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化竞争的法官才能保证公正
法官和医生、教师等一样是一种职业,为了卖好“公正”这个产品,他必须不断钻研法律,提高审判水平,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果判决不公,没有信誉,就会被市场淘汰。但目前各国的司法都被国家权力干预,无法完全独立和保持公正,甚至产生腐败。像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一样,司法服务也必须完全市场化竞争。法官的信誉和饭碗才最能保证司法公正。
二、无政资才是法治社会
一切纠纷都是源于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财产权三原则(身体自有不可侵犯、无主财产先用先得、有主财产自愿交换)是法律的基础。法官根据这三个原则,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大家认可的判决。法官的市场化竞争,最大限度确保了裁决的公正。这种公正的判决是英美普通法(判例法)的由来,罗马私法和欧洲大陆法典也有相似的来源。法官(或法官协会)将人们普遍认可、公正解决纠纷的判例编纂成法律,这才是法律的正确来源。这种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判例法又叫私法。所以,法律是法官在财产权三原则基础上探索和发现出来的。因此,无政资社会有健全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这是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无政资与其他无政府主义的区别。
无政资社会财产全部私有(含共有),各业主在其产权范围内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包括管理通过契约纳入自己范围的人和物,比如公司老板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管理进入公司的员工。无政资社会在法治下,只存在财产业主的管理权力,不存在任何的公权力,因为无政资社会没有民主立法。目前各国民主(议会)立的法,只是多数人同意,违背了不同意的人的意愿,因此才需要公权力去强制执行,公权力的本质就是可以合“法”地侵犯人的财产和自由,这个“法”的来源就是民主(议会)立法。所以民主立法本质上是人治,只有无政资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废除了议会的“人定法”)。
你可能对废除“人定法”有疑虑?只有存在产权不清晰的“公共财产”时,才需要“人定法”。财产完全私有或共有(本质上是私有,因为产权是清晰的),就不需要“人定法”。因为,所有的行为都发生在某一场所,谁的地盘谁做主,你要遵守产权人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或交换,按契约。这些都是在私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三、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
人人都有自卫的权力,遇到侵犯时,你才可以马上进行反击。执法权是从自卫反击引申出来的,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目前由政府垄断执法权是错的。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法官裁决后,个人也就可以授权任何保险公司代为执法。因此,无政资社会,执法也是市场化竞争的。
综上,安保、司法、执法等都可以市场化,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而且市场化意味着专业化和竞争,必然导致物美价廉,推陈出新。因此,只有无政资才是法律健全、司法公正、执法有力的法治社会。
法官和医生、教师等一样是一种职业,为了卖好“公正”这个产品,他必须不断钻研法律,提高审判水平,才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果判决不公,没有信誉,就会被市场淘汰。但目前各国的司法都被国家权力干预,无法完全独立和保持公正,甚至产生腐败。像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一样,司法服务也必须完全市场化竞争。法官的信誉和饭碗才最能保证司法公正。
二、无政资才是法治社会
一切纠纷都是源于对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因此财产权三原则(身体自有不可侵犯、无主财产先用先得、有主财产自愿交换)是法律的基础。法官根据这三个原则,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大家认可的判决。法官的市场化竞争,最大限度确保了裁决的公正。这种公正的判决是英美普通法(判例法)的由来,罗马私法和欧洲大陆法典也有相似的来源。法官(或法官协会)将人们普遍认可、公正解决纠纷的判例编纂成法律,这才是法律的正确来源。这种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判例法又叫私法。所以,法律是法官在财产权三原则基础上探索和发现出来的。因此,无政资社会有健全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这是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无政资与其他无政府主义的区别。
无政资社会财产全部私有(含共有),各业主在其产权范围内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包括管理通过契约纳入自己范围的人和物,比如公司老板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管理进入公司的员工。无政资社会在法治下,只存在财产业主的管理权力,不存在任何的公权力,因为无政资社会没有民主立法。目前各国民主(议会)立的法,只是多数人同意,违背了不同意的人的意愿,因此才需要公权力去强制执行,公权力的本质就是可以合“法”地侵犯人的财产和自由,这个“法”的来源就是民主(议会)立法。所以民主立法本质上是人治,只有无政资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废除了议会的“人定法”)。
你可能对废除“人定法”有疑虑?只有存在产权不清晰的“公共财产”时,才需要“人定法”。财产完全私有或共有(本质上是私有,因为产权是清晰的),就不需要“人定法”。因为,所有的行为都发生在某一场所,谁的地盘谁做主,你要遵守产权人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或交换,按契约。这些都是在私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三、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
