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吴显红,性别:女,年龄:50岁,民族:汉族,
住址:吉林省长春一汽19街区245栋
身份证号码:220104197308296324 电话:13943028870
被控告人:冯超,电话:19104487218,单位: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职务:审判长
控告事项
一、请求严查长岭县人民法院法官冯超涉嫌枉法裁判问题。
二、请求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2刑处251号判决书。
三、请求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吉07刑终77号。
四、请求追究法官枉法裁判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办案程序违法。
1.庭审过程中只有一名法官,这是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一人审判。而本案判处吴显林三年以上刑期,是不准只有一名法官单独进行审判,这是严重程序违法的,应为无效判决。
2.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没有被告人吴显林有罪供述印证,还缺少相关直接物证加以佐证。同案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一审庭审中吕景伟、贺江、姜长海、康喜军的当庭供述不确实不充分,其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笔录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吕景伟、贺江、姜长海、康喜军等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否则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而所有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证人当庭供述否定了长岭县监察委取证的内容,冯超法官未对证据进行排查,却训斥、恐吓证人,法庭上根本不让讲真话,当事人必须认可、承认在长岭县监察委的供述,责令陪审员高艳英劝说当事人康喜军不许翻供,强调法庭上供词必须与在长岭县监委的供词一致,否则会加刑的,判实刑,严重违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3. 本案中直接证明被告人吴显林收受贪污的证人有二人,分别是被告人吕景伟之子吕金哲、姜长海之子姜翔天,二人证言内容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及记忆能力,一审法院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违反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
一审法官冯超臣服监委,仅用长岭县监委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法律依据是徇私枉法。未对判决书所谓贪污金额真实来源和资金去向核查,无视涉案“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客观存在,没对纳入供销社“新网工程”资产进行详细核查清算。例如:认定吴显林收受吕景伟47万,按监委认定项目款建设等数额加起来178.3万元。而项目补贴款178万,哪来的的47万供吴显林贪污,简单的加法不会算吗?仅凭同案犯单方口供,采用减法、白条、收据,认定事实违背“以证据裁判为中心的审判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显林零口供敢定罪,涉嫌枉法裁判。
三、 证人吕景伟、吕金哲、姜长海、姜翔天、贺江、康喜军称送钱给吴显林纯属捏造陷害。
证人与案件人均存在利害关系,父子言词如出一辙,贺江指认票据部分金额给吴显林平账,违背通常记忆规律,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冯超法官违反法律常识未让证人出庭,不对证言进行排查,采信伪证,必遭追责。
四、二审裁定办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完全复制采信一审所有认定的证据及事实,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将吴显林覆职行为认定“合伙贪污”是对国家“新网工程”补贴政策的误读,指控吴显林收受吕景伟、贺江、姜长海钱财证据均为捏造,二审不通知证人及同案犯出庭,仅康喜军一人主动到庭翻供,也未对其审理质证,更不审辨释明我方举的证据,对我方申请调取同案犯人监委全程讯问视频及项目单位账目、证人出庭,都不予支持,不经过审判委员会公开透明审理,最后律师辩护意见也未入卷,严重程序违法。
五、二审开庭后所取得新证据(开庭前已邮寄给张雷法官)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却未被采用。
1、 二审开庭日期2023年1月11日,庭审后,控告方与康喜军、贺江、王雨林、高永军、姜长海、吕景伟的通话录音均证实长岭县监委办案人马小冬违法取证(向省监委巡视组举报)及法庭多次称与“监委供述一致”不敢说真话,是因为一审法院冯超说过你们如果翻供就给你们判实,不翻供就判缓刑,法官采信伪证(此录音已被警方确认)。
