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吉阳区执法局公然在海南12345网站撒谎,替违建开脱,充当违建保护伞!
https://t.cn/A6jZ6iwF

根据海南12345政府热线网站投诉记录显示:

第一次投诉:
提交时间:2023-04-09
投诉内容:2015年8月18日,吉阳区城管局拆除大东海社区蓝海巷8栋违建别墅。三亚新闻网,南海网,海南日报,今日头条都有报道。可是,这些违建别墅不但起死回生,而且挂牌营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04-19
答复意见“投诉内容已收悉,该区域房屋为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实施前所建设,因先前相关政策机构尚未完善,部分建设户主法制意识欠缺所导致该相关历史存留情况发生。随着相关法律越发完善,建设户主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对于管控力度也日益加大。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辖区中队跟进处理统一部署后将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感谢你的来电!”。

这个答复很令人困惑。 既然建设在先,法律在后,为什么说”建设户主法治意识欠缺”?既然是”历史留存情况”,法不诉及既往,那就不应该是违法建筑。既然不是违法建筑,为什么还要说”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当然,违法犯罪分子被抓到前,法律意识都欠缺!被抓到了,意识当然提高了。执法局在政府投诉热线网站的正式答复中如此表述是什么意思?难道想替违建洗白?

第二次投诉,23-04-22:
投诉内容: 1,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是哪年颁布实施的?法规和条例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在哪里能查看全文?2,上述违法建筑是哪一年施工建成的?是如何确定的?3,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都有哪些?上述违建具体不具备哪些条件?4,上述违建是否挂牌营业?
2023-05-15 执法局回复”投诉内容已收悉,我局将完善案件程序,案件的法律程序完善需要时间。待法律程序完结后我局将对其进行现场鉴定和风险评估并统一部署后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请市民耐心等待,感谢你的来电! ”

执法局面对四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说了一堆废话,一个问题也没有回答。心虚了吗?

第三次投诉,23-05-17:
投诉内容:上述违建2010年前后建设,2015年被执法局”拆除”,现在2023年,说需要时间完善法律程序。抗日战争也只用了8年! 请执法局回答上述4个问题。
2023-06-01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我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人工拆除难度大,且该区域位于旅游景区周边,人口密集,拆除扬尘污染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反转了,法律是08和09年,建设是12至15年。为什么第一次答复时却撒谎说建设在法律之前?还说是历史遗留问题? 重点来了!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之后,竟然取得营业执照! 执法局现场调查,官方认证!

第四次投诉:1,2015年拆除上述违建适用什么法律?2,15年拆除行动目的是什么?结果是什么?3,为什么15年可以拆,现在不能拆?4,是否把违建有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情况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已经通知,具体通知了什么部门?什么时间通知的?
没有答复。

第五次投诉,提交时间:2023-08-02
在举报”关于三亚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工单号:WX23061346020300027”的过程中,发现吉阳区执法局替违法建筑开脱,执法犯法,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请海南省人大监督!
没有答复。显示已办结。

后续答复:

已回访市民: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况且房屋部分是合法的,有房产证,对于加建部分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会破坏到合法部分,如用人工拆除难度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年6月15日向规划部门发函征询其规划审批情况,8月7日规划部门回函,我局正根据当事人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查处,后续按照执法程序完善案件。感谢您的来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08-17 08:53:04

另外一个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613465719,[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核实调查,该8栋房屋建设时间约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我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对其8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房屋局部建筑已201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不动产权部分建筑和加建部分连体没有明显分开,如果强制拆除会损坏到不动产权房屋部分,以现在枝术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有一定的难度,侍我局将评估在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现因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重新调查取证,且部分当事人在外地不在三亚,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需要当事人或委托人签收,目前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其8栋别墅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发函征询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意见,待回函后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做下一步处置。热线会继续跟进落实该问题,待有处理答复告知您,请您耐心等待。

