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在欧洲醒来的第一天,这次我要26号才回国,从很冷的瑞典北端飞往南意,再去德国,所以我带了很大的箱子,装了两个季节的衣服。
今天这个酒店的折叠床,和这瓶水,还有之后的规划,让我很大程度的想到了我自己开车环游欧洲的那些时光。一个人吃饭睡觉、走走停停,不提前规划住宿,走到哪想留一留,就看看附近的房子。
如果说我曾经非常享受这样的时光,那时至今日的我,竟然有点惶恐。最简单的一件事:我惊叹于曾经的自己可以抬着这个箱子上下那些有点古老的没有电梯的酒店。如今我甚至可能真的有些搬不动了。
当然在曾经很长时间的旅行中,很多个阶段我的朋友们会加入我,现在想来,那真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时光。孤独是美好的,有知己陪伴也是,很多时候我们要从“被陪伴”的时光中构建经验和勇气,然后用这些去独自面对人生享受孤独;我也是这一刻突然意识到,我如此的热爱独处的时光,也正是因为我有着非常多的朋友,从小到大,恰恰是他们的爱和陪伴,才给了我独自去看世界的勇气。是我曾经误会了,以为是自己的个性独树一帜才会更爱自由。
原来爱,是一切自由的前提。 https://t.cn/Rqzq9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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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长期致力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
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流程
1.拘传。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结束拘传四种方式。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注意,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所时,才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以在居所监视居住妨碍侦查为由,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犯罪嫌疑人符合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所的条件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才可以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应当严格审慎使用。
同时,应注意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而非剥夺,要防止以加强监管为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做法。在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监视居住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在住处的饮食起居、日常生活都是自由的,任何人也不得无理地限制和剥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4.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关于拘留的期限,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羁押期限”包括检察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侦查、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的总时间;二是“特殊情况”是指因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在14日以内无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但无论何种情况,检察机关的拘留总期限都不得超过17日。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先行拘留”,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5.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自侦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请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逮捕分为一般逮捕(刑事拘留后报请逮捕)、径行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用刑事拘留直接逮捕)、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转化逮捕)。
6.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可以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刑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侦查终结时限。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2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则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限为1年。北京资深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长期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因此,家属如果想让家人少受苦,一定抓紧时间为家人争取罪轻或无罪辩护机会!
如果您家人涉及刑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可以随时与我联系,安排专业的辩护律师与您面谈,帮您及家人解决难题,争取到最大权益!
律师的成功案例对转化率非常关键,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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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流程
1.拘传。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结束拘传四种方式。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应当注意,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所时,才能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以在居所监视居住妨碍侦查为由,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犯罪嫌疑人符合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无固定居所的条件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才可以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应当严格审慎使用。
同时,应注意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而非剥夺,要防止以加强监管为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错误做法。在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监视居住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在住处的饮食起居、日常生活都是自由的,任何人也不得无理地限制和剥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4.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关于拘留的期限,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羁押期限”包括检察机关对被拘留人进行侦查、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和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期限的总时间;二是“特殊情况”是指因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在14日以内无法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但无论何种情况,检察机关的拘留总期限都不得超过17日。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职务犯罪案件时,不得“先行拘留”,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5.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自侦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请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逮捕分为一般逮捕(刑事拘留后报请逮捕)、径行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用刑事拘留直接逮捕)、转化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转化逮捕)。
6.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然不能侦查终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可以依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刑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侦查终结时限。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2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则侦查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限为1年。北京资深刑事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长期致力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执行案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辩护与代理.擅长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企业风险防范、再审案件的处理。特别是职务犯罪类、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因此,家属如果想让家人少受苦,一定抓紧时间为家人争取罪轻或无罪辩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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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豌豆”张又晨女士,正常人基本上都是“网上吵架网上决,实在不行法院决”,但您都做了什么,需要科普一下吗?你一直说别人“能缠”,合着您以下这些行为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不是“能缠”?
北大传播学博士刘阳在一段鼓励热依扎穿衣自由的视频中,连您的名字都没提到,您说他侵犯了您所谓的名誉权,把别人告上了法庭(起诉案号2023沪0115民初XX749号),后来您又提出了上诉,请问您胜诉了吗?您说您给北大纪委打过电话,还要去学校和教育部门投诉他,这话是不是您说的?这事儿您做了吗?
您跟@刑法杨艳霞 在网上发生了纠纷,您多次在微博上diss人家还不算,还去人家学校的微博超话发表diss人家的言论,并自述给人家所在的学校打投诉和举报电话,还曾经给浙江省教育厅写投诉信访件,这是不是事实?
仅凭快递员在她门口多看了两眼,您就认定快递员疑似是@幻之旅解忧硬核破壁机 主使,并拿着该博主的身份信息报假警,让该博主花时间、精力接受辖区派出所的问询,这是不是真的?
您是不是通过“企查查”等途径查到一家叫做“幻之旅”公司,并在上海起诉该公司,但这样明显被诉主体不适格的案子(微博是个人身份证注册的,不是公司注册的)居然也得到了法庭的立案(案号2023沪0115民初XX401号),后来您撤诉,诉讼费减半,您花了25元就成功让这家公司涉诉。这是不是事实?
