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公司预售资金出入账明细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出入账明细应属于甲公司的“经营信息”,且该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一旦公开可能会对甲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因而市住建委认定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不公开涉诉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出入账明细应属于甲公司的“经营信息”,且该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一旦公开可能会对甲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因而市住建委认定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不公开涉诉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问题:行政机关未核量地上物即清除致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损失数额的确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核量地上物即实施了清除,致甲无法举证,且因地上物已被清除,导致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损失数额,区政府应承担案涉损失的举证责任。
在案涉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专家出具的12年树龄的李子树、杏树、桃子树每棵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的意见,认定甲主张的种植物数量已经超出科学的种植标准,未予采信其主张的果树数量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依据专家认可的种植标准进行估算确定了案涉果树的棵树,并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同类地块地上物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确定种植物价值,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本案中,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核量地上物即实施了清除,致甲无法举证,且因地上物已被清除,导致无法通过评估确定损失数额,区政府应承担案涉损失的举证责任。
在案涉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专家出具的12年树龄的李子树、杏树、桃子树每棵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的意见,认定甲主张的种植物数量已经超出科学的种植标准,未予采信其主张的果树数量并无不当。
同时,一审法院依据专家认可的种植标准进行估算确定了案涉果树的棵树,并参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同类地块地上物作出的价值评估报告确定种植物价值,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无故拖延
法院认为,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但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具体到本案,2011年5月,甲公司涉案养殖场就已被拆除,区政府以未能与甲公司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但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具体到本案,2011年5月,甲公司涉案养殖场就已被拆除,区政府以未能与甲公司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微博法律大讲堂##行政诉讼##拆迁##民告官##普法课堂##必知法律常识##法治微课堂##微普法##法律##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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