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如果亏了40%至70%的本金,应该继续持有还是割肉离场?
自2021年以来,A股三大指数连跌3年,其中创业板指跌幅较大,直接重挫超过50%;
这3年的持续下跌行情,相信不少投资者都深套其中!
只不过,有些投资者浅套,有些投资者深度套牢!
那么,我们就来聊下很多投资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当套牢亏损幅度亏损达到50%到70%的程度时,是否应该继续持有还是割肉离场?
我来说下自己的观点,当你出现深度套牢时
首先:重新评估公司基本面!
先去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长期投资价值;
如果业绩恶化,持续下滑的话,那么就没必要去做长线投资了
毕竟,连业绩都不能保持稳定增长,做长线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公司的基本面依然健康,业绩依然是稳定增长的,只不过市场普遍下跌,导致的股价重挫,那么很有可能存在错杀的可能性!
其次是考虑投资时间框架!
就是在进场之前,需要确定自己的投资风格,是长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
如果投资目标是长期增值,而公司的长期前景仍然良好,那么亏损是短期波动的一部分,可能并不需要立即割肉离场。
如果是做下短线套利的,那么破位了就该走就走,公司的基本面或行业前景则不是短线考虑的重点!
第三点是观察市场风险和情绪
例如现在市场已经有了止跌企稳的迹象,底部已经非常明显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去割肉了,无论如何都要等一波反弹,减少亏损先!
等到反弹遇阻后,再考虑离场或者调仓换股的问题!
第四点:分散风险和资产配置
当拿了一只深套的个股,市场整体反弹,但没有太大起色的话,可以考虑风险和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如果亏损集中在少数个股或行业,而整体市场表现良好,可以考虑通过投资其他股票或行业来平衡风险。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暂时调仓换股,弥补部分亏损!
这有助于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并提供更好的机会来恢复亏损!
最重要的还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这种大幅亏损的情况,在进场之前一定要设定好止损位,并严格执行,尤其是一些刚破位的个股
不及时止损,很容易温水煮青蛙,越亏越多!
想要在A股市场的存活久一些,一定要重视止损!
止损是股市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不仅仅关乎散户和初级股民,也涉及到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股市大师。
我们必须认识到,止损是投资命运和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在股市中,止损体现了对股市的敬畏、对不确定性的承认以及对市场的尊重。
买入股票只是投资中的一部分,而止损决定了投资者可能承受的损失。赚取多少取决于市场,而亏损的程度几乎取决于个人的决策。
有句话说得比较好!
止损永远是正确的,即使事后看起来是错误的。
起初,我对这个观点感到有些极端,但后来我慢慢领悟到它的深刻之处。
这是一个参透股市奥秘后的真实感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明智之言。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内心深处接受止损,而不仅仅是口头上提及。
无论是生活,还是股市,只要发现自己做错了,就立马止损,把损失降幅最低!
尤其是要摒弃侥幸心理、赌徒心态、再等等和奇迹期望等潜意识中的想法。
因此,对于任何投资者来说,在进场任何一只股票前,都要事先设定好止损价,并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股市中更加理性和谨慎地进行投资,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的投资资金。
作品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自2021年以来,A股三大指数连跌3年,其中创业板指跌幅较大,直接重挫超过50%;
这3年的持续下跌行情,相信不少投资者都深套其中!
只不过,有些投资者浅套,有些投资者深度套牢!
那么,我们就来聊下很多投资者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当套牢亏损幅度亏损达到50%到70%的程度时,是否应该继续持有还是割肉离场?
我来说下自己的观点,当你出现深度套牢时
首先:重新评估公司基本面!
先去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存在长期投资价值;
如果业绩恶化,持续下滑的话,那么就没必要去做长线投资了
毕竟,连业绩都不能保持稳定增长,做长线就没有意义了
如果公司的基本面依然健康,业绩依然是稳定增长的,只不过市场普遍下跌,导致的股价重挫,那么很有可能存在错杀的可能性!
其次是考虑投资时间框架!
就是在进场之前,需要确定自己的投资风格,是长线投资还是短线投资!
如果投资目标是长期增值,而公司的长期前景仍然良好,那么亏损是短期波动的一部分,可能并不需要立即割肉离场。
如果是做下短线套利的,那么破位了就该走就走,公司的基本面或行业前景则不是短线考虑的重点!
第三点是观察市场风险和情绪
例如现在市场已经有了止跌企稳的迹象,底部已经非常明显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去割肉了,无论如何都要等一波反弹,减少亏损先!
