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山南路提升在即商户支持但有个建议#泉州中山路迎来“百年诞辰”。中山路百年变迁,记录着一段时代记忆,也正由于年代久远,中山路年久失修,亟需修缮。近日,中山南路实施交通管制,提升工程已启动,来关注下施工进展。
在中山南路水门巷入口,记者看到,道路两侧已立起围挡,机动车无法入内。施工期间,来往行人可通过两侧骑楼通行,除中山南路居民外,电动车禁止通行。对于中山南路启动修缮工程,商户们虽然支持,但也提出建议。
当然支持,方便居民。建议一头进,一头出,不然店都被堵住了,我们开一间店,也想多少赚点生活费。商户们表示,老城区小巷众多,电动车是主要代步工具,顾客常常骑车来消费,他们希望施工方能全面放行。
对此,施工方解释,中山南路骑楼楼道较为狭窄,如果全面放行,容易拥堵,通行将更加不便,因此,在施工路段各主要巷口,均设立便民服务站, 希望商户和居民能多份理解和支持 。
在中山南路水门巷入口,记者看到,道路两侧已立起围挡,机动车无法入内。施工期间,来往行人可通过两侧骑楼通行,除中山南路居民外,电动车禁止通行。对于中山南路启动修缮工程,商户们虽然支持,但也提出建议。
当然支持,方便居民。建议一头进,一头出,不然店都被堵住了,我们开一间店,也想多少赚点生活费。商户们表示,老城区小巷众多,电动车是主要代步工具,顾客常常骑车来消费,他们希望施工方能全面放行。
对此,施工方解释,中山南路骑楼楼道较为狭窄,如果全面放行,容易拥堵,通行将更加不便,因此,在施工路段各主要巷口,均设立便民服务站, 希望商户和居民能多份理解和支持 。
陕西榆林,男子酒后到他人果园偷摘苹果时,被果园主人养的狗追赶,男子逃跑过程中,掉进水沟身亡。案发后,家属将果园主人告上法庭,索赔85万元。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公益救援在行动#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公益救援在行动#
#泉州中山南路提升在即商户支持但有个建议#今年,泉州中山路迎来“百年诞辰”。中山路百年变迁,记录着一段时代记忆,也正由于年代久远,中山路年久失修,亟需修缮。近日,中山南路实施交通管制,提升工程已启动,来关注下施工进展。
在中山南路水门巷入口,记者看到,道路两侧已立起围挡,机动车无法入内。施工期间,来往行人可通过两侧骑楼通行,除中山南路居民外,电动车禁止通行。对于中山南路启动修缮工程,商户们虽然支持,但也提出建议。
当然支持,方便居民。建议一头进,一头出,不然店都被堵住了,我们开一间店,也想多少赚点生活费。商户们表示,老城区小巷众多,电动车是主要代步工具,顾客常常骑车来消费,他们希望施工方能全面放行。
对此,施工方解释,中山南路骑楼楼道较为狭窄,如果全面放行,容易拥堵,通行将更加不便,因此,在施工路段各主要巷口,均设立便民服务站, 希望商户和居民能多份理解和支持 。
我们在周边设置了便民服务站,如果在生活、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都可以进行咨询和寻求帮助,周边设置便民充电点。目前,前期的工作,是对危房进行临时的支撑,设置临时照明。主路封闭施工以后,骑楼作为行人和居民电动车临时通行通道,配置灭火器,保洁保安,对人流进行疏导。Via:新闻广角
在中山南路水门巷入口,记者看到,道路两侧已立起围挡,机动车无法入内。施工期间,来往行人可通过两侧骑楼通行,除中山南路居民外,电动车禁止通行。对于中山南路启动修缮工程,商户们虽然支持,但也提出建议。
当然支持,方便居民。建议一头进,一头出,不然店都被堵住了,我们开一间店,也想多少赚点生活费。商户们表示,老城区小巷众多,电动车是主要代步工具,顾客常常骑车来消费,他们希望施工方能全面放行。
对此,施工方解释,中山南路骑楼楼道较为狭窄,如果全面放行,容易拥堵,通行将更加不便,因此,在施工路段各主要巷口,均设立便民服务站, 希望商户和居民能多份理解和支持 。
我们在周边设置了便民服务站,如果在生活、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都可以进行咨询和寻求帮助,周边设置便民充电点。目前,前期的工作,是对危房进行临时的支撑,设置临时照明。主路封闭施工以后,骑楼作为行人和居民电动车临时通行通道,配置灭火器,保洁保安,对人流进行疏导。Via:新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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