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对话想想就能笑出来...dbq就很想po出来哈哈哈哈。
我,一个爱吃爱玩有虚荣心爱发微博且还有不少没断交的男性友人的平凡女子,一不宣扬不婚、二不鼓励堕男胎、三不反对女性化妆打扮、四大力支持对女性的道德枷锁全面解绑、五主张人权至上主义生命面前不提男女。我真的太温和了,我觉得我的温和程度在激女那应该是要被开除女籍的!
我最多就微博骂骂被爆出来的个别行为不端男和抽象的男性意义的性别压迫,这哪里极端了!
不过还是感谢x先生有别于一般男性,日常相处积极努力换位思考,以及认真做家务和喂猫。
至少我的猫,现在更亲他(这有什么好开心的[苦涩]
我,一个爱吃爱玩有虚荣心爱发微博且还有不少没断交的男性友人的平凡女子,一不宣扬不婚、二不鼓励堕男胎、三不反对女性化妆打扮、四大力支持对女性的道德枷锁全面解绑、五主张人权至上主义生命面前不提男女。我真的太温和了,我觉得我的温和程度在激女那应该是要被开除女籍的!
我最多就微博骂骂被爆出来的个别行为不端男和抽象的男性意义的性别压迫,这哪里极端了!
不过还是感谢x先生有别于一般男性,日常相处积极努力换位思考,以及认真做家务和喂猫。
至少我的猫,现在更亲他(这有什么好开心的[苦涩]
论“不含中国成份”
最近,听网上议论这一个话题,很感触。我们怎么了,中国怎么了?
我是一个中国人,这句话深深地刺痛了中国人。
不申辩,因为我知道我们的假货不少。解决假货就要分析它产生的根源。一、解决长久以来金钱至上的口号。这些年,我们虽然没有喊出金钱的口号,可我们的政策和方针在表现形式上都是以金钱挂帅,金钱是大爷,金钱是最光荣,不论钱是怎么来的到是不用管它。这种做法造成人们,没有对错没有真假羞耻,只有钱的概念。这样的社会如果没有假就奇怪了。
解决之道就是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提高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健康的真的光荣,鼓励社会主义奉献精神,打击制假造假卖假行为。这样一个时期之后,社会的纯仆之风,会出现一个大的改观。“不含中国成份”的出现,对我们社会来说是一件好事,它提醒我们要警醒啦。事在人为。只要方法对,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最近,听网上议论这一个话题,很感触。我们怎么了,中国怎么了?
我是一个中国人,这句话深深地刺痛了中国人。
不申辩,因为我知道我们的假货不少。解决假货就要分析它产生的根源。一、解决长久以来金钱至上的口号。这些年,我们虽然没有喊出金钱的口号,可我们的政策和方针在表现形式上都是以金钱挂帅,金钱是大爷,金钱是最光荣,不论钱是怎么来的到是不用管它。这种做法造成人们,没有对错没有真假羞耻,只有钱的概念。这样的社会如果没有假就奇怪了。
解决之道就是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提高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健康的真的光荣,鼓励社会主义奉献精神,打击制假造假卖假行为。这样一个时期之后,社会的纯仆之风,会出现一个大的改观。“不含中国成份”的出现,对我们社会来说是一件好事,它提醒我们要警醒啦。事在人为。只要方法对,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财产遗赠,遗嘱至上吗?
泸州遗赠案一公序良俗
✨案例内容:
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妻子蒋某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 年起黄开始与张某英来往,1996 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黄某病重并由蒋某照顾,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
✨程序流程: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观点看法:
本案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碰撞,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遗嘱继承#
泸州遗赠案一公序良俗
✨案例内容:
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妻子蒋某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 年起黄开始与张某英来往,1996 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黄某病重并由蒋某照顾,4月18日黄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
✨程序流程: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观点看法:
本案是法律与社会道德的碰撞,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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