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生活困难却申请不了低保,嘉祥回应】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位重度残疾人(肢体一级)从幼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没结婚之前是我娘家妈妈全天照顾,吃喝都要端到我身边,方便还得用人脱裤提裤,婚后全靠丈夫照顾,生育二个女孩大的八岁上小学一年级,小的四岁上幼儿园,丈夫因照顾我和两个孩子不能外出打工,他出去打工就没人照顾我和孩子,我娘家爸爸看我家生活困难出钱租房开了个30平方的服装店,注(投资的钱不是白给的,因还有弟弟上学没有结婚)让我和丈夫经营除去成本挣的钱归我们,有时有收入,有时没收入,生意难做,网贷和信用卡每月都得还,民政部门领导只看收入不看支出,申请了几次就是办不了低保,2013年婚后就把户口迁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桑东村每年贫困户送面送油我家就给了一次,残疾人该有政策我就两样新农合减免不用交,还有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138元别的没有,因生活困难我丈夫的医疗保险都没交,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民政部门领导可以上门核实,望领导给予帮助督促一下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回复山东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因肢体一级残疾自2016年6月至今,享受重度残疾人待遇,目前每月护理补贴159元。您丈夫原在梁宝寺煤矿上班,后因煤矿不景气离开煤矿。自2020年12月,您们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服装店,服装店法人为您父亲。 2022年6月,根据您丈夫提供的2021年5月—2022年4月收入流水,证实您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700元)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您本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单人保”。梁宝寺镇民政办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您丈夫。如果您有其他生活困难,您可以向梁宝寺镇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位重度残疾人(肢体一级)从幼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没结婚之前是我娘家妈妈全天照顾,吃喝都要端到我身边,方便还得用人脱裤提裤,婚后全靠丈夫照顾,生育二个女孩大的八岁上小学一年级,小的四岁上幼儿园,丈夫因照顾我和两个孩子不能外出打工,他出去打工就没人照顾我和孩子,我娘家爸爸看我家生活困难出钱租房开了个30平方的服装店,注(投资的钱不是白给的,因还有弟弟上学没有结婚)让我和丈夫经营除去成本挣的钱归我们,有时有收入,有时没收入,生意难做,网贷和信用卡每月都得还,民政部门领导只看收入不看支出,申请了几次就是办不了低保,2013年婚后就把户口迁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桑东村每年贫困户送面送油我家就给了一次,残疾人该有政策我就两样新农合减免不用交,还有残疾人护理补贴每月138元别的没有,因生活困难我丈夫的医疗保险都没交,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民政部门领导可以上门核实,望领导给予帮助督促一下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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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因肢体一级残疾自2016年6月至今,享受重度残疾人待遇,目前每月护理补贴159元。您丈夫原在梁宝寺煤矿上班,后因煤矿不景气离开煤矿。自2020年12月,您们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服装店,服装店法人为您父亲。 2022年6月,根据您丈夫提供的2021年5月—2022年4月收入流水,证实您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700元)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您本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单人保”。梁宝寺镇民政办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您丈夫。如果您有其他生活困难,您可以向梁宝寺镇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监督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民生#【《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施行】
从本月起,《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施行,进一步深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生活保障、照料监护等问题,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该《实施细则》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适度拓展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同时,完善“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为确保精准认定,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总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此外,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来源:大同日报)
从本月起,《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施行,进一步深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生活保障、照料监护等问题,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该《实施细则》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适度拓展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同时,完善“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为确保精准认定,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总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此外,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来源:大同日报)
今天是 #助残日#。#我国残疾人总数超8500万##走进残疾人的世界#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全国助残日#,一个庄严而又令人心怀感恩的日子。非常幸运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残疾人,帮助与爱护我们残疾人。希望以后,彻底#无障碍#化。 让爱无碍!让“盲人”不再“行路难”、让“轮椅”不再“被阻断”、希望无障碍的公共设施越来越完善,方便更多人出行。我出去格外关心无障碍通道,适合残疾人的卫生间、像我重度肢体一级肢体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来说,我害怕出门,我根本没法坐公交车出行,因为上不去,更担心上不去出租车,让我总是心惊胆战的。我害怕别人异样的眼光,作为志愿者我不能给别人实际地帮助,因为我本身就是重度残疾人。从小到大有个梦想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就应该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残疾有各种各样的,生命在互助中坚强,残疾只是折翼的天使,助残可以让爱心延续。请用微笑和信任面对残障人士,不歧视,不嘲笑,不拒绝。您的尊重,理解,平视,善意,鼓励,您的笑容,我们都能感受到温暖,您的爱能让阳光照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心][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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