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每个打工人权益有关,是否我在职期间无论是主动还是被迫签了一个协议,原公司就可以获取行踪轨迹,对我进行跟踪拍摄?我们有没有权利知悉?
竞业普法每日一课1️⃣
2023年6月,上海检察在互联网上公开了一起竞业调查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
【案例情况如下】
某甲公司为核实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事实,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竞业限制调查。第三方公司负责人张某受托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员工的行踪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闵行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并对甲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
全文链接如下:
https://t.cn/A6YYhvoV
【目前市面上常见竞业调查手段】
1️⃣跟踪拍摄员工的视频及照片,只要不是拍到你个人隐私,比如在厕所里上厕所,法庭对这个证据予以采信,员工提出抗辩,包括证据的采集程序不合法,很多法院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选择避开这个问题,直接采信;
2️⃣拨打新单位前台电话,询问某某员工是否在此上班,或者直接到前台询问,并录音录像,法庭采信;
3️⃣通过快递寄件、外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证明,有可能快递是假的,快递员是假的,但只要员工签收,法庭认可;
4️⃣通过到员工声称入职的第三方单位拍摄或录音调查是否实际履职,如原公司假扮猎头、假扮应聘者,并录音录像,法庭认可;
5️⃣查询社保、公积金、个税缴纳信息,并进一步调查代扣代缴公司与竞业公司的关联关系,法庭采信。
6️⃣通过员工的个人社交媒体信息,如某互联网公司有个案例,员工在朋友圈发“在字节跳动一周年”,被提交到法院,法庭采信;
7️⃣关注新单位人员变动、举办活动等新闻媒体消息,有员工面部肖像的,法庭采信;
8️⃣申请员工到庭接受询问,法庭一般支持企业;
9️⃣员工名下的交通工具频繁出入某公司或者某园区,或者员工在某园区、某物业大楼的停车记录、租用车位记录,法庭采信;
为何这些证据都得到了法庭认可,究其根本,是法院认为【竞业协议】是一个合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可是在职期间,劳动者与企业的双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问题。
近年来,竞业矛盾激增,为此,上海高院微信公共账号曾发出《业态迭代焕新,人才竞争激烈……民营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一文,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依法正确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有益的指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全文链接如下:https://t.cn/A6YYhvoc
上海市法学会《李欣欣|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研究》显示,我国竞业限制案件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劳动者离职后与用人单位在竞业协议效力、补偿金发放、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时长、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争议。法院在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时,面临着立法和司法上的双重困局。激增的案件和多起竞业劳资关系舆论也凸显了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解决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李欣欣认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各地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导致全国范围内裁判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解决方式,是建议消除立法的模糊性,统一裁判标准。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偏重形式审查,过度注重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建议是,应当将价值位阶理论、比例原则引入效力判定中,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审查协议效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全文链接如下:https://t.cn/A6lAJolS
【问题思考】
1️⃣如果委托第三人跟踪偷拍,第三人获取了前员工的行踪轨迹,第三人涉嫌犯罪,已被刑拘。那么目前市面一些互联网公司自己的员工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员工开展竞业调查时,是如何获取他人的行踪轨迹的?
2️⃣用于拍摄他人面部肖像拍摄的手机到底是公司自己的还是第三方公司的?如果是第三方的话,第三方怎么知道我们的面部肖像的,原公司将我们的个人面部肖像透露给第三方是否经过我们授权?
3️⃣面部肖像、行踪轨迹属于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30条之规定,处理(包括拍摄)他人面部肖像信息、行踪轨迹前,应当明确告知他人并获取他人同意,这些公司是否获取过员工的个人授权同意?
4️⃣离职员工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些公司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面部肖像信息,包括面部打卡记录,个人隐私信息材料,包括家庭住址、他们保留多长时间,还是可以保存一辈子?如果他们用我们的面部肖像做其他行为,他们透露给第三方,我们有没有资格知悉?
