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白嫖吗?”广东深圳,一男子和女友确定恋爱关系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女友名下,然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结果刚一年,两人就因琐事产生争执,分道扬镳。事发后,男子为了要回房产,将女友起诉到法院。
(来源:九派新闻、裁判文书网)
周某第一次认识林女士,是去参加一个朋友的聚会。当时他本不想参加,但碍于朋友的情面,还是去了。
就是在这次聚会上,周某被林女士表现出来的谈吐和笑容所吸引,周某呢,也给林女士留下了一个良好的印象。
聚会结束后,周某脑海中不断浮现出林女士的身影,但他有些犹豫,不知道怎么去获得林女士的好感。
周某思考了一阵,决定主动出击,他给林女士发微信,分享平时的生活趣事,与其谈论工作和生活,渐渐地,两人的关系变得熟悉起来。
不久后,周某觉得时机成熟了,向林女士表白,刚好,林女士也觉得周某很不错,值得托付。
就这样,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经常约着见面、旅行,但分隔两地这事,为他们的见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紧接着,周某和林女士的感情,进一步加深,他们考虑买一套房产,当做以后结婚的婚房使用。
不过深圳的房价,对于还是学生的林女士来说,实在太高了,高到超出了她的想象,她不知道要上多久的班,才能买得起这样一套房子。
但周某条件不错,他有一家公司,虽然在起步阶段,可收入这些,已经蒸蒸日上了。
就这样,周某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并把房子登记林女士一个名下,又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
林女士觉得她没有看错人,于是在毕业之后,来到深圳,和周某同居生活,一起打拼,帮周某把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大。
当时的林女士,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女主人,觉得她会和周某结婚、生子,可她把两人相处的事情,看得太简单了。
一年后,林女士和周某,就因为琐事大吵了一架,同年5月,林女士一怒之下,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结束情侣关系。
周某眼见人财两空,着急了,遂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法庭,向其索要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
法律怎么看这事,周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首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不能再反悔,撤销赠与合同。
也就是说,周某想要把房子要回来,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周某提出,他把房子登记在林女士名下,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他和林女士已无结婚的可能了。
因此,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赠与合同没有生效。
林女士对此不认可,林女士提出,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对此,有网友表示,“世上真有傻子被爱情冲昏头脑,现在爱情、金钱和人三样全没了。”
也有意见说,“人家结婚的都要做财产公证,才女朋友就把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这小伙子单纯啊。”
“如果这男的如果啥都没有,这女的还会跟他谈恋爱、同居么?”
“这好像就是支持用房子、车子作为诱饵,骗了姑娘的身子后,再要回去,对男人来说没得啥子损失,还可以吹一辈子的牛了!”
“如果林女士告周某强 奸怎么办,周某会进去蹬三年的缝纫机吗?”
法院怎么看这事的,法院会支持周某还是林女士?
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周某为登记在林女士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1、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林女士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2、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周某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
最终,第2项,法院判林女士承担50%。
最后,有人说,林女士亏到家了,现在房子跌得厉害,以前的80万首付,现在只需要40万,跌的价格由林女士承担了。
也有人说,看看,结婚给男人带来了啥?这样不挺好的,男人结啥婚啊?
