用性极强。全书分为10大主题,针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88个令家长头疼的问题,给与了全面且实用的建议。
事业能再创巅峰,但对孩子的教育不可逆转。
剑桥知名儿童教育专家的家教指南,助你应对育儿压力。
作者苏珊•伊莎克丝在《牛津国家传记大辞典》中被描述为20世纪对英国教育影响最大的人。她大部分时间都在努力理解和创造最合适的方式,让成年人帮助孩子在情感和认知上成长。
本书内容来自作者以乌苏拉•怀斯的笔名在《育婴世界》杂志中收到的来信和回复,在此基础上严选、集结而成,真实地再现了日常生活中父母和孩子的真实模样,以及他们的日常关系和存在的问题,比起刻板生硬地罗列建议,这种方式更生动,也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读者很容易有代入感,也更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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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珊•伊莎克丝在《牛津国家传记大辞典》中被描述为20世纪对英国教育影响最大的人。她大部分时间都在努力理解和创造最合适的方式,让成年人帮助孩子在情感和认知上成长。
本书内容来自作者以乌苏拉•怀斯的笔名在《育婴世界》杂志中收到的来信和回复,在此基础上严选、集结而成,真实地再现了日常生活中父母和孩子的真实模样,以及他们的日常关系和存在的问题,比起刻板生硬地罗列建议,这种方式更生动,也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读者很容易有代入感,也更能发挥作用。
#当事人为留守儿童学校和家长能被追责吗#【杀人埋尸的3名未成年人,最高可以判什么刑?】#媒体评邯郸初中生遇害案进展# 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今天上午,检察机关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邯郸案3人将面临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罚#
案件发生之后,舆论除了关注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追究刑责之外,同样也在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行政体系,如何防止悲剧重演?记者曾在当时专访了长期深耕于未成年犯罪预防与少年司法领域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
以年龄作为分水岭,合理吗?
问:你怎么评价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规制模式?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行为的发生吗?还需要如何完善?
苏明月: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从形式上看,相关实体规范较为零散,总体上依附于成人立法与司法体系,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实质上看,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在行政和司法两个体系中进行处理,两者之间泾渭分明,缺乏必要的衔接。我更主张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击的思维桎梏,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少年司法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由少年司法进行分流,特别严重的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判处监禁刑后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间阶段留在少年司法进行审理处分,可以判处到少年院或少年矫治院,既能约束其自由,又配备心理师等,期限是相对不定期的,根据科学评估结果,才可能转出恢复自由。总之,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表现出其处遇或处分上的多样性与弹性。针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特别严重的就要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惩处。
学校和家长可以被追责吗?
问: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有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家长也都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说,有据可依吗?
苏明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都谈到了各方面不同的责任,并规定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重新犯罪三个层次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比如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加强管理,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如果校内出现欺凌问题,学校也要采取训导等管理教育措施。以山西大同两名9岁小学生对同寝室10岁的室友殴打欺凌案为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两个欺凌他人的孩子,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有些网友认为的“我判不了你孩子,我就把父母给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现在存在一些案件,对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也就是如果不能追究加害人父母的刑事责任的话,最起码在经济上能够获得补偿。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行的方式。例如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其父母被判处128.602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是我并不主张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判监护人死刑的观点。这里面涉及刑责的分配,该进行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就做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加害者、加害者父母、加害者所在学校、社会,各自的责任是多少,应该厘清,不能把刑责跨得太远太深。上述山西大同案件中,由于学校是民办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责令涉案学校进行整顿、限期整改、解除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和涉事班主任、缩减新学年招生,这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学校的责任需要通过调查后才能确认,目前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中国新闻周刊)
案件发生之后,舆论除了关注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追究刑责之外,同样也在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行政体系,如何防止悲剧重演?记者曾在当时专访了长期深耕于未成年犯罪预防与少年司法领域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
以年龄作为分水岭,合理吗?
问:你怎么评价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规制模式?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行为的发生吗?还需要如何完善?
苏明月: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从形式上看,相关实体规范较为零散,总体上依附于成人立法与司法体系,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实质上看,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分别在行政和司法两个体系中进行处理,两者之间泾渭分明,缺乏必要的衔接。我更主张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击的思维桎梏,不再纠结于刑事责任年龄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规制、可规制的少年越轨行为都纳入进来。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少年司法制度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充分调查,考量责任的分担,调查分析酿成恶性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由少年司法进行分流,特别严重的进入刑事司法体系,判处监禁刑后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间阶段留在少年司法进行审理处分,可以判处到少年院或少年矫治院,既能约束其自由,又配备心理师等,期限是相对不定期的,根据科学评估结果,才可能转出恢复自由。总之,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表现出其处遇或处分上的多样性与弹性。针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特别严重的就要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惩处。
学校和家长可以被追责吗?
问: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有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家长也都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说,有据可依吗?
苏明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都谈到了各方面不同的责任,并规定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重新犯罪三个层次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比如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要加强管理,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如果校内出现欺凌问题,学校也要采取训导等管理教育措施。以山西大同两名9岁小学生对同寝室10岁的室友殴打欺凌案为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两个欺凌他人的孩子,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有些网友认为的“我判不了你孩子,我就把父母给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现在存在一些案件,对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也就是如果不能追究加害人父母的刑事责任的话,最起码在经济上能够获得补偿。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行的方式。例如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其父母被判处128.602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是我并不主张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判监护人死刑的观点。这里面涉及刑责的分配,该进行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就做什么样的责任分配,加害者、加害者父母、加害者所在学校、社会,各自的责任是多少,应该厘清,不能把刑责跨得太远太深。上述山西大同案件中,由于学校是民办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责令涉案学校进行整顿、限期整改、解除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和涉事班主任、缩减新学年招生,这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学校的责任需要通过调查后才能确认,目前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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