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的时间错乱了、逻辑错乱了!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的时间错乱了、逻辑错乱了!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侮辱时间错乱、侮辱人类基本逻辑智慧!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侮辱时间错乱、侮辱人类基本逻辑智慧!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者维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的时间错乱了、逻辑错乱了!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清波法官
的时间错乱了、逻辑错乱了!
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1(一审被告):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电话:84272631
被上诉人2(一审被告):北京城外诚家具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 电话:87633278,8763310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家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日期:2018年11月25日)做出的(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6434号判决书,支持上诉人在起诉书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供应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二手品
1.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是证据的核心
金隅公司自认:2017年6月18日送货时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已有软垫
金隅公司的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比软垫存在日(2017年6月18日)晚3 个月。
更有甚者,比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晚一个半月。
比分案日(2017年9月13日)晚一天。
(注:“分案日”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分配给田青法官的日期。)
金隅公司自证:茶几和电视柜脚底下的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而是其他用户在使用时安装的;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日期自证软垫是外来物,不是金隅公司采购的。
软垫就直接证明:金隅公司供应的是其他用户使用过的二手品。
软垫发票日期2017年09月14日是证据的核心。田青法官在一审判决书中掩盖证据的核心。
2. 金隅公司的答辩自认:“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自认:二手品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第2页最后1行:“金隅公司答辩称:系金隅公司已经收回的产品”。收回的产品即二手品。金隅公司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
这是金隅公司的自认行为。
金隅公司提供的软垫发票自证供应的是二手品;其答辩自认供应的是二手品,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明确,金隅公司欺诈!金隅公司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3. 请注意,9件+换货的茶几和电视柜,只有2017年6月18日的茶几和电视柜这2件脚底有软垫。进一步证明:此茶几和电视柜是二手品。
4. 对一审判决书内的相关内容的驳斥
(1)软垫在脚底下的位置:
软垫基本上在脚底的中心,不在外观上,难以发现,这是常识。然而,一审判决书:“此软垫系从家具外观
可以看出的问题”。一审判决书违背常识!歪曲事实!
(2)家具脚底软垫用于保护地板,这是常识。然而,金隅公司在其证据4的证明内容中陈述:“软垫,用以家具保护”,违背常识。为什么其他家具没有软垫,只有这2件有软垫?金隅公司的杜撰就自证:软垫不是金隅公司采购、安装的。
二手品已经确立,无可争辩!应当支付三倍赔偿。
二、关于鉴定问题,田青法官的一审判决书歪曲庭审事实
庭审事实如下:
金隅公司在《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已丧失鉴定权利。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金隅公司申请鉴定,我同意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
2017年12月4日开庭时,田青法官批准:“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为证。
至今,田青法官未通知我去摇号产生鉴定机构。
金隅公司申请做鉴定,田青法官批准鉴定,而金隅公司不执行做鉴定,金隅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田青法官在判决书中歪曲庭审事实。
我在起诉书中给出客观事实的照片,即,证据2。电视柜桌面的左、右、后三边向前边中心下凹,43cm宽的桌面下凹深度8mm,超出国家标准40倍。请见起诉书。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三、金隅公司未在交付日期之前交付合格的全部产品,未完成执行整个合同,自然应当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本案立案日:2017年7月27日,我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5日。严重超审限。
五、一审判决书所署日期:2018年9月21日,此日期造假,信封上的寄出日期:2018年11月22日,我收到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破坏判决书的严肃性。
请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发自内心地想一想你家的桌面是什么样的?桌面下凹8mm是怎样一种程度?这是桌面吗?
法庭是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请求二审的法官们根据事实合情合理地审理本案,纠正一审判决书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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