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妍(被捡拾抚养人),性别:女,大致年龄10岁,血型:不明,2015年10月1日发现被遗弃在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埕头村上杭路,现由捡拾人抚养人陈显毅和池美芳二人自行抚养。
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或者有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来电、来信向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方式


闽侯县公安局;110
治安大队:0591-22077959


鸿尾派出所:0591-22977475
来信地址: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所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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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吗?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当地市监局:农残超标,法院裁定:不用缴纳!

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张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块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款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法官介绍,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5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块钱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处罚的领域,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

据赵宏教授介绍,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赵宏教授也补充说,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另外,赵宏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执法人员)面临大量此类的案件,如果要求他在个案当中再去甄别说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第一次违法,会影响执法的效率,很多的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查证工作。

赵宏教授介绍,类似这样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即使想适用不予处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着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很多执法人员的压力在于,这种法律规定应该要罚的案子,虽然具有可以不罚的情节,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罚,回过头来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又会受到追责,会被认为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这个案子法律规定是应该罚的,为什么不罚?执法人员也会面临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需要解决的方向。如何解决小过重罚这个问题,据赵宏教授介绍,首先就是立法上,要更加精细,对不同情形多加区分,给一线执法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作出列举。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政法大学教授 赵宏: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这根弦。

政法大学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这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一般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这个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当事人之前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认识。

顺手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裁定,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

政法大学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块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有办法缴纳罚款,又加处罚款5万块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行为违法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

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

【#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被法院驳回#:法官释疑为何不能“小过重罚”】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帮邻居卖个菜,竟然要面临10万元的罚款!在这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张某为什么会帮邻居销售农残超标的蔬菜?为什么罚款的金额比获利高出这么多?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定呢?#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帮邻居卖蔬菜 农残超标面临高额罚款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强制处罚的催告书上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呢?原来,事发那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对张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芹菜到批发市场。

当事人 张某:那么多(芹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给拿到(镇上)市场上面去卖了。

于是,张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张某卖给商行的芹菜。隔天,该超市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规定所列举的违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这条规定,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张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根据张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没想到要缴纳大额罚款,这让张某很难接受。

当事人 张某:当时收到这个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这个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块钱,我所得的利润才14块钱,我觉得这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张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因为张先生逾期不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他加处5万元罚款,也就是一共要罚款10万元。

·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张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块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款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法官介绍,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5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块钱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处罚的领域,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

据赵宏教授介绍,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赵宏教授也补充说,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另外,赵宏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赵宏:(执法人员)面临大量此类的案件,如果要求他在个案当中再去甄别说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第一次违法,会影响执法的效率,很多的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查证工作。

赵宏教授介绍,类似这样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即使想适用不予处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着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赵宏:很多执法人员的压力在于,这种法律规定应该要罚的案子,虽然具有可以不罚的情节,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罚,回过头来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又会受到追责,会被认为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这个案子法律规定是应该罚的,为什么不罚?执法人员也会面临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需要解决的方向。如何解决小过重罚这个问题,据赵宏教授介绍,首先就是立法上,要更加精细,对不同情形多加区分,给一线执法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作出列举。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这根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这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一般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这个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当事人之前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认识。

顺手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裁定,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块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有办法缴纳罚款,又加处罚款5万块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行为违法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我觉得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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