(来源:九派新闻、裁判文书网)
周某第一次认识林女士,是去参加一个朋友的聚会。当时他本不想参加,但碍于朋友的情面,还是去了。
就是在这次聚会上,周某被林女士表现出来的谈吐和笑容所吸引,周某呢,也给林女士留下了一个良好的印象。
聚会结束后,周某脑海中不断浮现出林女士的身影,但他有些犹豫,不知道怎么去获得林女士的好感。
周某思考了一阵,决定主动出击,他给林女士发微信,分享平时的生活趣事,与其谈论工作和生活,渐渐地,两人的关系变得熟悉起来。
不久后,周某觉得时机成熟了,向林女士表白,刚好,林女士也觉得周某很不错,值得托付。
就这样,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经常约着见面、旅行,但分隔两地这事,为他们的见面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紧接着,周某和林女士的感情,进一步加深,他们考虑买一套房产,当做以后结婚的婚房使用。
不过深圳的房价,对于还是学生的林女士来说,实在太高了,高到超出了她的想象,她不知道要上多久的班,才能买得起这样一套房子。
但周某条件不错,他有一家公司,虽然在起步阶段,可收入这些,已经蒸蒸日上了。
就这样,周某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并把房子登记林女士一个名下,又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
林女士觉得她没有看错人,于是在毕业之后,来到深圳,和周某同居生活,一起打拼,帮周某把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大。
当时的林女士,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女主人,觉得她会和周某结婚、生子,可她把两人相处的事情,看得太简单了。
一年后,林女士和周某,就因为琐事大吵了一架,同年5月,林女士一怒之下,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结束情侣关系。
周某眼见人财两空,着急了,遂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法庭,向其索要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
法律怎么看这事,周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首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不能再反悔,撤销赠与合同。
也就是说,周某想要把房子要回来,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其次,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周某提出,他把房子登记在林女士名下,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他和林女士已无结婚的可能了。
因此,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赠与合同没有生效。
林女士对此不认可,林女士提出,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对此,有网友表示,“世上真有傻子被爱情冲昏头脑,现在爱情、金钱和人三样全没了。”
也有意见说,“人家结婚的都要做财产公证,才女朋友就把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这小伙子单纯啊。”
“如果这男的如果啥都没有,这女的还会跟他谈恋爱、同居么?”
“这好像就是支持用房子、车子作为诱饵,骗了姑娘的身子后,再要回去,对男人来说没得啥子损失,还可以吹一辈子的牛了!”
“如果林女士告周某强 奸怎么办,周某会进去蹬三年的缝纫机吗?”
法院怎么看这事的,法院会支持周某还是林女士?
法院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周某为登记在林女士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1、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林女士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2、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周某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
最终,第2项,法院判林女士承担50%。
最后,有人说,林女士亏到家了,现在房子跌得厉害,以前的80万首付,现在只需要40万,跌的价格由林女士承担了。
也有人说,看看,结婚给男人带来了啥?这样不挺好的,男人结啥婚啊?
Level 0 是后室的第1层,也是许多人所遭遇的第一层。
描述:
Level 0 是一处非线性空间,外观类似于一家零售店的储藏后室。与它此前被确认的形式相似,Level 0 中的所有房间都在外观上呈现出具有共同表面特征的统一制式模样,例如泛黄的墙纸、潮湿的地毯和以不一致方式安装的荧光灯具。然而,本层中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房间。
被安装在本层空间中的荧光灯保持无规律闪烁,并以恒定频率发出嗡鸣。这种噪声尤其响亮,明显比正常的荧光灯所能制造的噪音更加刺耳,而对灯具装置进行检查以确定噪声来源的尝试以失败告终。浸湿地毯的物质成分始终无法被查明。它既不是水,同时也不能被安全地饮用。1