竞业普法每日一课1️⃣
2023年6月,上海检察在互联网上公开了一起竞业调查引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
【案例情况如下】
某甲公司为核实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事实,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竞业限制调查。第三方公司负责人张某受托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员工的行踪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闵行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并对甲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书》。
全文链接如下:
https://t.cn/A6YYhvoV
【目前市面上常见竞业调查手段】
1️⃣跟踪拍摄员工的视频及照片,只要不是拍到你个人隐私,比如在厕所里上厕所,法庭对这个证据予以采信,员工提出抗辩,包括证据的采集程序不合法,很多法院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选择避开这个问题,直接采信;
2️⃣拨打新单位前台电话,询问某某员工是否在此上班,或者直接到前台询问,并录音录像,法庭采信;
3️⃣通过快递寄件、外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证明,有可能快递是假的,快递员是假的,但只要员工签收,法庭认可;
4️⃣通过到员工声称入职的第三方单位拍摄或录音调查是否实际履职,如原公司假扮猎头、假扮应聘者,并录音录像,法庭认可;
5️⃣查询社保、公积金、个税缴纳信息,并进一步调查代扣代缴公司与竞业公司的关联关系,法庭采信。
6️⃣通过员工的个人社交媒体信息,如某互联网公司有个案例,员工在朋友圈发“在字节跳动一周年”,被提交到法院,法庭采信;
7️⃣关注新单位人员变动、举办活动等新闻媒体消息,有员工面部肖像的,法庭采信;
8️⃣申请员工到庭接受询问,法庭一般支持企业;
9️⃣员工名下的交通工具频繁出入某公司或者某园区,或者员工在某园区、某物业大楼的停车记录、租用车位记录,法庭采信;
为何这些证据都得到了法庭认可,究其根本,是法院认为【竞业协议】是一个合同,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可是在职期间,劳动者与企业的双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问题。
近年来,竞业矛盾激增,为此,上海高院微信公共账号曾发出《业态迭代焕新,人才竞争激烈……民营企业如何防范用工风险?》一文,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依法正确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有益的指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全文链接如下:https://t.cn/A6YYhvoc
上海市法学会《李欣欣|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研究》显示,我国竞业限制案件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劳动者离职后与用人单位在竞业协议效力、补偿金发放、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时长、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等方面存在巨大分歧争议。法院在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时,面临着立法和司法上的双重困局。激增的案件和多起竞业劳资关系舆论也凸显了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解决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这一问题的迫切性。李欣欣认为,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各地针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导致全国范围内裁判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出,解决方式,是建议消除立法的模糊性,统一裁判标准。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偏重形式审查,过度注重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建议是,应当将价值位阶理论、比例原则引入效力判定中,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审查协议效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全文链接如下:https://t.cn/A6lAJolS
【问题思考】
1️⃣如果委托第三人跟踪偷拍,第三人获取了前员工的行踪轨迹,第三人涉嫌犯罪,已被刑拘。那么目前市面一些互联网公司自己的员工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员工开展竞业调查时,是如何获取他人的行踪轨迹的?
2️⃣用于拍摄他人面部肖像拍摄的手机到底是公司自己的还是第三方公司的?如果是第三方的话,第三方怎么知道我们的面部肖像的,原公司将我们的个人面部肖像透露给第三方是否经过我们授权?
3️⃣面部肖像、行踪轨迹属于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29、30条之规定,处理(包括拍摄)他人面部肖像信息、行踪轨迹前,应当明确告知他人并获取他人同意,这些公司是否获取过员工的个人授权同意?
4️⃣离职员工也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些公司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的面部肖像信息,包括面部打卡记录,个人隐私信息材料,包括家庭住址、他们保留多长时间,还是可以保存一辈子?如果他们用我们的面部肖像做其他行为,他们透露给第三方,我们有没有资格知悉?