最新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经核实,关于蓝海巷八栋别墅问题,8月7日我局收到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显示,该处8栋楼属于7位户主所有。1:权利人刘某诰房屋于2003年10月取得房屋权证4层,建筑面积415.66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3层建筑。2:权利人管某平房屋于2007年6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76.5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6层建筑。3:权利人赵某房屋于2013年12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6层。4:权利人李某房屋于2015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386.41平方米,经现场核查该栋楼是2014年旧房改造重建,加建4层。5:权利人韩某钢房屋于2014年2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51.32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3层,外围加建钢楼梯,东侧加建1层建筑和电梯。6:权利人满某彤的房屋于2010年取得房屋权证2层,建筑面积253.06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4层。7:权利人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于2013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为487.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2014年3月8日开始动工兴建,盖四层楼顶,加建一层,南侧加建一栋6层建筑,北侧加建一栋4层局部5层建筑。2023年8月7日,8月8日,我局已对该7户业主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立案调查,后续立案程序我局将继续完善。感谢您的来电!

原房屋3层,加建6层,一共9层。厉害! 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还是谎言!

让我们听听2015年强制拆除行动的执法局负责人是怎么向记者介绍的:

据介绍,这些违法建筑都是业主早期购买小型别墅,均是主体建筑2层局部3层,每栋别墅客房20间左右。但在2010年前后,业主“眼红”大东海旅游客多,试图通过出租客房来“牟利”,于是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别墅重建用来经营宾馆。

  “重建后不但擅自扩大了占地面积而且增高了层数,部分楼房原来2层半,现加建到9层,每栋房从原来不足20间客房增加到70多间。”吉阳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执法人员积极联系三亚市住建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查,在确认违建业主违规情节和执法程序完备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做工作,逐家劝导业主搬离。

  目前,很多业主都主动配合拆违,并搬离了建筑内物品,拆除现场平稳有序。

执法局不是不知道违建先拆后建的事实。但是,为什么要谎称是加建的呢? 是因为认定是先拆后建就全部都是违建,就必须全部拆除吗?

以下法规摘录自《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

第九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未履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五)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不予拆除、没收,或者以罚款代替拆除、没收的;

(七)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违法建筑的。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建设、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房管、消防等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吉阳区执法局执法犯法,公然在海南12345网站撒谎,为违建开脱,充当违建保护伞。性质及其恶劣,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请查清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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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cn/A6jZ6iwF

根据海南12345政府热线网站投诉记录显示:

第一次投诉:
提交时间:2023-04-09
投诉内容:2015年8月18日,吉阳区城管局拆除大东海社区蓝海巷8栋违建别墅。三亚新闻网,南海网,海南日报,今日头条都有报道。可是,这些违建别墅不但起死回生,而且挂牌营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04-19
答复意见“投诉内容已收悉,该区域房屋为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实施前所建设,因先前相关政策机构尚未完善,部分建设户主法制意识欠缺所导致该相关历史存留情况发生。随着相关法律越发完善,建设户主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对于管控力度也日益加大。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辖区中队跟进处理统一部署后将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感谢你的来电!”。

这个答复很令人困惑。 既然建设在先,法律在后,为什么说”建设户主法治意识欠缺”?既然是”历史留存情况”,法不诉及既往,那就不应该是违法建筑。既然不是违法建筑,为什么还要说”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当然,违法犯罪分子被抓到前,法律意识都欠缺!被抓到了,意识当然提高了。执法局在政府投诉热线网站的正式答复中如此表述是什么意思?难道想替违建洗白?

第二次投诉,23-04-22:
投诉内容: 1,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是哪年颁布实施的?法规和条例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在哪里能查看全文?2,上述违法建筑是哪一年施工建成的?是如何确定的?3,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都有哪些?上述违建具体不具备哪些条件?4,上述违建是否挂牌营业?
2023-05-15 执法局回复”投诉内容已收悉,我局将完善案件程序,案件的法律程序完善需要时间。待法律程序完结后我局将对其进行现场鉴定和风险评估并统一部署后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请市民耐心等待,感谢你的来电! ”

执法局面对四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说了一堆废话,一个问题也没有回答。心虚了吗?

