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2月25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一)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十二)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十三)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十四)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先立后破、标本兼治,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安徽之声)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2月25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一)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十二)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十三)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十四)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先立后破、标本兼治,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安徽之声)
【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2月25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一)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十二)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十三)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十四)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先立后破、标本兼治,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安徽之声记者 陆云清)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2月25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一)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十二)严格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
(十三)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十四)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充分运用“案例教育法”,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先立后破、标本兼治,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安徽之声记者 陆云清)
【向全市居民群众汇报】
全市居民群众:
衷心感谢全市居民群众对天津市扫黑除恶工作的支持。2023年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三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履行扫黑除恶政治责任,聚焦“十项行动”,把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作为头等大事,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扫黑除恶工作的标准,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防范打击打砸殴打违法犯罪、涉黑恶重点线索核查“回头看”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违法犯罪。深化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掉了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团伙,有效治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3年全市呈现警情、发案下降和破案上升的良好态势,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筑牢首都政治、安全“护城河”提供了坚强保障。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这场战争的胜利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继续支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踊跃举报检举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市扫黑办对每一封举报线索,件件核查、件件回音,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举报人举报信件进行严格保密。市扫黑办将加强工作,及时提升工作能力和方法,全力依靠全市广大群众,深化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为服务保障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的一年里,祝全市居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天津市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天津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300393)
举报电子邮箱:tjsshce@126.com
举报电话:12389
上述举报方式及举报人信息,都将依法严格保密,并保护您的人身安全。
全市居民群众:
衷心感谢全市居民群众对天津市扫黑除恶工作的支持。2023年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第三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履行扫黑除恶政治责任,聚焦“十项行动”,把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作为头等大事,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扫黑除恶工作的标准,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组织开展了打击治理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防范打击打砸殴打违法犯罪、涉黑恶重点线索核查“回头看”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违法犯罪。深化教育、金融放贷、市场流通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掉了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团伙,有效治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了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3年全市呈现警情、发案下降和破案上升的良好态势,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筑牢首都政治、安全“护城河”提供了坚强保障。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这场战争的胜利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继续支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踊跃举报检举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市扫黑办对每一封举报线索,件件核查、件件回音,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举报人举报信件进行严格保密。市扫黑办将加强工作,及时提升工作能力和方法,全力依靠全市广大群众,深化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为服务保障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新的一年里,祝全市居民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天津市扫黑办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科道2号天津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300393)
举报电子邮箱:tjsshce@126.com
举报电话:12389
上述举报方式及举报人信息,都将依法严格保密,并保护您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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