【上海披露#全国首例直播打赏洗钱案#,“榜一大哥”打赏或超5500万】直播打赏,玄机暗藏。“榜一大哥”不一定有出手阔绰的“土豪”,也有可能是利用打赏洗钱的不法分子,那些进入主播账户的打赏,不久后又回到了“榜一大哥”的口袋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该院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系列案。日前,该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某平台主播李某、王某、贾某、方某四人提起公诉。
利用直播打赏“洗白”赃款
该案源于此前一起集资诈骗案。
据检方披露,2021年7月,浦东新区检察院金融检察部门——第七检察部正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设立Z集团等多家关联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采用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年化收益,通过线下门店向不特定公众销售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类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12亿余元,未兑付本金7亿余元。
在接待该案中的被害人(即投资人)时,检察官得知一个信息,大量投资款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流入了一个知名直播平台。通过审计资金流向,一些短期内高频次、大金额的打赏,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锁定了包括平台头部主播李某在内的4名主播。
检方披露,李某和于某相识于2018年。当时于某以“大哥”的名义在李某的直播间里打赏,后来加了微信,成了朋友。此后李某跟随于某出入高档饭店、出国旅游,参加游艇会等,他甚至还在于某的Z集团里开过直播。与此同时,于某在他直播间里打赏的次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同样与之交往密切的还有同一个直播平台的主播王某、贾某、方某。
在这些密切的交往中,李某等人逐渐对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心知肚明。但他们不仅置若罔闻,反而当起了“洗白”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掮客”。
2018年至2020年年中期间,李某等四人通过在直播期间接受打赏的方式收取赃款,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打赏资金,以此为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
这样一来,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直播间里疯狂打赏,再通过主播转账、汇款的方式“回流”到自己手中,从而洗白了赃款;而平台主播从中挣到了流量和人气。
“打赏回流”潜规则
据检方称,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窥得直播平台上一种“打赏回流”的生态,而这种生态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温床。
直播打赏资金“回流”是直播主播间一种默认的潜规则,主播为了留住在直播间里花钱豪爽的大客户,或是为了获得更多打赏博取关注度,与打赏者约定按比例返还打赏收益。对于这种“直播打赏返现是行业潜规则”的生态,平台并无监管和限制,对高频次、高金额的异常打赏行为也没有监测预警,导致打赏活动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洗钱通道。检察官还发现,涉案直播平台还开通了对公账户充值通道,导致大额公司资金流可以成为直播打赏资金来源。
同时,直播平台上还出现了一种倒卖平台币或代充平台币的“币商”职业,由于平台对大量购币的“币商”没有审核机制,使“币商”也成为打赏行业的灰色地带的一环,用户、主播及其工作室均可通过向币商直接购买数百万元平台币或打赏礼物的方式逃避监管。
检方还披露,2023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涉案平台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平台针对行业内已经形成的所谓“打赏返现潜规则”,纠正主播对此的错误认知,禁止打赏回流行为;严格落实直播平台打赏行为实名认证制度,加强对大额打赏和大额购币的监管,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直播打赏行为可要求用户进行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等多种身份比对认证,或要求用户关联实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形成多重身份验证,确保用户身份和资金来源可追溯;建议平台取消或严格限制公司账户可以直接入金为他人账户充值购买打赏币的通道,要求主播和平台通过本人实名、单一指定的账户进行收益分成和结算,方便反洗钱部门对非法资金流和大额取现行为追踪。
涉案直播平台很快回复,对检察建议内容均予以采纳。2023年12月,在审查起诉的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涉案直播平台及其经营主体公司在制度漏洞、监管不严等问题,与该经营主体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一同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目前,涉案直播平台与公司正在合规整改中。
检方未公开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直播平台的名字。
“大哥”一年打赏或超5500万
通过梳理过往公开信息可以发现,一起“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上述检方所披露的那起集资诈骗案信息非常接近。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发布于2022年5月,关于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高管的判决书披露了该公司真正的“业务”。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开设50余家线下门店,对外虚构至雅集团关联企业名下的渣土运输特种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及氢能源车辆融资(购置)租赁项目,通过线下门店采用广告宣传、业务人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允诺年化收益率8%-12%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上述车辆的“融资(购置)租赁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约13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7亿余元。
而工商信息显示,涉案主体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于跃,其持股99%。