第三次投诉,23-05-17:
投诉内容:上述违建2010年前后建设,2015年被执法局”拆除”,现在2023年,说需要时间完善法律程序。抗日战争也只用了8年! 请执法局回答上述4个问题。
2023-06-01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我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人工拆除难度大,且该区域位于旅游景区周边,人口密集,拆除扬尘污染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反转了,法律是08和09年,建设是12至15年。为什么第一次答复时却撒谎说建设在法律之前?还说是历史遗留问题? 重点来了!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之后,竟然取得营业执照! 执法局现场调查,官方认证!

第四次投诉:1,2015年拆除上述违建适用什么法律?2,15年拆除行动目的是什么?结果是什么?3,为什么15年可以拆,现在不能拆?4,是否把违建有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情况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已经通知,具体通知了什么部门?什么时间通知的?
没有答复。

第五次投诉,提交时间:2023-08-02
在举报”关于三亚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工单号:WX23061346020300027”的过程中,发现吉阳区执法局替违法建筑开脱,执法犯法,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请海南省人大监督!
没有答复。显示已办结。

后续答复:

已回访市民: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况且房屋部分是合法的,有房产证,对于加建部分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会破坏到合法部分,如用人工拆除难度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年6月15日向规划部门发函征询其规划审批情况,8月7日规划部门回函,我局正根据当事人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查处,后续按照执法程序完善案件。感谢您的来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08-17 08:53:04

另外一个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613465719,[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核实调查,该8栋房屋建设时间约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我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对其8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房屋局部建筑已201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不动产权部分建筑和加建部分连体没有明显分开,如果强制拆除会损坏到不动产权房屋部分,以现在枝术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有一定的难度,侍我局将评估在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现因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重新调查取证,且部分当事人在外地不在三亚,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需要当事人或委托人签收,目前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其8栋别墅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发函征询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意见,待回函后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做下一步处置。热线会继续跟进落实该问题,待有处理答复告知您,请您耐心等待。

最新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经核实,关于蓝海巷八栋别墅问题,8月7日我局收到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显示,该处8栋楼属于7位户主所有。1:权利人刘某诰房屋于2003年10月取得房屋权证4层,建筑面积415.66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3层建筑。2:权利人管某平房屋于2007年6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76.5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6层建筑。3:权利人赵某房屋于2013年12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6层。4:权利人李某房屋于2015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386.41平方米,经现场核查该栋楼是2014年旧房改造重建,加建4层。5:权利人韩某钢房屋于2014年2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51.32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3层,外围加建钢楼梯,东侧加建1层建筑和电梯。6:权利人满某彤的房屋于2010年取得房屋权证2层,建筑面积253.06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4层。7:权利人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于2013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为487.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2014年3月8日开始动工兴建,盖四层楼顶,加建一层,南侧加建一栋6层建筑,北侧加建一栋4层局部5层建筑。2023年8月7日,8月8日,我局已对该7户业主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立案调查,后续立案程序我局将继续完善。感谢您的来电!

原房屋3层,加建6层,一共9层。厉害! 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还是谎言!

让我们听听2015年强制拆除行动的执法局负责人是怎么向记者介绍的:

据介绍,这些违法建筑都是业主早期购买小型别墅,均是主体建筑2层局部3层,每栋别墅客房20间左右。但在2010年前后,业主“眼红”大东海旅游客多,试图通过出租客房来“牟利”,于是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别墅重建用来经营宾馆。

  “重建后不但擅自扩大了占地面积而且增高了层数,部分楼房原来2层半,现加建到9层,每栋房从原来不足20间客房增加到70多间。”吉阳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执法人员积极联系三亚市住建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查,在确认违建业主违规情节和执法程序完备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做工作,逐家劝导业主搬离。

  目前,很多业主都主动配合拆违,并搬离了建筑内物品,拆除现场平稳有序。

执法局不是不知道违建先拆后建的事实。但是,为什么要谎称是加建的呢? 是因为认定是先拆后建就全部都是违建,就必须全部拆除吗?