在Level 0中,线性空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以至于可能顺着直线行走却返回起点,而沿着你的足迹折返将会导致一组新的、不同的房间替代已经通过的房间出现。由于这一点,以及各房间之间的视觉相似性,试图在后室中进行稳定的导航是十分困难的。指南针和GPS定位器等设备无法在本层中正常运行,无线电通信则会变得失真且不可靠。
Level 0是完全静止且不存在生命的。尽管它是后室的主要入口,却从未有人员报告在本层内与其他流浪者发生接触。据推测,绝大多数人员在离开本层前就已死亡,主要死因可能包括:脱水,饥饿,感官剥夺和孤独造成的心理创伤。然而,没有任何尸体被报告发现以支持这些假定存在的死亡案例。尝试以小组形式进入Level 0将导致小组人员分离并失散,直至该小组退出本层。
极少情况下,本层会出现有着红色墙纸和昏暗灯光的房间,请不要靠近或进入这些房间。
在Level 0中,人员普遍会产生幻觉,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荧光灯的噪音音量逐渐增加至震耳欲聋的程度,随后突然归于寂静。
观察到门的出现。
观察到楼梯的出现。
突发的既视感(déjà vu)。
听见类似人类说话声的声音,内容却并不接近于任何一种已知语言。
在视线运动时用余光发现类似昆虫的物体在墙纸下爬行,一旦直接观察墙壁就会消失。
听见类似昆虫发出的吱吱声。
根据化验分析,Level 0内的CO₂水平正在以稳定速率上升。这一现象代表的意义尚不明确。
实体:
已知本层内不存在任何实体,包括其他人类。若你看到、听到或遭遇了任何你确信为另一个流浪者的事物,那并不是人类。
入口和出口:
入口
因意外“切出”(no-clipping)现实的界限是进入Level 0最统一的方式,进一步说,这也是进入整个后室世界的统一方式。更多信息请参阅“后室基本生存指南”。
在Level 283的堡垒中,极其少见地存在散发霉味的木门;这些门通向Level 0。
出口
离开Level 0的唯一方式是“切出”(noclipping)本层,这一般会导致流浪者进入Level 1。由于刚进入Level 0的新手通常不熟悉后室的机制,为了离开本层,保持你对所在位置的认知并快速适应当前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马尼拉房间的入口十分罕见,但可能在朝任意方向跋涉极长的距离后抵达。与Level 0不一样,流浪者可以自由地在马尼拉房间相遇,不过本房间是一条死路,不存在离开Level 0的出口。更准确的说,它的作用是作为在长途跋涉中幸存下来的流浪者的集合室。
另外,可以在马尼拉房间中找到来自M.E.G.的文档,它可以帮助新人生存并逃脱。在 [数据丢失] 中可以找到有关如何“切出”的说明。
描述:
Level 0 是一处非线性空间,外观类似于一家零售店的储藏后室。与它此前被确认的形式相似,Level 0 中的所有房间都在外观上呈现出具有共同表面特征的统一制式模样,例如泛黄的墙纸、潮湿的地毯和以不一致方式安装的荧光灯具。然而,本层中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房间。
被安装在本层空间中的荧光灯保持无规律闪烁,并以恒定频率发出嗡鸣。这种噪声尤其响亮,明显比正常的荧光灯所能制造的噪音更加刺耳,而对灯具装置进行检查以确定噪声来源的尝试以失败告终。浸湿地毯的物质成分始终无法被查明。它既不是水,同时也不能被安全地饮用。1
在Level 0中,线性空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以至于可能顺着直线行走却返回起点,而沿着你的足迹折返将会导致一组新的、不同的房间替代已经通过的房间出现。由于这一点,以及各房间之间的视觉相似性,试图在后室中进行稳定的导航是十分困难的。指南针和GPS定位器等设备无法在本层中正常运行,无线电通信则会变得失真且不可靠。
Level 0是完全静止且不存在生命的。尽管它是后室的主要入口,却从未有人员报告在本层内与其他流浪者发生接触。据推测,绝大多数人员在离开本层前就已死亡,主要死因可能包括:脱水,饥饿,感官剥夺和孤独造成的心理创伤。然而,没有任何尸体被报告发现以支持这些假定存在的死亡案例。尝试以小组形式进入Level 0将导致小组人员分离并失散,直至该小组退出本层。
极少情况下,本层会出现有着红色墙纸和昏暗灯光的房间,请不要靠近或进入这些房间。
在Level 0中,人员普遍会产生幻觉,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荧光灯的噪音音量逐渐增加至震耳欲聋的程度,随后突然归于寂静。
观察到门的出现。
观察到楼梯的出现。
突发的既视感(déjà vu)。
听见类似人类说话声的声音,内容却并不接近于任何一种已知语言。
在视线运动时用余光发现类似昆虫的物体在墙纸下爬行,一旦直接观察墙壁就会消失。
听见类似昆虫发出的吱吱声。
根据化验分析,Level 0内的CO₂水平正在以稳定速率上升。这一现象代表的意义尚不明确。
实体:
已知本层内不存在任何实体,包括其他人类。若你看到、听到或遭遇了任何你确信为另一个流浪者的事物,那并不是人类。
入口和出口:
入口
因意外“切出”(no-clipping)现实的界限是进入Level 0最统一的方式,进一步说,这也是进入整个后室世界的统一方式。更多信息请参阅“后室基本生存指南”。
在Level 283的堡垒中,极其少见地存在散发霉味的木门;这些门通向Level 0。
出口
离开Level 0的唯一方式是“切出”(noclipping)本层,这一般会导致流浪者进入Level 1。由于刚进入Level 0的新手通常不熟悉后室的机制,为了离开本层,保持你对所在位置的认知并快速适应当前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马尼拉房间的入口十分罕见,但可能在朝任意方向跋涉极长的距离后抵达。与Level 0不一样,流浪者可以自由地在马尼拉房间相遇,不过本房间是一条死路,不存在离开Level 0的出口。更准确的说,它的作用是作为在长途跋涉中幸存下来的流浪者的集合室。
另外,可以在马尼拉房间中找到来自M.E.G.的文档,它可以帮助新人生存并逃脱。在 [数据丢失] 中可以找到有关如何“切出”的说明。
