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雨棚引纠纷,人民调解来化解
【案情简介】
王某某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二楼。邻居张某某购入王某某楼下的房屋并进行装修。在张某某装修过程中,双方因张某某在其家天井中搭建的雨棚发生争执。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损害了其权益,张某某则认为自已的做法合法合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王某某以相邻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拆除搭建在天井的雨棚,排除妨害。该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进入闵行区非诉讼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经派发至某街道人民
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此次诉前调解案件后,调解员首先仔细研究了案情,案情主要涉及相邻关系中的排除妨害纠纷。调解员了解到,二楼居民王某某认为一楼居民张某某采用玻璃材质制作雨棚、并且雨棚在整个天井上搭建与围墙齐高,该雨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张某某家中失窃,影响其家庭安全;另外雨棚采用玻璃材质,阴雨天气会产生噪音,影响家中老人休息。从高度、材质、面积等方面都对王某某家庭的安全、采光、休息产生影响。其诉求是缩小雨棚范围,降低高度,更换材质。张某某并不同意王某某的要求。
两人找居委会协调,找城管上门查看,城管认为张某某的雨棚未落地,未封闭,非违章建筑,因此张某某认为搭建行为合法,让工人迅速完工,并且拒绝协商,双方矛盾激化。为了更加清楚案件的脉络,调解员前往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发现一楼的雨棚高度确实与王某某所述一致,确实容易对二楼居民的安全造成影响。而张某某则认为其搭建雨棚并不违法,拒绝接受协商调解。面对固执的张某某,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张某某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又多次反悔,不断提到城管认定不违章,使得双方一度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及时介入,再次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内容,不动产相邻各方合法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他方造成妨碍,若妨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调解员的进一步劝说下,张某某态度改变,愿意与王某某调解。随后,调解员开始劝说王某某,张某某搭建雨棚的出发点是为了预防楼上有垃圾掉落到自家天井,而现在高空扔垃圾也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自家环境的干净整洁,张某某的做法也情有可原,事已至此再追究责任已无意义,不如双方共同协商一个综合的方案。
在双方都愿意协商的基础上,调解员适时提出方案,建议张某某在不影响楼上邻居的情况下,保留玻璃雨棚,即降低雨棚的高度,并进行降噪处理,不影响邻居的日常生活。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自签订协议十天内,拆除玻璃雨棚靠近围墙处的一块玻璃,支撑架同时缩进到第二块玻璃处,同时对玻璃雨棚进行降噪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某提出来的是排除对其家庭安全的影响,这在法律上属于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作为相邻的邻居,双方要彼此包容,换位思考,在为自己家创造便利的时候不要忽略邻居的权利。另外,城管执法只是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在相邻权纠纷中非违章建筑也不可以妨害他人相邻权。调解员也从情理出发,劝慰当事人,法与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某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某街道某小区某栋二楼。邻居张某某购入王某某楼下的房屋并进行装修。在张某某装修过程中,双方因张某某在其家天井中搭建的雨棚发生争执。王某某认为张某某损害了其权益,张某某则认为自已的做法合法合理,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王某某以相邻权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某拆除搭建在天井的雨棚,排除妨害。该案通过诉调对接平台进入闵行区非诉讼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经派发至某街道人民
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此次诉前调解案件后,调解员首先仔细研究了案情,案情主要涉及相邻关系中的排除妨害纠纷。调解员了解到,二楼居民王某某认为一楼居民张某某采用玻璃材质制作雨棚、并且雨棚在整个天井上搭建与围墙齐高,该雨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张某某家中失窃,影响其家庭安全;另外雨棚采用玻璃材质,阴雨天气会产生噪音,影响家中老人休息。从高度、材质、面积等方面都对王某某家庭的安全、采光、休息产生影响。其诉求是缩小雨棚范围,降低高度,更换材质。张某某并不同意王某某的要求。
两人找居委会协调,找城管上门查看,城管认为张某某的雨棚未落地,未封闭,非违章建筑,因此张某某认为搭建行为合法,让工人迅速完工,并且拒绝协商,双方矛盾激化。为了更加清楚案件的脉络,调解员前往现场实地了解情况,发现一楼的雨棚高度确实与王某某所述一致,确实容易对二楼居民的安全造成影响。而张某某则认为其搭建雨棚并不违法,拒绝接受协商调解。面对固执的张某某,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张某某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某某又多次反悔,不断提到城管认定不违章,使得双方一度陷入僵局。此时,调解员及时介入,再次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内容,不动产相邻各方合法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尽量避免对他方造成妨碍,若妨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调解员的进一步劝说下,张某某态度改变,愿意与王某某调解。随后,调解员开始劝说王某某,张某某搭建雨棚的出发点是为了预防楼上有垃圾掉落到自家天井,而现在高空扔垃圾也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自家环境的干净整洁,张某某的做法也情有可原,事已至此再追究责任已无意义,不如双方共同协商一个综合的方案。