早前,有媒体援引投资者消息称,于跃平时喜好在直播平台打赏,且出手阔绰,主要给YY主播460李先生、6737小洲、2496王冕等网红。于跃其中的一个账号——“壹蓑烟雨任平生”的消费记录显示,自2019年6月到2020年7月,共计打赏5500万余元,平均每天都要打赏十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披露,该院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系列案。日前,该院以涉嫌洗钱罪对某平台主播李某、王某、贾某、方某四人提起公诉。
利用直播打赏“洗白”赃款
该案源于此前一起集资诈骗案。
据检方披露,2021年7月,浦东新区检察院金融检察部门——第七检察部正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于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设立Z集团等多家关联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采用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年化收益,通过线下门店向不特定公众销售融资租赁收益权拆分类理财产品,非法募集资金12亿余元,未兑付本金7亿余元。
在接待该案中的被害人(即投资人)时,检察官得知一个信息,大量投资款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流入了一个知名直播平台。通过审计资金流向,一些短期内高频次、大金额的打赏,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锁定了包括平台头部主播李某在内的4名主播。
检方披露,李某和于某相识于2018年。当时于某以“大哥”的名义在李某的直播间里打赏,后来加了微信,成了朋友。此后李某跟随于某出入高档饭店、出国旅游,参加游艇会等,他甚至还在于某的Z集团里开过直播。与此同时,于某在他直播间里打赏的次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同样与之交往密切的还有同一个直播平台的主播王某、贾某、方某。
在这些密切的交往中,李某等人逐渐对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心知肚明。但他们不仅置若罔闻,反而当起了“洗白”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掮客”。
2018年至2020年年中期间,李某等四人通过在直播期间接受打赏的方式收取赃款,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打赏资金,以此为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
这样一来,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直播间里疯狂打赏,再通过主播转账、汇款的方式“回流”到自己手中,从而洗白了赃款;而平台主播从中挣到了流量和人气。
“打赏回流”潜规则
据检方称,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窥得直播平台上一种“打赏回流”的生态,而这种生态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温床。
直播打赏资金“回流”是直播主播间一种默认的潜规则,主播为了留住在直播间里花钱豪爽的大客户,或是为了获得更多打赏博取关注度,与打赏者约定按比例返还打赏收益。对于这种“直播打赏返现是行业潜规则”的生态,平台并无监管和限制,对高频次、高金额的异常打赏行为也没有监测预警,导致打赏活动成为了犯罪分子的洗钱通道。检察官还发现,涉案直播平台还开通了对公账户充值通道,导致大额公司资金流可以成为直播打赏资金来源。
同时,直播平台上还出现了一种倒卖平台币或代充平台币的“币商”职业,由于平台对大量购币的“币商”没有审核机制,使“币商”也成为打赏行业的灰色地带的一环,用户、主播及其工作室均可通过向币商直接购买数百万元平台币或打赏礼物的方式逃避监管。
检方还披露,2023年12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涉案平台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平台针对行业内已经形成的所谓“打赏返现潜规则”,纠正主播对此的错误认知,禁止打赏回流行为;严格落实直播平台打赏行为实名认证制度,加强对大额打赏和大额购币的监管,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直播打赏行为可要求用户进行人脸识别、手机验证等多种身份比对认证,或要求用户关联实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形成多重身份验证,确保用户身份和资金来源可追溯;建议平台取消或严格限制公司账户可以直接入金为他人账户充值购买打赏币的通道,要求主播和平台通过本人实名、单一指定的账户进行收益分成和结算,方便反洗钱部门对非法资金流和大额取现行为追踪。
涉案直播平台很快回复,对检察建议内容均予以采纳。2023年12月,在审查起诉的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涉案直播平台及其经营主体公司在制度漏洞、监管不严等问题,与该经营主体公司所在地检察机关一同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目前,涉案直播平台与公司正在合规整改中。
检方未公开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直播平台的名字。
“大哥”一年打赏或超5500万
通过梳理过往公开信息可以发现,一起“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上述检方所披露的那起集资诈骗案信息非常接近。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发布于2022年5月,关于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高管的判决书披露了该公司真正的“业务”。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各省市开设50余家线下门店,对外虚构至雅集团关联企业名下的渣土运输特种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及氢能源车辆融资(购置)租赁项目,通过线下门店采用广告宣传、业务人员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允诺年化收益率8%-12%的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上述车辆的“融资(购置)租赁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以此非法募集资金约13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7亿余元。
而工商信息显示,涉案主体上海至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为于跃,其持股99%。
早前,有媒体援引投资者消息称,于跃平时喜好在直播平台打赏,且出手阔绰,主要给YY主播460李先生、6737小洲、2496王冕等网红。于跃其中的一个账号——“壹蓑烟雨任平生”的消费记录显示,自2019年6月到2020年7月,共计打赏5500万余元,平均每天都要打赏十万余元。
