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内国际十大经济新闻出炉
12月29日,由经济参考报主办,全国13家新闻单位及特邀经济学家联合评选出2020年国内十大经济新闻和国际十大经济新闻。这一评选活动旨在全方位多视角梳理盘点2020年发生的国内、国际经济新闻热点,力求掌握政策脉搏,洞悉经济走向。
此次评选出的国内十大经济新闻是:1、我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2、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迈出关键一步;4、促进“双循环” 中央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5、中央推出一揽子政策助力企业战疫情渡难关;6、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7、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8、十九届五中全会描绘“十四五”发展蓝图 提出2035年远景目标;9、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10、美国不断挑起经贸摩擦 全国进出口创历史同期新高。
评选出的国际十大经济新闻是:1、多国开征数字税 美启动301调查;2、多国央行加快推进数字货币进程;3、新冠疫情重创世界经济 中国成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4、国际金融市场现罕见巨震;5、全球经济刺激规模超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6、WTO新掌门难接棒 多边贸易进程面临挑战;7、跨国技术企业面临更强反垄断监管;8、15国正式签署RCEP协议;9、英欧就未来关系谈判艰难达成协议;10、全球破产企业数量激增 美国创10年新高。
参加此次评选的评委除经济参考报外,还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日报、中国行业报协会、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中国青年报、参考消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华工商时报、新华网、澎湃新闻等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赵东东 周武英 刘超
12月29日,由经济参考报主办,全国13家新闻单位及特邀经济学家联合评选出2020年国内十大经济新闻和国际十大经济新闻。这一评选活动旨在全方位多视角梳理盘点2020年发生的国内、国际经济新闻热点,力求掌握政策脉搏,洞悉经济走向。
此次评选出的国内十大经济新闻是:1、我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2、新证券法正式实施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迈出关键一步;4、促进“双循环” 中央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5、中央推出一揽子政策助力企业战疫情渡难关;6、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7、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8、十九届五中全会描绘“十四五”发展蓝图 提出2035年远景目标;9、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10、美国不断挑起经贸摩擦 全国进出口创历史同期新高。
评选出的国际十大经济新闻是:1、多国开征数字税 美启动301调查;2、多国央行加快推进数字货币进程;3、新冠疫情重创世界经济 中国成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4、国际金融市场现罕见巨震;5、全球经济刺激规模超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6、WTO新掌门难接棒 多边贸易进程面临挑战;7、跨国技术企业面临更强反垄断监管;8、15国正式签署RCEP协议;9、英欧就未来关系谈判艰难达成协议;10、全球破产企业数量激增 美国创10年新高。
参加此次评选的评委除经济参考报外,还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日报、中国行业报协会、中国经济传媒协会、中国青年报、参考消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华工商时报、新华网、澎湃新闻等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赵东东 周武英 刘超
【#信阳#市发布商城县“8死11伤”交通事故报告】12月29日,信阳市应急事务管理局官网发布《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指出,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事故直接原因。除肇事车辆所在公司外,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等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负间接责任。报告还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经过:货主放弃蒜瓣,群众捡拾过程中发生车祸
2020 年 9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许,张茂盛(男,河北省新河县人,持 C1 证)驾驶冀 AND334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 2.4 吨蒜瓣由山东省白城县到商城县大别山农贸市场,行驶至 S226 线(商城县称 X017 县道)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在道路左侧,车载蒜瓣散落于道路路面和道路左侧的排水沟(宽 5 米,深 4.1 米)里。
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带领辅警黄定林于 10 时 42 分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张茂盛已被过路群众救出,伤势轻微,车辆损坏严重。14 时 25 分货车被拖离现场,路面蒜瓣被转走清理干净。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货车翻车时溢出的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日 16 时 25 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荣春(男,47 岁,固始县赵岗乡张河村人,持 A2 证)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 30430kg 石子),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至河南省固始县。当车辆行驶至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路左侧,翻到在路左侧排水沟里,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 8 人死亡、11 人(含金荣春本人)受伤。
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直接原因
报告显示,金荣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 30430kg 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 14870kg)、超速1(事故发生时速 52 公里/小时),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肇事车辆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车辆共发生交通事故一起(即“9.15”事故)。违法信息共计 425 次,其中现场违法 304 次,非现场违法 121 次。
报告认定,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
处理意见:批捕4人,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报告指出,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股东罗世林、GPS 值守人员李超、肇事车辆驾驶人金荣春已先后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报告建议,对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朱时军、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彭邦虎、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蔡义文、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路政股股长彭锦成、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支部委员肖然、商城县交警大队金刚台中队指导员(主持工作)张士忠、商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曾繁盛、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夏志山、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义、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党支部书记刘贻太、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股长何世菊、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洪涛、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赵国良,共计13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报告建议,对苏仙石乡党委副书记李长勇、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支部委员、副局长栾文涛、商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冯海南,共4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报告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事发路段道路施工单位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造成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议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夏书军、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桑长安对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建议由发证机关分别依法注销其《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监理师证》。
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还建议,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信阳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公安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建议由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源头超载超限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https://t.cn/A6qHT0Z4
经过:货主放弃蒜瓣,群众捡拾过程中发生车祸
2020 年 9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许,张茂盛(男,河北省新河县人,持 C1 证)驾驶冀 AND334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 2.4 吨蒜瓣由山东省白城县到商城县大别山农贸市场,行驶至 S226 线(商城县称 X017 县道)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在道路左侧,车载蒜瓣散落于道路路面和道路左侧的排水沟(宽 5 米,深 4.1 米)里。
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商城县公安局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带领辅警黄定林于 10 时 42 分到达现场,发现驾驶员张茂盛已被过路群众救出,伤势轻微,车辆损坏严重。14 时 25 分货车被拖离现场,路面蒜瓣被转走清理干净。排水沟内散落的部分蒜瓣因被货车翻车时溢出的柴油污染,驾驶人及货主放弃,周边群众得到消息后陆续前来捡拾。
