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婆婆太精明!”上海,一女子结婚后,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婆婆却另辟蹊径,花152万首付为夫妻俩买了套新房。可房子刚买,女子就要与丈夫离婚,还要平分房产!岂料,婆婆竟早留后手,一下打破了女子美梦!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28岁的秦刚一直是个性格内向的年轻人,由于这个原因,他在感情方面一直没有太多的进展。
母亲心疼儿子的单身状况,为了让他更有实力,毅然决定给他买套房。
这一决定改变了秦刚的生活,使他在相亲市场上变得抢手起来。
通过媒人介绍,秦刚结识了来自外地的张小霞。张小霞外表不错,主动出击,展开了一场迅速升温的感情。
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很快就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尽管秦刚母亲觉得发展太快,但为了儿子的幸福,她也顾不得太多。
然而,婚后不久,张小霞提出了一个让秦刚陷入困境的要求: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张小霞认为这样可以让自己更有归属感,同时也能够让她在婚姻中更加安心。
但是,这个要求却牵扯到了秦刚母亲的立场,因为房子是母亲出钱购买的。秦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无法做主。
张小霞不得已找到了婆婆,希望能够得到她的同意。然而,秦刚母亲一直拒绝同意这个要求,导致家庭经常陷入争吵之中。
张小霞甚至威胁说如果房本不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要离婚。这种家庭矛盾使得气氛越发紧张。
在这个危机时刻,秦刚母亲做出了一项巧妙的决策。她决定另辟蹊径,花了152万元首付,给夫妻俩买了另外一套房,将名字写上了夫妻俩。
这看似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新房刚买不久,张小霞对丈夫的态度竟然急转直下,两人频繁吵架,甚至分居。
张小霞的行为变得更加古怪,时常夜不归宿,让秦刚和母亲大感不满。这样的生活状态让秦刚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之中。
随着张小霞和秦刚母子关系的急剧恶化,两人终于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岂料,张小霞提出来,离婚后要分新房一半的房产!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张小霞所预料的那样顺利。正当她以为万无一失时,秦刚母亲却突然一个神操作,打碎了她的美梦!
秦刚母亲突然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152万元首付是秦刚向她借的。这个机智的举动让整个局面发生了变化。
秦刚母亲没有选择默默忍受,而是果断地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她借出的152万元。
这个意外的反击让张小霞措手不及,她原以为自己可以分到新房一半的房产,却没有料到秦刚母亲会有这样的手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张小霞要求丈夫在房产证加上名字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夫妻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
但如果说是夫妻单方面的婚前财产,比如说本案中秦刚的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可如果他要加上妻子张小霞的名字,那通常视为丈夫对该妻子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同意另一方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可以约定房产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就算夫妻共有。
也就是说,如果秦刚在房本上加上张小霞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秦刚向母亲借150万买房首付,妻子张小霞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由双方一同偿还。也就是说,欠秦刚母亲的152万元,应当由张小霞和秦刚共同偿还。
也有人会说,借条上只有秦刚自己的签字,张小霞并不知晓这笔债务,因此她不用承担。
实际上,对于婚姻里的债务,不管是以夫或妻单方面的名义还是以夫妻两人的名义,只要债务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里,就应当由双方一起承担。
回到本案,秦刚借的钱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用来买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张小霞理所应当偿还其中一半的债务。
3、如果说没有借条,这套房是秦刚母亲在两夫妻婚内她给儿子买的,妻子张小霞能主张平分吗?
答案是不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单独为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说秦刚母亲把这套房买下,送给秦刚,只要房本上写的只有秦刚一个人名字,那这套房算作秦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也不属于秦刚和张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秦刚和张小霞夫妻偿还秦刚母亲152万。
也就是说,张小霞实际上在离婚后想要平分房产,就必须偿还买房的钱,实际上是一毛钱也没有捞到。不得不说,这个婆婆实在是太精明了!
