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赖建宁被双开】据“廉洁江西”通报,经查,赖建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高管,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工作上不担当作为,生活上贪图享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无视禁令,长期违规收受礼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活动安排,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交由管理服务对象承担;贪财逐利,违规隐名持有公司股份,违法进行高利转贷;道德败坏,寡廉鲜耻;目无法纪,以企谋私,靠项目吃项目、管工程吃工程,与工程老板“亲”而不“清”,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https://t.cn/A6NInmGg
#存一些读书笔记#
《破云》淮上
摘录
●“停云霭霭,时雨濛濛;八表同昏,平陆成江。”
●“每一个被害人都曾经是父母的寄托和骄傲。”
● “在刑事审讯这个环节里,任何一点差错, 都有可能造成前功尽弃的结局。”
●“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杀死一个人可以有无数种办法,唯独已经死亡这个事实不可改变。”
●“国旗是烈士的鲜血染红的,建宁市抵御犯罪的铜墙铁壁是用人民警察们砌成的。”
●“这世上没有万无一失的伪证,只有不够缜密的刑侦员。”
●“灵魂终于放手,从天穹跃向深渊,紧紧拥抱住大笑的恶魔。急速下坠中他们远离天堂,将人世遥遥抛在身后,视野尽处是丛生恶鬼与烈火地狱;华丽剧院灰飞烟灭,而提琴仍在云霄上慨然奏响。他们就在那歌声中一同奔赴旅程终点,仿佛从最开始就紧密不可分割,坠向轰然开启的炼狱巨门。”
●“是不舒服。——一个人对某种特质感到不舒服可能是因为三观相悖,也可能,是因为从中看到了不愿正视自己的那一面。”
●“每一件事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只是有些不为人知而已。”
●“刑侦人员不是神,在对抗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力不能及,甚至判断失误的时候。我们会因此付出惨重代价,甚至留下永生难忘的阴影,但那是每个老刑警都难以避免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在下次面对犯罪的时候,还能不能带着伤痕和阴影再一次站起来全力以赴。”
●“就像一粒种子无意中被丢进丰厚的土壤里,当它冒出嫩芽的那一刻,其根须已密密缠绕在心底深处,令人再也不能无视或去轻易拔除。”
●“仲夏初茫,七月未央。这句话的意思是,七月中旬傍晚时分,绚丽灿烂的落日于八点零九分落下,宣告少年时代结束,刑罚时刻开始,随之而来的漫漫长夜是整个行刑过程……”
●“一个人反复去剧院观赏某场演出,可能是因为他喜欢演出内容,心理上有触动或有共鸣。 但如果他从观众席走进后台,亲自编剧、反复诱导,甚至强迫演员一遍遍重新演绎自己的剧本,那么只能说明:他对原来的剧本不满。”
●“首先你要知道为什么有些事情虽然看上去那么简单、那么无关紧要,但别人就是不愿意告诉你,尽管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他都是个尽管泄露也无伤大雅的答案。”
●人做选择往往只有几秒钟时间,有时甚至几秒都算多的,真正当事情发生的时候做主的只有潜意识而已。
●但有人恨总是件好事,不至于到最后一天环顾四周,发现所有的罪孽都归终于自己,唯一能恨能报复的对象只有自己。
●“法律的准绳只要被触犯,跨越一步和一万步都是没区别的。对犯罪者如此,对负责执法的警察来说更是如此。”
●所有战场到最后,都是信念与自身的较量。
●“如果一个人在共同经历数次生死之后还无法交托他的信任,那么排除所有天方夜谭的戏码,最后只剩下了唯一一种可能:他知道自己担不起相同分量的信任。”
●“命运不可能在一个人完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设置出这么多阴差阳错,除非这个人每一步都按着早已安排好的节奏,只是表面没露出丝毫端倪。”
●“回忆,情感,心理印记,这些细节都随着离别被反复升华,死亡是最好的滤镜。”
●“所有记忆化作碎片,犹如下了场鹅毛大雪,纷纷扬扬随风远去。”
●“从很久以前开始,我就对周围的人和事物没有任何感觉,悲伤、喜悦、思念、期待,这些幼稚的情绪就像一面面空白幕布。心理学家说缺少情感投射属于反社会人格,文学家用‘天生神赐’或‘上帝馈赠’等辞藻来解释情感产生的源头,但实际上一点点化学粉末就能轻易操控人脑多巴胺分泌,所谓‘灵魂震颤的狂喜’或‘痛不欲生的悲伤’都不过是一管针剂的问题。我开始知道,如果世界上真有神,那神应该是白粉状的。”
●“总有些警种是要直面生死的,当你肩负警徽开枪时,法律条文与实际正义都在你扳机之下。”
●“刑警是和平年代里最危险的职业之一,越是老刑警越能见识到这世上邪恶的人心能有多恶,善良的灵魂能有多善,生命的存在有多可贵,死亡和离别又来得有多轻易。”
●“正因为生命太脆弱易消逝,所以才要用期待重逢的心态来告别逝者,用严刑厉法来保护生者。”
●逝者已去,余荫尚存。
●“然而命运就是这样,它带来丰盈的馈赠,也带走一部分完满。不论多么努力,遗憾都始终存在,并不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让自己学会接受和释然。”
《破云》淮上
摘录
●“停云霭霭,时雨濛濛;八表同昏,平陆成江。”
●“每一个被害人都曾经是父母的寄托和骄傲。”
● “在刑事审讯这个环节里,任何一点差错, 都有可能造成前功尽弃的结局。”
