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误会税务局了!”上海浦东,有人发现税务大厅的“外国女子脚踩长城”,表示不能理解,于是拍摄视频发到网上。事发后,税务服务热线回应称,将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其实,大家都弄错了,雕像不是在侮辱中国人,而是说即便光着身子的外国人,该交的税也一分不能少!
(来源:极目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大厅墙壁上有大幅浮雕,浮雕底部为长城图案,三名西方样貌的女子半裸上身,脚踩在长城之上。
视频发布者表示:“税务大厅外国雕像脚踩长城,不理解。”
视频拍摄者是一名男性,姓万。万某表示,拍摄地点,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大厅内。
他认为,税务大厅理应是严肃的场所,浮雕中几名西方女子脚踩长城的画面不够严肃,他不能理解。
事发后,上海市税务服务热线回应称,浮雕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他们将向上级反映情况。
有网友给税务局点赞说,这才是官方回应的态度,第一时间不是想着推卸责任,而是调查清楚,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简驿潍评#
对于雕像的意思,网友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1、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这种浮雕简直是践踏民族尊严!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他的行动,思想歪了很难改变,文化病毒侵略比外力侵略更难抵抗。
2、纳税大厅浮雕画,到底是用了谁的钱?
能解释一下这样的雕塑的含义与国家税务局的功能是什么样的关系吗?能公布一下是谁或哪个部门决定采用这样风格的雕像吗?
3、上面这些人什么都不懂,只知道瞎 B B,什么思想文化入侵,什么人家都踩到我们头上了,想得太复杂了。
这雕像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即便光着身子的外国人,该交的税也一分不能少。
同时也表明,不管是你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我们都同等对待!即便在长城之上,亦是如此,我们一视同仁!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也应该依法纳税。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外国人在中国亦是如此。
2、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交税不分外籍人员和中国公民,不管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还是没有满183天,都应该依法交税。
同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7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这也意味着,除了一定的适应期外,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的税收是一样的,公平公正。
这也是我们作为一个大国,对外籍人员,最基本的态度!
(来源:极目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大厅墙壁上有大幅浮雕,浮雕底部为长城图案,三名西方样貌的女子半裸上身,脚踩在长城之上。
视频发布者表示:“税务大厅外国雕像脚踩长城,不理解。”
视频拍摄者是一名男性,姓万。万某表示,拍摄地点,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大厅内。
他认为,税务大厅理应是严肃的场所,浮雕中几名西方女子脚踩长城的画面不够严肃,他不能理解。
事发后,上海市税务服务热线回应称,浮雕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他们将向上级反映情况。
有网友给税务局点赞说,这才是官方回应的态度,第一时间不是想着推卸责任,而是调查清楚,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简驿潍评#
对于雕像的意思,网友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1、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这种浮雕简直是践踏民族尊严!
一个人的思想决定他的行动,思想歪了很难改变,文化病毒侵略比外力侵略更难抵抗。
2、纳税大厅浮雕画,到底是用了谁的钱?
能解释一下这样的雕塑的含义与国家税务局的功能是什么样的关系吗?能公布一下是谁或哪个部门决定采用这样风格的雕像吗?