当日 16 时 25 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荣春(男,47 岁,固始县赵岗乡张河村人,持 A2 证)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装载 30430kg 石子),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至河南省固始县。当车辆行驶至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破楼组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路左侧,翻到在路左侧排水沟里,造成正在排水沟内捡拾蒜瓣的群众 8 人死亡、11 人(含金荣春本人)受伤。
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刹车失灵系直接原因
报告显示,金荣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 30430kg 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 14870kg)、超速1(事故发生时速 52 公里/小时),长下坡路段采用三档行驶,长时间点刹车导致刹车失灵,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肇事车辆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车辆共发生交通事故一起(即“9.15”事故)。违法信息共计 425 次,其中现场违法 304 次,非现场违法 121 次。
报告认定,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商城县交警大队、商城县苏仙石乡党委政府、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6家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职尽责。
处理意见:批捕4人,建议对部分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报告指出,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股东罗世林、GPS 值守人员李超、肇事车辆驾驶人金荣春已先后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报告建议,对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货运股股长朱时军、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彭邦虎、商城县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蔡义文、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路政股股长彭锦成、商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支部委员肖然、商城县交警大队金刚台中队指导员(主持工作)张士忠、商城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曾繁盛、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夏志山、商城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义、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党支部书记刘贻太、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股长何世菊、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洪涛、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赵国良,共计13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报告建议,对苏仙石乡党委副书记李长勇、商城县苏仙石派出所所长黄真强、商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局支部委员、副局长栾文涛、商城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冯海南,共4 名公职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报告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有限公司,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建议由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事发路段道路施工单位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造成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议由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夏书军、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桑长安对事故路段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不配合事故调查,建议由发证机关分别依法注销其《注册建造师证》、《注册监理师证》。
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 S226 商城县苏仙石乡段“9.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还建议,责成商城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信阳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交通运输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责成商城县公安局向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报送商城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建议由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豫 S83978 重型自卸货车源头超载超限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https://t.cn/A6qHT0Z4
【曝光!赤峰“衣食住行”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12月2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度“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表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广州以150元/块的价格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80块。销售者没有门店,也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侵权手表投放在市区某地下商业街的店铺38块,投放在某商城42块进行销售,其中42块手表没有售出,货值共5.65万元。
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认为,当事人在某商城钟表店销售的上述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已确认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对此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块手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招生话术”宣传“有水分”
2020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该移送函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过程中借助“招生话术”虚假宣传。且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份听信了当事人公司话务人员的宣传,报考了必过班。考试未过,但当事人未按约定退费,要求退还费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话务人员正使用 “招生话术”材料,对有考取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法律资格意愿的人员进行电话招生。该“招生话术”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020年4月8日,有群众举报:位于松山区某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要求查处。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2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厨房及食堂仓库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违规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2020年2月27日上午11时,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有一女同志正在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申某某正在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上,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销售煮熟的貉子肉。申某某无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将申某生产制作的5.3公斤貉子肉采取了扣留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貉子肉制品5.3公斤、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药公司借机哄抬物价
2020年1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疫情期间,某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捆绑销售药品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制定了“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进货金额满500元,任选一种消杀商品;进货金额满1000元,任选其中两种商品;超过1000元也是这个标准”的限量销售政策。可选商品共五组、12种疫情紧俏商品药品。当事人实施的限量销售政策,实际是疫情期间捆绑销售紧俏药品和消杀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7795元,合计2013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蔬菜店涉嫌销售“毒豆芽”
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某商店经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于6月2日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单位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为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到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豆芽是从林东镇某蔬菜店购进的,以每袋1.5元价格共购进10袋,抽检3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共销售7袋,涉案金额14元。该批次的豆芽均已销售。
因检测结果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为深挖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黑色产业链,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警方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七】房产公司违规经营