●“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杀死一个人可以有无数种办法,唯独已经死亡这个事实不可改变。”
●“国旗是烈士的鲜血染红的,建宁市抵御犯罪的铜墙铁壁是用人民警察们砌成的。”
●“这世上没有万无一失的伪证,只有不够缜密的刑侦员。”
●“灵魂终于放手,从天穹跃向深渊,紧紧拥抱住大笑的恶魔。急速下坠中他们远离天堂,将人世遥遥抛在身后,视野尽处是丛生恶鬼与烈火地狱;华丽剧院灰飞烟灭,而提琴仍在云霄上慨然奏响。他们就在那歌声中一同奔赴旅程终点,仿佛从最开始就紧密不可分割,坠向轰然开启的炼狱巨门。”
●“是不舒服。——一个人对某种特质感到不舒服可能是因为三观相悖,也可能,是因为从中看到了不愿正视自己的那一面。”
●“每一件事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只是有些不为人知而已。”
●“刑侦人员不是神,在对抗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力不能及,甚至判断失误的时候。我们会因此付出惨重代价,甚至留下永生难忘的阴影,但那是每个老刑警都难以避免的——最重要的是,我们在下次面对犯罪的时候,还能不能带着伤痕和阴影再一次站起来全力以赴。”
●“就像一粒种子无意中被丢进丰厚的土壤里,当它冒出嫩芽的那一刻,其根须已密密缠绕在心底深处,令人再也不能无视或去轻易拔除。”
●“仲夏初茫,七月未央。这句话的意思是,七月中旬傍晚时分,绚丽灿烂的落日于八点零九分落下,宣告少年时代结束,刑罚时刻开始,随之而来的漫漫长夜是整个行刑过程……”
●“一个人反复去剧院观赏某场演出,可能是因为他喜欢演出内容,心理上有触动或有共鸣。 但如果他从观众席走进后台,亲自编剧、反复诱导,甚至强迫演员一遍遍重新演绎自己的剧本,那么只能说明:他对原来的剧本不满。”
●“首先你要知道为什么有些事情虽然看上去那么简单、那么无关紧要,但别人就是不愿意告诉你,尽管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他都是个尽管泄露也无伤大雅的答案。”
●人做选择往往只有几秒钟时间,有时甚至几秒都算多的,真正当事情发生的时候做主的只有潜意识而已。
●但有人恨总是件好事,不至于到最后一天环顾四周,发现所有的罪孽都归终于自己,唯一能恨能报复的对象只有自己。
●“法律的准绳只要被触犯,跨越一步和一万步都是没区别的。对犯罪者如此,对负责执法的警察来说更是如此。”
●所有战场到最后,都是信念与自身的较量。
●“如果一个人在共同经历数次生死之后还无法交托他的信任,那么排除所有天方夜谭的戏码,最后只剩下了唯一一种可能:他知道自己担不起相同分量的信任。”
●“命运不可能在一个人完全懵懂无知的情况下设置出这么多阴差阳错,除非这个人每一步都按着早已安排好的节奏,只是表面没露出丝毫端倪。”
●“回忆,情感,心理印记,这些细节都随着离别被反复升华,死亡是最好的滤镜。”
●“所有记忆化作碎片,犹如下了场鹅毛大雪,纷纷扬扬随风远去。”
●“从很久以前开始,我就对周围的人和事物没有任何感觉,悲伤、喜悦、思念、期待,这些幼稚的情绪就像一面面空白幕布。心理学家说缺少情感投射属于反社会人格,文学家用‘天生神赐’或‘上帝馈赠’等辞藻来解释情感产生的源头,但实际上一点点化学粉末就能轻易操控人脑多巴胺分泌,所谓‘灵魂震颤的狂喜’或‘痛不欲生的悲伤’都不过是一管针剂的问题。我开始知道,如果世界上真有神,那神应该是白粉状的。”
●“总有些警种是要直面生死的,当你肩负警徽开枪时,法律条文与实际正义都在你扳机之下。”
●“刑警是和平年代里最危险的职业之一,越是老刑警越能见识到这世上邪恶的人心能有多恶,善良的灵魂能有多善,生命的存在有多可贵,死亡和离别又来得有多轻易。”
●“正因为生命太脆弱易消逝,所以才要用期待重逢的心态来告别逝者,用严刑厉法来保护生者。”
●逝者已去,余荫尚存。
●“然而命运就是这样,它带来丰盈的馈赠,也带走一部分完满。不论多么努力,遗憾都始终存在,并不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让自己学会接受和释然。”
【以案说法】继承人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案件起因:
芦淞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原告廖某与易某某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易某某去世,其继承人黄某、易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以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20年,被告明知房屋买卖关系,却未提出异议,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为由,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两被告应协助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案情回顾:
1980年6月,易某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易某某于1995年购买了位于芦淞区建宁街某小区49栋604号房屋(即涉案房屋)。1996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1999年12月21日,廖某(乙方)与易某某、黄某(甲方)签订了《套间住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甲方仅易某某签字,其妻黄某未签字。同日,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到株洲市芦淞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向易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2011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中介公司与易某某及被告黄某办理过户事宜,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成功。2012年原告入住涉案房屋使用至今。2015年8月易某某死亡。2020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即易某某继承人)再次到株洲市市民中心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并支付5 000元,后两被告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5 000元退还给原告。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中夫妻一方作为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共有房产,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一方在知情后,未提出异议或向购房人主张权利,应视为另一方对卖房是知情且同意的,卖房系夫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未过户,出卖人死亡,出卖人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和承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有悖诚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起因:
芦淞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原告廖某与易某某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易某某去世,其继承人黄某、易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以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占有使用涉案房屋长达20年,被告明知房屋买卖关系,却未提出异议,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为由,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两被告应协助配合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案情回顾:
1980年6月,易某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易某某于1995年购买了位于芦淞区建宁街某小区49栋604号房屋(即涉案房屋)。1996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1999年12月21日,廖某(乙方)与易某某、黄某(甲方)签订了《套间住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甲方仅易某某签字,其妻黄某未签字。同日,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到株洲市芦淞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向易某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后2011年6月28日,原告委托中介公司与易某某及被告黄某办理过户事宜,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成功。2012年原告入住涉案房屋使用至今。2015年8月易某某死亡。2020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即易某某继承人)再次到株洲市市民中心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并支付5 000元,后两被告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5 000元退还给原告。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中夫妻一方作为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共有房产,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一方在知情后,未提出异议或向购房人主张权利,应视为另一方对卖房是知情且同意的,卖房系夫妻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未过户,出卖人死亡,出卖人在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和承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有悖诚信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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