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南亚|印度教民族主义外交政策

《外交事务》4月4日发表题为《印度教民族主义外交政策》的评论文章指出,莫迪政府将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外交政策作为增强国家身份认同和民族自豪感的工具——尽管这种外交政策短期内可提升印国际形象,但也会因盲目自信和过分强硬而置印于不利境地。本文作者罗汉·穆克吉(Rohan Mukherjee)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南亚项目非常驻研究员。

印民众渴望国家国际地位提升,加之国内印度教民族主义情绪高涨,铸就莫迪政府印度教民族主义外交政策之基。随着印国家实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印度人热衷于国际事务,希望印能在国际舞台上得到尊重和认可。例如,2023年一项调查显示,88%印受访者认为“印度理应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83%受访者认为“印应当加入G7成为永久成员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印民众拥有更多接触世界的机会,但全球化并未消弭印民族主义。在2019年一项调查显示,72%印受访者认为印文化优于其它国家。

莫迪政府将国家认同、民族自豪感逐步融入外交议题。在宏观层面,莫迪政府试图创造“以印度教文明价值观为基础“的新政策范式,这种范式强调军事力量,采用务实政治的权力法则,注重与他国合作承担全球责任。莫迪政府在中印边界问题上采取态度强硬、对巴奉行胁迫外交、拒绝在乌克兰危机后选边站队、主导气候多边主义、大力推广国际瑜伽日等举措均可验证上述范式。

然而,各国政策虽多多少少带有民族主义色彩,但印度教民族主义似乎“过犹不及”——不加控制的民族主义势必恶化印对外关系。例如,印涉嫌在加拿大和美国境内暗杀锡克教分裂分子领袖,这严重冲击印与美西方国家关系。如果印度教民族主义情绪在外交层面持续外溢,印未来必将面临更多挑战,包括其他国家或指责印“拒绝听取批评”“恃强凌弱”等。美国作为经常如此“出手”的大国有能力承担后果,而印仍在崛起中,目前不具备处理负面影响的能力。鉴此,莫迪政府需确保其印度教民族主义外交政策不会损害国家形象与利益,同时印“伙伴”也需适应印行为,为印在国际秩序中预留发挥空间。#南亚[超话]# #微博新知#

【#老人遗产都给女儿被11岁孙女起诉#要求分割】余老伯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女儿。在余老伯去世后,孙女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理由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孙女诉请主张爷爷遗嘱无效

上海二中院介绍,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一女小余。

2022年5月,余老伯亡故。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对此,大儿媳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年仅11岁,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一审:重新调整继承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余老伯和王阿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1/2的产权份额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妻子、子女,子女已经死亡的,则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余老伯的继承人即为王阿婆及其女儿和小儿子以及孙女小余四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四位继承人范围内均分。但余老伯立有自书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部分应由其女儿继承,但遗嘱没有为孙女小余保留必要份额,故一审法院对继承份额进行了调整。

二审: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组成部分,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按照其遗嘱处理余老伯遗产中的案涉房屋产权份额,由遗嘱继承人即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并未发生代位继承。

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代替的是已去世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考虑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非代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因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而适用“必留份制度”,故本案中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小余的诉讼请求。(澎湃新闻)

【#体育老师扇小学生耳光家长报案#,#老师扇耳光行为是否属教育惩戒#?】一名11岁小学生因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体育教师周某并未先批评教育,而是直接一记耳光致使该学生受轻微伤。学生家属报案后,重庆梁平警方经调查,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教委处理。对此,该学生及其家属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涉事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行为?4月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两审认为,该教师打耳光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警方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由此,法院判决撤销梁平警方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林某就读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学,周某是该校体育教师,事发时除负责一至四年级体育教学外,还负责足球社团课和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器械保管等。

法院查明,2023年3月7日16时许,当时11岁、就读五年级的林某和同学在上社团课前,到体育器材保管室准备领取器材。周某称未到上课时间不能领取,有学生摇门或用竹竿捅门,周某再次告知“上课了才能拿器材”。

等待中,林某用同学手机播放其中的骂人语音,周某听到后认为是在骂自己,便询问是谁在骂人,有学生指认林某。林某否认后,周某便扇了林某一记耳光。

3天后,林某就医时被诊断为左侧颌面部损伤。家长随后报警,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受案并进行调查。后经鉴定,林某受轻微伤。

林某此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家人申请重新鉴定,但警方未予准许。因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梁平警方在去年4月24日决定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至教委处理。

因不服警方决定,林某一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教育惩戒规则》)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那么,周某打林某耳光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行为?

法院认为,适时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辨是非、知对错、懂道理、有担当,国务院相关意见也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制止并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但其中的惩戒方式,并不包括对学生采取伤害身体的行为。依据《教育惩戒规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这些并不属于教育惩戒行为。

周某在履职时有批评教育林某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也可实施适当的教育惩戒。但他既没有先批评教育林某,也未按规定方式进行惩戒,而是直接打耳光,伤害林某身体,其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为此,法院认为,梁平区公安局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同,系法律概念理解不当,其主张的周某行为系教育惩戒不能成立。

此外,《教育惩戒规则》规定,对学生采取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院认为,周某行为给林某造成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具有明显违法性,属于《教育惩戒规则》等规定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为此,梁平区公安局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

为此,法院认为,周某体罚林某致其轻微伤,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梁平区公安局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梁平区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梁平区公安局认为,周某行为系惩戒过度,不具有殴打、伤害林某的故意,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所以警方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警方还称,周某已和林某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此,梁平区公安局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周某也称,他出于教育目的,轻轻拍了一下林某左脸,并无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教育惩戒,不属于殴打他人行为。林某一方则认为,周某行为并非教育惩戒过度,而是具有殴打他人故意,赔偿行为也不影响公安机关履行本身职责。

在确认查明事实与一审无异后,二审法院认为,林某行为确实违规违纪,纵观起因和经过,周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属性,但这超出了《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并不属于规定的惩戒方式,且打耳光对学生而言具有较强侮辱性,又造成林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与林某过错程度不相适应。

二审法院还认为,依据《教育惩戒规则》,公安机关对于教师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应区分违法情况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处理。此外,针对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并不排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周某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梁平区公安局有权且应当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其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行政处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至于本案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由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处理决定中进行认定。

法院还表示,学校、教师在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应注重教育规律及学生个体差异,选择科学适当的方式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学生家长应支持、配合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适度包容教师依法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据此,3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那么,梁平区公安局是否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月7日,记者联系梁平区公安局了解此事进展,但根据值班人员提供的该局政治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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