人人都有自卫的权力,遇到侵犯时,你才可以马上进行反击。执法权是从自卫反击引申出来的,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里。目前由政府垄断执法权是错的。执法权包含在个人的自卫权,法官裁决后,个人也就可以授权任何保险公司代为执法。因此,无政资社会,执法也是市场化竞争的。
综上,安保、司法、执法等都可以市场化,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而且市场化意味着专业化和竞争,必然导致物美价廉,推陈出新。因此,只有无政资才是法律健全、司法公正、执法有力的法治社会。
为了防止总统独揽大权,预防独裁专制,美国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策。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三个部分的权力是独立的,互相制衡的。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任命官员、制定政策和执行法律来管理国家。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制定法律,并监督总统和其它行政机构的工作。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行使,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并对争议进行裁决。
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分的权力过大,以此维护国家的民主和自由。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通过任命官员、制定政策和执行法律来管理国家。立法权由国会行使,国会制定法律,并监督总统和其它行政机构的工作。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行使,法院负责解释法律,并对争议进行裁决。
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分的权力过大,以此维护国家的民主和自由。
窝趣,写这么好[泪][泪]。
这本书真的写得太好了,看到最后我暴哭(物理)。
特别热血,特别浪漫。
看这位教授这些年来与“自由主义”纸皮的坎坷辩经历程真的特别不容易。
太鼓舞人心了。
任锋《立国思想家与治体代兴》:
笔者研究近世思想,渐识士君子的语言其实深深扎根于他们置身其中的实践传统。南宋陈亮《论正体之道》提出“君以仁为体,臣以忠为体”,“君行恩而臣行令”,就是对上述“恩归主上,法在有司”的再阐明。同甫在《论执要之道》中指出君主“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对于立法、行政活动“不降御批,不出特旨”,“辨邪正,专委任”。并引仁宗“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的宪义自陈,指出它们构成了“政体”“权纲”之原则(“祖宗上下相维之法”)。可以说,这个宪制传统已然形成了内部实践与话语的良性互动推展。
引用这些“宪典”“成宪”“纪纲”的文献,是想说明,中国本自拥有一个宪制演进传统。翻阅故国史册,大凡治理清明、国势兴盛的时期(如仁宗之治),这些话语也活跃于时人尤其是政治、文化精英的言行之中。他们代表了现代中国人业已陌生的一种法政心智和宪治精神。
当代国人关于宪制法治的认知,大多囿于西学西语的笼罩之下。君不见,一谈宪制,就不外乎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一人一票。一谈政治转型,就以西式民主为不二典范。殊不知,即如美国宪制也是由地方自治、法治、联邦制与民主共同抟聚而成,司法审查的精英性(非民主性)在争议中仍岿然不动。更不必说深层的宪制信念和礼俗,其得于信仰、宗教、法律传统者,难以全用民主模式衡量。如果采取过于狭窄和刚性的界定,中国政治传统很难说与之有切近的相关性,也难怪严几道当年在《政治讲义》中讥讽时人盲目比附。可是,我认为,身处现代转型之中的国人应该对此具有一个宽阔通达而把握历史精神的宪制视野,才能切中肯綮。
……同理,我们的宪制传统也是在古老的年代形成的,“寻常的条文可以追溯到已经逝去的斗士的力量,接踵而来的是在其他地方进行战斗的几代人;而那段关于只写了一半的一场战役的颇费踌躇的文字则作为一个永恒的限度被保留着”。温故而知新,同样激励着中国的宪制探索者们。
(全书完)
这本书真的写得太好了,看到最后我暴哭(物理)。
特别热血,特别浪漫。
看这位教授这些年来与“自由主义”纸皮的坎坷辩经历程真的特别不容易。
太鼓舞人心了。
任锋《立国思想家与治体代兴》:
笔者研究近世思想,渐识士君子的语言其实深深扎根于他们置身其中的实践传统。南宋陈亮《论正体之道》提出“君以仁为体,臣以忠为体”,“君行恩而臣行令”,就是对上述“恩归主上,法在有司”的再阐明。同甫在《论执要之道》中指出君主“端拱于上而天下自治”,对于立法、行政活动“不降御批,不出特旨”,“辨邪正,专委任”。并引仁宗“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的宪义自陈,指出它们构成了“政体”“权纲”之原则(“祖宗上下相维之法”)。可以说,这个宪制传统已然形成了内部实践与话语的良性互动推展。
引用这些“宪典”“成宪”“纪纲”的文献,是想说明,中国本自拥有一个宪制演进传统。翻阅故国史册,大凡治理清明、国势兴盛的时期(如仁宗之治),这些话语也活跃于时人尤其是政治、文化精英的言行之中。他们代表了现代中国人业已陌生的一种法政心智和宪治精神。
当代国人关于宪制法治的认知,大多囿于西学西语的笼罩之下。君不见,一谈宪制,就不外乎三权分立、多党竞争、一人一票。一谈政治转型,就以西式民主为不二典范。殊不知,即如美国宪制也是由地方自治、法治、联邦制与民主共同抟聚而成,司法审查的精英性(非民主性)在争议中仍岿然不动。更不必说深层的宪制信念和礼俗,其得于信仰、宗教、法律传统者,难以全用民主模式衡量。如果采取过于狭窄和刚性的界定,中国政治传统很难说与之有切近的相关性,也难怪严几道当年在《政治讲义》中讥讽时人盲目比附。可是,我认为,身处现代转型之中的国人应该对此具有一个宽阔通达而把握历史精神的宪制视野,才能切中肯綮。
……同理,我们的宪制传统也是在古老的年代形成的,“寻常的条文可以追溯到已经逝去的斗士的力量,接踵而来的是在其他地方进行战斗的几代人;而那段关于只写了一半的一场战役的颇费踌躇的文字则作为一个永恒的限度被保留着”。温故而知新,同样激励着中国的宪制探索者们。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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