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博主尤其是讨论房产、财经、教育相关的,你翻翻他写的东西,很容易对其水平有个评估。
(你记住,除了媒体从业者之外,真正有本事的人是不会在网上搞什么自媒体的)
但是这些水平不咋地的人,却真的可以吸引到很多年入百万、家里几套房、家教好年轻貌美的女孩等等中产阶级。
这些中产还真的认可这些博主。
那这是不是有点矛盾?
其实逻辑很简单。
这个世界上99%的人水平都不咋地。
你能看到的这些人比你有钱,大多数是对方出身比你好,或是运气好有一定天赋或是长相漂亮。
但真要把他们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这些人真的不一定比你强。
我年轻时总觉得这些人从小受过高等教育,出身好,见过世面,赚钱多啥的,肯定很厉害。
后来发现真的就那么回事。
我们能接触到的,都是普通人,真大佬和你时处于完全不同的世界的。
有很多同学会因为自身条件自卑。
但你们要记得一个基本的遗传学常识——人的智力遗传是均值回归的。
所以你羡慕的那些人,可能比你生活好,比你保养的好。
但在智力层面,他们并不一定比你强。
他们的杰出仅仅建立在他们拥有的一切资源之上。
你们并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
被照顾的很好的纯血家猫,也并不比风餐露宿的野猫在进化上更高等。
(你记住,除了媒体从业者之外,真正有本事的人是不会在网上搞什么自媒体的)
但是这些水平不咋地的人,却真的可以吸引到很多年入百万、家里几套房、家教好年轻貌美的女孩等等中产阶级。
这些中产还真的认可这些博主。
那这是不是有点矛盾?
其实逻辑很简单。
这个世界上99%的人水平都不咋地。
你能看到的这些人比你有钱,大多数是对方出身比你好,或是运气好有一定天赋或是长相漂亮。
但真要把他们拉到同一水平线上,这些人真的不一定比你强。
我年轻时总觉得这些人从小受过高等教育,出身好,见过世面,赚钱多啥的,肯定很厉害。
后来发现真的就那么回事。
我们能接触到的,都是普通人,真大佬和你时处于完全不同的世界的。
有很多同学会因为自身条件自卑。
但你们要记得一个基本的遗传学常识——人的智力遗传是均值回归的。
所以你羡慕的那些人,可能比你生活好,比你保养的好。
但在智力层面,他们并不一定比你强。
他们的杰出仅仅建立在他们拥有的一切资源之上。
你们并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
被照顾的很好的纯血家猫,也并不比风餐露宿的野猫在进化上更高等。
【董宇辉直播间被指大规模抄袭,#短视频文案有版权吗#?】#律师解读短视频文案如何判定抄袭# 近日,百万粉丝博主“杨藩讲艺术”发布视频称,董宇辉新账号“与辉同行”直播间大规模抄袭自己文案,引发全网热议。随后,“与辉同行”主播董董在直播时表示,自己在讲解艺术时,可能会用到一些老师的作品,但无意冒犯,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沟通,疑似回应该事件。直播、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法律如何判定抄袭?如果被抄袭如何维权?《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利律师进行了专业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理论: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将文案界定为对创意的具体文字表达,那么,它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作品范畴,具体可以归类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篇短文。如果将文案界定为一种创意,那么,由于不同的人在具体表达时会有不同,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创意是不予保护的,每个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去讲解。因此,判定直播、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还要看该文案是否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说,侵犯著作权案件判定的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对“接触”的判断标准,一般为争议作品的作者是否有途径、有时间、有能力接触到原创作品。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要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如果主播在直播或短视频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抄袭行为会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抄袭,被他人不适当引用而未注明出处或被他人窃取以自己名义发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治日报)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思想与表达两分法”,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理论: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将文案界定为对创意的具体文字表达,那么,它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作品范畴,具体可以归类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篇短文。如果将文案界定为一种创意,那么,由于不同的人在具体表达时会有不同,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创意是不予保护的,每个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去讲解。因此,判定直播、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还要看该文案是否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说,侵犯著作权案件判定的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对“接触”的判断标准,一般为争议作品的作者是否有途径、有时间、有能力接触到原创作品。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一般要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如果主播在直播或短视频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抄袭行为会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抄袭,被他人不适当引用而未注明出处或被他人窃取以自己名义发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治日报)
朋友圈最后再装次逼。发的是8年前熔断股灾期间前后的各次预测,也就是我置顶的那条包浆老微博。前几天预测上周五新低下影线见中期底应该是最后一次股评了,十年来虽然预测对无数次,但不炒作营销自己更不推荐个股,没赚过任何一个粉丝任何一分钱,除了15年被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过一次外几乎没有影响力,至今也不到4万粉丝。同一时期开始股评的那些大V,哪个坚持到现在的没有百万级别,某某股侠、大霄……当然跟我发股评频次太少也有关系,但老粉都知道每年仅有的几次的含金量[并不简单]
千里马常有,但伯乐不常有。一些真实存在的客观因素,导致有真本事的被劣币逐良,不被主流承认。就像郭德纲先生早年不被主流相声界承认,就像我关注的一位地震博主狼妈,怀才不遇之感常有。
大A本身的现状也不必再赘述,我自己也早已离开A股,未来可能把微博名字改掉,彻底跟股市无关。感谢各位铁粉一直以来的关注。若以后你们因我发非财经内容对我取关,我表示非常理解。
千里马常有,但伯乐不常有。一些真实存在的客观因素,导致有真本事的被劣币逐良,不被主流承认。就像郭德纲先生早年不被主流相声界承认,就像我关注的一位地震博主狼妈,怀才不遇之感常有。
大A本身的现状也不必再赘述,我自己也早已离开A股,未来可能把微博名字改掉,彻底跟股市无关。感谢各位铁粉一直以来的关注。若以后你们因我发非财经内容对我取关,我表示非常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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