在双方都愿意协商的基础上,调解员适时提出方案,建议张某某在不影响楼上邻居的情况下,保留玻璃雨棚,即降低雨棚的高度,并进行降噪处理,不影响邻居的日常生活。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某自签订协议十天内,拆除玻璃雨棚靠近围墙处的一块玻璃,支撑架同时缩进到第二块玻璃处,同时对玻璃雨棚进行降噪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某提出来的是排除对其家庭安全的影响,这在法律上属于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作为相邻的邻居,双方要彼此包容,换位思考,在为自己家创造便利的时候不要忽略邻居的权利。另外,城管执法只是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在相邻权纠纷中非违章建筑也不可以妨害他人相邻权。调解员也从情理出发,劝慰当事人,法与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解决纠纷。
#执行动态# 【五河法院:春节执行“不打烊” 勇往“执”前 守新春】漫漫执行路,风雪夜归人。春节前后及春节假期期间,五河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轮番坚守岗位,24小时全天候全力出击,把握稍纵即逝的控人扣车时机,对长期下落不明而春节返乡的被执行人实施精准执行。春节前一周及春节假期期间,共出警100余次,拘传54人,拘留16人,执行和解26件,执行到位金额58.3万元。
2月7日晚9时许,执行干警根据线索,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至法院。经执行法官长达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于晚上11时55分偿还劳务费10000元。
2月8日晚10点,执行干警找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陆某某,告知其须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某某不顾法官释法明理,对执行人员进行推搡和攻击,干扰正常执行公务,被执行干警当场控制住并带至当地派出所处理。
大年三十晚8点,执行局领导及干警放弃与家人团聚时间,对被拘传的6名被执行人逐一联系申请人进行调解。由于部分案件未能调解成功,在大部分人阖家团圆、一起吃年夜饭迎新年的夜晚,执行干警整晚看守,熬夜制作材料以备大年初一进行体检和送拘。
大年初五凌晨5点,“执行110”电话响起,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家,值班干警迅速出击对其实施拘传,陈某某起初不愿还款,在面对拘留所的大门时却慌了神,动员家人凑出1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张某某高兴地说:“感谢法官春节加班执行,我们也好过个安心年!”
大年初九凌晨2时许,执行干警接到线索举报后迅速出动,及时控制到被执行人周某某车辆当场贴封条进行扣留,并告知被执行人若仍不履行义务,将对其车辆依法进行拍卖。
以上只是执行干警工作的一些缩影,在万家灯火,阖家团圆的日子,五河执行干警忙碌的身影从未停歇。他们或是在工作的间隙争分夺秒吃几口泡面,或是顶着黑眼圈整晚熬夜看守不得松懈,或是在风雪和夜晚的寒风中往来奔波拘传被执行人……五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以“坚守”诠释担当,用“倾心”兑现权益。(来源:五河县人民法院)
2月7日晚9时许,执行干警根据线索,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至法院。经执行法官长达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于晚上11时55分偿还劳务费10000元。
2月8日晚10点,执行干警找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陆某某,告知其须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某某不顾法官释法明理,对执行人员进行推搡和攻击,干扰正常执行公务,被执行干警当场控制住并带至当地派出所处理。
大年三十晚8点,执行局领导及干警放弃与家人团聚时间,对被拘传的6名被执行人逐一联系申请人进行调解。由于部分案件未能调解成功,在大部分人阖家团圆、一起吃年夜饭迎新年的夜晚,执行干警整晚看守,熬夜制作材料以备大年初一进行体检和送拘。
大年初五凌晨5点,“执行110”电话响起,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家,值班干警迅速出击对其实施拘传,陈某某起初不愿还款,在面对拘留所的大门时却慌了神,动员家人凑出1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张某某高兴地说:“感谢法官春节加班执行,我们也好过个安心年!”
大年初九凌晨2时许,执行干警接到线索举报后迅速出动,及时控制到被执行人周某某车辆当场贴封条进行扣留,并告知被执行人若仍不履行义务,将对其车辆依法进行拍卖。
以上只是执行干警工作的一些缩影,在万家灯火,阖家团圆的日子,五河执行干警忙碌的身影从未停歇。他们或是在工作的间隙争分夺秒吃几口泡面,或是顶着黑眼圈整晚熬夜看守不得松懈,或是在风雪和夜晚的寒风中往来奔波拘传被执行人……五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以“坚守”诠释担当,用“倾心”兑现权益。(来源:五河县人民法院)
#“三争”晋先# 【花甲之年为“尝鲜”,却吃到违法“苦果”】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合谋擅自在南岔县一处由被害人张某明承包的河段下网,窃取47.22斤人工养殖的林蛙,被告人张某某已年逾60,认为其只是为了食用林蛙补身体,且斤数较少,不应负刑事责任。南岔县法院主审法官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到法律法规的适用,再到盗窃财物价值的考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耐心释法和细致分析。被告人张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手写悔过书,对自己触犯刑法追悔莫及,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https://t.cn/A6Yoj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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