天价话梅:市场行为与消费者权益的博弈
近日,上海一家商场内的一家店铺因“天价话梅”引发网友热议。两颗仅16克的话梅售价高达51.2元,每克售价3.2元,一斤更是高达1600元。这一价格不仅让网友直呼“吃不起”,更是引发了关于市场定价、消费者权益以及明码标价的讨论。
市场调节价:自由并非无边
对于这家店铺的话梅定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食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可以自行设定价格。的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拥有自主定价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并非无边。商家在制定价格时,必须考虑到商品的实际价值,不能随意定价,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明码标价:不仅仅是告知
对于商品标签上的售价为50克售价一事,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写清楚明确告诉你(价格),那就不违法。”确实,明码标价是商家的义务,但仅仅标明价格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定价。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商家故意以高价误导消费者购买,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需得到应有重视
作为市场交易的另一方,消费者的权益同样重要。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而不应被过高的价格剥夺公平交易的机会。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睁大眼睛,看好钱袋子”,了解自己的权益,不盲目购买高价商品。
结语
“天价话梅”事件不仅暴露了市场定价的复杂问题,也考验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市场经济中,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当是双赢的,而非单方面的利益掠夺。希望未来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让消费者能够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让市场充满活力与生机。
近日,上海一家商场内的一家店铺因“天价话梅”引发网友热议。两颗仅16克的话梅售价高达51.2元,每克售价3.2元,一斤更是高达1600元。这一价格不仅让网友直呼“吃不起”,更是引发了关于市场定价、消费者权益以及明码标价的讨论。
市场调节价:自由并非无边
对于这家店铺的话梅定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食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家可以自行设定价格。的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拥有自主定价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并非无边。商家在制定价格时,必须考虑到商品的实际价值,不能随意定价,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明码标价:不仅仅是告知
对于商品标签上的售价为50克售价一事,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只要写清楚明确告诉你(价格),那就不违法。”确实,明码标价是商家的义务,但仅仅标明价格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定价。明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能误导消费者。如果商家故意以高价误导消费者购买,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需得到应有重视
作为市场交易的另一方,消费者的权益同样重要。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品的真实价格,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而不应被过高的价格剥夺公平交易的机会。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睁大眼睛,看好钱袋子”,了解自己的权益,不盲目购买高价商品。
结语
“天价话梅”事件不仅暴露了市场定价的复杂问题,也考验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市场经济中,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当是双赢的,而非单方面的利益掠夺。希望未来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让消费者能够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让市场充满活力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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