2、 高永军、姜长海、王雨林、吕景伟、姜长海、贺江隶属县社集体企业,补贴款建设资产客观存在至今均有实物,我方庭审提供多组照片(与当年入总社的照片是一致的),足以证明项目补贴资金流向形成的资产。因此法官冯超以监委马小冬捏造的事实作为依据枉法裁判。
综上,法院具有独立调查权,冯超臣服县监委徇私枉法,各证人称送吴显林钱(吴显林零口供)未对其进行独立调查核实,更未对项目资金款流向加以评估核查,而是强调各证人:“必须与监委供诉一致,否则就判实刑、加刑”同时第一次庭审各同案犯也是证人,翻供与监委供诉相互矛盾,吴显林妹妹吴显红申请停止审判,要求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也未得到支持(申请书通过邮政寄给冯超)。因此判令吴显林贪污罪无事实及依据,冯超不进行独立调查采用多个伪造证据,怎敢说不是枉法裁判?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所控告证据链完整,确实,充分,内容真实合法。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吴显红
证据附后
2024年1月15日
控告人:吴显红,性别:女,年龄:50岁,民族:汉族,
住址:吉林省长春一汽19街区245栋
身份证号码:220104197308296324 电话:13943028870
被控告人:冯超,电话:19104487218,单位: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职务:审判长
控告事项
一、请求严查长岭县人民法院法官冯超涉嫌枉法裁判问题。
二、请求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2刑处251号判决书。
三、请求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吉07刑终77号。
四、请求追究法官枉法裁判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办案程序违法。
1.庭审过程中只有一名法官,这是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一人审判。而本案判处吴显林三年以上刑期,是不准只有一名法官单独进行审判,这是严重程序违法的,应为无效判决。
2.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没有被告人吴显林有罪供述印证,还缺少相关直接物证加以佐证。同案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一审庭审中吕景伟、贺江、姜长海、康喜军的当庭供述不确实不充分,其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笔录千差万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吕景伟、贺江、姜长海、康喜军等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否则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而所有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证人当庭供述否定了长岭县监察委取证的内容,冯超法官未对证据进行排查,却训斥、恐吓证人,法庭上根本不让讲真话,当事人必须认可、承认在长岭县监察委的供述,责令陪审员高艳英劝说当事人康喜军不许翻供,强调法庭上供词必须与在长岭县监委的供词一致,否则会加刑的,判实刑,严重违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3. 本案中直接证明被告人吴显林收受贪污的证人有二人,分别是被告人吕景伟之子吕金哲、姜长海之子姜翔天,二人证言内容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及记忆能力,一审法院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违反对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裁判。
一审法官冯超臣服监委,仅用长岭县监委所提供的资料作为法律依据是徇私枉法。未对判决书所谓贪污金额真实来源和资金去向核查,无视涉案“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的客观存在,没对纳入供销社“新网工程”资产进行详细核查清算。例如:认定吴显林收受吕景伟47万,按监委认定项目款建设等数额加起来178.3万元。而项目补贴款178万,哪来的的47万供吴显林贪污,简单的加法不会算吗?仅凭同案犯单方口供,采用减法、白条、收据,认定事实违背“以证据裁判为中心的审判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吴显林零口供敢定罪,涉嫌枉法裁判。
三、 证人吕景伟、吕金哲、姜长海、姜翔天、贺江、康喜军称送钱给吴显林纯属捏造陷害。
证人与案件人均存在利害关系,父子言词如出一辙,贺江指认票据部分金额给吴显林平账,违背通常记忆规律,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冯超法官违反法律常识未让证人出庭,不对证言进行排查,采信伪证,必遭追责。
