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昨天才朝医保的服务中心质问在我不知情未授权不在场的情况下,为何可以私自查我信息当场发火,妈妈晚上打电话来解释说是她报的我的身份证号码才给查到的,今天就在热搜上看到了这条,真的是又让我火冒三丈!!!我虽然跟妈妈说,是你要求的那就算了,没事。但心里还是不爽!其实妈妈也不行,但我不能骂她指责她,我只能自己生闷气!!!想想我妈妈知道这个事情,还不是因为你们医保中心打电话给我妈我妈才知道的吗??那这个信息究竟是谁先查看的呢?对吗???!然而我没接电话,就打到我妈那里去,我妈的这个信息又是谁查到的呢??怎么关联的呢??谁给你的权利去骚扰我的家人呢?对吗?说起来真的一肚子火,什么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简直笑话。要是认真起来的话,牢房都不够坐!!!作秀给谁看呢,你们演技党。

“天上不会掉馅饼!”云南,一大学生银行卡上无缘无故多出一百多万元,他没有经得住诱惑,分多次取出四十多万元,他不敢花又将钱藏了起来。银行发现问题后,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直呼冤枉:我取的是自己卡上的钱!

强子是地地道道的农村孩子,他从小就想走出大山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在他的努力下,成为了他们村里为数不多的大学生。

他拿到大学通知书的第一天,村上还给他放了鞭炮,父母的脸上别提多骄傲了。

上大学的费用可不便宜,村上和镇上都给了强子一笔奖励,强子顺利去了学校。上学后,他也非常的出息,刻苦勤奋,名列前茅。

一天,又到了家里给他打生活费的时候,强子拿着银行卡,来到学校门口的自助取款机前。

但是,当他插入卡片,输入密码后,眼前的数字让他的瞳孔不由得放大了。

屏幕上竟显示,他卡内的余额有一百多万。

强子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么长的数字,他一遍一遍的数着那一串串0,最终确定自己没有看错,真的是一百多万。

强子疑惑极了,卡上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呢,父母都是农民,一辈子也不可能挣这么多钱。

而两个姐姐也都在外打工,一个月就几千块钱,这笔巨额财产到底是从哪儿来得呢?

强子翻来覆去的想,他觉得只有两种可能,要不就是谁打错了,把钱打到了自己卡上,要不就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

强子心里想,这笔钱现在在我卡上,只要我稍微动动手指,我就能摆脱贫困的帽子,我也可以和别的同学一样,吃好的,穿名牌。

但是,他还是没有这个胆量,所以当天没有动手,只是将卡默默的退了出来,又回到了寝室。

回去之后他坐立难安,满脑子都是那一串数字,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诱惑,强子还是没能抗的住,经过一番思索,他又带着银行卡来到了自助取款机前。

第一次,他没敢多取,只是试着取了一百块钱,后来,他的欲望越来越强大,直至将他完全淹没,那一天,他直接取走了4400元。

欲壑难填,此后,强子一发不可收拾,连着好多天,从取款机上取了很多次,总计取走42万元。

一下子有了这么多钱,强子心里的不安大于激动,他不敢大肆张扬的去花,他也不敢把这么多钱放在宿舍,害怕被室友发现。

后来,他找了一个大的黑色塑料袋,趁着宿舍无人,将现金全部装进去,带回了老家。他也没有告诉父母,而是将这笔巨额财产藏了起来。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很快,银行对账时发现巨额漏洞,追查下去才发现了强子的事。

公安局马上以涉嫌恶意透支罪将强子逮捕。

强子被吓个半死,老老实实交代了事情经过,并将所有钱财归还,过了几天,又因“未构成信用诈骗”被放了出来。

强子悬着的心又回到了肚子里,他以为这个灾祸总算过去了,没想到,更大的危险已经等待着他。

时隔好几个月之后,强子竟又因“涉嫌盗窃”被判无期徒刑。

这巨大的打击让强子的父母一夜之间白了头。他们四处奔波,不停的上诉,但都被法院驳回。

强子的父母并没有停下为孩子申冤的脚步,他们四处奔走,终于,在六年之后,云南省高院才将强子的案件重新审理,将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强子发现自己卡上的钱多了以后,没有及时报警求助,反而偷偷挪用,不属于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指的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催收以后还不归还的行为。强子是取用了卡上突然多出来的钱,银行也没有催收,所以,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强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定强子盗窃100万元,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直接判处强子无期徒刑。这样的结果是强子始料未及的,更是带来了无妄之灾。

无期徒刑,彻底毁了强子的一生,毁了强子的前途命运。

3、强子的行为更符合不当得利和侵占罪。

《刑法》规定:盗窃罪指的是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银行卡上无端多出来这么多钱,强子也不知情,属于不当得利。不归还还悄悄挪用更符合侵占。

因为一念贪心,最后毁掉强子的一生,这样的案例值得我们反思和警醒。(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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