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奇想一大早出门,本来说坐地铁去学校,但走在路上,看着空无一人的街道,开始一路走一路拍照,不知不觉就走过了宫城野通地铁站。
我确实是一个容易突发奇想并且立马付诸行动的人。其实大多数的结果并不好,有的甚至可以让人大跌眼镜,但是呢,我本人也马马虎虎走到现在了。
这可能源于我的性格。我其实是个很矛盾很别扭的人,渴望热闹又怕麻烦,总是怀疑自己又经常有奇怪的胜负欲。这样导致我老是怎样都不满意,不满意某个人或现状。最后变成自己洗脑自己,越来越执着于某个观点,或者陷入某种情感。
当然,比起实施某些大胆的行动,我更多时候还是会忍耐。我很难自我开解,我有很多从未放下的执念,但随着时间流逝,这种执念可能会从持续的痛苦变成时不时想起来的阵痛。对于我来说,看开就意味着推翻过去的想法或者付出,但那些都是我珍贵的记忆和情感,我不可能一笑而过。
我前几天好像撒了个谎。其实我很喜欢一个人待着的夜晚。只有这个时候,在没有光的夜晚,我才可以不用隐藏内心的秘密,不管是我的不到三十平米的房间,还是仙台市区的大街,只要没有光,就看不见尽头。好像我可以通过自己的一呼一吸和漆黑的空间对话,它则是我最沉默但又最可靠最忠实的听众。
凌晨五点,我走在街上,挨个欣赏平时我没有时间仔细看的好看的店铺和街边的绿植,临近圣诞,很多地方都有漂亮的节日装饰。因为街上没有行人,我可以在一个店面前待很久,直到拍出满意的照片为止,而不用担心店员或者过往行人的视线。我的手机里放着陈奕迅的《圣诞结》,钢琴声好像是从大街那边的夜空中传来。
某位旧人非常喜欢《圣诞结》,尤其喜欢那一句“我爱的人没有一个在我身边”,起初我觉得很矫情。那位旧人身边从不缺朋友,也不缺爱慕他的人,我总是认为他只是在无病呻吟。但现在,我觉得我完全能理解他这种心情。我现在的生活也算得上如意。有爱我的家人、朋友和现任。但内心一旦有了难以实现的渴望,或者无法排解的痛苦,身边有再多的人,也会在某个时间完全开心不起来。《富士山下》也有一句歌词:谁能凭爱意要富士山私有。越长大,越知道自己的某些奇思妙想就算做了也不可能实现,某些人或事情再渴望也不能因为自己有一腔热血就去鲁莽争取。从小时候的不知道什么是孤单到现在因为一个节日而极度落寞,从小时候的不计后果地争抢自己想到的东西到现在清醒地克制,这也算一种成长痛吧。
看着橱窗里一棵棵精致的圣诞树,我突然想到那天路过青叶步行街边因为不好意思讲而没有拍照的圣诞树。趁着现在没人,我决定去找到那棵圣诞树,弥补我这个小小的遗憾。
在仙台的这一年多不算顺利,但对我来说是很梦幻的时光。好像在另一个国度,我可以暂时跳出大多数人必经的人生轨迹。我可以做更多大胆的事。我可以过得很自由。
想到这里,我就突然很想哭。我总是因为事物太美好而想哭。在仙台的美好的时光,就像握住的手注定要松掉,抱住的人注定要离开,本身只是一种倒计时而已。美好之后是无尽的虚无,我会在一年或几年之后,重新回到几乎已经确定下来的人生轨道上,要用很长很长,有可能是下半生的时光来回味这微小的一瞬间。
快到六点,夜空开始微微发亮。我在仙台的梦幻时光,因为我有了某种执念,感受过了美好,而进入了倒计时。我知道天亮了,我的思绪就必须暂时收回、忍住,直到下一个夜晚才能再次被释放出来。我加快脚步去寻找那棵圣诞树,但因为我是难得一遇的顶级路痴,最后只有通过导航那天中午去的牛舌店,在附近寻找。
走到某一个拐角,内心祈祷拐弯后出现的一定要是那棵树。如我所愿,它静静的站在了我的面前。这可能是我近期唯一一个实现了的愿望。我在天亮之前找到了它。这颗圣诞树还是和我那天刚遇到时一样惊艳。很多事物也是,一旦在心里炸开了烟花,就会一直记住、念着。不管有多么的难以实现,不管是不是符合自己人生的轨迹,它都会一直留在我的心里。
踢开入镜的烟头纸屑,我拍了很多圣诞树的照片。拍完后我和它沉默地对视着。天快亮了,我也已经到达了旅途的终点。早晨的阳光会让我无处遁逃,我又会变回那个明明已经长大,但仍然会经常冲动的人。我打算做我最初想做的那件事——回到学校,坐在自己的工位上,静静地告别。
我开始导航去地铁站。走在行人逐渐多起来的路上,我突然想到包里那个苹果,和很多无解的事情一样,我想不出长期保存它的方法。与其因为舍不得而眼睁睁看着它变质,还不如直接吃掉。
嗯,今天晚上就吃掉。
圣诞快乐。
【蹲守、跟踪、偷拍……三人从事“私家侦探”业务在上海获刑】上海法治报:蹲守、跟踪、偷拍......一些“私家侦探”往往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行侵权调查之实。近日,记者获悉,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对董某等三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为牟利重操旧业
董某2019年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董某本已“金盆洗手”,然而为牟取暴利,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
他先是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起初,董某用“XX法务”“XX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如果有人“咨询”,他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后就把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
“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董某从客户处拿到目标的相关信息后发给调查员。调查员分析情况后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发来调查情况,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
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平均一周1.2至1.5万元,超过一周再续费。订单完成,材料交还给客户后,这笔订单的“咨询费”再分给相应的调查员。
从“单枪匹马”到“招兵买马”
董某觉得自己接单很有底线,称其公司的调查业务“从不接受人物身份关系不明确的委托”。其上一次从事“侦探调查”以买卖信息为主,业务不多,这次注册公司后“规模”增大,网络推广效果好,董某分身乏术,便各处“招兵买马”。
马某是董某公司的调查员之一,曾因经商失败负债200万,急于筹钱还债。2022年初,老乡董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起初董某解释因为这些车主欠钱,用GPS定位便于找人,后来董某让马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也安装GPS应用,随时查看汇总信息。随着安装频次增多,马某觉得董某的说辞蹊跷,可能不止车主欠钱这么简单,董某这才明说是用于暗地调查。他宽慰马某,“我们既没偷也没抢,即使被警察抓到,最多拘留几天。”见董某这么说,马某觉得确实没有伤害别人,就同意跟着董某从事这项“工作”获利。