等到反弹遇阻后,再考虑离场或者调仓换股的问题!
第四点:分散风险和资产配置
当拿了一只深套的个股,市场整体反弹,但没有太大起色的话,可以考虑风险和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如果亏损集中在少数个股或行业,而整体市场表现良好,可以考虑通过投资其他股票或行业来平衡风险。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暂时调仓换股,弥补部分亏损!
这有助于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并提供更好的机会来恢复亏损!
最重要的还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这种大幅亏损的情况,在进场之前一定要设定好止损位,并严格执行,尤其是一些刚破位的个股
不及时止损,很容易温水煮青蛙,越亏越多!
想要在A股市场的存活久一些,一定要重视止损!
止损是股市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不仅仅关乎散户和初级股民,也涉及到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股市大师。
我们必须认识到,止损是投资命运和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在股市中,止损体现了对股市的敬畏、对不确定性的承认以及对市场的尊重。
买入股票只是投资中的一部分,而止损决定了投资者可能承受的损失。赚取多少取决于市场,而亏损的程度几乎取决于个人的决策。
有句话说得比较好!
止损永远是正确的,即使事后看起来是错误的。
起初,我对这个观点感到有些极端,但后来我慢慢领悟到它的深刻之处。
这是一个参透股市奥秘后的真实感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明智之言。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内心深处接受止损,而不仅仅是口头上提及。
无论是生活,还是股市,只要发现自己做错了,就立马止损,把损失降幅最低!
尤其是要摒弃侥幸心理、赌徒心态、再等等和奇迹期望等潜意识中的想法。
因此,对于任何投资者来说,在进场任何一只股票前,都要事先设定好止损价,并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股市中更加理性和谨慎地进行投资,最大程度地保护我们的投资资金。
作品声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条,我们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法多用“民事主体”,有别于第二条使用的“平等主体”。
除第二条使用“平等主体”外,《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均使用“民事主体”。本条亦使用“民事主体”一说。
对于民事主体范围,《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三种:
1.自然人。
2.法人。A、营利法人;B、非营利法人;C、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本条所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与《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条关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调整民事关系”,第二条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关系。
亦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般地,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分为:
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权利。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
其中,“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
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因此,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对于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等均属于专属权,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而划分的。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因此,本条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合法权益”。
(三)其他合法权益。
按照学理通说,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在刑法学上,还存在一个类似概念-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在会计学上,权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是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是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一切负债后的剩余资产,因此又称“净权益”。
《民法典》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包容性,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是发展的、开放的,法典不可能穷尽。有的权益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1条和人格权编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25条规定的股权等,就是一种包含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利益。
由于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需要,除人格权外,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转让、维承,因此,放弃权利也属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此外,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中,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部门法,民事权利保护范围与力度决定了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中能否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因此,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视为民法的核心,民法也可以视为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近现代民法伟大和神圣之处。
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便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因此,《民法典》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样,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一条,我们理解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法多用“民事主体”,有别于第二条使用的“平等主体”。
除第二条使用“平等主体”外,《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均使用“民事主体”。本条亦使用“民事主体”一说。
对于民事主体范围,《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三种:
1.自然人。
2.法人。A、营利法人;B、非营利法人;C、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2条第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本条所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与《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条关系。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调整民事关系”,第二条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关系。
亦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般地,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分为:
1.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权利。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
其中,“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
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
因此,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对于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同,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为原权。民法上有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之说,救济权是原权的保障,否则权利就难以实现。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等均属于专属权,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而划分的。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因此,本条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合法权益”。
(三)其他合法权益。
按照学理通说,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在刑法学上,还存在一个类似概念-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在会计学上,权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是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是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一切负债后的剩余资产,因此又称“净权益”。
《民法典》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包容性,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是发展的、开放的,法典不可能穷尽。有的权益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11条和人格权编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25条规定的股权等,就是一种包含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权利、利益。
由于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需要,除人格权外,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转让、维承,因此,放弃权利也属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此外,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中,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三、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部门法,民事权利保护范围与力度决定了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中能否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因此,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视为民法的核心,民法也可以视为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近现代民法伟大和神圣之处。
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目的便在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因此,《民法典》第一条就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样,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损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防范非法集资丨这些常识要知道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0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0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0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0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血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风险防范提示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①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②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③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④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⑤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⑥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⑦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⑧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⑨“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⑩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①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②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③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来源:中国普法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0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0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0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0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血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风险防范提示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①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②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③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④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⑤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⑥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⑦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⑧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⑨“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⑩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二.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①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②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③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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