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特王妃##威廉王子##英国王室#
当年凯特王妃一张照片引起轩然大波!
[举手R]2011年,凯特王妃在参加军营活动时,黄色连衣裙被风掀起!
[举手R]这张照片一经被媒体披露,当时在英国产生了巨大反响。有媒体将这张照片与玛丽莲梦露的照片相提并论。引起当时女王伊利莎白二世的不满,并下令研究增加裙摆下坠的重量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举手R]有一说一,相比于西方社会的开放,大家说西方的精英算是保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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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违背意愿,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无论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是否有过错,一般都可以通过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方式予以撤销,有争议情况下,即需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方式来进行。
司法实践中,较多情况是行政登记时,将他人代签字视为本人签字,将明显虚假主体登记为股东,或像本案一样,线上操作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出现审核方面的疏忽。
笔者年前办理一起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诉讼案,也是一位已经过世老人房产被其中之一子女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自己,法院最终判决是撤销行政登记行为、撤销不动产权利证书。
梳理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有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效力之争纠纷不少,相关裁判情况简述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9年,工商局依实业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赵某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变更登记。其后,实业公司又办理了三次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赵某以其股权转让手续系实业公司伪造其签名形成为由,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并恢复原股权登记。
实务要点:工商局依虚假签字办股权转让,应确认违法或撤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仅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且应对其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抚州中院(2011)抚行终字第42号“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行政诉讼案”,见《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万进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6:109)。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盗用公司印章开具相关证明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将法定代表人由赵某变更为杨某,股东亦做了相应变更。赵某诉请撤销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形式审查中,对明显虚假材料有注意义务——公司登记合法和真实性以形式审查为主,依登记机关职务注意义务履行,采取明显、重大违法排除标准较为适当。
案例索引:山东东营中院(2010)东行终字第55号“赵某与某工商局行政诉讼案”,见《公司登记形式审查中的注意义务——山东东营中院判决赵振芝诉东营市工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张晓丽),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1209:0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4年,牧业公司依工商部门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后办理了股东及股份变更登记的手续。2015年,邹某以材料上签字虚假、转让其股份给陈某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以其已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审查为由抗辩。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登记结果错误的,仍应撤销——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导致变更登记结果错误,即使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雨花区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032号“邹某与某工商局等工商行政登记案”,见《邹风泉、李兵华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鑫湘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维熙等工商行政登记案——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宁跃武、魏小晓),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255)。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为由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上股东王某签名系伪造。2015年,王某诉请工商局撤销注销登记通知书。
实务要点:以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利害关系人可诉请撤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即使工商登记部门已尽审查义务,利害关系人仍可诉请撤销注销登记。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5)锡行终字第00214号“王某与某工商局等行政诉讼案”,见《王萍、王兴元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6/54:48)。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丢失身份证。2010年,工商局准予经贸公司设立登记。2011年,徐某得知其系经贸公司股东而起诉要求撤销工商登记。经鉴定,经贸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徐某签名均系伪造。
实务要点:因身份被盗用,成为设立公司股东,可起诉工商局——因身份被盗用起诉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应确认设立登记行为违法,责令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案例索引:上海金山区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11号“徐旭礼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行政登记纠纷案”,见《因身份被盗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审理思路》(王永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6:105)。
【案例六】
案情简介:1999年,商贸公司持与投资公司就增资扩股草签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并伪造董事会决议及10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获得验资报告,骗取了工商部门办理商贸公司增资为1500万元的变更登记。2000年,投资公司诉请确认增资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其非商贸公司股东,不具有相应出资义务。
实务要点:盗用他人名义办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应确认无效——盗用他人名义,伪造材料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使他人公示地成为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该登记行为应确认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淮阴中院2000年12月20日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商务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淮阴市投资公司诉东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伪造其出资进账单骗取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不为被告的股东案》(欧海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1/43:278)。