3、上面这些人什么都不懂,只知道瞎 B B,什么思想文化入侵,什么人家都踩到我们头上了,想得太复杂了。
这雕像的意思很简单,就是即便光着身子的外国人,该交的税也一分不能少。
同时也表明,不管是你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我们都同等对待!即便在长城之上,亦是如此,我们一视同仁!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也应该依法纳税。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外国人在中国亦是如此。
2、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交税不分外籍人员和中国公民,不管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还是没有满183天,都应该依法交税。
同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7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这也意味着,除了一定的适应期外,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的税收是一样的,公平公正。
这也是我们作为一个大国,对外籍人员,最基本的态度!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月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64FW49P。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电话: 03947908888、15039458683。
住所地: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建设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部。
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7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7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依法支持上诉人朱月月在原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的“二、交付期限”中的2.4、2.4.1、2.4.2、2.4.3、2.4.4、2.4.5、2.4.6、2.4.7,(详见《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化条款,且明显的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责任,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对上诉人朱月月进行提示,故上诉人朱月月认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一审法院对上述条款没有依法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且根据“2.4.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上诉人朱月月至今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通知,更证明了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17日,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年2020年期间,周口市川汇区因雨雪天气不能施工天数共计174天;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口市大气污染治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发布的不可抗力管控天数为244天;周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周房稳(2022)4号文规定,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开发商可顺延交付期限不超过90天;2021年、2022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控文件证明,大气污染防控日期合计63天”,并据此认定“结合上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朱月月认为: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周口市川汇区,且其余文件也均非太康县地区的官方文件,因此并不能直接代表太康县地区,一审法院应根据太康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6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便直接认定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1、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朱月月在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太康县太康建业生态新城8号楼1-602号商品房,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期间,上诉人朱月月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已经给上诉人朱月月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已经在一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2、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目前案涉小区已经符合装修入住条件,部分业主也已经于6、7月份进行装修,”与事实不符,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竣工,也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本案涉案小区至今尚未实际竣工的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事实,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64FW49P。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该公司经理。
电话: 03947908888、15039458683。
住所地: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建设南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部。
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7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3)豫1627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依法支持上诉人朱月月在原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的“二、交付期限”中的2.4、2.4.1、2.4.2、2.4.3、2.4.4、2.4.5、2.4.6、2.4.7,(详见《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化条款,且明显的属于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责任,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将上述条款对上诉人朱月月进行提示,故上诉人朱月月认为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一审法院对上述条款没有依法排除,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且根据“2.4.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书面或协议约定形式告知买受人的”上诉人朱月月至今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任何形式的通知,更证明了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
2、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17日,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2019年2020年期间,周口市川汇区因雨雪天气不能施工天数共计174天;2019年至2020年期间,周口市大气污染治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发布的不可抗力管控天数为244天;周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周房稳(2022)4号文规定,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开发商可顺延交付期限不超过90天;2021年、2022年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控文件证明,大气污染防控日期合计63天”,并据此认定“结合上述事实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朱月月认为:周口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周口市川汇区,且其余文件也均非太康县地区的官方文件,因此并不能直接代表太康县地区,一审法院应根据太康县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6民终45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便直接认定被告并未构成违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1、上诉人朱月月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上诉人朱月月在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太康县太康建业生态新城8号楼1-602号商品房,被上诉人交付房屋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期间,上诉人朱月月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但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其违约行为已经给上诉人朱月月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以上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已经在一审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2、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目前案涉小区已经符合装修入住条件,部分业主也已经于6、7月份进行装修,”与事实不符,涉案小区的实际情况是至今没有竣工,也并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以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本案涉案小区至今尚未实际竣工的事实,上诉人朱月月在一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向上诉人朱月月实际交付房屋,且并没有为上诉人朱月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事实,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太康县建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是事实,依法、依约应当赔偿上诉人朱月月的各项损失。