马某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按照地址信息跟踪车辆。如果看到是车主本人驾驶并与人会面,就拍照或拍视频。如果车辆在别处过夜,记录车辆停车地点,次日车辆启动后拍摄驾乘人。2022年初直至被抓,马某一直听从董某安排从事调查工作并收取酬劳。
曾有特殊工作经历的赵某,身手矫健,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优越,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很感兴趣,感觉是个智慧与体能的考验,有时根据车主留宿酒店,董某指示赵某去贿赂保安意图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生意“如火如荼” 人却再临“罪与罚”
就在公司“咨询生意”如火如荼之时,殊不知,董某等人违法活动早已引起了公安机关注意。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接受调查,三人对其从事非法调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千元。
2023年9月,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2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为牟利重操旧业
董某2019年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董某本已“金盆洗手”,然而为牟取暴利,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
他先是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起初,董某用“XX法务”“XX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如果有人“咨询”,他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后就把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
“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董某从客户处拿到目标的相关信息后发给调查员。调查员分析情况后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发来调查情况,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
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平均一周1.2至1.5万元,超过一周再续费。订单完成,材料交还给客户后,这笔订单的“咨询费”再分给相应的调查员。
从“单枪匹马”到“招兵买马”
董某觉得自己接单很有底线,称其公司的调查业务“从不接受人物身份关系不明确的委托”。其上一次从事“侦探调查”以买卖信息为主,业务不多,这次注册公司后“规模”增大,网络推广效果好,董某分身乏术,便各处“招兵买马”。
马某是董某公司的调查员之一,曾因经商失败负债200万,急于筹钱还债。2022年初,老乡董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起初董某解释因为这些车主欠钱,用GPS定位便于找人,后来董某让马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也安装GPS应用,随时查看汇总信息。随着安装频次增多,马某觉得董某的说辞蹊跷,可能不止车主欠钱这么简单,董某这才明说是用于暗地调查。他宽慰马某,“我们既没偷也没抢,即使被警察抓到,最多拘留几天。”见董某这么说,马某觉得确实没有伤害别人,就同意跟着董某从事这项“工作”获利。
马某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按照地址信息跟踪车辆。如果看到是车主本人驾驶并与人会面,就拍照或拍视频。如果车辆在别处过夜,记录车辆停车地点,次日车辆启动后拍摄驾乘人。2022年初直至被抓,马某一直听从董某安排从事调查工作并收取酬劳。
曾有特殊工作经历的赵某,身手矫健,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优越,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很感兴趣,感觉是个智慧与体能的考验,有时根据车主留宿酒店,董某指示赵某去贿赂保安意图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生意“如火如荼” 人却再临“罪与罚”
就在公司“咨询生意”如火如荼之时,殊不知,董某等人违法活动早已引起了公安机关注意。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接受调查,三人对其从事非法调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千元。
2023年9月,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2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蹲守、跟踪、偷拍,#3人从事私家侦探业务牟利获刑#】蹲守、跟踪、偷拍......一些“私家侦探”往往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行侵权调查之实。
近日,记者获悉,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对董某等三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董某2019年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董某本已“金盆洗手”,然而为牟取暴利,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
他先是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起初,董某用“XX法务”“XX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如果有人“咨询”,他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后就把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
