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顶格罚款 恪守执法底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别再纠结于龙头战法,反包战法,一进二模式……
各位有没有学过格斗的,自由搏击或者摔跤,这些都是要用最简单的攻击,以最快速度击倒对方为第一目的和准则。
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思维定式化?我说过,不要立人设,我是龙空龙选手,我是专业做补涨的,我是专业一进二……战场厮杀,关键时刻牙齿都是你的武器。你有没有打过八角笼?和你对战的对手会管你是什么型的选手吗?你擅长拳击,那我就跟你打地面,贴身,找机会摔你,你擅长摔,那我也玩擅长,而且我要更擅长锁,摔倒你后直接锁死你。
我们身处的这个股市,就是杀人不见血的战场,你妄想
我说这些,并非说,你就要去什么都乱做。你要理解,什么时候该做什么模式,你可以不做,有选择性的做我自己该做的,我认为可持续的,但是你不可以不懂。不可以漠视。
会的多是让你懂得如果更好的看清盘面,在踏空的时候,可以小仓位做个安抚单,不要因为一直踏空而影响情绪交易变形。
还有就是最关键的,你会的多了,更要深入的理解,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做主升龙头的时候,你非去做一进二,你能赚钱?做补涨周期的时候,你非接老周期后排跟风的被动空间龙,你能赚钱?不要因为一次或两次交易失利,就否定自己,高位追龙头亏钱,就发誓打死也不做龙头了,一进二亏钱了,打死不做一进二补涨了。当你总因为亏钱而乱变的时候,就是节奏开始乱的时候。
主升龙头刚启动的时候,你非主观觉得他不行,然后你去做一进二。不挣钱,看到龙头一路涨,你觉得踏空了,你就追龙头,又见顶了,大亏。还补涨了,你又觉得我现在就应该主做龙头,追总龙断板后的被动空间龙,一进二最好的补涨龙也许你又错过了。
哪个模式在对的时间节点都是挣钱的,错的时间点都是巨面。你先问问自己,看懂了吗?情绪周期的演变,龙头的性质,看懂了,什么时候你都是赢家。
各位有没有学过格斗的,自由搏击或者摔跤,这些都是要用最简单的攻击,以最快速度击倒对方为第一目的和准则。
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思维定式化?我说过,不要立人设,我是龙空龙选手,我是专业做补涨的,我是专业一进二……战场厮杀,关键时刻牙齿都是你的武器。你有没有打过八角笼?和你对战的对手会管你是什么型的选手吗?你擅长拳击,那我就跟你打地面,贴身,找机会摔你,你擅长摔,那我也玩擅长,而且我要更擅长锁,摔倒你后直接锁死你。
我们身处的这个股市,就是杀人不见血的战场,你妄想
我说这些,并非说,你就要去什么都乱做。你要理解,什么时候该做什么模式,你可以不做,有选择性的做我自己该做的,我认为可持续的,但是你不可以不懂。不可以漠视。
会的多是让你懂得如果更好的看清盘面,在踏空的时候,可以小仓位做个安抚单,不要因为一直踏空而影响情绪交易变形。
还有就是最关键的,你会的多了,更要深入的理解,什么时候该做什么事,做主升龙头的时候,你非去做一进二,你能赚钱?做补涨周期的时候,你非接老周期后排跟风的被动空间龙,你能赚钱?不要因为一次或两次交易失利,就否定自己,高位追龙头亏钱,就发誓打死也不做龙头了,一进二亏钱了,打死不做一进二补涨了。当你总因为亏钱而乱变的时候,就是节奏开始乱的时候。
主升龙头刚启动的时候,你非主观觉得他不行,然后你去做一进二。不挣钱,看到龙头一路涨,你觉得踏空了,你就追龙头,又见顶了,大亏。还补涨了,你又觉得我现在就应该主做龙头,追总龙断板后的被动空间龙,一进二最好的补涨龙也许你又错过了。
哪个模式在对的时间节点都是挣钱的,错的时间点都是巨面。你先问问自己,看懂了吗?情绪周期的演变,龙头的性质,看懂了,什么时候你都是赢家。
【慎用顶格罚款 恪守执法底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意见》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和热议,而《意见》提出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等要求,更是指向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指向了企业、民众等主体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时的痛点,因而在舆论场引发了更大的反响。
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多,覆盖的领域广,是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行政法规、规章中设定了大量罚款处罚,其中相当一部分罚款处罚有弹性空间,有罚款的金额或倍数上限和下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处罚的弹性空间就是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应对舆论压力,为了彰显对相关领域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执法从严的决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动辄拿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重拳、大招。实际上,有些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尽管看起来非常严厉,震慑力十足,却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明显偏重,属于不规范、不理性执法。
在罚款处罚的裁量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含最低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含顶格处罚)三个裁量层次,每一个裁量层次都对应着一些违法情形。根据自由裁量的规则,违法行为具备哪些情形,执法者就应该对号入座,选择与违法情形相适应的裁量层次。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违法行为符合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发生、违法金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等情形时,执法者方可选择从重处罚层次,而选择从重处罚层次中的顶格处罚,则更需对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谨慎评估与把握,不能罔顾违法情形,脑门一拍,意气执法,随意作出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的决定。
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是对行政处罚理性底线的重申,这一要求与《意见》提出的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等要求相一致,都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遏制随意执法,减少或杜绝执法畸轻畸重现象,也有助于优化执法效果,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罚款负担。
要落实《意见》要求,增强执法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细化、明确自由裁量的标准和规则,给包含顶格处罚的各个裁量层次提供一把精准的“尺子”,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幅度,增强自由裁量的客观性,弱化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全面严格推行自由裁量说理制度,让说理成为处罚的标配,让执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标准的选择给出解释和说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就应该采纳;运用好执法案件公示制度以及上级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评查案件制度,以多元监督倒逼执法者保持执法理性,提升办案质量。(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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