四、二审裁定办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完全复制采信一审所有认定的证据及事实,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将吴显林覆职行为认定“合伙贪污”是对国家“新网工程”补贴政策的误读,指控吴显林收受吕景伟、贺江、姜长海钱财证据均为捏造,二审不通知证人及同案犯出庭,仅康喜军一人主动到庭翻供,也未对其审理质证,更不审辨释明我方举的证据,对我方申请调取同案犯人监委全程讯问视频及项目单位账目、证人出庭,都不予支持,不经过审判委员会公开透明审理,最后律师辩护意见也未入卷,严重程序违法。
五、二审开庭后所取得新证据(开庭前已邮寄给张雷法官)足以推翻一审判决,却未被采用。
1、 二审开庭日期2023年1月11日,庭审后,控告方与康喜军、贺江、王雨林、高永军、姜长海、吕景伟的通话录音均证实长岭县监委办案人马小冬违法取证(向省监委巡视组举报)及法庭多次称与“监委供述一致”不敢说真话,是因为一审法院冯超说过你们如果翻供就给你们判实,不翻供就判缓刑,法官采信伪证(此录音已被警方确认)。
2、 高永军、姜长海、王雨林、吕景伟、姜长海、贺江隶属县社集体企业,补贴款建设资产客观存在至今均有实物,我方庭审提供多组照片(与当年入总社的照片是一致的),足以证明项目补贴资金流向形成的资产。因此法官冯超以监委马小冬捏造的事实作为依据枉法裁判。
综上,法院具有独立调查权,冯超臣服县监委徇私枉法,各证人称送吴显林钱(吴显林零口供)未对其进行独立调查核实,更未对项目资金款流向加以评估核查,而是强调各证人:“必须与监委供诉一致,否则就判实刑、加刑”同时第一次庭审各同案犯也是证人,翻供与监委供诉相互矛盾,吴显林妹妹吴显红申请停止审判,要求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也未得到支持(申请书通过邮政寄给冯超)。因此判令吴显林贪污罪无事实及依据,冯超不进行独立调查采用多个伪造证据,怎敢说不是枉法裁判?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所控告证据链完整,确实,充分,内容真实合法。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吴显红
证据附后
2024年1月15日
朱志鑫和他粉丝的80事件#朱志鑫#
1️⃣在张极17岁生日的时候,棍丝组织打几百个电话把所有场馆的线下应援都举//报没了(sjz付的也不会退回来)
2️⃣张极的第一次个人写真,也是棍丝组织发邮件,把写真实体举报没了。
3️⃣张极《陆》销//量第一,公司却为了给朱老四遮羞,把张极的销量和朱老四的对调,减少张极变换卡数量。
哪个极丝再忍就是真的乌龟王八,这次线下一人带上三个灯牌,线下维/权换/番。让朱老三衮下去#张极 绝对实力c位出道#
#张极[超话]#
1️⃣在张极17岁生日的时候,棍丝组织打几百个电话把所有场馆的线下应援都举//报没了(sjz付的也不会退回来)
2️⃣张极的第一次个人写真,也是棍丝组织发邮件,把写真实体举报没了。
3️⃣张极《陆》销//量第一,公司却为了给朱老四遮羞,把张极的销量和朱老四的对调,减少张极变换卡数量。
哪个极丝再忍就是真的乌龟王八,这次线下一人带上三个灯牌,线下维/权换/番。让朱老三衮下去#张极 绝对实力c位出道#
#张极[超话]#
【南京大学法院硕士毕业生被律师举报毕业论文抄袭,校方:正调查】1月26日,多位律师在网络上实名举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硕士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现象,抄袭率高达63.9%,并向刘某某硕士毕业学校南京大学反映举报情况。1月27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刘某某,电话未能接通。记者联系到了举报的律师之一张庆方律师。他表示,事情的起因是他们接到的一个案件在鹰潭中院审理,承办法官就是副院长刘某某,但是鹰潭中院不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他们就另想对策,调查了刘某某的硕士论文情况,希望能引起公众关注。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表示,校学位办正在调查此事。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刘某某为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此前,刘某某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具体可以去相关部门询问。1月27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刘某某,其在接通记者电话后又第一时间挂断,此后刘某某电话一直显示正在通话中。南京大学法学院对此则表示,校学位办正在调查此事,结果还没有出来。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表示,校学位办正在调查此事。据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显示,刘某某为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此前,刘某某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自己不清楚此事,具体可以去相关部门询问。1月27日,记者就此事致电刘某某,其在接通记者电话后又第一时间挂断,此后刘某某电话一直显示正在通话中。南京大学法学院对此则表示,校学位办正在调查此事,结果还没有出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