------------------------------------- https://t.cn/A6T2gw4c
司法实践中,较多情况是行政登记时,将他人代签字视为本人签字,将明显虚假主体登记为股东,或像本案一样,线上操作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出现审核方面的疏忽。
笔者年前办理一起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诉讼案,也是一位已经过世老人房产被其中之一子女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自己,法院最终判决是撤销行政登记行为、撤销不动产权利证书。
梳理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有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效力之争纠纷不少,相关裁判情况简述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9年,工商局依实业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赵某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变更登记。其后,实业公司又办理了三次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赵某以其股权转让手续系实业公司伪造其签名形成为由,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并恢复原股权登记。
实务要点:工商局依虚假签字办股权转让,应确认违法或撤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仅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且应对其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抚州中院(2011)抚行终字第42号“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行政诉讼案”,见《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万进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06:109)。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盗用公司印章开具相关证明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将法定代表人由赵某变更为杨某,股东亦做了相应变更。赵某诉请撤销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形式审查中,对明显虚假材料有注意义务——公司登记合法和真实性以形式审查为主,依登记机关职务注意义务履行,采取明显、重大违法排除标准较为适当。
案例索引:山东东营中院(2010)东行终字第55号“赵某与某工商局行政诉讼案”,见《公司登记形式审查中的注意义务——山东东营中院判决赵振芝诉东营市工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张晓丽),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1209:0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4年,牧业公司依工商部门要求提交完整材料后办理了股东及股份变更登记的手续。2015年,邹某以材料上签字虚假、转让其股份给陈某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局以其已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审查为由抗辩。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登记结果错误的,仍应撤销——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导致变更登记结果错误,即使工商登记部门无过错,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索引:湖南长沙雨花区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032号“邹某与某工商局等工商行政登记案”,见《邹风泉、李兵华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第三人湖南鑫湘林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维熙等工商行政登记案——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宁跃武、魏小晓),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3/97:255)。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为由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上股东王某签名系伪造。2015年,王某诉请工商局撤销注销登记通知书。
实务要点:以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利害关系人可诉请撤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即使工商登记部门已尽审查义务,利害关系人仍可诉请撤销注销登记。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5)锡行终字第00214号“王某与某工商局等行政诉讼案”,见《王萍、王兴元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6/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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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上海金山区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11号“徐旭礼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行政登记纠纷案”,见《因身份被盗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审理思路》(王永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6:105)。
【案例六】
案情简介:1999年,商贸公司持与投资公司就增资扩股草签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并伪造董事会决议及10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获得验资报告,骗取了工商部门办理商贸公司增资为1500万元的变更登记。2000年,投资公司诉请确认增资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其非商贸公司股东,不具有相应出资义务。
实务要点:盗用他人名义办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应确认无效——盗用他人名义,伪造材料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使他人公示地成为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该登记行为应确认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淮阴中院2000年12月20日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商务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淮阴市投资公司诉东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伪造其出资进账单骗取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不为被告的股东案》(欧海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1/4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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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致杨冲村各位领导我是安徽省金寨县杨冲村塘冲组的一名村民,我叫杨正菊,我爸叫杨克宏,死于2011年,至今已经12年了,家中还有一个母亲,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今天我只是想说说对于我们村,我们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我们家两个女孩,在我们这个村,两个女孩都有很多的照顾,我们村有房有车家人健全都有照顾,我们家为什么没有,每次我母亲都是从别人嘴里听说的,村官都是这么作为村民的父母官的吗?说几个简单的例子,大家评评理,去年村上针对俩个女孩家里房子的瓦片都换了,我们家的房子都在漏水,每次外面下大雨,我们家里下小雨,我们家为什么没有收到通知换瓦,怎么村官都看不见吗?我们村里两个女孩的家庭,都可以拿到村里的低保,可以评上困难户,我们家我爸不再了,没有受到村里的一点点照顾,这是什么原因,有人家刚开始没评上去村里闹了一下,最后啥都有了,怎么了,我们善解人意,却成了被欺负的对象吗?太失望了,我希望村里能帮我们解决这些不公平待遇,否则我就一直发微博,直到有人关注,直到有人解决,如果不解决,我会一直发,直到有人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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