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离职者不予发放业务提成,有效吗?
公司发放提成、奖金
逐渐成为众多“打工人”
讨论的热门话题
在实践中
那些“云里雾里”的绩效分配制度
离职不发提成的“霸王条款”
五花八门的奖金计算方式……
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
那么劳动者又该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在职期间
张某先后负责
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
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01
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
02
张某主张的风险质保金系针对第一个项目,而张某系因第二个项目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公司以张某离职作为不再发放第一个项目风险质保金的理由并不充分。
最终
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
支付风险质保金5000元的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具备三个要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经过公示程序。只有当以上三个要素全部满足,规章制度才具备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本案中,涉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业务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离职不予发放业务提成,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
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故该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
公司发放提成、奖金
逐渐成为众多“打工人”
讨论的热门话题
在实践中
那些“云里雾里”的绩效分配制度
离职不发提成的“霸王条款”
五花八门的奖金计算方式……
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纠纷
那么劳动者又该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在职期间
张某先后负责
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
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01
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
02
张某主张的风险质保金系针对第一个项目,而张某系因第二个项目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公司以张某离职作为不再发放第一个项目风险质保金的理由并不充分。
最终
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
支付风险质保金5000元的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判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具备三个要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经过公示程序。只有当以上三个要素全部满足,规章制度才具备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本案中,涉案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业务提成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按约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离职不予发放业务提成,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
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故该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天津高法
控告状
控告人:程晓琴,女,汉族,现年 62岁,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前李兵庄村86号,电话:18303236083
控告人:张子花,女,汉族。现年 72岁,现住河北省邮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军营村,电话:15081017067
被控告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力军和维明派出所现任彭所长。
控告理由:被控告人严重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乱用职权、执法犯法、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渎职不作为、公开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事实与经过:
在2018年5月28日,我和张子花在省高法反映问题时,被邯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书记陶强指使村书记李天柱带领乡镇人员及村干部共计 14人,暴力截访,拦截在省高法门口,无办法我们拨打 110救助,维明派出所魏平山出警,要求拦截我们的人出示证件,对方的人都跑了,剩下两个人没跑了,两个人一不出示身份证,二不出示工作证,他就把我和张子花和对方两个人一起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已经是上午10点半了没有让我们吃饭也没有做询问笔录,对方二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魏平山就把他们两人放了,到下午5点魏平山就赶我们走,让我和张子花出门口往左走,我们一出门就被林坦镇邦架我们的人和车堵住,并强行把我抬上一个灰色面包车(车牌号:冀DMT675),张子花抬上个白色轿车(车牌号:冀D356FY),另外还有一个黑色轿车(车牌号:冀D616RX),上车后我们的手机和钱等所有物品都被抢走,并把手机上的证据全部毁灭,从此我们就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在抬我们上车的时候我老乡贾太青拍视频,他们为了毁灭证据把贾太青的手机也抢走(手机至今末给),这一切事情都是在维明派出所门口发生的,当时派出所门口还站着几个警察,他们看着也不管,这就证明他们收了对方的好处,给他们充当保护伞,残害老百姓。
2018年6月12日,我和张子花、贾太青三人去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反映石家庄市维明派出所魏平山警官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公开给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没想到桥西区分局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我和张子花、贾太青在门口足足等了 8个小时,也不见我们。之后多次取桥西区公安分局,他们都不管。
2024年1月11日我再次去桥西区公安分局反映问题,等了3个多小时也没人理会,下午我去维明派出所找现任彭所长反映此事,彭所长蛮横无理、态度恶劣,也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渎职不作为、此行为严重违法违纪。
请求: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督查督办,依法要求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立案彻查此事,追究在维明派出所门口绑架抬我上车的所有人的责任,并包赔贾太青的手机。他们已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因为他们把我和张子花在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门口抬上车后。抢走手机身份证和反应材料,在路上经过4个服务区非法拘禁二十四五个小时,不但不让吃饭喝水还遭到暴力殴打虐待,致张子花鼻梁打肿颧骨乌青,口鼻出血染红上衣,为了毁灭证据他们把张子花拖到厕所,逼迫张子花洗净血渍后并穿上洗过的湿淋淋的衣服让张子花暖干,这就是他们对待一个老人的残酷手段。我被打得住院12天。如果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不包庇纵容他们,我们也不会有如此残酷的遭遇。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魏平山有严重的渎职、违法违纪的行为。