对此,你们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28岁的秦刚一直是个性格内向的年轻人,由于这个原因,他在感情方面一直没有太多的进展。
母亲心疼儿子的单身状况,为了让他更有实力,毅然决定给他买套房。
这一决定改变了秦刚的生活,使他在相亲市场上变得抢手起来。
通过媒人介绍,秦刚结识了来自外地的张小霞。张小霞外表不错,主动出击,展开了一场迅速升温的感情。
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很快就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尽管秦刚母亲觉得发展太快,但为了儿子的幸福,她也顾不得太多。
然而,婚后不久,张小霞提出了一个让秦刚陷入困境的要求: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张小霞认为这样可以让自己更有归属感,同时也能够让她在婚姻中更加安心。
但是,这个要求却牵扯到了秦刚母亲的立场,因为房子是母亲出钱购买的。秦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无法做主。
张小霞不得已找到了婆婆,希望能够得到她的同意。然而,秦刚母亲一直拒绝同意这个要求,导致家庭经常陷入争吵之中。
张小霞甚至威胁说如果房本不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要离婚。这种家庭矛盾使得气氛越发紧张。
在这个危机时刻,秦刚母亲做出了一项巧妙的决策。她决定另辟蹊径,花了152万元首付,给夫妻俩买了另外一套房,将名字写上了夫妻俩。
这看似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新房刚买不久,张小霞对丈夫的态度竟然急转直下,两人频繁吵架,甚至分居。
张小霞的行为变得更加古怪,时常夜不归宿,让秦刚和母亲大感不满。这样的生活状态让秦刚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之中。
随着张小霞和秦刚母子关系的急剧恶化,两人终于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岂料,张小霞提出来,离婚后要分新房一半的房产!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张小霞所预料的那样顺利。正当她以为万无一失时,秦刚母亲却突然一个神操作,打碎了她的美梦!
秦刚母亲突然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152万元首付是秦刚向她借的。这个机智的举动让整个局面发生了变化。
秦刚母亲没有选择默默忍受,而是果断地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她借出的152万元。
这个意外的反击让张小霞措手不及,她原以为自己可以分到新房一半的房产,却没有料到秦刚母亲会有这样的手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张小霞要求丈夫在房产证加上名字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夫妻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
但如果说是夫妻单方面的婚前财产,比如说本案中秦刚的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可如果他要加上妻子张小霞的名字,那通常视为丈夫对该妻子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同意另一方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可以约定房产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就算夫妻共有。
也就是说,如果秦刚在房本上加上张小霞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秦刚向母亲借150万买房首付,妻子张小霞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由双方一同偿还。也就是说,欠秦刚母亲的152万元,应当由张小霞和秦刚共同偿还。
也有人会说,借条上只有秦刚自己的签字,张小霞并不知晓这笔债务,因此她不用承担。
实际上,对于婚姻里的债务,不管是以夫或妻单方面的名义还是以夫妻两人的名义,只要债务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里,就应当由双方一起承担。
回到本案,秦刚借的钱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用来买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张小霞理所应当偿还其中一半的债务。
3、如果说没有借条,这套房是秦刚母亲在两夫妻婚内她给儿子买的,妻子张小霞能主张平分吗?
答案是不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单独为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说秦刚母亲把这套房买下,送给秦刚,只要房本上写的只有秦刚一个人名字,那这套房算作秦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也不属于秦刚和张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秦刚和张小霞夫妻偿还秦刚母亲152万。
也就是说,张小霞实际上在离婚后想要平分房产,就必须偿还买房的钱,实际上是一毛钱也没有捞到。不得不说,这个婆婆实在是太精明了!
对此,你们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雇人擦玻璃不慎坠亡,谁来担责?
又到一年春节时,家家户户忙扫除。
作为现代人,装修风格千差万别,但是大玻璃窗却基本是标配了。越来越大的玻璃窗,在给室内带来光明的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脏了很难擦,由此,有人专门从事擦玻璃工作。他们在给业主带来方便的同时,自己也能赚的盆满钵满。特别是在春节前,要是不提前预订,你都请不到人!