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明长春##长春文明眼# 【“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第一百二十二期:失信曝光!“好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强制执行圆满解决 】为推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更好地服务群众生产生活,长春市正式开通“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对不文明、不诚信、不道德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同时,也会对我们身边随处可见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和鼓励。不论是监督还是表扬,“长春文明眼”网上监督平台的目的始终只有一个,就是让我们生活的城市越来越美好。
现实生活中,有人出于友情,为朋友担保、借款,可是也有个别人却辜负了这份信任,做出失信的行为。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行了一起朋友借款不还、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的案件,及时有效地挽回了原告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借款索要无果 诉至法院
12月20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以下简称执行三组)执行法官张春辉告诉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本案中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为朋友关系,刘某向潘某借钱,潘某碍于情面通过案外人潘某甲账户向刘某转款两笔各2万元,另以现金向刘某出借2万元,合计借款6万元。由于刘某承包工程,经常更换住所,潘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催要。“潘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仅给付潘某欠款5000元。无奈之下,潘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张春辉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潘某甲与刘某的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潘某甲的证言,能够认定潘某向刘某出借6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刘某已偿还5000元,故对潘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拒不还钱 执行局出手
张春辉表示,执行三组在拿到卷宗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与刘某电话通话后,执行三组发现其履行义务态度消极,并没有还款之意。经过多方查找,在获悉刘某的具体位置后,三组办案人当机立断前往长春市寻找刘某,并将其带回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回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后,起初刘某依旧以各种借口推脱,并无还款之意,由于刘某始终拒不履行义务,长达几个小时的沟通并未见效,执行三组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拘留前的体检。在进行体检等程序的过程中,刘某立即同意履行义务,一次性给付所有借款本金,并承诺利息在年底前结清。潘某对此结果也表示同意,这起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提醒:不要辜负每一份信任
“无论是借款还是担保人,都是出于信任,而本案中,刘某就是典型的没有信守承诺及时还款。”张春辉提醒市民朋友,应该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在借款后按照约定还款,正所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同时也提醒市民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
而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及时按期履行全部义务。
@ 你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不文明现象(行为),可通过“长春文明眼”进行反映,如果遇见文明现象(行为),也可通过“长春文明眼”进行表扬。
征集内容:
凡长春市区内(不包括榆树、农安、德惠、公主岭)涉及到的不文明现象(行为)都可以报料。同时,如果身边有文明现象(行为)也可以进行报料。
参与方式:
市民发现不文明现象(行为)/文明现象(行为)后,拍下图片或视频,标明所在城区和详细地点,附上1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姓名和电话号码(方便工作人员核实解决),上传到微信公众号或者邮箱即可。
例如:文明眼+张三+电话号码+垃圾分类+××区+××街与××路交会+100字文字说明+拍摄图片或是视频
1.关注“文明新长春”微信公众号(ccwmb0431),直接留言
2.关注长春晚报微信公众号(ccwbweixin),直接留言
3.发送至指定邮箱ccwmyan@163.com,上传相关内容
4.咨询电话:0431-89866777、85648728(8:30~11:00、 13:30~17:00)
现实生活中,有人出于友情,为朋友担保、借款,可是也有个别人却辜负了这份信任,做出失信的行为。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行了一起朋友借款不还、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的案件,及时有效地挽回了原告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借款索要无果 诉至法院
12月20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以下简称执行三组)执行法官张春辉告诉长春晚报全媒体记者,本案中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为朋友关系,刘某向潘某借钱,潘某碍于情面通过案外人潘某甲账户向刘某转款两笔各2万元,另以现金向刘某出借2万元,合计借款6万元。由于刘某承包工程,经常更换住所,潘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催要。“潘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仅给付潘某欠款5000元。无奈之下,潘某将刘某诉至法院。”张春辉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潘某甲与刘某的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潘某甲的证言,能够认定潘某向刘某出借6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刘某已偿还5000元,故对潘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拒不还钱 执行局出手
张春辉表示,执行三组在拿到卷宗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与刘某电话通话后,执行三组发现其履行义务态度消极,并没有还款之意。经过多方查找,在获悉刘某的具体位置后,三组办案人当机立断前往长春市寻找刘某,并将其带回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回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后,起初刘某依旧以各种借口推脱,并无还款之意,由于刘某始终拒不履行义务,长达几个小时的沟通并未见效,执行三组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拘留前的体检。在进行体检等程序的过程中,刘某立即同意履行义务,一次性给付所有借款本金,并承诺利息在年底前结清。潘某对此结果也表示同意,这起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提醒:不要辜负每一份信任
“无论是借款还是担保人,都是出于信任,而本案中,刘某就是典型的没有信守承诺及时还款。”张春辉提醒市民朋友,应该诚信做人,诚信做事,在借款后按照约定还款,正所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同时也提醒市民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
而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及时按期履行全部义务。
@ 你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不文明现象(行为),可通过“长春文明眼”进行反映,如果遇见文明现象(行为),也可通过“长春文明眼”进行表扬。
征集内容:
凡长春市区内(不包括榆树、农安、德惠、公主岭)涉及到的不文明现象(行为)都可以报料。同时,如果身边有文明现象(行为)也可以进行报料。
参与方式:
市民发现不文明现象(行为)/文明现象(行为)后,拍下图片或视频,标明所在城区和详细地点,附上100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姓名和电话号码(方便工作人员核实解决),上传到微信公众号或者邮箱即可。
例如:文明眼+张三+电话号码+垃圾分类+××区+××街与××路交会+100字文字说明+拍摄图片或是视频
1.关注“文明新长春”微信公众号(ccwmb0431),直接留言
2.关注长春晚报微信公众号(ccwbweixin),直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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