2020年4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售楼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同日,对当事人涉嫌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立案查处。
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装饰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信息
2020年7月2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按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线索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拨打电话,每名公司工作人员面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数量不等的EXCEL表格打印纸,上面均是购房人的信息,包括楼盘名称、楼房号、电话号码、购房人姓名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的备注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EXCEL表格个人信息共计114份,约2000多条个人信息及电话营销话务话术脚本共计16页。当事人利用个人信息推销公司业务,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快速彻底破获和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维护一方百姓信息安全,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九】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2020年7月15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由某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的五台起重机械。五台起重机械由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查段公路DCSG-1标段无偿提供给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双方设备使用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实际使用单位为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台产品编号为20040171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修企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稽查大队出动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宝马”牌汽车配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广州市某商务顾问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认定,该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学通 陈奕潼)
12月2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度“衣食住行”领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表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从广州以150元/块的价格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80块。销售者没有门店,也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
经调查,当事人将购进的侵权手表投放在市区某地下商业街的店铺38块,投放在某商城42块进行销售,其中42块手表没有售出,货值共5.65万元。
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认为,当事人在某商城钟表店销售的上述手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已确认产品书面辨认意见书,对此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块手表、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招生话术”宣传“有水分”
2020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该移送函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招生过程中借助“招生话术”虚假宣传。且有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其于2019年7月份听信了当事人公司话务人员的宣传,报考了必过班。考试未过,但当事人未按约定退费,要求退还费用。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话务人员正使用 “招生话术”材料,对有考取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法律资格意愿的人员进行电话招生。该“招生话术”涉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案例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2020年4月8日,有群众举报:位于松山区某工地食堂无证经营,要求查处。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2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该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厨房及食堂仓库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违规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2020年2月27日上午11时,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有一女同志正在销售野生动物貉子肉。
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申某某正在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大街上,用一辆电动三轮车销售煮熟的貉子肉。申某某无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将申某生产制作的5.3公斤貉子肉采取了扣留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貉子肉制品5.3公斤、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医药公司借机哄抬物价
2020年1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疫情期间,某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捆绑销售药品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制定了“从2020年1月27日开始进货金额满500元,任选一种消杀商品;进货金额满1000元,任选其中两种商品;超过1000元也是这个标准”的限量销售政策。可选商品共五组、12种疫情紧俏商品药品。当事人实施的限量销售政策,实际是疫情期间捆绑销售紧俏药品和消杀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559元、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7795元,合计2013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蔬菜店涉嫌销售“毒豆芽”
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某商店经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于6月2日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单位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为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到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豆芽是从林东镇某蔬菜店购进的,以每袋1.5元价格共购进10袋,抽检3袋,以每袋2元的价格共销售7袋,涉案金额14元。该批次的豆芽均已销售。
因检测结果为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为深挖侵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黑色产业链,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警方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七】房产公司违规经营
2020年4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售楼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同日,对当事人涉嫌商品房销售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立案查处。
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装饰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信息
2020年7月24日,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执法人员按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线索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拨打电话,每名公司工作人员面前的办公桌上摆放着数量不等的EXCEL表格打印纸,上面均是购房人的信息,包括楼盘名称、楼房号、电话号码、购房人姓名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的备注信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EXCEL表格个人信息共计114份,约2000多条个人信息及电话营销话务话术脚本共计16页。当事人利用个人信息推销公司业务,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快速彻底破获和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维护一方百姓信息安全,经赤峰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九】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2020年7月15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由某起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的五台起重机械。五台起重机械由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查段公路DCSG-1标段无偿提供给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双方设备使用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实际使用单位为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台产品编号为20040171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修企业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稽查大队出动人员立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宝马”牌汽车配件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过广州市某商务顾问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认定,该汽车维修中心销售的上述汽车配件为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学通 陈奕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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