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攻略,它终于来啦!
我看后台,发现还是有蛮多人对香港保险感兴趣的
那人人都说港险香,但香在哪里,你知道吗?
有想了解港险的宝子可以先收藏⭐,错过的可能就找不到咯
--
买香港保险和买内地保险
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
⭕保障型险种方面
内地险:更规范
以重疾险为例,必须包含高发的28种重疾,对其计算费率的依据、重疾的保额上限等都有明确的法规限制✨
港险:自由度更高
香港基本只监管偿付能力,香港的重疾形态多样,各款产品的疾病规定也不一
-
⭕储蓄型险种方面
内地险:稳健为主
内地对于资金运用的限制比较大,投资范围大部分都在中国境内
港险:风险高,回报高
香港保险公司对投资品类几乎没有限制,而且香港的储蓄险大多是分红形式,保险资金会参与全球的投资项目,所以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
-
⭕法律层面
内地险:内地保险用中国法律
所以内地保险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港险:执行英国普通法系
对于理赔审核比较严格,相对倾向于保护保险公司
-
⭕理赔流程上
内地险:更快更便捷
内地保险法规定,30天必须出核赔结果,10天必须赔付保险金;支持线上/线下申请理赔
港险:手续相对复杂
香港理赔没有时限要求,手续繁琐,理赔时间相对较长,所以香港保险理赔流程更复杂
-
香港保险的优势
✔️高回报率
香港储蓄险长期看复利在6%-7%之间,内地3.0%,差距明显
✔️无限变更受保人
投保人可变更受保人身份,将保单转增给亲人
✔️方便财产分配
香港保险支持把原有保单分成两份,不用到香港线下办理,手机操作就可
✔️降低投资风险
分红可先锁进自己账户,经济状况好了后,再将分红解锁存进保险公司
✔️简易信托
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金不会一次发放,而是会按照其在世时的意愿,按月/季/年发放,可以避免受益人乱用理赔款
✔️多元化配置
港险可以以美元或港币计价,对于中产阶级和高净值人士而言,这种多样化的标准配置,极具吸引力
-
买港险的注意事项&香港保险的购买流程
都在图里罗列清楚啦!篇幅有限,详细看图5哦~
-
中产以上的家庭可以考虑配置部分香港的储蓄险
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懂欢迎来问我
#保险 ##保险怎么买# #香港储蓄险 ##香港保险##香港保险的优缺点##新浪保险i保日[超话]# https://t.cn/R2Wxu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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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香港保险和买内地保险
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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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型险种方面
内地险:更规范
以重疾险为例,必须包含高发的28种重疾,对其计算费率的依据、重疾的保额上限等都有明确的法规限制✨
港险:自由度更高
香港基本只监管偿付能力,香港的重疾形态多样,各款产品的疾病规定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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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险种方面
内地险:稳健为主
内地对于资金运用的限制比较大,投资范围大部分都在中国境内
港险:风险高,回报高
香港保险公司对投资品类几乎没有限制,而且香港的储蓄险大多是分红形式,保险资金会参与全球的投资项目,所以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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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
内地险:内地保险用中国法律
所以内地保险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港险:执行英国普通法系
对于理赔审核比较严格,相对倾向于保护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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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上
内地险:更快更便捷
内地保险法规定,30天必须出核赔结果,10天必须赔付保险金;支持线上/线下申请理赔
港险:手续相对复杂
香港理赔没有时限要求,手续繁琐,理赔时间相对较长,所以香港保险理赔流程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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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的优势
✔️高回报率
香港储蓄险长期看复利在6%-7%之间,内地3.0%,差距明显
✔️无限变更受保人
投保人可变更受保人身份,将保单转增给亲人
✔️方便财产分配
香港保险支持把原有保单分成两份,不用到香港线下办理,手机操作就可
✔️降低投资风险
分红可先锁进自己账户,经济状况好了后,再将分红解锁存进保险公司
✔️简易信托
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金不会一次发放,而是会按照其在世时的意愿,按月/季/年发放,可以避免受益人乱用理赔款
✔️多元化配置
港险可以以美元或港币计价,对于中产阶级和高净值人士而言,这种多样化的标准配置,极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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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港险的注意事项&香港保险的购买流程
都在图里罗列清楚啦!篇幅有限,详细看图5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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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以上的家庭可以考虑配置部分香港的储蓄险
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懂欢迎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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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败诉!判赔新冠确诊保险金4000元!确诊+隔离共计11000元!】
天安财险武汉支公司被判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新冠确诊保险金4000元,加上庭前已赔付的新冠隔离津贴6000元,新冠确诊保险金1000元,本案当事人共计将获赔11000元。
——(2023)赣0113民初19115号判决书 -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约定:确诊新冠肺炎轻症或普通型赔1000元,确诊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赔5000元,新冠隔离津贴每日200,最多赔付6000元。
法院立案前一毛钱不给,法院立案后天安赔付了6000元新冠隔离津贴,并且只认赔新冠肺炎轻型确诊金1000元。(保险公司主打一个见风使舵,欺软怕硬。)
那么本案争议焦点就是: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是新冠险纠纷首次适用2023年12月5日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条标准审查保险单“特别约定”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这是迄今为止我见到对《保险法》第17条的法理理解最透彻的一位法官,很难得是出自基层法院。为了更严谨,他从法源法理上用了整整四页多篇幅论述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要义在《保险法》第17条早有体现,二者相互补充,一脉相承。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
1、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保司将(保险格式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释义均纳入“特别约定”,故“特别约定”实质上成了格式条款,并不“特别”。
2、“特别约定”中关于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显然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必然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备免责属性。
3、【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保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承保之前的投保过程中,必须【主动】尽到!