#平安贵州冬季行动# 平安贵州 冬季行动 |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从中渔利,又有多人被罚!
近期,赫章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持续发力,连擒多名“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为平安贵州冬季行动再添战果。
2月18日,河镇派出所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契机,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排查力度。当日1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得知“两卡”人员朱某怀已回到家中,遂组织警力赶到朱某怀家中将其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讯问,朱某怀如实交代了其于2023年5月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1000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朱某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18日,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线索,辖区居民王某、向某涉嫌电信诈骗。民警随即展开核实工作,并于2月19日将王某、向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查:2023年9月,向某在上海市务工期间,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重庆市李某全被诈骗的2000元转入该银行卡内。经询问,向某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事实。目前,向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23年12月1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次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他人被骗资金140000余元出入其账户,并从中获利13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19日,安乐溪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辖区王某贵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接到线索后,安乐溪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核实并将王某贵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王某贵如实陈述了其于2023年在外务工期间,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违法事实。
因其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贵作出训诫处理。
2月19日,双坪派出所民警成功抓获涉嫌两卡犯罪的嫌疑人李某。
经查,2023年6月份,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在明知不能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协助他人将来路不明的钱转出,致受害人魏某丽、顾某军被骗资金流入其银行卡账户。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期,赫章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持续发力,连擒多名“两卡”违法犯罪人员,为平安贵州冬季行动再添战果。
2月18日,河镇派出所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契机,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排查力度。当日1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得知“两卡”人员朱某怀已回到家中,遂组织警力赶到朱某怀家中将其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讯问,朱某怀如实交代了其于2023年5月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并从中获利1000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朱某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18日,城关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线索,辖区居民王某、向某涉嫌电信诈骗。民警随即展开核实工作,并于2月19日将王某、向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查:2023年9月,向某在上海市务工期间,出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重庆市李某全被诈骗的2000元转入该银行卡内。经询问,向某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事实。目前,向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23年12月1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次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他人被骗资金140000余元出入其账户,并从中获利13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月19日,安乐溪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辖区王某贵涉嫌出租出借银行卡。接到线索后,安乐溪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核实并将王某贵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王某贵如实陈述了其于2023年在外务工期间,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违法事实。
因其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贵作出训诫处理。
2月19日,双坪派出所民警成功抓获涉嫌两卡犯罪的嫌疑人李某。
经查,2023年6月份,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时,在明知不能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协助他人将来路不明的钱转出,致受害人魏某丽、顾某军被骗资金流入其银行卡账户。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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