“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董某从客户处拿到目标的相关信息后发给调查员。调查员分析情况后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发来调查情况,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
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平均一周1.2至1.5万元,超过一周再续费。订单完成,材料交还给客户后,这笔订单的“咨询费”再分给相应的调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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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特殊工作经历的赵某,身手矫健,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优越,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很感兴趣,感觉是个智慧与体能的考验,有时根据车主留宿酒店,董某指示赵某去贿赂保安意图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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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千元。
2023年9月,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2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上海法治报)
近日,记者获悉,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对董某等三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董某2019年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董某本已“金盆洗手”,然而为牟取暴利,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
他先是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起初,董某用“XX法务”“XX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如果有人“咨询”,他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后就把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
“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董某从客户处拿到目标的相关信息后发给调查员。调查员分析情况后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发来调查情况,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
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费用,平均一周1.2至1.5万元,超过一周再续费。订单完成,材料交还给客户后,这笔订单的“咨询费”再分给相应的调查员。
董某觉得自己接单很有底线,称其公司的调查业务“从不接受人物身份关系不明确的委托”。其上一次从事“侦探调查”以买卖信息为主,业务不多,这次注册公司后“规模”增大,网络推广效果好,董某分身乏术,便各处“招兵买马”。
马某是董某公司的调查员之一,曾因经商失败负债200万,急于筹钱还债。2022年初,老乡董某托他帮忙在别人的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起初董某解释因为这些车主欠钱,用GPS定位便于找人,后来董某让马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也安装GPS应用,随时查看汇总信息。随着安装频次增多,马某觉得董某的说辞蹊跷,可能远不止车主欠钱这么简单,董某这才明说是用于暗地调查。他宽慰马某,“我们既没偷也没抢,即使被警察抓到,最多拘留几天。”见董某这么说,马某觉得确实没有伤害别人,就同意跟着董某从事这项“工作”获利。
马某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按照地址信息跟踪车辆。如果看到是车主本人驾驶并与人会面,就拍照或拍视频。如果车辆在别处过夜,记录车辆停车地点,次日车辆启动后拍摄驾乘人。2022年初直至被抓,马某一直听从董某安排从事调查工作并收取酬劳。
曾有特殊工作经历的赵某,身手矫健,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对方见他身体素质优越,便“拉拢”他一起做“侦探”。赵某很感兴趣,感觉是个智慧与体能的考验,有时根据车主留宿酒店,董某指示赵某去贿赂保安意图获得开房记录,有时也会根据目标人物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其日常行动轨迹。
就在公司“咨询生意”如火如荼之时,殊不知,董某等人违法活动早已引起了公安机关注意。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等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接受调查,三人对其从事非法调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千元。
2023年9月,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单独或伙同马某、赵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马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属情节严重。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023年10月2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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