4、【提示】义务包含三个方面:载体、方法和程度。【提示的方法】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时】把字体加粗,【提示的程度】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的载体】应当是“所有包含格式条款的保险凭证”,而保司只举证在保险单这一凭证上尽到【提示】义务,是不够的,无法证明在《保险条款》和【合同签订时】尽到【提示】义务,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太精彩了!忍不住鼓掌)
5、关于【按新冠肺炎临床四型进行比例赔付】的条款,因保司无法举证在【合同签订时】对这些专业术语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做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特别约定”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因保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产生效力,而被告自认消费者【新冠肺炎】的确诊标准,应按全额赔付。
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这位法官道出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图13):
“诚信”应是公民及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企业在投保人投保时极力推荐保险产品,却不积极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在被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动辄以各种理由少赔或拒赔的行为,从而导致被保险人进行诉讼,甚至在明知是应当符合赔付条件的状况下,为了不承担相关主体责任,不愿意调解或故意压低调解金额,宁愿将案件拖入一审、二审或再审,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得正常理赔款项进行治疗,失去的是人民群众对保险保障功能的信任。
我连夜通读,可谓荡气回肠,受益良多。希望中国如此有良知的法官越来越多,守护保险消费者“公平正义和合理信赖”的底线。
#保险# #保险怎么买 # #新冠保险# #天安# #天安财险#
天安财险武汉支公司被判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新冠确诊保险金4000元,加上庭前已赔付的新冠隔离津贴6000元,新冠确诊保险金1000元,本案当事人共计将获赔11000元。
——(2023)赣0113民初19115号判决书 -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约定:确诊新冠肺炎轻症或普通型赔1000元,确诊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赔5000元,新冠隔离津贴每日200,最多赔付6000元。
法院立案前一毛钱不给,法院立案后天安赔付了6000元新冠隔离津贴,并且只认赔新冠肺炎轻型确诊金1000元。(保险公司主打一个见风使舵,欺软怕硬。)
那么本案争议焦点就是: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本案是新冠险纠纷首次适用2023年12月5日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条标准审查保险单“特别约定”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这是迄今为止我见到对《保险法》第17条的法理理解最透彻的一位法官,很难得是出自基层法院。为了更严谨,他从法源法理上用了整整四页多篇幅论述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要义在《保险法》第17条早有体现,二者相互补充,一脉相承。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
1、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保司将(保险格式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释义均纳入“特别约定”,故“特别约定”实质上成了格式条款,并不“特别”。
2、“特别约定”中关于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显然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必然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备免责属性。
3、【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保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承保之前的投保过程中,必须【主动】尽到!
4、【提示】义务包含三个方面:载体、方法和程度。【提示的方法】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时】把字体加粗,【提示的程度】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的载体】应当是“所有包含格式条款的保险凭证”,而保司只举证在保险单这一凭证上尽到【提示】义务,是不够的,无法证明在《保险条款》和【合同签订时】尽到【提示】义务,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太精彩了!忍不住鼓掌)
5、关于【按新冠肺炎临床四型进行比例赔付】的条款,因保司无法举证在【合同签订时】对这些专业术语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做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特别约定”按不同分型不同额赔付的条款因保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产生效力,而被告自认消费者【新冠肺炎】的确诊标准,应按全额赔付。
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这位法官道出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图13):
“诚信”应是公民及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企业在投保人投保时极力推荐保险产品,却不积极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在被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动辄以各种理由少赔或拒赔的行为,从而导致被保险人进行诉讼,甚至在明知是应当符合赔付条件的状况下,为了不承担相关主体责任,不愿意调解或故意压低调解金额,宁愿将案件拖入一审、二审或再审,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及时获得正常理赔款项进行治疗,失去的是人民群众对保险保障功能的信任。
我连夜通读,可谓荡气回肠,受益良多。希望中国如此有良知的法官越来越多,守护保险消费者“公平正义和合理信赖”的底线。
#保险# #保险怎么买 # #新冠保险# #天安# #天安财险#
#軒同學鴨[超话]#【以案学法律】驾驶员停车检查车况时摔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疑问]#法律##普法#
车辆行驶过程中,停车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检查时,驾驶员从货车上摔下受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看书]
2022年10月20日,家住云湖桥镇的陈某独自一人驾驶其自有货车,至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北高速口准备上高速公路时,停车离开驾驶室对车辆、车厢以及货物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不慎从货厢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陈某以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投保的险种为驾乘险,保障责任范围为驾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陈某所发生的事故非驾驶或乘坐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非保险责任,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看书]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该保险条款载明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的营业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原告一人驾驶车辆,因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为降低车辆行驶风险,对车辆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延伸。所以原告在检查过程中从货厢上摔下受伤,属于驾驶过程中遭受的意外,在保险事故范围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看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644.17元。
——文章来源大庆普法 https://t.cn/R2WxNtz
车辆行驶过程中,停车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检查时,驾驶员从货车上摔下受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看书]
2022年10月20日,家住云湖桥镇的陈某独自一人驾驶其自有货车,至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北高速口准备上高速公路时,停车离开驾驶室对车辆、车厢以及货物的安全性进行检查不慎从货厢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陈某以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投保的险种为驾乘险,保障责任范围为驾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意外事故,陈某所发生的事故非驾驶或乘坐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非保险责任,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说法[看书]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路平安”综合意外保险,该保险条款载明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的营业车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原告一人驾驶车辆,因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为降低车辆行驶风险,对车辆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延伸。所以原告在检查过程中从货厢上摔下受伤,属于驾驶过程中遭受的意外,在保险事故范围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看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湘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644.17元。
——文章来源大庆普法 https://t.cn/R2WxN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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