但是高收益,一般都意味着高风险,只是这个高风险有时候还需要花钱的业主来承担。这不,郭奶奶就遇上了。
郭奶奶七十多岁了,身体还不错,一直独居,住在二楼。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为了迎接新年,郭奶奶忙里忙外,把家里打扫的干干净净,就剩玻璃没擦了,那个自己实在干不了,只能花钱请人擦了。
经人介绍,家政人员刘某前往郭奶奶家里擦玻璃。双方谈好价格后,刘某就立即开工了。
说实话,住二楼的还请人擦玻璃的住户不多见,因为楼层矮,专业擦玻璃的收费一点也不低,很多人都会自己擦,但是郭奶奶确实年纪大了干不了,所以才请人。
刘某的行程安排的很满,后面还有好多家,眼看就在二楼,为了提高效率,刘某放弃使用双面吸擦玻璃器,直接把身体伸出窗外擦。为了安全起见,本来郭奶奶家的窗户上安装的有防护栏,但是这个防护栏影响了刘某的窗外施工,于是刘某就要拆掉护栏,郭奶奶见状,连忙提醒刘某不要拆护栏,拆了很危险,自己也不着急,安全第一。但是刘某不听劝阻,还是拆掉护栏,把身体探出窗外去擦玻璃。
不出意外,发生了意外。
刘某从窗户上掉了下去,虽然仅仅是从二楼掉下去,但还是不幸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死亡是意外造成的,排除了他杀。但是郭奶奶的麻烦却才刚刚开始。
没过多久,郭奶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刘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共计一百万余元。
原告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与郭奶奶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告郭奶奶则认为:自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自己也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郭奶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刘某与郭奶奶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郭奶奶已经七十多岁,且独居,窗户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现有证据表明,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她自己非常清楚,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可以完成。
若护栏是刘某临时取下,则刘某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刘某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大部分责任,郭奶奶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经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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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春节时,家家户户忙扫除。
作为现代人,装修风格千差万别,但是大玻璃窗却基本是标配了。越来越大的玻璃窗,在给室内带来光明的的同时,也带来了烦恼——脏了很难擦,由此,有人专门从事擦玻璃工作。他们在给业主带来方便的同时,自己也能赚的盆满钵满。特别是在春节前,要是不提前预订,你都请不到人!
但是高收益,一般都意味着高风险,只是这个高风险有时候还需要花钱的业主来承担。这不,郭奶奶就遇上了。
郭奶奶七十多岁了,身体还不错,一直独居,住在二楼。2023年农历春节前夕,为了迎接新年,郭奶奶忙里忙外,把家里打扫的干干净净,就剩玻璃没擦了,那个自己实在干不了,只能花钱请人擦了。
经人介绍,家政人员刘某前往郭奶奶家里擦玻璃。双方谈好价格后,刘某就立即开工了。
说实话,住二楼的还请人擦玻璃的住户不多见,因为楼层矮,专业擦玻璃的收费一点也不低,很多人都会自己擦,但是郭奶奶确实年纪大了干不了,所以才请人。
刘某的行程安排的很满,后面还有好多家,眼看就在二楼,为了提高效率,刘某放弃使用双面吸擦玻璃器,直接把身体伸出窗外擦。为了安全起见,本来郭奶奶家的窗户上安装的有防护栏,但是这个防护栏影响了刘某的窗外施工,于是刘某就要拆掉护栏,郭奶奶见状,连忙提醒刘某不要拆护栏,拆了很危险,自己也不着急,安全第一。但是刘某不听劝阻,还是拆掉护栏,把身体探出窗外去擦玻璃。
不出意外,发生了意外。
刘某从窗户上掉了下去,虽然仅仅是从二楼掉下去,但还是不幸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的死亡是意外造成的,排除了他杀。但是郭奶奶的麻烦却才刚刚开始。
没过多久,郭奶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刘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共计一百万余元。
原告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与郭奶奶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告郭奶奶则认为:自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自己也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郭奶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刘某与郭奶奶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郭奶奶已经七十多岁,且独居,窗户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性较大。
同时,现有证据表明,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她自己非常清楚,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可以完成。
若护栏是刘某临时取下,则刘某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刘某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大部分责任,郭奶奶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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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婆婆太精明!”上海,一女子结婚后,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婆婆却另辟蹊径,花152万首付为夫妻俩买了套新房。可房子刚买,女子就要与丈夫离婚,还要平分房产!岂料,婆婆竟早留后手,一下打破了女子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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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的秦刚一直是个性格内向的年轻人,由于这个原因,他在感情方面一直没有太多的进展。