强烈依法要求追究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魏平山所有责任。追究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力军和维明派出所现任彭所长的渎职包庇。
控告人:程晓琴
张子花
2024年1月18日
控告人:程晓琴,女,汉族,现年 62岁,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前李兵庄村86号,电话:18303236083
控告人:张子花,女,汉族。现年 72岁,现住河北省邮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军营村,电话:15081017067
被控告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力军和维明派出所现任彭所长。
控告理由:被控告人严重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乱用职权、执法犯法、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渎职不作为、公开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事实与经过:
在2018年5月28日,我和张子花在省高法反映问题时,被邯郸市冀南新区林坦镇书记陶强指使村书记李天柱带领乡镇人员及村干部共计 14人,暴力截访,拦截在省高法门口,无办法我们拨打 110救助,维明派出所魏平山出警,要求拦截我们的人出示证件,对方的人都跑了,剩下两个人没跑了,两个人一不出示身份证,二不出示工作证,他就把我和张子花和对方两个人一起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已经是上午10点半了没有让我们吃饭也没有做询问笔录,对方二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魏平山就把他们两人放了,到下午5点魏平山就赶我们走,让我和张子花出门口往左走,我们一出门就被林坦镇邦架我们的人和车堵住,并强行把我抬上一个灰色面包车(车牌号:冀DMT675),张子花抬上个白色轿车(车牌号:冀D356FY),另外还有一个黑色轿车(车牌号:冀D616RX),上车后我们的手机和钱等所有物品都被抢走,并把手机上的证据全部毁灭,从此我们就与外界失去了联系,在抬我们上车的时候我老乡贾太青拍视频,他们为了毁灭证据把贾太青的手机也抢走(手机至今末给),这一切事情都是在维明派出所门口发生的,当时派出所门口还站着几个警察,他们看着也不管,这就证明他们收了对方的好处,给他们充当保护伞,残害老百姓。
2018年6月12日,我和张子花、贾太青三人去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反映石家庄市维明派出所魏平山警官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徇私枉法、执法犯法,公开给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没想到桥西区分局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我和张子花、贾太青在门口足足等了 8个小时,也不见我们。之后多次取桥西区公安分局,他们都不管。
2024年1月11日我再次去桥西区公安分局反映问题,等了3个多小时也没人理会,下午我去维明派出所找现任彭所长反映此事,彭所长蛮横无理、态度恶劣,也是官官相护、互相包庇、渎职不作为、此行为严重违法违纪。
请求: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督查督办,依法要求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立案彻查此事,追究在维明派出所门口绑架抬我上车的所有人的责任,并包赔贾太青的手机。他们已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因为他们把我和张子花在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门口抬上车后。抢走手机身份证和反应材料,在路上经过4个服务区非法拘禁二十四五个小时,不但不让吃饭喝水还遭到暴力殴打虐待,致张子花鼻梁打肿颧骨乌青,口鼻出血染红上衣,为了毁灭证据他们把张子花拖到厕所,逼迫张子花洗净血渍后并穿上洗过的湿淋淋的衣服让张子花暖干,这就是他们对待一个老人的残酷手段。我被打得住院12天。如果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不包庇纵容他们,我们也不会有如此残酷的遭遇。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魏平山有严重的渎职、违法违纪的行为。
强烈依法要求追究桥西区公安分局维明派出所魏平山所有责任。追究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力军和维明派出所现任彭所长的渎职包庇。
控告人:程晓琴
张子花
2024年1月18日
高法工作报告##代表委员看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王悦——办好“民生小案” 解决群众“心头大事”】3月8日,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后,王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求真务实、亮点纷呈,数据翔实、案例生动,是一份坚守人民立场、彰显法治精神的好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假买假”典型案例,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2023年,王悦提交了《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建议加大对经营者制假售假处罚力度,由司法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惩治,消除职业打假人与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链接。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案例的发布,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王悦表示,希望人民法院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涉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下的安全”。
王悦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了几十个案例,这些生活中的“民生小案”,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每一个‘民生小案’办好,就是解决了群众的‘心头大事’。”王悦表示,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乔文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假买假”典型案例,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2023年,王悦提交了《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建议加大对经营者制假售假处罚力度,由司法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惩治,消除职业打假人与生产经营者的不正当链接。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案例的发布,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王悦表示,希望人民法院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涉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针尖下的安全”。
王悦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了几十个案例,这些生活中的“民生小案”,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每一个‘民生小案’办好,就是解决了群众的‘心头大事’。”王悦表示,期待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乔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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