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我是需要被推着才能向前一步的!
女友去年11月底寄来一本“十点听书”台历,拆开外包装,粗略看了下说明书,感觉有点复杂“ 且等2024年1月到了,再把它装起来吧!”
这一等就是近3个月。期间遇寒假,把它从租屋带回家,想趁假期把它装起来、听起来吧,但直至寒假结束,内包装仍未拆封。于是,开学又把它从家里带回租屋,想着怎么也得抽空安装一下!
今日,女友微信聊起这事,一下激发起“马上就做”的热情,临睡前,安装好页码,把它立在床头柜上,扫了上面的二维码,做完这些其实花不到15分钟!
想想,若今日未收到女友微信,这事估计还会拖上一阵,其物也未尽到所值,也是蛮浪费的!
女友去年11月底寄来一本“十点听书”台历,拆开外包装,粗略看了下说明书,感觉有点复杂“ 且等2024年1月到了,再把它装起来吧!”
这一等就是近3个月。期间遇寒假,把它从租屋带回家,想趁假期把它装起来、听起来吧,但直至寒假结束,内包装仍未拆封。于是,开学又把它从家里带回租屋,想着怎么也得抽空安装一下!
今日,女友微信聊起这事,一下激发起“马上就做”的热情,临睡前,安装好页码,把它立在床头柜上,扫了上面的二维码,做完这些其实花不到15分钟!
想想,若今日未收到女友微信,这事估计还会拖上一阵,其物也未尽到所值,也是蛮浪费的!
2022年5月29日,去戴保持器时,我跟康贝佳主治医师助理提出想要复印病历,她问过后,以管档案的助理休息为由,让后期再联系他们调取病历。我上楼又跟西岗区康贝佳院长提了此事,他也以工作人员休息为由且调取及复印病历需要提前申请才可以为由,拒绝当场复印病历,并说刚开始有我签名的几页病历最重要,后期复诊记录对我来说没用,医生怎么看就怎么写。
看到了吧,明显违法违规,属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行为。以下是法律法规支撑材料:
①《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如果我们患者都提前申请调取或复印病历,那么有问题的地方将被修改的不成样子,还有什么真实客观可言?!
我当时走错一步,我把这件事想得太天真了,本想着我已经有他们不给我病历的证据了,所以,后期病历怎么写,都无所谓了,因为既然第一时间不给我病历,那么病历就有被修改的可能性。没想到啊,没想到,后期在病历的Battle上,竟然耗费了我将近1年的时间。
连载,未完待续~
看到了吧,明显违法违规,属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行为。以下是法律法规支撑材料:
①《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如果我们患者都提前申请调取或复印病历,那么有问题的地方将被修改的不成样子,还有什么真实客观可言?!
我当时走错一步,我把这件事想得太天真了,本想着我已经有他们不给我病历的证据了,所以,后期病历怎么写,都无所谓了,因为既然第一时间不给我病历,那么病历就有被修改的可能性。没想到啊,没想到,后期在病历的Battle上,竟然耗费了我将近1年的时间。
连载,未完待续~
2022年5月29日,去戴保持器时,我跟康贝佳主治医师助理提出想要复印病历,她问过后,以管档案的助理休息为由,让后期再联系他们调取病历。我上楼又跟西岗区康贝佳院长提了此事,他也以工作人员休息为由且调取及复印病历需要提前申请才可以为由,拒绝当场复印病历,并说刚开始有我签名的几页病历最重要,后期复诊记录对我来说没用,医生怎么看就怎么写。
看到了吧,明显违法违规,属于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行为。以下是法律法规支撑材料:
①《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③《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如果我们患者都提前申请调取或复印病历,那么有问题的地方将被修改的不成样子,还有什么真实客观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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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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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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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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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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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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