您只能接受自己起诉晏凌羊,不能接受晏凌羊反诉您、起诉您是吗?人家反诉、起诉您的前提,是您也发表了diss别人的上百条微博。
OK,这些事情等法院裁决还不行,您都做了什么?您是不是多次拨打12345,去工商部门举报与带货博主“晏凌羊”有合作的商家,让商家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接受工商所的问询(不是处罚,是问询)?
最近,您是不是起诉了这家公司,理由是:这家公司客服的回复让您产生了晏凌羊卖假货的认知,才导致您被晏凌羊起诉,合着您认为您被晏凌羊起诉的原因不是您自己发布了攻击性微博,而是客服的回复让您产生了错误认知?您花一点诉讼费,就让一家原本因为新公司法出台、准备要注销的公司被迫暂缓注销来跟您打官司,您认为这只是在行使您的正当权益是吗?
您是不是多次在广州报警,疑似声称晏凌羊违法犯罪,利用派出所“有警必出”的制度,让警察找晏凌羊问询情况(问询,不是处罚)。您有没有多次挨个举报人家带货的产品?这些情况,要不要法院上派出所、工商所调取笔录和证据核实一下?
您跟演员热依扎因官司结怨,二审判决双方互相道歉和互相赔偿,热依扎麻利履行了道歉义务,后您因拒不履行道歉被《人民法院报》登报。之后,热依扎在微博中再未提及您,可您在微博上diss了热依扎多少回?您自称还要起诉热依扎性骚扰、刑事自诉热依扎,并去与热依扎有关的宣发微博底下去留黑评。热依扎得了上海白玉兰奖提名,您发微博称自己已经找组委会投诉;热依扎上了《吐槽大会》《奇葩说》和南方都市报,您自称已经起诉了这些节目和报社。这些是不是事实?这些案子的结果如何?
您认为,您的这些行为不是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是“能缠”,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使公民正当的监督权利是吗?
北大传播学博士刘阳在一段鼓励热依扎穿衣自由的视频中,连您的名字都没提到,您说他侵犯了您所谓的名誉权,把别人告上了法庭(起诉案号2023沪0115民初XX749号),后来您又提出了上诉,请问您胜诉了吗?您说您给北大纪委打过电话,还要去学校和教育部门投诉他,这话是不是您说的?这事儿您做了吗?
您跟@刑法杨艳霞 在网上发生了纠纷,您多次在微博上diss人家还不算,还去人家学校的微博超话发表diss人家的言论,并自述给人家所在的学校打投诉和举报电话,还曾经给浙江省教育厅写投诉信访件,这是不是事实?
仅凭快递员在她门口多看了两眼,您就认定快递员疑似是@幻之旅解忧硬核破壁机 主使,并拿着该博主的身份信息报假警,让该博主花时间、精力接受辖区派出所的问询,这是不是真的?
您是不是通过“企查查”等途径查到一家叫做“幻之旅”公司,并在上海起诉该公司,但这样明显被诉主体不适格的案子(微博是个人身份证注册的,不是公司注册的)居然也得到了法庭的立案(案号2023沪0115民初XX401号),后来您撤诉,诉讼费减半,您花了25元就成功让这家公司涉诉。这是不是事实?
您只能接受自己起诉晏凌羊,不能接受晏凌羊反诉您、起诉您是吗?人家反诉、起诉您的前提,是您也发表了diss别人的上百条微博。
OK,这些事情等法院裁决还不行,您都做了什么?您是不是多次拨打12345,去工商部门举报与带货博主“晏凌羊”有合作的商家,让商家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接受工商所的问询(不是处罚,是问询)?
最近,您是不是起诉了这家公司,理由是:这家公司客服的回复让您产生了晏凌羊卖假货的认知,才导致您被晏凌羊起诉,合着您认为您被晏凌羊起诉的原因不是您自己发布了攻击性微博,而是客服的回复让您产生了错误认知?您花一点诉讼费,就让一家原本因为新公司法出台、准备要注销的公司被迫暂缓注销来跟您打官司,您认为这只是在行使您的正当权益是吗?
您是不是多次在广州报警,疑似声称晏凌羊违法犯罪,利用派出所“有警必出”的制度,让警察找晏凌羊问询情况(问询,不是处罚)。您有没有多次挨个举报人家带货的产品?这些情况,要不要法院上派出所、工商所调取笔录和证据核实一下?
您跟演员热依扎因官司结怨,二审判决双方互相道歉和互相赔偿,热依扎麻利履行了道歉义务,后您因拒不履行道歉被《人民法院报》登报。之后,热依扎在微博中再未提及您,可您在微博上diss了热依扎多少回?您自称还要起诉热依扎性骚扰、刑事自诉热依扎,并去与热依扎有关的宣发微博底下去留黑评。热依扎得了上海白玉兰奖提名,您发微博称自己已经找组委会投诉;热依扎上了《吐槽大会》《奇葩说》和南方都市报,您自称已经起诉了这些节目和报社。这些是不是事实?这些案子的结果如何?
您认为,您的这些行为不是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是“能缠”,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使公民正当的监督权利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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