以下法规摘录自《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

第九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未履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五)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不予拆除、没收,或者以罚款代替拆除、没收的;

(七)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违法建筑的。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建设、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房管、消防等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吉阳区执法局执法犯法,公然在海南12345网站撒谎,为违建开脱,充当违建保护伞。性质及其恶劣,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请查清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https://t.cn/R2Wxmre #我要上同城精选##每日一善[超话]#

三亚吉阳区执法局公然在海南12345网站撒谎,替违建开脱,充当违建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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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投诉:
提交时间:2023-04-09
投诉内容:2015年8月18日,吉阳区城管局拆除大东海社区蓝海巷8栋违建别墅。三亚新闻网,南海网,海南日报,今日头条都有报道。可是,这些违建别墅不但起死回生,而且挂牌营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04-19
答复意见“投诉内容已收悉,该区域房屋为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实施前所建设,因先前相关政策机构尚未完善,部分建设户主法制意识欠缺所导致该相关历史存留情况发生。随着相关法律越发完善,建设户主的意识也随之提高,对于管控力度也日益加大。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辖区中队跟进处理统一部署后将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感谢你的来电!”。

这个答复很令人困惑。 既然建设在先,法律在后,为什么说”建设户主法治意识欠缺”?既然是”历史留存情况”,法不诉及既往,那就不应该是违法建筑。既然不是违法建筑,为什么还要说”不具备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当然,违法犯罪分子被抓到前,法律意识都欠缺!被抓到了,意识当然提高了。执法局在政府投诉热线网站的正式答复中如此表述是什么意思?难道想替违建洗白?

第二次投诉,23-04-22:
投诉内容: 1,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城乡条例等政策是哪年颁布实施的?法规和条例的具体名称是什么?在哪里能查看全文?2,上述违法建筑是哪一年施工建成的?是如何确定的?3,强制拆除的技术条件都有哪些?上述违建具体不具备哪些条件?4,上述违建是否挂牌营业?
2023-05-15 执法局回复”投诉内容已收悉,我局将完善案件程序,案件的法律程序完善需要时间。待法律程序完结后我局将对其进行现场鉴定和风险评估并统一部署后制定合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请市民耐心等待,感谢你的来电! ”

执法局面对四个非常具体的问题,说了一堆废话,一个问题也没有回答。心虚了吗?

第三次投诉,23-05-17:
投诉内容:上述违建2010年前后建设,2015年被执法局”拆除”,现在2023年,说需要时间完善法律程序。抗日战争也只用了8年! 请执法局回答上述4个问题。
2023-06-01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我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人工拆除难度大,且该区域位于旅游景区周边,人口密集,拆除扬尘污染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反转了,法律是08和09年,建设是12至15年。为什么第一次答复时却撒谎说建设在法律之前?还说是历史遗留问题? 重点来了! 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之后,竟然取得营业执照! 执法局现场调查,官方认证!

第四次投诉:1,2015年拆除上述违建适用什么法律?2,15年拆除行动目的是什么?结果是什么?3,为什么15年可以拆,现在不能拆?4,是否把违建有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情况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已经通知,具体通知了什么部门?什么时间通知的?
没有答复。

第五次投诉,提交时间:2023-08-02
在举报”关于三亚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工单号:WX23061346020300027”的过程中,发现吉阳区执法局替违法建筑开脱,执法犯法,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请海南省人大监督!
没有答复。显示已办结。

后续答复:

已回访市民: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对于市民提出的四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逐一进行回复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2.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违法情形由规划部门认定。3.市民反映涉及房屋与相邻房屋间距小,况且房屋部分是合法的,有房产证,对于加建部分没有机械作业面,楼层高,会破坏到合法部分,如用人工拆除难度大。4.经现场调查,市民反映涉及房屋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2023年6月15日向规划部门发函征询其规划审批情况,8月7日规划部门回函,我局正根据当事人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查处,后续按照执法程序完善案件。感谢您的来电!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3-08-17 08:53:04

另外一个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613465719,[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条例可从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网络上查询;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核实调查,该8栋房屋建设时间约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设,我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对其8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房屋局部建筑已2013年取得不动产权证,取得不动产权部分建筑和加建部分连体没有明显分开,如果强制拆除会损坏到不动产权房屋部分,以现在枝术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有一定的难度,侍我局将评估在拆除加建部分不影响取得不动产权部分方案再依法执行处理。现因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理由,需重新调查取证,且部分当事人在外地不在三亚,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需要当事人或委托人签收,目前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其8栋别墅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发函征询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意见,待回函后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做下一步处置。热线会继续跟进落实该问题,待有处理答复告知您,请您耐心等待。

最新回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关于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蓝海巷违建挂牌营业的问题(续:20230409174272),工单编号:20230811738782,[派往吉阳区政府核实处理,现吉阳区政府作出处理答复:经核实,关于蓝海巷八栋别墅问题,8月7日我局收到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显示,该处8栋楼属于7位户主所有。1:权利人刘某诰房屋于2003年10月取得房屋权证4层,建筑面积415.66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3层建筑。2:权利人管某平房屋于2007年6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76.5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6层建筑。3:权利人赵某房屋于2013年12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97.61平方米,现场核查该栋楼加建6层。4:权利人李某房屋于2015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386.41平方米,经现场核查该栋楼是2014年旧房改造重建,加建4层。5:权利人韩某钢房屋于2014年2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451.32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3层,外围加建钢楼梯,东侧加建1层建筑和电梯。6:权利人满某彤的房屋于2010年取得房屋权证2层,建筑面积253.06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加建4层。7:权利人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于2013年4月取得房屋权证3层,建筑面积为487.3平方米。经现场核实该栋楼2014年3月8日开始动工兴建,盖四层楼顶,加建一层,南侧加建一栋6层建筑,北侧加建一栋4层局部5层建筑。2023年8月7日,8月8日,我局已对该7户业主依法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立案调查,后续立案程序我局将继续完善。感谢您的来电!

原房屋3层,加建6层,一共9层。厉害! 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还是谎言!

让我们听听2015年强制拆除行动的执法局负责人是怎么向记者介绍的:

据介绍,这些违法建筑都是业主早期购买小型别墅,均是主体建筑2层局部3层,每栋别墅客房20间左右。但在2010年前后,业主“眼红”大东海旅游客多,试图通过出租客房来“牟利”,于是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别墅重建用来经营宾馆。

  “重建后不但擅自扩大了占地面积而且增高了层数,部分楼房原来2层半,现加建到9层,每栋房从原来不足20间客房增加到70多间。”吉阳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执法人员积极联系三亚市住建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查,在确认违建业主违规情节和执法程序完备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做工作,逐家劝导业主搬离。

  目前,很多业主都主动配合拆违,并搬离了建筑内物品,拆除现场平稳有序。

执法局不是不知道违建先拆后建的事实。但是,为什么要谎称是加建的呢? 是因为认定是先拆后建就全部都是违建,就必须全部拆除吗?

以下法规摘录自《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

第九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处理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举报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对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合法证明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未履行查处城镇违法建筑相关职责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五)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应当依法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不予拆除、没收,或者以罚款代替拆除、没收的;

(七)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违法建筑的。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建设、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体、房管、消防等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吉阳区执法局执法犯法,公然在海南12345网站撒谎,为违建开脱,充当违建保护伞。性质及其恶劣,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请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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