母亲心疼儿子的单身状况,为了让他更有实力,毅然决定给他买套房。
这一决定改变了秦刚的生活,使他在相亲市场上变得抢手起来。
通过媒人介绍,秦刚结识了来自外地的张小霞。张小霞外表不错,主动出击,展开了一场迅速升温的感情。
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很快就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尽管秦刚母亲觉得发展太快,但为了儿子的幸福,她也顾不得太多。
然而,婚后不久,张小霞提出了一个让秦刚陷入困境的要求:希望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张小霞认为这样可以让自己更有归属感,同时也能够让她在婚姻中更加安心。
但是,这个要求却牵扯到了秦刚母亲的立场,因为房子是母亲出钱购买的。秦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无法做主。
张小霞不得已找到了婆婆,希望能够得到她的同意。然而,秦刚母亲一直拒绝同意这个要求,导致家庭经常陷入争吵之中。
张小霞甚至威胁说如果房本不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要离婚。这种家庭矛盾使得气氛越发紧张。
在这个危机时刻,秦刚母亲做出了一项巧妙的决策。她决定另辟蹊径,花了152万元首付,给夫妻俩买了另外一套房,将名字写上了夫妻俩。
这看似是个解决问题的办法,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
新房刚买不久,张小霞对丈夫的态度竟然急转直下,两人频繁吵架,甚至分居。
张小霞的行为变得更加古怪,时常夜不归宿,让秦刚和母亲大感不满。这样的生活状态让秦刚陷入了极大的痛苦之中。
随着张小霞和秦刚母子关系的急剧恶化,两人终于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岂料,张小霞提出来,离婚后要分新房一半的房产!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张小霞所预料的那样顺利。正当她以为万无一失时,秦刚母亲却突然一个神操作,打碎了她的美梦!
秦刚母亲突然拿出一张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152万元首付是秦刚向她借的。这个机智的举动让整个局面发生了变化。
秦刚母亲没有选择默默忍受,而是果断地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她借出的152万元。
这个意外的反击让张小霞措手不及,她原以为自己可以分到新房一半的房产,却没有料到秦刚母亲会有这样的手段。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张小霞要求丈夫在房产证加上名字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夫妻婚前财产婚后转化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有。
但如果说是夫妻单方面的婚前财产,比如说本案中秦刚的房子属于他个人财产,可如果他要加上妻子张小霞的名字,那通常视为丈夫对该妻子的赠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同意另一方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可以约定房产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就算夫妻共有。
也就是说,如果秦刚在房本上加上张小霞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秦刚向母亲借150万买房首付,妻子张小霞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由双方一同偿还。也就是说,欠秦刚母亲的152万元,应当由张小霞和秦刚共同偿还。
也有人会说,借条上只有秦刚自己的签字,张小霞并不知晓这笔债务,因此她不用承担。
实际上,对于婚姻里的债务,不管是以夫或妻单方面的名义还是以夫妻两人的名义,只要债务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里,就应当由双方一起承担。
回到本案,秦刚借的钱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而且用来买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张小霞理所应当偿还其中一半的债务。
3、如果说没有借条,这套房是秦刚母亲在两夫妻婚内她给儿子买的,妻子张小霞能主张平分吗?
答案是不能!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单独为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果说秦刚母亲把这套房买下,送给秦刚,只要房本上写的只有秦刚一个人名字,那这套房算作秦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也不属于秦刚和张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秦刚和张小霞夫妻偿还秦刚母亲1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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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秦刚在房本上加上张小霞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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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由双方一同偿还。也就是说,欠秦刚母亲的152万元,应当由张小霞和秦刚共同偿还。
也有人会说,借条上只有秦刚自己的签字,张小霞并不知晓这笔债务,因此她不用承担。
实际上,对于婚姻里的债务,不管是以夫或妻单方面的名义还是以夫妻两人的名义,只要债务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里,就应当由双方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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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说没有借条,这套房是秦刚母亲在两夫妻婚内她给儿子买的,妻子张小霞能主张平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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